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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给常委会组成人员定规矩点赞

2016-01-23崔松涛

人大研究 2016年1期
关键词:守则充分发挥人大常委会

崔松涛

2015年9月22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以下简称守则),守则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政治素质、履职能力、作风建设等作出规范,守则明确规定:常委会组成人员未经批准一年内两次以上不出席常委会会议,或未经批准一年内未参加一次执法检查等履职活动,应当辞职。给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履职戴上了“紧箍咒”,我为河南省人大常委会的这种做法叫好。

地方组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因而,可以说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是“代表中的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履职情况在代表中具有风向标的作用。因而,充分发挥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作用迫在眉睫。

但现实中,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不按时参加常委会会议,不愿意参加本级人大常委会组织的视察调研活动……不可否认,在现有的体制下,各地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多为兼职,他们自身工作较忙,因而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来履行人大的相关职责,但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的缺失,无疑助长了这种现象。

因而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出台的《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可谓及时而必要。守则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参加会议情况、审议报告情况等行为进行规范,成为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职的硬约束,这些约束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而言既是压力,又是动力,有利于常委会组成人员作用的发挥。因此,我希望各地及时跟进,尽快出台类似规定。

(作者单位:河南省南召县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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