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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几个关系

2016-01-28邸乘光

中国延安干部学院学报 2015年1期
关键词:依法治国

邸乘光

(安徽省社会科学院 马克思主义研究所,安徽 合肥 230051)



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几个关系

邸乘光

(安徽省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研究所,安徽合肥230051)

【摘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需要正确认识和把握几个重大关系,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关系,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与坚持依法治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关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与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国体的关系。

【关键词】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法治道路;依法治国;人民民主专政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了具体部署,是法治中国建设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其重大历史贡献之一,就是深刻阐明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并明确提出了“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原则要求,确定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最重要的路线图,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中国指明了目标方向,提供了基本遵循。本文拟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科学内涵和基本要求,谈谈其中的几个重大关系问题。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与中国特色社

会主义道路的关系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在第一部分即开宗明义地提出“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1]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以下简称“关于《决定》的说明”)中进一步明确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就和经验的集中体现,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道路。在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问题上,必须向全社会释放正确而明确的信号,指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正确方向,统一全党全国各族人民认识和行动。”[2]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在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问题上向全社会释放的正确而明确的信号就是:“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1]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概念最早见于2009年1月。此后,有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问题成为我国法学理论研究和法治建设实践的重大热点。法学界和法律界深入解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命题,全面总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经验,科学概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①在我们党的重要文献中明确提出和使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概念,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虽属首次,但《决定》旗帜鲜明地提出“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并且强调增强“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1]这就表明,经过新中国成立60多年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探索和实践,已经形成了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形成,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乃至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都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这是确定无疑的。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形成并强调“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自然也就提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关系问题。

1.从形成上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都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中形成的,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成就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党和人民90多年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30多年奋斗、创造、积累的根本成就之一,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的重要成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是全面探索、建设和改革的实践,包括对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探索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实践。我们党一直高度重视法治建设。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开启了中国法治建设的新纪元。从1949年到1950年代中期,是中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初创时期。这一时期中国制定了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49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54年)及其他一系列法律、法令,初步奠定了中国法治建设的基础。20世纪50年代后期以后,特别是“文化大革命”十年动乱,使中国社会主义法制遭到严重破坏。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认真总结历史经验,特别是汲取“文化大革命”的惨痛教训,明确了一定要靠法制治理国家的原则,提出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十六字方针,重启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进程。正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人民经过革命、建设、改革,逐步走上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正是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中逐步形成和确立的,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就和经验的集中体现。由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作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就和经验的集中体现”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自然也属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成就。

2.从内涵上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当代中国发展的“总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分道路”,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立足基本国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社会主义生态文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逐步实现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3]9-10显然,这涉及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基本方面,是当代中国发展的“总道路”。在这条“总道路”下面,还有一系列的“分道路”,亦即具体发展道路,包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发展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狭义)发展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发展道路等。所有这些具体发展道路,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当然也属于“分道路”,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道路,因此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重要组成部分。

3.从功能上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规定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基本走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服从和服务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我们之所以一再强调道路问题至关重要,从根本上说是因为道路具有指引方向、凝聚力量、引领未来的功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这条“总道路”,不仅自身具有鲜明的性质和明确的指向,而且还规定着各方面具体发展道路的性质和走向。包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在内各方面的具体发展道路,都是服从和服务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这条“总道路”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形成和确立,不仅将有力地推进和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现法治中国目标,以服从服务于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而且还将以法治的内容和形式具体服务于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发展道路以建设富强中国、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以建设民主中国、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以建设文明中国、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发展道路以建设和谐中国、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道路以建设美丽中国,从而为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关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植根中国社会,符合现实国情,反映人民意愿,顺应时代潮流,集中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本质要求和客观规律,具有特定的科学内涵和本质规定。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要“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1]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决定》的说明”中明确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件大事能不能办好,最关键的是方向是不是正确、政治保证是不是坚强有力,具体讲就是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这3个方面实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规定和确保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制度属性和前进方向。”[2]那么,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之首要的一条——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与坚持依法治国、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又是怎样的关系呢?

