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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理学角度谈雾霾防治的法律规制

2016-01-28万广乾吉林财经大学

科学中国人 2016年20期
关键词:问责规制天气

万广乾吉林财经大学

从法理学角度谈雾霾防治的法律规制

万广乾
吉林财经大学

近年来,雾霾天气的出现,将成为又一个新的环境问题,由最初的“京津唐”地区扩散至整个中东地区,东北地区变化尤为显著。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对雾霾的防治还存在很多缺陷,如立法滞后、政府失责、各主体环境责任意识淡薄、“防”“治”不得当等。对雾霾防治的法律规制须进一步加大环境立法、落实政府问责机制、完善公益诉讼机制、强化环境监督机制等。

雾霾;防治;法律规制

一、雾霾天气概述

近年来,我国诸多地区频现不同程度的雾霾天气,而且持续时间较长、范围较广、面积较大,已经对居民的正常生活和身体健康造成严重的危害。“雾霾天气”是一种因空气中存在大量的悬浮颗粒而变得浑浊,地面水平能见度变低的大气污染状态。雾霾是由雾和霾两组成。引起雾霾天气形成最直接的原因就是PM2.5严重超标。PM2.5的来源主要有工业污染、土壤扬尘、化石燃料燃烧、生物质燃烧、垃圾焚烧、秸秆焚烧、油烟、吸烟、汽车尾气排放、化肥农药挥发等。雾霾天气已经成为又一新的环境问题,雾霾防治工作势在必行。然而,雾霾防治工作离不开法律制度的保障。本文拟从法理学的角度来探讨我国雾霾防治的法律规制,并试图探寻有益于雾霾防治工作开展的对策。

二、雾霾天气的法律规制必要性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实时发布的全国城市空气质量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1 1月5日零时,74个监测城市中,武汉、济南、长春达标天数的比例不到50%,超标天数中也以PM2.5为首要污染物。根据长春空气质量指数实时查询显示:从11月6日18时起,长春空气污染就持续爆表,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一直趋近于500大关,直到7日1时污染物浓度依然居高不下,空气质量指数持续爆表,而且大范围雾霾天气会引发了交通拥堵、航班延误、病患激增等一系列的“连锁反应”。

综上所述,雾霾天气造成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影响日常生活。不仅影响交通安全,导致高速公路封闭、交通事故增多而且影响到城乡居民的衣食住行;二是危害身体健康。在雾霾天气环境下,会引发心血管和呼吸系统疾病,医院呼吸道病患者的入院率就是一个很有力的佐证。世界卫生组织(WHO)下属国际癌症研究机构在2013年10月17日发布报告,首次指认大气污染“对人类致癌”,并视其为普遍和主要的环境致癌物。三、影响动植物的生长。雾霾天气不利于植物进行光合作用,导致植物生长减慢,不利于动物呼吸和消化,影响到动物的发育。四、加重了环境的治理负担,影响了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对此,笔者认为很有必要从法律层面对雾霾防治加以规制。

三、雾霾防治法律规制的具体构建

1、转变立法观念,加快环境立法机制。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应当根据各地区的经济发展及大气污染状况的变化,及时更新和修订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并保证新标准实施的可行性和实效性,并且立法部门应及时对《大气污染防治法》进行修改,将新的污染物、新的防治污染方式以及新的标准纳入法律之中。

2、落实政府职责,健全政府问责机制。健全的问责机制需要完善的责任追究体系,不断落实政府的职责,健全政府问责机制需要进一步界定问责主体、明确问责客体、规范问责事由。为使责任追究机制更具操作性,有关问责事由的规定应该既涵盖全面又体现一定的量化依据。对政府在治理雾霾过程中出现的乱作为、不作为以及作为不力等行为给雾霾治理带来阻碍,都应被提起问责。此外,还应不断规范提案、调查、处理、申诉复查等问责程序,确保问责机制实施内容上的正当性和程序上的合法性。

3、完善法律法规,构建公益诉讼制度。虽然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已明确了环境公益诉讼主体和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所应具备的条件等问题,放宽了环境公益诉讼范围,使得环境公益诉讼从书面法律走向现实法治,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公益诉讼依然处于“有法可依”而“有法难依”的境地。为实现环境公益诉讼价值,我国应当建立起“民行刑三位一体”环境公益诉讼模式,清晰界定并逐步扩大环境公益诉讼主体,提升环保社会组织的诉讼能力,实现环境司法专门化,保障环境公益诉讼相关制度的配套与衔接。

4、加大环境违法处罚,提高环境责任意识。一方面,加强对企业违法行为的监管,加大对企业环境违法的处罚力度。不断规范企业施工,鼓励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污染,对重污染的企业排污进行限制;必要时对恶意排污、超量排放、恶意焚烧、造成重大污染危害的企业进行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并追究污染单位及相关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变革“谁污染,谁付费”的制度,对治理环境污染所产生的费用全部由排污企业承担。另一方面,积极倡导公众社会责任,将雾霾防治的社会公众责任纳入到大气环境污染防治的法律体系中,增强公民的环保意识,倡导低碳生活,绿色出行,自觉履行保护环境的义务。

5、完善奖惩并存制度,强化公众监督机制。对雾霾治理中政府责任的监督则需要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内部监督,奖惩并存。将地方政府对治霾的治理情况纳入执政能力考核的范畴,并对政府的失责行为予以相应的惩处。二是外部监督。落实公众参与机制,确保环保信息的公开,完善环境听证制度,进一步强化公众监督机制。

雾霾天气成为人类面临的又一新的环境问题。雾霾问题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更多的是涉及人类生存的社会环境伦理问题。表面上看来,是由于人类过度索取、政府环境责任缺失、企业盲目追求经济利益所造成的,实则是人与自然、社会与自然失调所遭受的惩罚性后果。因此,我们不仅要运用法律手段来规制,而且需要我们运用道德来约束自身行为,遵循自然规律,顺应自然,学会和自然和谐相处,为建设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和法治社会而不懈努力!

[1]罗尔男.我国大气污染防治立法现状及对策.法制与社会,2014年26期

[2]马柳颖,李洋.雾霾治理中的政府责任追究机制建构.新西部(中旬刊)》,2015年3期

[3]张月凌.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互联网

万广乾(1992-),男,甘肃省环县人,吉林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理论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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