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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环境中的生命伦理学

2016-01-24,

中南医学科学杂志 2016年6期
关键词:伦理学医患医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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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中医科学院眼科医院,北京 100040)

·文献综述·

医疗环境中的生命伦理学

李骄,亢泽峰*

(中国中医科学院眼科医院,北京 100040)

生命伦理学作为一门新兴的学科,从西方引入中国已经有三十多年的时间,在我国取得了巨大的发展。中国的生命伦理学在发展过程中应当与中国传统医德文化有机结合,这有利于我国生命伦理学的发展。医学伦理学、生命伦理学在医疗卫生事业中具有着基础性和战略性的地位,这一思想正在成为学术界和医疗卫生界的一个共识。所以,医务人员应该立足于维护人格尊严和生命价值,把患者的生命和健康放在首位,对人的生命要保持最高度的尊重,从而建立和谐稳定的医患关系。

生命伦理学; 医患关系; 临床试验; 中医药

生命伦理学是上世纪60年代发展起来的一门新兴学科,最早出现在美国,而后扩展至世界各国,是至今为止发展的最迅速、最有生命力的一个交叉学科[1]。尤其是近几十年,人类社会在生命科学及其应用技术领域方面都取得了非常辉煌的成绩。与此同时,生命伦理学的发展对于人类社会如何应用新技术提供了道德行为准绳的规范。

生命伦理学是用伦理学的理论和方法在跨学科、跨文化的情境中,对生命科学和医疗保健的伦理学方面,进行的系统性研究[2]。由此可见,生命伦理学是研究因生命科学技术发展所带来的诸多有关生命健康的问题,目标是改善人类的生命质量,并且促进人们形成良好的生存状态[3]。生命伦理学的存在与发展,其意义有二点:一方面即是以人为本,促进科技健康并且负责任地发展。另一方面则是对广大患者的保护,以及对于群体共同利益的保护。因此,生命伦理学在医疗活动中的作用尤为重要,本文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略述。

1 医学科技发展中的生命伦理学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医务人员的理论知识与操作技能得到了很大的提高,许多以前不能解决的科学难题相继出现了可以攻克的可能[4]。如辅助生殖技术、器官移植、安乐死等等。但与此同时,这一切也给人类带来极大的伦理方面的困惑。面对纷繁复杂的伦理难题,传统的伦理价值观已不能满足需要,因此对其进行变革和创新已经是社会进步的必然要求。但是,传统的生命伦理理论并不是全部、完全的过时,它合理的部分是应该被尊重并且应该被继承下去的。应当在吸取其精华思想,并在此基础上建构现代生命伦理的规范。而且,应该搭建一个解决生命伦理难题的法律平台,这是今后伦理发展的一条可行之策。还有就是应该提高科学家们的责任感,强化人们的伦理学意识,生命科学技术是对“自然状态”的一种非常大的改变,在这个过程中,科学从业者们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与之相对应地,科学家们也应该为科技带来的诸多伦理难题承担一定的责任。生命科学从业者们要有科学道德,特别是要对人类的现在及未来具有强烈的责任感。科学技术是为人类社会服务的,它的立足点就在于广大的人民群众,因此,只有加强人们的生命伦理意识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科学技术为人类社会带来的诸多难题。

2 现代医患关系带来的伦理学问题

在日常诊疗活动中,当代生命伦理学最主要的就是医患关系的问题。其实,在历史上医患关系就是生命伦理学所关注的一个重要内容,只是随着社会、经济、卫生政策等等的重大变革和现代社会人权观念的日益增强,医患关系的矛盾也变得更加凸显。在医患关系中,医生是医疗行为的主动实施者,因此是主要角色,维护和改善医患关系,既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更需要医生们足够的重视并且付出更多的努力。在临床医疗过程中,医务人员不能仅仅只从医学技术层面考虑问题,还应该从伦理学的角度来思考和判断[5]。医生应该发挥更积极的作用,应该去主动关心患者,耐心倾听患者诉求,从内心真正接受患者,争取取得患者信任,这样才能为建立理想的医患关系打下坚实的基础。国际上公认的生命伦理学原则是自主、有利、不伤害和公正,充分体现了医学的宗旨、医学从业者的职业道德,医务人员对患者高度负责的态度和真挚无私的关爱。医务人员如果在思想上充分理解这些原则,行动中充分执行了这些原则,医患之间的诸多利益冲突自然就会减少。

