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现场勘查 中警犬技术应用研究
2016-01-27肖凝
肖 凝
犯罪现场勘查中警犬技术应用研究
肖凝
警犬是公安机关经过严格选种、科学培育和专门训练的工作犬,具有高度发达的神经系统,敏锐的感觉和分辨能力,能适应各种艰苦复杂的环境,忠实于训导人员,并具有凶猛的扑咬和快速奔跑的能力。尤其是警犬的嗅觉灵敏度极高,抓住战机科学并充分地利用警犬的这种能力,能够在犯罪现场勘查工作中发挥重要的作用。
一、犯罪现场勘查中警犬的作用和使用条件
(一)警犬的作用
当前,警犬已经成为侦查工作中不可忽视的打击犯罪的利器,在现场勘查阶段的工作中,警犬一般具有以下几方面的作用:
1.追踪犯罪嫌疑人。警犬训导员根据犯罪嫌疑人在犯罪过程中遗留在犯罪现场上的人身气味或其它特殊气味为嗅源,使用警犬,沿着犯罪嫌疑人来去路线追踪寻找,不仅可以给侦查工作缩小范围、指明方向,有时可以发现罪证甚至直接发现或捕获犯罪嫌疑人。
2.搜索物证和搜捕犯罪嫌疑人。在现场勘查工作中,根据已经发现的痕迹、物证,利用警犬敏锐的嗅觉、听觉和分辨能力,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搜寻,查找和发现更多的痕迹、物证;在对犯罪嫌疑人藏身场所或其他可疑场所搜查时,可以利用警犬机敏的反应能力和凶猛的扑咬能力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搜捕,尤其是搜捕持有武器的暴力性犯罪嫌疑人,使用警犬既能迅速发现犯罪嫌疑人并对其进行有效控制,又能避免或减少侦查人员可能出现的伤亡。
(二)警犬的使用条件
1.准确有效的嗅源。嗅源是警犬进行作业所依据的原始气味。嗅源气味通常附着在一定的物体上,比如犯罪嫌疑人在现场触动过的物品或遗留在现场的物品等。准确、有效且未受到破坏和污染的嗅源是警犬进行追踪、搜索、气味鉴别等作业的前提和基础。如果嗅源不准确,误把无关人员的气味当成嗅源,就会导致警犬作业的失败,甚至会误导侦查工作的方向;如果嗅源失效,就会失去使用警犬进行作业的可能性。如勘查不及时,嗅源提取、保存不当,犯罪嫌疑人故意破坏等原因都会造成嗅源气味的散失、淡化、混淆。因此,侦查人员应在现场勘查中对发现的嗅源进行妥善地保护,抓住战机,及时使用警犬。
2.适合的环境条件。使用警犬要求环境条件要相对清净。警犬具有敏锐的嗅觉和精准的气味分析能力,但这种超高的嗅觉能力也极易受到干扰,如气味混杂、刺激、过于淡薄或极端的气候条件都会影响到警犬的鉴别能力。因此,在人员密集的场所,如旅客列车车厢环境的铁路犯罪现场,由于人员众多,气味复杂,除进行搜爆作业外,一般不宜使用警犬。相反,铁路线路犯罪现场一般远离城镇闹市中心,且地域疏阔、环境清净、气味单纯,在此种环境下使用警犬效果较好。
3.合理的兴奋度。现场勘查中警犬的使用是以合格的训导员为主导,训练有素的警犬为主体的实践活动。训导员必须熟练掌握警犬技术专业知识并能自如地引导警犬,方能充分发挥警犬的作用。训导员在现场最为重要的工作就是使警犬保持合理的兴奋度,兴奋度偏高或偏低都会影响作业效果。训导员要使警犬保持合理的兴奋度,应在嗅闻前停止警犬的无关活动,避免其接触任何人员和物品的气味,继而使警犬充分、自然地嗅闻嗅源并产生兴奋,再进行追踪、搜索和鉴别工作,使警犬在工作过程中始终保持合理的兴奋度。
二、犯罪现场勘查中警犬使用的方法
(一)警犬追踪的实施方法
