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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同情:民国时期“施剑翘复仇案”与社会批判力量的兴起

2016-01-23林冬梅曲阜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山东曲阜273165

林冬梅(曲阜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山东曲阜273165)



公众同情:民国时期“施剑翘复仇案”与社会批判力量的兴起

林冬梅
(曲阜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山东曲阜273165)

[摘要]民国时期发生的“施剑翘复仇案”,在时代背景、媒体和人为的多重作用下,催生出一种崭新的集体情感——公众同情。被激起的公众同情如同一把利刃,挑战着法律制度的权威,展现了强大的社会批判性。然而,公众情感有时并非理性,极易为人操纵,具有较大的潜在危险性。

[关键词]施剑翘复仇案;公众同情;社会批判

施剑翘,女,曾用名施谷兰,1906年生于安徽桐城,直奉大战时期其父施从滨在奉系任职,为奉系第二军军长。1925年,直奉两系在长江流域展开了激烈的争夺战,施从滨奉命截击孙传芳,兵败被俘后被孙传芳下令枭首示众。施从滨被杀时,施剑翘刚满20岁,为报杀父之仇,她秘访孙传芳踪迹整整十年。1935年11月,施剑翘于天津佛教居士林内枪杀孙传芳,此即“施剑翘复仇案”。案发后,施剑翘随即归案自首,在各方的怜悯与声援之下,法院先是将施剑翘的刑期由十年减至七年,无奈公众呼声持续高涨,1936年10月,施剑翘被国民政府特赦。施剑翘的特赦是多种因素作用的结果,它向我们展现了在大众传媒蓬勃兴起的时代,“公众同情”,即国民集体情感是如何被动员起来,以及这种新型情感的社会批判性和易为人操纵的潜在危险性。

一、公众同情:围绕复仇女的同情

施剑翘案一发生,立刻引发众人瞩目,并激起公众普遍同情。所谓“公众同情”,即国民集体情感,它不同于单纯的同情,不仅仅是对别人的遭遇满怀同情,而是具有了“集体”的内涵,以集体的、较大规模的群众运动表现出来。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民国时期兴起的公众同情是大众传媒急剧增长下的产物,对民国时期的政治与社会产生了较大影响。在暗杀盛行的民国社会中,“施剑翘复仇案”只不过是其中的一个,但却由于案件本身的特殊性而格外引人注意。看似一桩再简单不过的故意杀人案,缘何引发如此广泛的公众同情?

首先,缘于民族危机之下公众同情的酝酿。“施剑翘案”发生的时期正值国民政府四面楚歌,内忧外患,民族危机不断升级。当时的中国危在旦夕,外有日本侵略者对华北五省的步步紧逼,而国民政府却始终处于怯懦的退让之中;内有军阀割据,党派争斗,混乱不堪,国民政府虽有心削弱军阀势力,加强其权威主义统治,但一直未能如愿。此番情境之下,公众对国民党的统治普遍不满,并存在严重的民族危机感。在这一特殊时期发生的“施剑翘复仇案”正好迎合了时代的需要,契合民族救亡的时代主题,案中所涉及的众多因素进而被无形的放大。施剑翘的孝义复仇变成了中国传统文化和中国人民优良精神的象征,象征着中国自古以来的正义、勇敢与智慧,其手刃罪恶军阀的英勇行为与挽救民族危亡、救民于水火相挂钩,施剑翘本人也被民众呼为“义侠”,堪比“荆轲”、“聂政”。[1]21与之相反,生活的苦难以及不断升级的民族危机使民众对曾经拥兵自重、割据一方的军阀充满愤恨,并将之视为中国落后的罪魁祸首,军阀头子孙传芳无疑成为众矢之的。更令人义愤填膺的是,当时有传言称孙传芳正策划着与日本人合作意图复辟,尽管孙一再辟谣,但仍然激起了民众与媒体的愤怒,“孙传芳背党叛国,罪恶滔天,江东血战,白骨如山,非枭孙传芳逆首之头不足慰革命军战骨之魄,实国人皆曰可杀之流,即人人得而诛之之类也。”[1]16