和谐的医患间关系应该是将医疗技术与人文精神有机的融合在一起,并且努力的实践医学的本质,以达到医学治病救人的最终目的。改善医患关系,重建医生与患者的相互信任,首要的就是先加强医生职业道德的教育,提高医务人员的诚信素养和服务标准,加强医生的职业伦理教育,使其在面对生命的时候,自然而然的产生由衷的敬畏和尊重。医患矛盾是各种矛盾在医疗行业中的集中反映,解决这个问题须从医患两方面入手。其实,医生和患者可以说是同一个战壕的战友,疾病就是他们共同的敌人。只有医患双方将心比心,医生关爱患者,患者理解医生,然后再通过医患双方、政府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就一定能够建立起和睦相处、利益共赢的医患关系[6]。

3 临床试验中的生命伦理学

医学中的人体试验是以人体作为受试对象,用科学的方法,有控制地对受试者进行观察和研究,来判断假说真理性的生物医学的研究过程[7]。近些年来,我国对仿制药品的限制逐步加大,与国际间增强了在药品研发方面的合作,纯新药的临床试验项目越来越多,因此,增加了研究中的未知因素,也导致了参研的受试者可能遇到的研究风险日益加大,所以,在临床试验中,基于研究所带来的社会、经济效益与受试者权利保护之间就会产生很多的利益冲突和伦理学的难题。

在人体试验中,基于生命伦理学的角度来看,需要权衡两个价值:一是医学研究为人类社会发展带来的有益之处;二是研究过程中对受试者们各种权利的保护[8]。将二者协调起来当然是最理想的情况,但是如果不能够协调,那么,对受试者的保护依然是人体试验的最核心价值。这不仅是维护受试者权利的要求,也是保持医学科学良性发展的必要措施。因此,那些已经过严格的科学论证、严格的伦理审查的涉及人体的生物医学研究,社会是可以鼓励其成员参加的,这也在伦理道德所允许的范围,但是社会也要应该通过各种途径来保护这些成员的权益。

在生命伦理学原则中的受试者的权利,是远远超出现有法律所规定的受试者的权利的,所以,如果研究者能从生命伦理学的角度来考虑受试者的权利,则将更加有利于保护受试者,即保障受试者的自我决定权、知情权、隐私权、生命健康权和安全权、公平对待权、及时救治权、获得补偿与赔偿权等等[9]。研究者应该从生命伦理学的角度来审慎思考,这样才能做出公正的有价值的判断。

4 医务人员的伦理教育

医学界普遍存在的问题就是专注于临床医学知识的继续教育,提高诊疗水平,却不重视甚至无视于对医务人员生命伦理学方面的教育[10]。导致的结果就是,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远远跟不上医学发展对他们生命伦理学素养的要求,所以,加强临床医务人员生命伦理学的继续教育势在必行。在现实临床实践中,随着医学快速发展和病人权利保护要求的日益提高,要求医务人员的临床医疗处置思维不能仅限于临床技术,应该更多的结合伦理判断,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医学技术判断的科学性和准确性。比如,如何选择患者治疗方案;当有利益冲突时的选择;如何使用高新生殖技术等等,都需要进行伦理学的研究判断和抉择[11]。为此,临床医生伦理学学习的内容应当与实际情况相结合,因地制宜,并且根据患者的要求、时代和医学的发展进步而不断更新与完善。首先,应该让医务人员知道尊重病人权利的重要性,要优先考虑患者的利益及其承受的痛苦,并时刻提醒自己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其次,应该教育医务人员增强服务意识,改变只重病不重人的固有的医学思维模式。总而言之,在对医务人员进行医学技术知识教育的同时,必须加强对生命伦理学继续教育的重视,以寻求一条更好的提高医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的道路。

