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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经济下互联网金融监管对策浅析

2016-01-27胡雅婷倪飒三江学院商学院

消费导刊 2016年10期
关键词:监管金融

胡雅婷 倪飒 三江学院商学院

新经济下互联网金融监管对策浅析

胡雅婷 倪飒三江学院商学院

新经济背景下,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存在法律法规不健全、监管的力度难以把握、监管方式与监管能力缺失的问题,互联网金融发展遭遇瓶颈。鉴于英美发达国家互联网金融的成功经验,建议从立法力度、监管体系、征信体系、行业协会建立角度逐步提升监管水平,不断完善和发展我国互联网金融。

新经济 互联网金融 监管对策

新经济是建立在信息技术革命和制度创新基础上的持续高增长、低通胀、科技进步快、经济效率高、全球配置资源的一种经济状态。新经济具备两个特点:经济的全球化和信息技术革命。互联网金融则势必是新经济背景下未来的发展趋势之一。

一、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概述

(一)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

互联网金融是指在互联网相关企业与金融相关机构合作的基础上,网络技术和金融功能的结合。大多运用大数据以及云计算构造功能化金融服务体系,具有相异于传统金融体系的特征有:特普惠金融、平台金融、信息金融和碎片金融等。互联网常见的形式包括:第三方支付,P2P网贷,传统金融业务的网络化,大数据金融,众筹,第三方金融服务平台六种形式。

截至2016年上半年,我国互联网普及率分别高出全球平均水平和亚洲平均水平3.1个百分点和8.1个百分点。网购用户较2015年底增加3448万,网上支付用户规模和手机支付用户规模连年上涨,都已突破4亿。互联网金融势不可挡,互联网技术已经很大规模上的改变了传统金融业的组织结构和经营模式。

(二) 当下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问题

互联网金融是以互联网为手段、方法、平台形成的金融市场,相比传统金融本身的信用风险、流通性风险、信息不对称风险,还存在以下风险:

(1)技术风险,互联网金融的操作过程都是在电脑程序以及软件系统上完成,这就构成了由线下操作过程中的各种技术故障、黑客侵入侵以及管理技术导致的技术风险。2011年到2014年全国11.3亿的用户信息泄露。

(2)货币风险,增加了中央银行的货币调控难度也削弱了中央政府的信贷政策效果。

(3)洗钱风险,主要包括网络银行洗钱,网络赌博洗钱,虚拟货币洗钱等。由于互联网洗钱虚拟性高,隐蔽性强并且缺乏与洗钱相关的法律法规,也没有反洗钱的监管主体,逐渐地被不法分子广泛利用。

(4)法律风险,2012年的优易网事件网贷平台负责人卷钱逃跑事件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网贷诈骗案件。2015年9月深圳国湘资本吸走公众8亿资金,知名P2P平台融金所被查封等说明相关法律十分匮乏。

面对如此高比例的侵害,以及越来越大的网民规模,越来越普及的互联网金融产品,互联网监管的必要性逐渐凸显出来。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现状

(一)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急需完善

互联网金融安全事故不断发生的主要原因是当下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不完善。互联网金融行业作为一种新兴行业,急需与之相匹配的法律体系作为保障。以目前出现了大量跑路现象的P2P行业为例,虽然2015年7月印发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从立法层面明确规定银监会将监管P2P,但具体监管措施仍未发布。2015年9月深圳平台国湘资本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015年11月成立仅3个月的鑫利源跑路,P2P跑路成风虽然已经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但出台一部规范、统一的法律法规需要各部门的共同努力。

(二)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力度难以把握

市场机制对互联网金融运行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虽然行政监管在一定程度上能对互联网金融监管起到约束作用,但远不及健全的法律法规来的高效。但到底采取多大的监管力度仍需考究。我国互联网金融起步时间不长,如果过早实施过度的监管会限制其综合发展,进而影响国民经济。但如果监管力度过小,甚至有监管空白的存在,又会威胁到金融体系以及社会的安全稳定。

(三)互联网金融监管方式与监管能力的缺失

首先,作为一种新兴的金融工作,互联网金融业务数据都是在互联网线上进行传输、交易和保存的,其业务范围是不断的变化的。监管部门范围被界定后,新出现的业务就需要新的法律法规与之相匹配,否则会使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留下隐患,威胁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而当下我国相关的监管机构立法滞后,相关政策出台较互联网金融发展较慢,缺乏能力去追逐这样一个新兴事物。与此同时,我国监管体系、征信体系不完善也给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带来了很大的挑战。