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关系,可以说是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正确把握和处理的最重要的关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将党的领导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并置于首位,同时将“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作为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坚持的首要原则;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决定》的说明”第三部分即“关于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中,也把“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列为10大问题之首,强调“党和法治的关系是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2]

1.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根本的保证”

首先,没有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就没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更不会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虽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概念是在进入改革开放历史新时期后才形成和提出的,但是,中国共产党却从成立的第一天起就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不可分割地联系着、内在地统一着,并坚持不懈地探索着、始终不渝地奋斗着。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重要组成部分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是从属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没有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没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当然也就不会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

其次,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宪法精神和宪法原则的重要体现。我们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就是要坚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依法治国最根本的是依宪治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即“八二宪法”及其“修正案”)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根本,从多方面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一是宪法从对“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的确认上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特别是确认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英勇奋斗取得的,实质上就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二是宪法从“国家的根本制度”的规定上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宪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在阶级社会里,群众是划分为各阶级的,阶级通常是由政党来领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实际上就是肯定工人阶级通过它的政党——中国共产党对国家实行领导,这从国体上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三是宪法从“国家的根本任务”的规定上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宪法序言中明确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规定了国家建设的根本目标和性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规定了实现国家建设目标的根本路径。无论是“社会主义现代化”,还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都离不开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实际上也就是从实现“国家的根本任务”角度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宪法确立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从根本上解决了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的关系问题,即坚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存在“要不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问题,而是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表明,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宪法精神和宪法原则的重要体现。

再次,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我们党一直高度重视法治建设。长期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历史经验和深刻教训,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治,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依法执政确定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积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取得历史性成就。正反两方面的历史经验证明: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和核心;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只有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才能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不断臻于完善。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因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

最后,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根本的保证”。这集中体现在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等方面。

2.“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坚持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是实现党的领导的有效途径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既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党的基本纲领和奋斗目标的重要内容,也是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实现党的纲领和目标的必然要求。所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1]“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法治是人类政治文明的重要成果,也是现代社会的一个基本框架。大到国家的政体,小到个人的言行,都需要在法治的框架内运行。“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1]因此,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事关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的全局性问题。我们党提出依法治国、依法执政,把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依法执政作为党执政的基本方式,是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重大转变。实现这种重大转变,最根本的是要使党的领导在法治的框架内运行,这就要求我们党不仅要转变领导观念,而且要改进领导方法和工作方法,不断提高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特别是要学会依靠社会主义法治来加强和实现党的领导。当前,我们党面对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我们党要更好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更好维护和运用我国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更好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使我国社会在深刻变革中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实现我国和平发展的战略目标,必须在坚持党的领导前提下,更好地发挥法治的引领作用和规范作用。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这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的必然选择,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客观要求,也是实现和保障党的领导的有效途径。

3.从根本上说,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具有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是内在统一和一致的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一致体现在诸多方面:首先,二者在性质上是根本一致的。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的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党在现阶段的历史使命就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与坚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在根本性质上是完全一致的。其次,二者在方向上是根本一致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宗旨。在革命、建设、改革各个历史时期,我们党始终把人民利益放在第一位,领导、支持和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努力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既是人民的意志和根本利益的集中体现,也是人民的权利和利益的根本保障。始终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维护人民合法权益,既是党的领导的努力方向,也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方向。再次,二者在任务上是根本一致的。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并进而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必然要求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此,必须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既是党的领导的任务,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任务。最后,二者在机制上是根本一致的。依法治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执政是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又自觉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同时也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这既是党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实施领导的机制、管党治党的机制,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和法治建设的机制。

在现实生活中,有人把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割裂开来,甚至对立起来,认为二者之间存在着矛盾,如果强调依法治国就会削弱或“架空”党的领导,如果强调党的领导就难以真正实现依法治国。如果说这还主要是没有从根本上弄清楚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内在统一的辩证关系,属于模糊认识或误解的话,那么,有人大肆炒作“宪政”问题、炒作“党大”还是“法大”的问题,可能就没有这么简单了。炒作“宪政”问题的一些人,实际上把法治作为招牌,大肆渲染西方法治理念和法治模式,目的就是企图从法治问题上打开缺口,进而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当然也有人提出“社会主义宪政”,认为既然社会主义可以与市场经济相结合形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什么就不能将宪政与社会主义结合起来形成“社会主义宪政”呢?这话听起来好像很有道理,其实是根本没有道理的。这主要是因为,市场经济只是一种资源配置方式,一种发展经济的手段,本身并不具有社会制度属性;而宪政则不然,它本身就是资本主义的。炒作“党大”还是“法大”的一些人,实际是上也是打着法治幌子,把党的领导与实现法治对立起来,以树立法治的权威为由,攻击中国共产党对法治的领导,进而否定和取消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实际是一个陷阱。在这个问题上,我们一定要有清醒的认识,要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上来。所以,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决定》的说明”中强调指出:“对这一点,要理直气壮讲、大张旗鼓讲。要向干部群众讲清楚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特征,做到正本清源、以正视听。”[2]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关系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再具体一点说,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1]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还强调,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之一。因此,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就有一个正确认识和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关系问题。