1.准确确定追踪起点。追踪的起点是指确定嗅源后,训导员指挥警犬开始进行追踪的地点。追踪起点的突破,是决定追踪成败的关键。犯罪现场的情况各不相同,警犬面对的复杂局面要比日常训练难度要高,如不能准确选择起点,往往会造成警犬陷入迷途,直接影响追踪的正确性。追踪起点一般从以下几个方面来选择:从现场入手、从案件性质和特点入手、通过访问发现起点、从犯罪嫌疑人住处入手、根据嗅源令警犬搜索发现起点。
(1) 充分嗅认嗅源。训导员要指挥警犬对嗅源进行充分地嗅闻,细致地感受嗅源的气味特征,区别异味,然后再让警犬寻找迹线。在寻找过程中,训导员应仔细观察警犬的每一个反应和表现,警犬选定的方向如果跟训导员的分析判断相一致,就可以把该处作为起点进行追踪;如果警犬的选择与训导员不一致,可让警犬再次选择,如果警犬依然如故,则可按警犬选择的方向作为起点进行追踪。警犬循迹一旦上线之后,训导员应及时给予“奖励”,并以相应的速度随犬前进。
(2)反复寻找起点。警犬训导员应认真观察警犬的反应,判断警犬是否已经准确上线。如果感觉把握不大,可让警犬反复进行嗅认,或者使用另一头警犬进行复核,然后再进行综合判断。如果进行复核还不能上线,应让警犬适当地休息,同时根据现场情况扩大搜索范围,或改变搜索方向,反复进行搜寻,直至上线。
(3)掌握痕迹特征。在确定起点方面,警犬训导员的现场勘查水平、警犬的作业水平都是影响因素,其中训导员的现场勘查能力非常关键。特别是在利用犯罪嫌疑人遗留的痕迹作为嗅源进行追踪时,警犬训导员要准确记忆起点的痕迹特征,以便于在追踪过程中进行确认。训导员在跟随警犬前进时,不仅要保护好痕迹、物证,如果发现了新的可疑痕迹和物品,还应当及时拍照、固定和记录,必要时要进行提取保存。
2.循线追踪,恰当处置。警犬追踪上线后,训导员要细心观察警犬有无异常反应和表现,并结合周围的环境、地形及时进行分析,判断警犬的追踪路线是否正确。训导员需要将现场勘查、足迹检验、步法追踪等技术同警犬的作用结合起来,排除各种影响追踪的障碍,顺利完成任务。对于追踪中发现的痕迹、物证,需要进行现场勘查的,应立即报告指挥人员,决定是否派员进行勘查。
警犬在追踪中对某一地点或某一物品有特别兴奋的表示时,训导员要立刻进行勘查与分析。如需继续追踪,应对发现的可疑痕迹、物品及时提取,不能马上提取的应拍照、固定和保护,便于复查。同时,训导员应当对警犬的情绪和活动予以有效的控制,避免伤害现场附近的群众和惊动追踪目标。
3.结束追踪的条件
(1)直接追踪到犯罪嫌疑人后,应对犯罪嫌疑人可能隐藏的赃物或遗留的物品进行寻找,如果没有新的发现,追踪可以到此结束;
(2)警犬追踪到赃物、赃款或其它罪证以后,如不能继续追踪下去,可以到此结束;
(3)警犬追进村庄或院内、楼内不能继续追踪下去时,可以到此结束;
(4)如果追踪过程中断线,又不能继续接线的,可以到此结束。
不论在何种情况下,追踪一旦终止,有条件时应及时请示报告,经过分析,作出追踪结论,同时及时做好追踪记录。
(二)警犬搜索、搜捕的实施方法
1.明确搜索目的,确定搜索范围,搜索时不能漫无边际。在居民住宅区使用警犬搜索时指挥员要严格控制搜索范围。根据搜索范围,确定搜索方法。搜索范围较大时,可以分片分段进行,防止漏搜。搜索狭长地带时,可从一头开始逐步向前推进。重点地方可先行搜索,再向其他方面发展。参加搜索的侦查员,应尾随在训导员身后,或位于搜索地区边沿进行监视,不要随意进入搜索区域内,防止发生意外或破坏痕迹、物证。
