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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典型案例谈金融债权的保护

2016-01-27陆继芬张家港农商行德积支行

消费导刊 2016年10期
关键词:不良贷款债务人人民法院

陆继芬 张家港农商行德积支行

从一起典型案例谈金融债权的保护

陆继芬 张家港农商行德积支行

2015年,德积支行在张家港农商行总行的正确领导下,并紧紧团结以唐文海行长为核心的领导班子周围,分享财商知识,公益圆梦,所辖企业转型升级,各项业绩取得了大丰收,经营目标责任制、卓越服务取得第一名,存款营销连续三年位列全行前三,特别是清收所辖张家港市华福氨纶纱厂老赖不良贷款,在“唐氏疗法”下,本金欠息罚息一并收回,有力地保护了金融债权,受到了总行的特别嘉奖!

随着供给侧改革的不断深入,企业通过破产推陈出新,以实现转型升级,有的调整产业方向,于是,保护金融债权也成为金融业内关注的热点、难点和痛点。但由于社会信用体系的不健全和法制建设的不完善,加之执法环境不畅,金融债权的保护呈现出社会性、复杂性等特点。根据中国法制建设进程,特别是新《破产法》的实施,结合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德积支行,全力清收张家港市华福氨纶纱厂老赖不良贷款,保护金融债权的典型案例,对金融债权保护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浅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政策性建议。

一、银行保护金融债权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一)清收小额贷款难。银行金融债权保护过程中,贷款户不良贷款沉淀总额大、单笔金额小、户数多、分布广,加之城乡一体化建设不断深化,农民对土地的依赖性大大减小,有的农民承包大面积土地集约化种植、经商办企业人员逐年增多,接受供给侧改革的挑战,不断推陈出新,转型升级,打造企业核心竞争力。但是,不少拆迁户更是多处置房置业。有的投资顺利,有的经营不善,有的调整产业方向(比如华福氨纶),有的误入各类财务陷井;还有的突然染上黄赌毒恶习,一夜回到解放前。小额贷款户不良贷款贷后检查工作量加大,难度变高,清收工作困难重重。但是,德积支行在破解华福氨纶老赖时,对于贷后检查工作更是加大了工作的广度和深度,以存款营销贷款户和其关联方、特别是农商行股东内线为抓手,多角度全方位动态监测贷款户,以尽量降低清收工作的难度。

(二)依法收贷难。银行采取各种措施,仍不能收回不良贷款本息时,在万般无奈之下,不得不采取最后一个手段:依法起诉。由于社会诚信不足,执法环境不畅,依法收贷呈现出成本高、效率低、执行难和举证难的特点。

1.成本高。依法收贷从起诉到执行需要缴纳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2.效率低。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法收贷从提起诉讼到申请执行,应经立案、送达、交换证据、开庭审理、判决、上诉、申请执行等程序,少则半年,多则两三年,更有甚者遥遥无期。

3.执行难。依法收贷进入执行程序后,一方面债务人千方百计转移资产,逃避债务,另一方面想方设法打通执行关节,调动各种关系向执行人员施加压力。法院执行人员人熟、地熟、情也熟,因各种原因,迫于各种压力,总是拖延执行。

4.举证难。一方面债务人转移、隐匿资产,有能力履行拒不履行,另一方面贷款银行无法搜集、提供有关债务人财产线索的证据,人民法院无法执行。债务人有钱不还,长期逍遥法外。

所以,由于德积支行领导班子深知诉讼的艰巨性,总行考核期将会拉长,果断采取直接追究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德丰集团责任。

(三)处置抵贷资产难。银行通过协议或者人民法院裁定以资抵贷,高价取得抵贷资产后,不仅变现难,而且成本高,尤其是抵贷资产为房产的,变现成本更高。银行自行处理抵贷房地产,可省评估费和拍卖费。虽评估费、拍卖费可减,但交易税费难逃,需要交纳两次交易税费。第一次是从债务人过户到银行,第二次是从银行过户到买受人。所以,德积支行没有从抵贷资产入手,而是直接追究连带责任保证人德丰集团责任。