从总体上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内在统一和根本一致的。

1.内容上有交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根本和关键内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主要内容属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范畴

所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就是包括“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和“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的有机统一体。所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基本政治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以及建立在这些制度基础上的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等各项具体制度。首先,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法律规范体系”实际上也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即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七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与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等三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它本身就属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范畴,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的“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和“法治保障体系”,都是依照相关的“法律规范”形成的,其中有关的法律规范和具体制度,也属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范畴。再次,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还有一个“党内法规体系”。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在制定机关、制定程序、调整对象、适用范围、实施方式等方面尽管存在差异,但二者都是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的重要依据。党内法规体系既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力保障。“党内法规体系”虽然只是管党治党的,但由于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她自身的管理直接影响着国家的治理,因此,作为坚持奉行“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的中国共产党,其“党内法规体系”的建设无疑会自觉适应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内在要求,使之与国家法律体系有机衔接,保证其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内在统一。而作为与“法律规范体系”有机衔接和内在统一的“党内法规体系”,也应该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2.功能相协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规定和保障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根本制度属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服从和服务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决定》的说明”中明确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根本制度基础,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制度保障。”[2]它规定和保障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根本制度属性。如果没有这个制度基础,我国的法律、法治建设就会失去服务的对象,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法治体系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区别于西方资本主义法治体系的根本标志之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服从和服务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它必须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属性和内在要求,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形成、确立和巩固,并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就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与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根本一致的。

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关系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1]这段话实际上就是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指导思想的规定。特别是其中提到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不仅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同时也是我们党和国家的指导思想。其中的“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概括地说,也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众所周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这个概念是党的十七大首次正式提出和使用的。党的十八大不仅继续使用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这个概念,而且对其基本内涵作了更为简洁的概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就是包括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在内的科学理论体系,是对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坚持和发展。”[3]10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旗帜,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励精图治、开拓创新,国家治理和党的建设呈现新局面新气象。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重要讲话,深刻阐述了党和国家发展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既有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对我们党举什么旗、走什么路的庄严政治宣示,更多的是对新形势下治国理政方略、内政外交政策的深入系统阐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成果的最新进展,是我们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统一思想的强大武器、推动工作的科学指南。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概念和“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根本要求。《决定》在阐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时强调,要“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在阐述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时又提出“坚持用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全方位占领高校、科研机构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阵地”,“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培养造就熟悉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法治人才及后备力量”。[1]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决定》的说明”中更是明确把“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之一。这当然也就存在一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关系问题了。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关系比较简单。概括地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包含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与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相结合的产物,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人民经过革命、建设、改革和发展,逐步走上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道路。特别是在改革开放历史新时期,我们党通过总结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历史经验,先后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方针;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目标;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执政方式;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总体布局。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站在党和国家战略全局的高度,明确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和新要求,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我们党领导人民立足中国法治建设实际,传承中国传统文化精华,借鉴人类法治文明成果,在法治建设的历史进程中艰辛探索的理论成果和经验总结,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在法治领域的具体展开,是这个理论体系中关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本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理论形态。所以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决定》的说明”中明确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行动指南。”[2]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实践中,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与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一致和统一的。

五、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与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国体的关系

关于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问题,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虽然没有涉及,但并不等于就不重要。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就是说,人民民主专政是我们国家的根本制度,即国体。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明确规定了的。那么,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与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又是什么关系呢?

为了说明这个问题,首先必须对作为国体的人民民主专政有一个基本的认识。所谓国体,即国家的性质,具体地说,也就是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所处的地位。从原始公社解体到共产主义实现之前这一漫长的历史阶段,始终存在着阶级和阶级斗争。而阶级斗争,必然要导致某种专政。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实行本阶级的专政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也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是以毛泽东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把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无产阶级专政的理论应用于中国实际的一个创造。1948年9月,毛泽东在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上的报告中,明确把中国革命胜利后所要建立的国家和国家政权的性质表述为“无产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4]1351949年6月,毛泽东在著名的《论人民民主专政》一文中深刻指出:“总结我们的经验,集中到一点,就是工人阶级(经过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这就是我们的公式,这就是我们的主要经验,这就是我们的主要纲领。”[5]1480人民民主专政是无产阶级专政的一种形式。人民民主专政的实质就是无产阶级专政。人民民主专政全面体现了国家的民主与专政两方面的职能。任何一种国体都必然地包含着民主和专政两个方面。社会主义国家的国体也是如此。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邓小平作为我们党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的核心,根据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坚持和发展了毛泽东的人民民主专政理论,并把坚持人民民主专政作为立国之本的四项基本原则之一。直到1992年,他还在著名的南方谈话中强调指出:“依靠无产阶级专政保卫社会主义制度,这是马克思主义的一个基本观点。……历史经验证明,刚刚掌握政权的新兴阶级,一般来说,总是弱于敌对阶级的力量,因此要用专政的手段来巩固政权。对人民实行民主,对敌人实行专政,这就是人民民主专政。运用人民民主专政的力量,巩固人民的政权,是正义的事情,没有什么输理的地方。我们搞社会主义才几十年,还处在初级阶段。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还需要一个很长的历史阶段,需要我们几代人、十几代人,甚至几十代人坚持不懈地努力奋斗,决不能掉以轻心。”[6]379-380