其次,监管一个业务和交易行为是比较困难的。互联网金融活动主要是以互联网为媒介,然而互联网技术本身存在一些弊端,为互联网金融的虚拟环境的监管带来一定的困扰。同时交易数据易篡改、编造也对监管机构的监管工作提出了进一步要求。而这一方面的监管能力我国目前还有待加强。

三、西方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的借鉴

(一)英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

(1)设立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协会进行监督。英国为应对新兴的金融模式建立起了完善的监管制度,主要采取主体监管与分部门的方式。在主体监管上英国成立行业自律协会,通过自律协会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充分发挥了行业自律的作用,如金融协会对借款人的保护设立最低标准要求,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的规范化。此外,政府严格把控互联网金融理财平台的市场准入,审查网络金融平台的运营情况和资金流向。英国的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协会制定严格的行业操作细则,并及时的对行业内的互联网金融理财平台实施监督。

(2)通过部门分工联动监管。在分部门监管模式上,英国采取的是英格兰银行与三个监管部门(金融政策委员会、审慎监管局、金融行为监管局)同时监管的模式。各个监管部门各尽其责:金融政策委员会主要负责监控互联网金融理财的系统性风险;审慎监管局主要监管金融机构的互联网金融理财业务;金融行为监管局则是从消费者保护的角度对互联网金融理财业务行为进行监管。

(二)美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

(1)美国互联网监管的法律规章制度完备。美国较早建立起专门化的制度和方法,如《电子资金转移法》、《美国金融改革法》、《国际国内电子商务签名法》、《电子银行业务安全与稳健程序》等一系列法案。联邦金融机构检查委员会制定对金融机构检查的统一标准和原则,各机构再根据自身的需要制定业内法规。并且各监管部门制定检察手册和指导书,可操作性比较强。

(2)美国具有完备的征信体系。美国的信息架构借力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而实现,国家数据库存储每个公民的信用分数和所参与的互联网金融业务,根据个人信用的评级可以降低违约风险,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信用氛围。

(3)美国很注重网银客户隐私权保护,在网银信息披露政策、网址保护、风险提示及银行免责条款等方面做出了完整的规定。为了方便消费金融保护机构针金融消费者实施所有的保护性措施,于2012年7月签署了《金融监管改革法案》。

四、对当下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建议

(一)加强互联网金融的立法力度

互联网金融对于当下中国而言还是一个新兴事物,因此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尤其是针对P2P等涉及问题较多的金融业务,才能为互联网金融提供制度保障,促进互联网金融的良性发展。同时加大互联网金融基础立法工作,明确交易主体的权力和义务以及市场准入门槛,并对互联网健康发展的行业法规进行补充规定,以维护消费者权益。

(二)完善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体系

首先,我们可以借鉴美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明确市场准入、资金流入与退出方面的规则。同时根据我国金融市场的特征,建立跨部门的监管机制,打破分业监管模式,加强监管当局的合作交流,协调分业和混业创新监管模式。

其次,我们要积极发挥社会监管作用。通过设立举报平台,给予提供线索的举报人以奖励的方式等,不断拓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诉讼渠道和权益维护渠道。

(三)完备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

目前国内的征信体系主要是央行的征信系统,有个人征信记录的仅有3.2亿人,仅占总人口数的23.7%。因此相关部门应该积极推进征信体系建设的进度,建立全国网络金融客户个人信用数据库,并根据客户的历史信用来划分相应的信用等级,加强互联网金融的信息披露程度。此外,在数据采集的过程中也要借助技术及法律层面的支持,杜绝泄露用户的隐私,同时也要防止不良网站对信息的窃取。

(四)积极引导行业协会的建立

从英国互联网金融管理经验来看,行业协会的设立对互联网金融的管理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行业协会监管的自律性强、灵活性大。当前国内的行业自律意识不强,监管主要是政府主导,因此政府应该积极加强引导,建立行业协会,树立行业道德规范。这不仅能够促进监管部门的合作,而且在引导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推动行业的市场化进程中也能起到积极作用。

[1]宋国良.美英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镜鉴[J].人民论坛,2014,7:58-59.

[2]洪娟.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特殊性及其监管策略研究[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14,5:42-46.

[3]皮天雷,赵铁.互联网金融:范畴、革新与展望[J].财经科学,2014,6;1-2.

胡雅婷(1995-),女,江苏宿迁人,三江学院商学院投资专业本科生;倪飒(1995-),女,江苏淮安人,三江学院商学院投资专业本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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