(四)防止债务人转移资产,逃避债务难。部分债务人通过各种手段取得贷款后,想尽一切办法转移资产,逃避债务。债务人一般通过以下方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一是通过不正当交易和虚假交易将公司资产转移到关联公司和股东个人名下,造成公司经营困难、资不抵债,通过倒闭或破产,最终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二是通过低价变卖财产,将资产转移到与债务人串通好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手中。三是对大量到期债权不及时主张权利,导致债务人到期债权超过诉讼时效。四是债务人贿赂与贷款银行工作人员,内外串通。贷款银行工作人员一方面不及时发送贷款到期催收通知单,导致诉讼时效结束,使贷款银行丧失胜诉权;另一方面,贷款银行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不在法定期间内申请执行,导致执行时效结束,人民法院对超过执行时效的生效法律文书不予执行。总之,债务人通过以上方式,最终达到逃避偿还银行贷款本息的目的。但是,德积支行全体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班子,作风过硬,党性强,从无与企业有经济上的瓜葛,所以在清收不良贷款时,执行力强,措施到位,效果明显。

二、金融债权保护过程中的对策

金融债权保护过程中,清收、转化、处置不良贷款虽然困难重重,但银行只要认真研究,建立起一套以利益驱动为核心的激励机制,制定出一个清收、转化、处置不良贷款的科学方案,充分运用各种法律制度,完全能够有效地清收、转化、处置不良贷款,在最大限度内降低不良贷款的损失。

(一)建立市场机制清收不良贷款。每一户不良贷款的成因不同,如仅依靠贷款银行有限的力量来清收,不仅效果不佳,反而会因清收不良贷款而影响了其他业务的正常开展。社会力量涉及各类部门、各种机构、各方人员(如律师事务所、拍卖公司、投资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区村委会各级党员干部),人力资源丰富,信息详细准确,催收方式灵活多样,具有贷款银行所不具有的优势。如果引入市场机制,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清收不良贷款,必将加速不良贷款清收进程,有效处置不良资产。

(二)灵活利用债权债务转移、代位权、撤销权等法律制度清收不良贷款。债权债务转移、代位权和撤销权等法律制度是清收不良贷款中常用的法律制度,尤其是把上述三种法律制度结合起来清收不良贷款,往往会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三)加大跟踪监控力度,全面实施封闭监管。项目贷款金额大,牵涉关系多,抵押物变现难。尤其是连带责任担保人德丰集团房地产开发贷款,抵押物多为在建工程,“一女二嫁”现象严重,处置成本更高,变现难度更大,处置效率更低。如果依法起诉,诉讼成本高,效率低,不能享有优先受偿权(依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商品房预购人和建设工程承包人和税务机关享有优先权,抵押权次之),诉讼风险大(保全财产不能变现时,将可能出现以高估财产抵贷);如不依法起诉,保全抵押物,开发商又会出售抵押物,增加收贷的难度。对这类贷款,贷款银行决不能轻易言诉,应当摸清开发商心理,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向开发商施加压力,迫使开发商与贷款银行达成监管协议。监管协议应当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由开发商自行定价售销房产,由贷款银行派员接管全部房产钥匙,控制售房合同专用章和财务专用章,贷款银行所派人员收取售房款存入专用还贷帐户,用于清偿贷款本息。

(四)关联企业、公司或者项目股东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借款人取得贷款后,尤其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取得贷款后,通过与关联公司、股东进行不正当交易,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使银行遭受巨大贷款损失。为了有效防止借款人转移资产,逃避债务,以利于不良贷款的清收,贷款银行应当要求借款人的关联企业、公司的股东及其配偶为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张家港农商行德积支行成功破解华福氨纶纱厂老赖,绝招主要是追究保证人责任。在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情况下,商业银行既可以先参加破产程序,申报全部债权并参加破产财产的分配,然后就不足清偿的部分向保证人追偿,这与一般保证担保的处理情况相同。也可以在获知被保证人破产的情况后,及时通知负有连带责任的保证人,要求保证人承担偿还全部货款本息的责任。这样就由保证人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参与被保证人破产财产的分配,银行就不直接参与破产程序。[1]于是,德积支行直接要求连带责任保证人德丰集团偿还全部贷款本息,本金,利息罚息一并收回。

三、金融债权保护过程中的政策性建议

金融债权保护过程中,清收、转化、处置不良贷款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涉及社会各方面、各部门的利益。因此,清收、转化、处置不良贷款应当争取社会各方面的支持,尤其需要创新司法制度,构筑清收、转化、处置不良贷款的法律框架,为不良贷款的清收、转化、处置提供司法保障。

(一)建议减免处置抵贷资产税费。不良贷款处置在一定程度上讲,就是对抵贷资产的处置。房产在抵贷资产中占有绝对的比重,贷款银行在处置抵贷房产时需要支付高额的交易税费。因此,从一定意义讲,高额税费成为银行处置抵贷资产的瓶颈。西方国家为了加速银行业处置不良资产,稳定金融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提供了税收上的优惠和法律上的支持。建议中国在处置银行的不良贷款时,同样给予国有不良资产管理公司减免税费的扶持。