5 中医药与生命伦理学

我国的中医药产生和发展过程历史悠久,其中蕴含着许多哲学思想。中医也可以说是一种文化。中医药文化是中华民族与疾病不断抗争而发展起来的,因此,它认为生命是尊贵而且神圣的。所以,中医药文化强调了人更应该爱惜生命。中医药从客观的角度探讨生命的自然规律,从而教导人们用心经营自己的生命,敬畏生命。

医生的一项基本职业道德就是应对生命有着关切与爱护之情。医学是关乎生命的科学,故而更加能将中国传统文化中“仁”的价值与关爱生命相联系起来。中国几乎是历史上唯一一个拥有连续性传统医药学著作的国家[12]。可以说中医药是将治病救人的技术与关爱生命的人文紧密结合的最佳范例。

传统的中医药教育既包含了人生观、道德观、医患关系等人文理念和职业精神的培养,也包括了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的训练,目标是培养出技术精湛而且医德高尚的医学专业人才。但是,在现代社会中医学教育唯以专业技术为重的现象日益严重,往往忽视了人文精神的培育[13],人文社科类知识的学习很少,导致了很多医学生不了解做医生的一个必要前提就是要对患者有一颗关怀和同情之心,做一位好医生之前首先要做一个好人。因此,应该呼吁要在现代医学教育中加大医学伦理学等人文社会科学知识的学习,将祖国医学的思想精华与伦理学有机的结合。

我国的生命伦理学发展历史并不长,但发展得很快,然而,中国的生命伦理学研究不能盲目的跟从于西方,中国拥有几千年博大深远的历史与文化,因此,在学习西方生命伦理学知识与经验的同时,应该传承与发扬中国传统的医德文化,并且结合当代的中国国情,与我国现今的医学实践相适应,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将生命伦理学融合到我国具体的医疗实践活动中去,从而促进我国生命伦理学的良性、快速发展。以实际情况出发,融汇中西学理论资源、关怀中国社会的现实,创建更加具有中国特色的生命伦理学[14]。随着人类对于提高生命质量、维护人类尊严的认识和水平的不断提升,在争论中促创新,在争鸣中求发展的氛围里,相信我国未来的生命伦理学之路必将愈加的蓬勃昌盛。

[1] 邱仁宗.生命伦理学[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228-229.

[2] Williams JR.Revising the Declaration of Helsi[J].Wisconsin Medical Journal,2008,54(4):120-122.

[3] 邱仁宗,翟晓梅.生命伦理学概论[M].北京: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2003:119.

[4] 郭照江,杨放,甘华刚.现代医学伦理学[M].北京:国防大学出版社,2007:291-379.

[5] 陈玲,韩红星,张向阳.对患者知情同意权问题的探讨[J].中国病案,2011,12(3):28.

[6] 陈竺. 生命伦理学在中国[J]. 中国医学伦理学,2005,18(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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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万旭,郭玉宇. 中国生命伦理学的当下难题及发展趋势分析[J]. 中国医学伦理学,2012,25(5):563-566.

[10] 李本富.试论医生的职业精神[ J].中国医学伦理学,2006,19(6):3-4.

[11] 毛新志. 当代中国生命伦理学研究与发展的思考[J]. 中国医学伦理学,2006,19(2):22-24.

[12] 刘玮玮,张广森. 论中国传统文化的生命伦理精神[J]. 医学与哲学,2009,30 (9):14.

[13] 沈铭贤. 文化传统与生命伦理 [J]. 科学,2004,56(1):27.

[14] 徐宗良. 生命伦理学的前景展望 [J]. 中国医学伦理学,2003,16(1):34.

10.15972/j.cnki.43-1509/r.2016.06.026

2016-08-12;

2016-10-20

*通讯作者,E-mail:zefeng2531@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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