2.如果搜索是为了发现犯罪嫌疑人遗留或隐藏在一定范围之内的作案工具、凶器、血衣、赃物等物证,一般需要嗅源。但对特定场合和特定的物品,可进行无嗅源搜索。如在野外、林区等人烟稀少、空气清新的环境中搜索,或对血衣及有血液气味的物品的搜索,不一定需要嗅源。搜索中如果发现新的痕迹、物证,要及时进行拍照、记录和提取;发现犯罪嫌疑人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抓捕,防止其行凶、逃跑。
3.在对已爆和未爆案件进行搜索时,一切无关人员必须先撤离现场,然后再由训导员带警犬进行检查;搜爆过程中要注意轻翻,避免撞击引爆;检查后,应封闭现场或者由专人看管,启用时进入者一律经安全部门检查。
4.搜捕犯罪嫌疑人时,动作要隐蔽,提高警惕,防止犯罪嫌疑人行凶反扑。在野外搜索时,如果发现了犯罪嫌疑人的踪迹,可酌情摘下警犬脖圈、胸带,便于警犬捕捉犯罪嫌疑人,同时也防止在扑咬时被抓住脖圈、胸带而伤害警犬。配合人员要保护训导员和警犬的安全,特别是在警犬和犯罪嫌疑人进行搏斗时,一律不得开枪。
三、警犬使用注意事项
(一)注意准确的时机
使用警犬的时机是否准确,直接影响到警犬作业的效果。因为气味会随时间的流逝而逐渐散失。在正常的气候条件下,气味一般在现场环境中可保留24小时左右,但在不同的气候条件下,如风、雨、雪等自然因素的影响下,气味散失会很快,特别是在我国北方的冬季,有时只能保留几个小时。因此,凡是具备条件的,应当及时使用警犬,以免贻误战机。
指挥员接到报案后,在组织力量赶赴现场的同时,应尽可能把发生案件的有关情况了解得详细一些,根据发生案件的时间、地点、现场的环境等案情有关情况,分析使用警犬的可能性。如条件允许使用,应立即通知警犬训导员携警犬赶赴现场。但如果现场情况不明,指挥员应在到达现场并充分了解案情后,才能作出是否使用警犬的决定,以避免盲目的行动。
(二)注意依法使用
基于侦查规范性的要求,警犬使用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工作制度。首先,使用警犬需经县级公安局局长以上的领导批准。在紧急情况时,可由主管案件侦查的刑侦科(队)长掌握,先使用后报告;第二,在犯罪现场使用警犬时,警犬训导员必须参加现场勘查,直接听取案情介绍,参与案情分析;第三,在进行警犬气味鉴别时,不准将犯罪嫌疑人的人身直接作为鉴别对象;最后,当发现犯罪嫌疑人与群众混在一起或者有人质在现场被劫持时,不准指挥警犬扑咬抓捕,不准试图在人群中发现犯罪嫌疑人而使用警犬进行威吓,以确保无辜群众和人质的人身安全。
(三)注意科学使用
侦查人员应遵循警犬使用的客观规律,根据警犬的现场作业能力、现场条件以及使用规则科学地使用警犬。既要避免盲目地使用警犬,同时也要反对夸大警犬的作用,应当积极正确地认识并使用警犬。对于警犬获取的线索或证据,其准确性和可靠性与其他侦查措施获取的线索和证据一样,需要进行仔细地审查与甄别,避免轻信或者盲目否定。最后,使用警犬工作应做到劳逸结合,在进行气味鉴别、搜排爆等任务时,要保证警犬有充分的休息,避免高强度、长时间的作业,这样不仅能使结果更加准确,也能保证警犬自身的健康。
(作者单位:铁道警察学院,450053)
(编辑:颜勤)
基金项目:本文系铁道警察学院2016年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经费项目“有效提高铁路‘三盗’案件破案率研究”(2016TJJBKY035)之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