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委托代销种子存在问题的思考
2016-01-26张旭
张旭
麟游县种子管理站,陕西 宝鸡 721500
对委托代销种子存在问题的思考
张旭
麟游县种子管理站,陕西 宝鸡 721500
简述了委托代销种子委托方和被委托方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要严格筛选代销商并强化管理和培训,逐步提高代销人员的素质和服务能力,进一步规范委托代销种子行为,并制定委托销售种子方面的相关法规和管理制度等应对策略,以促进种业健康发展。
委托;代销种子;问题;思考
委托代销种子,是持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企业,在规定的有效区域内,书面委托代销商销售种子的一种经营方式。种子代销商位于我国现代种业体系的最前端,是连接种子企业和种子使用者的桥梁和纽带,但是又往往容易被忽视。
委托代销种子以其销售环节单一、经营方式灵活等特点,占领了种子市场大部分份额。实践表明,委托代销网络的延伸,既给农民购种提供了便捷条件,又扩大了种子销量,为种子产业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但在实际发展过程中也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问题。现结合笔者工作实际,谈一些想法与大家共同探讨。
1 委托代销种子存在的问题
1.1 委托方存在的问题
(1)超主体资质权限委托。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开展委托,或者不具备某种农作物种子经营资质的种子企业进行超作物种类委托。
(2)委托代销行为不规范。无种子委托销售协议或委托销售协议书管理混乱,让代销商有机可乘。
(3)不择地区生态条件,盲目引进推广农作物新品种,片面追求局部利益。
(4)个别种子企业经营应审定未审定、应登记未登记或无授权保护品种,经营风险大,企业信誉差。
1.2 代销方存在的问题
(1)代销商主体资格无法律界定。代销商有农民、离退休人员、个体工商户和农资经营户等,这些人员业务素质参差不齐,“四无”现象严重,即无固定经营场所、无专业技术、无稳定资金保障和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2)代销商集多家委托于一身,无法监管种子质量,质量纠纷责任不清。
(3)采取不正当竞争,跨地区恶意窜货,获取非正当利润。
(4)未按规定建立种子经营档案。
(5)变相实施再委托,开展多级委托代销业务。
(6)假借委托代销品牌种子、畅销种子之机,兜售非委托代销品种,鱼目混珠。
1.3 法律法规方面存在的问题
《种子法》中没有对委托代销种子的经营者作出具体要求,在实际监管中缺乏管理依据。
2 委托代销种子工作建议
2.1 严格筛选种子代销商并加强监管
2.1.1 严格筛选代销主体
农作物种子委托代销业务的成败,选择代销商是关键。一个合格的代销商,必须具备遵纪守法、合作诚意、热爱种业、思想健康等优良品质,具备一定的种子专业知识,熟练掌握代销品种的特征特性及栽培技术,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及承担民事责任和服务农民的能力;同时,还应当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2.1.2 加强对代销商的监管
代销商人员参差不一,有经营百货的,有经营肥料的,专门经营农资的人员则相对较少,这些人员中有一大部分是看中经营种子的利润,很少考虑售后服务。因此,种子企业要走近代销商,进行跟踪检查指导,优胜劣汰,建立信誉度高、影响力强、知名度广的营销体系。
2.1.3 强化业务培训
一是定期对营销人员开展岗位培训,使种子销售人员守法经营、诚信经营,并树立服务意识。二是开展业务技能培训。根据代理区域和主推作物品种的不同,应采取分批轮训的方式举办技术讲座,开展业务培训,提高代销商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不断适应新技术、新形势的发展需要。三是开展现场指导培训。通过组织观摩试验、示范基地,邀请典型种植农户和代销商介绍经验等活动,搭建沟通平台,指导新品种、新技术的运用,实施良种良法配套工程,达到品种增产增收目的。
2.2 加强自身建设,依法开展委托代销
2.2.1 规范委托代销行为
一是按规定签订规范的种子委托销售协议书。为进一步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必须与代销商签订合法代销协议,杜绝口头协议和非正规协议,防止代销商超代销协议范围经营农作物种子。二是定期巡回检查。防止代销商再次委托代销种子或借机销售非委托代销品种,扰乱市场秩序。三是及时备案。签订委托销售协议书后,督促代销商凭协议书到种子经营所在地的种子管理部门备案,自觉接受法律监督;种子企业向外地委托代销种子的,可以向接受委托方所在县区的种子管理单位以信函的方式告知所委托销售情况,便于监督管理。
2.2.2 建立健全经营档案
种子经营档案是分作物、分品种序时反映种子购、销、存、运、储、检的明细账,体现种子经营全貌。代销商必须建立健全种子经营档案,并依据种子经营发货票序时登记,明晰种子来龙去脉。对同一作物、同一品种、不同来源的农作物种子,应分别建立种子经营档案,不得混合登记,防止因种子质量等问题造成农业生产损失,影响种子企业声誉。
2.2.3 重视新优品种引进推广
农作物新品种的推广应用,不仅能为种子企业创造经济效益,也为服务“三农”提供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为充分发挥新品种的优势作用,让农民尝到实实在在的甜头,新品种的引进推广应严把“四个关口”:一是品种审定、登记、备案关。应审定未审定、应登记未登记、应备案未备案的农作物种子,不得提前进入流通环节,防止给农业生产带来潜在危机。二是品种保护关。自觉维护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杜绝侵权经营和假冒授权品种。三是品种适宜关。根据代理区域环境及生态条件,划区分片因地制宜引进推广优良品种,凡新审定、登记、备案的品种,应掌握适宜的推广速度,并遵循示范、推广的原则,减少种植风险。四是售后服务关。开通技术咨询服务热线,设立电子网络平台,委派专家现场帮教指导,零距离接触代销商和种子用户,倾听反馈意见,做好售前宣传、售后服务工作,帮助代销商解决实际问题,减少农民的后顾之忧,使其在种子经营、使用过程中获取最大效益。
2.2.4 保障种子质量
种子质量是种子企业的生命线,现代企业竞争中质量是根本保证。没有过硬的种子质量,就会在竞争中失去市场、丢掉用户。因此,种企必须建立完善的质量保障体系,严格种子质量标准和种子检验制度,规范使用种子包装、标签。不同区域的代销商代理同一作物、同一品种,种企应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在种子包装、标签等方面严格区别,防止代销商只追求局部利益,恶意窜货,违背市场运作规则。如果出现种子质量问题属委托方责任的,在代销商予以赔偿后应主动理赔代销商损失,避免推诿责任发生经济纠纷,损害消费者利益,降低企业信誉。
3 制定配套制度,促进种子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种子法》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必将对推进种子市场化进程和繁荣农业经济起到决定性作用。但《种子法》对委托销售种子行为的规定较为宏观,在实际种子管理工作中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强,存在盲区。应尽快制定和修改委托销售种子行为方面的相关配套规章,从法律法规制度上规范委托代销种子行为,以促进现代种业体系的健康发展。
1005-2690(2016)02-0031-02
F324.6
A
2015-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