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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修改《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部分条款

2016-01-28

中国猪业 2016年3期
关键词:管理条例兽药屠宰



国务院修改《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部分条款

【本刊讯】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部分条款,明确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猪屠宰行业管理工作,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兽药生产许可审批相关事项,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对动物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科研工作负有监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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