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药广告审查新标准2016年2月起实施
2016-01-28本刊
中国猪业 2016年1期
兽药广告审查新标准2016年2月起实施
【本刊辑】据四川畜牧兽医杂志2016年1月7日报道,2015年12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了新兽药广告审查标准。规定兽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以及兽医医疗单位配制的兽药制剂,所含成分的种类、含量、名称与兽药国家标准不符的兽药,临床应用发现超出规定毒副作用的兽药,国务院农牧行政管理部门明令禁止使用的,未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或者未取得《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兽药不得发布广告。兽药广告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说明有效率,违反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等内容。兽药广告不得贬低同类产品,不得与其他兽药进行功效和安全性对比;不得含有“最高技术”、“最高科学”、“最进步制法”、“包治百病”等绝对化的表示;不得含有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不得含有直接显示疾病症状和病理的画面,也不得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承诺;兽药广告中兽药的使用范围不得超出国家兽药标准的规定;兽药广告的批准文号应当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违反本标准的兽药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设计、制作,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