为了加快金融体制改革的步伐,使农村金融与国际金融业早日接轨,建议国家应当在处置不良资产方面给予银行更大的支持,减免银行在处置不良资产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税。这对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加速不良资产的处置,更好地支持城乡经济发展,尤其是支持“新三农”和县域经济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改革诉讼费、执行费缴纳方式。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诉讼费应当由原告缴纳,执行费由申请人支付,无论胜败、也无论能否执行兑现,风险均由原告和执行申请人承担,而人民法院不承担任何风险。这种诉讼费缴纳办法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调动法院加大执行力度的积极性。这种诉讼费缴纳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银行清收不良贷款的难度。

正因为如此,诉讼费缴纳方式的改革势在必行。建议中国借鉴国际司法经验,实行诉讼费用担保制度。提起诉讼时,由原告提供诉讼费用担保,如败诉,法院扣收诉讼费用,若胜诉,解除诉讼费用担保,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同时申请人申请执行,不缴纳执行费用,由人民法院在执行款项中扣收诉讼费和执行费。这种诉讼费用缴纳方式,有利于人民法院加大执行力度,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改变赢了官司输了钱的不公正现象,提高司法形象。

(三)依法采用强制措施,追究债务人刑事责任,加大执行力度。《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专章规定了执行程序,规定了拘传、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刑法》中还规定了诈骗罪、妨害执行公务罪、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罪等相关罪名。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因种种因素,很少通过采用强制执行措施来加大执行力度,更别说依法追究已构成犯罪的债务人的刑事责任。特别是部分地方行政官员,借口维护社会稳定,人为限制强制执行措施的运用,加剧了清收不良贷款的难度。从新《刑法》施行到目前为止,某些城市仅有一例因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而被追究刑事责任。这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加剧了清收不良贷款的难度。因此,建议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加大执行力度势在必行。尤其是对已构成犯罪的债务人,应当以诈骗罪、妨害执行公务罪、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罪等罪名定罪量刑,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司法公正。[2]

(四)推行交叉执行制度。交叉执行制度是指申请人在受理执行案件的人民法院在合理的期限内不能满足申请人的请求,申请人民法院将执行案件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由上一级人民法院将执行案件指定给其他人民法院执行的一种法律制度。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跨区域发展,异地支行不良贷款的清收,有些就来源于地方行政干预。建议实施交叉执行制度,就有利于排除地方行政干预,减少执行法院压力,加大执行力度,有利于贷款银行依法清收不良贷款。

(五)建立强制取证据制度。强制取证是指侦查机关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以强制手段对有关当事人的财产进行调查取证,作为人民法院进行财产保全和强制执行的证据。

根据我国现行有关法律的规定,民事诉讼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执行程序也不例外,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主要依靠申请人自行提供,人民法院不能采用侦查手段调查搜集证据。因此,申请人由于无法取得被执行财产证据,即使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但由于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申请人和人民法院无法搜集到相应的财产证据,对被执行人无法强制执行。

强制取证制度,就是为了解决申请人和人民法院无法搜集财产证据所设计的一种法律制度。建议从立法上予以确立,这对加大人民法院执行力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3]

目前,农商行德积支行取证企业财产证据,主要是以下四种方法:一是把借款人打入“黑名单”,无限放大其违规成本;二是锁定关联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责任;三是安插“股东内线”,企业可偿资产藏无可藏;四是追究破产企业出资人责任。德积支行现有成功做法是领导班子利用人熟地熟优势,利用股东内线,摸清华福氨纶的出资人构成和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情况,以及可偿资产的全部资料后,有效采取了较为简单的方案,直接追究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德丰集团责任,取得成功清收实效。

(六)建议制定有效有序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马云说过:“很多时候,一家好的企业不是输在技术上,而是输在一份文件上。”实践证明,政府强势主导产业时,一哄而上,市场经济缺乏有效有序竞争,最终带来的是社会资源浪费,过度开发,竭泽而渔。张家港市华福氨纶厂法人就是这样认为的,轻纺行业过度上马,社会资源严重浪费,没有继续经营下去的必要,最后演变成德积支行清收不良的老赖。所以,不管是轻纺行业,还是如今正强势宏观调控的房地产业,或者其他行业或产业,建议都要动态制定有效有序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

[1]王欣新:《破产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2]张明楷:《邢法学》,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

[3]龙宗智:《证据法的理念、制度和方法》,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陆继芬,女,硕士研究生,张家港农商行德积支行,柜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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