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下的司法独立问题探究
2016-01-28赵宇鹏孟欣娜哈尔滨工程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
赵宇鹏,孟欣娜哈尔滨工程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
司法改革下的司法独立问题探究
赵宇鹏,孟欣娜
哈尔滨工程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
摘要:司法制度是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重要保障。所谓司法改革,就是指通过对司法系统、制度以维护司法公正为目标,以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加强人权保障、提高司法能力、践行司法为民为重点,扩大司法民主,推行司法公开,保证司法公正,为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所进行的一系列改革措施。本文将结合本人在检察院实习期间通过与基层检察院的检察官们对司法独立的探讨以及案列来分析我国当前司法独立所面临的如舆论监督,党政干预,内部干扰等问题,成因以及解决方案。
关键词:司法改革;司法独立;监督权
一、司法独立
1、司法独立原则
司法独立原则在我国又称独立行使职权原则,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一规定确立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
司法独立原则的现代根据——政治要求到技术要求历史上,司法审判独立在近代资产阶级革命中是作为一种政治原则而被提出来的。法独立包含两个层面,一个是精神层面,是指法官,检察官,公安干警具有职业荣誉感,形成自己职业化的观念,具有使命感,责任感。另外一个是制度层面,一是外部独立,即司法人员在审理,侦查,起诉,宣判各个阶段,都不应受到来自于外界的干扰,包括新闻媒体,社会舆论,党政机关等团体的干扰,保证公平公正。二是内部独立,即司法人员在审理,侦查,起诉,宣判各个阶段,都不应受到来自于自身内部的干扰,上下级之间应该是互相监督的关系,而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上级检察院法院应当对下级法院检察院提供指导性建议,而不是强硬干扰办案。三是法官检察官独立审判控诉,不再屈服于任何权威。
当然,司法独立也有其局限性,司法独立必须保证法官检察官的充分理性为前提,即司法独立是以对法院检察院的信任为前提。但在实践当中任何一个法院检察院的法官检察官都有其自身局限性,所以司法独立也需要权力制衡以及社会的监督。
2、我国司法独立现状
行政机关,党委对司法机关施压现象普遍存在,仅以个人在检察院实习期间,已经协助处理了多起行政机关打电话要求放人的案例。由于工作部门特殊在反贪局,甚至出现上午抓人中午行政机关的领导打电话来要求放人的情况。而且由于检察长是党委领导小组一员,党委在发生涉及贪腐的案子时往往采取上下调和,这势必造成司法办案人员放弃自己的主张,这就意味着放弃法律原则。而来自于法院,检察院内部的压力也往往对司法独立起到了干扰作用,尤其是外部的干扰都是通过内部的干扰来实现。行政机关以及领导人对司法的干涉在已经对司法独立有所保障的西方社会中是行不通的。西方社会中司法权与行政权和立法权是并列的,是相互争衡的,不受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的干涉。而且我国目前除了行政机关,立法机关以及党委和司法机关内部干预外,媒体以及网络也会对案件施加影响。媒体和网络为了吸引大众眼球以期获得点击量,会发布一些具有倾向性的报道来左右大众。不仅如此,很多法学专家学者对未审判完全的案子进行讨论也在一定程度上干扰了我国的司法独立。他们作为社会的精英人才,掌握着丰富的法律知识,冷静的头脑,敏锐的洞察力,他们的意见对普通民众而言无疑是巨大的。专家学者在对司法案件的评论活动中,往往会产生不同观点,也会对司法机关产生较大的影响,影响着司法机关独立,公正的裁决。
二、应对策略
1、建立司法人员职业保障机制:纵观任何一种情况下的司法干预,最后归根结底的问题都是干预者是法官检察官切身利益的执行者。如果建立起一套完整的司法人员职业保障机制,法官检察官经人大任命,一经任命如果不经人大弹劾或同意,不得免职,降职,或强令改变工作地点。法官检察官工资实行固定工资,再不跟绩效挂钩,加班等特殊原因补贴需要法官检察官在加班中打卡,出差记录在案,经费物资补贴的发放都固定下来,削减机动经费;在晋职方面,通过全院普选,把竞争岗位需要的条件列出来,符合条件的人在自由报名后上报人大,由人大开会通过任命,减少少数人为主观评定,那么来自外部的行政干预势必将减少。
2、减少内部行政化:一直以来外界都在诟病法院检察院院长不懂法,但是如果了解了基层法官检察官们的经历,其实基层法官检察官更希望院长来自于党政部门,一方面因为自己的业务知识不到位不去干涉侦查起诉审判等环节,另一方面则可以利用自己的人脉为本院的法官检察官们争取更多福利。现在这还拿不上台面,但是从这可以看出,法院检察院的院长应该是保姆型工作,是行政,后勤事务负责人,负责协调解决办案,审判中的后勤如车辆等问题,而不去干预侦查、起诉、审判等由具体负责的法官检察官所办案子的各个环节。即要做到穿上法袍带上检徽,大家都是平等的法官检察官。
3、党的领导:在保证党的领导的同时,党对于司法机关只起到监督的作用,可以指出司法机关在办案中的程序不当的地方,而不要提出自己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在听取司法机关汇报时,只问过程,不问案情,做到不参与,不定性。
三、结语
在司法存在和运转过程中,司法独立有效的保障了司法公正。我国现在正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一个国家要想彻底实现依法治国,就必须在司法领域确立和实际保障司法独立,以此为基础实现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进而保障人民的权利和自由,实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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