人民民主专政是人民民主和对敌对势力专政的有机统一。民主与专政作为国体的两个基本方面,是不可或缺的。众所周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们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是我们的政体。为什么要实行这样的政体而不能实行别样的政体,从根本上说就是由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即国体所决定的。没有脱离国体的政体,决定我们国家的社会主义性质的主要不是作为政体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而是作为国体的人民民主专政。如果离开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不仅意味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和根据,更意味着我们国家社会主义性质的根本改变。

关于坚持人民民主专政与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法治)的关系,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一直强调:“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7]11党的十三大还进一步提出:“国家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民主和专政的各个环节,都应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8]46这表明,不仅民主需要依靠法制(法治),专政同样也需要依靠法制(法治)。社会主义法治与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民主是统一的,与对敌对势力专政的人民民主专政也是统一的。法治是对专政的规范和保障,但法治本身并不能代替专政。

由此可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与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的关系主要表现为:一方面,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最深厚的政治基础,从根本上决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属性(即社会主义性质),并进而决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制度属性。同时,由于宪法和法律是由国家制定的、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作为终极力量保证实施的,而国家强制力主要包括军队、法庭、监狱、警察等暴力统治工具,这就表明人民民主专政的力量又是实行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保障。另一方面,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包括发展人民民主和加强对敌对势力专政,也都要依法规范,坚持在社会主义法治的轨道上运行。同时,坚持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也为巩固人民民主专政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总之,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人民民主专政作为我们的国体,对于已经取得执政地位的共产党和已经当家作主的人民来说,确实是如同布帛菽粟一样不可须臾离开的东西。正如毛泽东所指出的:“这是一个很好的东西,是一个护身的法宝,是一个传家的法宝,直到国外的帝国主义和国内的阶级被彻底地干净地消灭之日,这个法宝是万万不可以弃置不用的。”[5]1503如果抛弃了这个法宝,共产党就将失去执政地位,社会主义国家就要改变颜色,人民就要遭殃,就要由民主主体变为专政对象。所以,我们一定要坚持社会主义法治与人民民主专政的统一——既要运用社会主义法治来规范和实施人民民主专政,同时更要依靠社会主义法治来维护和巩固人民民主专政!

注释:

①如我国著名法学家张文显就曾在《中国法学》2009年第6期撰文《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后来更有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在《求是》杂志2013年第6期发表《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一文。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N].人民日报,2014-10-29.

[2]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N].人民日报,2014-10-29.

[3]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

[4]毛泽东文集:第5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6.

[5]毛泽东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6]邓小平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7]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三中全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

[8]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十三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责任编辑张海波]

On Several Relationships Concerning the Path ofSocialist Rule of Law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DI Chengguang

(Institute of Marxism, Anhui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s, Anhui, Hefei 230051)

Abstract:To adhere to the road to socialist rule of law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it,s necessary to put several major relationships into perspective, i.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path of socialist rule of law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and the path of socialis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the leadership of the CPC and rule of law (or socialist rule of law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the system of socialist law-based governance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and the socialist syste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the theory of socialist rule of law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and the theoretical system of socialis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and building of socialist law-based governance syste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and adhering to the state system of people,s democratic dictatorship.

Key words:the 4th plenary session of the 18th CPC Congress; path of rule of law; rule by law; people,s democratic dictatorship

【中图分类号】D616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码号】1674—0351(2015)01—0039—09

【作者简介】邸乘光(1954— ),男,安徽亳州人,安徽省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研究所研究员、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安徽大学马克思主义研究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主要研究方向为党的建设与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

【收稿日期】2014-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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