其次,媒体对公众同情的大规模的动员与呼唤。20世纪早期大众传媒的急剧增长直接导致了媒体炒作前所未有的影响力,如哥伦比亚大学东亚研究所所长林郁沁所言:“在一个大众媒体盛行的时代,施的复仇得以从一开始就成为公众消费的对象”。[2]25除报纸之外,还有各种期刊、小说、戏剧等,众多的媒体以各自的形式传播着施剑翘复仇案的信息。更为重要的是,在民族危机的政治背景下,媒体纷纷站到了施剑翘的一旁,大赞其行为“情可悯,志可矜”,[1]8施剑翘本人也被刻画成了一位德才兼备的先进女性。根据一篇回忆性文章的记载,施剑翘在家中接受私人辅导,研读儒家经典并展现出过人的才华。[3]“施剑翘案”发生后,坊间曾流传着她的一张照片:齐耳短发,身穿深蓝色旗袍。此装扮端庄温良,既符合“新生活运动”意识形态,又符合女侠行为准则。[2]48媒体对施剑翘正面形象的阐释和渲染引导了公众情绪的走向,他们对女侠的集体同情在媒体的炒作中不断强化。在此情况下,尽管孙传芳一方竭力辩护,指控施剑翘故意杀人,应该按罪论处,但最终淹没在媒体炒作激起的公众情绪中。

最后,不容忽视的是施剑翘精心的、有技巧的“表演”。施案发生后,施剑翘利用各种大众媒体来向民众获取支持,反复向民众陈情、诉苦,宛如“一个愤世嫉俗的操纵者,并且特别擅长调用人们的传统道德习惯来操控公众同情。”[4]在案发现场,她散发大量油印材料,其中包括一首感人泪下的七言律诗、《告国人书》和犯罪动机声明,将杀人动机归结为“纯为孝思冲激所致”,[5]并当场自首。此后,她又召开数次新闻发布会,在狱中接受记者访问并发表在狱中书写的感情真挚的诗作。在叙事风格上,施剑翘极力让自己的叙述充满感情,记者询问:“女士现在看所中生活怎样?”“对于两位小孩想念么?”施则不时“珠泪盈眸”。[6]记者问:“期日甚久,将何以消遣?答:“仍将努力研究文学。最近在看守所中,多为谋害亲夫案件。深感我国女子教育之不普遍,且社会罪恶日甚,一般女子缺乏常识,又不知离婚,故酿祸变。及身入囹圄,悔无及矣。倘天假我年,当努力于女子一般教育也。”[7]施剑翘极力的将自己伪装成无辜的受害者,并抬出自已的女性身份吸引公众的注意。在浸润了大量情感的言说的攻势下,人们更加相信其复仇行为背后的孝心是真挚的,同情也广泛的传播开来。

二、批判:公众同情的力量

“施剑翘复仇案”在时代背景、媒体和人为的多重作用下所催生的公众同情,挑战着法律制度的权威,展现了强大的社会批判性。然而,公众同情有时并非是理性的,具有易为人操纵的潜在危险性。

首先,在“施剑翘复仇案”中,除却统治者争取民意、扩大自身权威统治、维护自身利益等深层因素外,公众同情的批判性最为明显的体现便是国民党政权对施剑翘的特赦。在民族危机持续发酵的时代背景之下,被媒体炒作所推动的城市大众慷慨激昂,义愤填膺,他们积极地消费着由媒体散布的关于“施剑翘复仇案”的信息,并为之奔走相呼。碍于群情激奋以及施剑翘纯孝之心实勘闵恕,司法部门将施剑翘的刑期由十年减至七年。无奈公众的脚步并不止于此,而是直接向中央党部请愿。根据现有的资料显示,当时社会上的各种民间组织都曾为施剑翘的特赦争取做出过努力,如浙江嘉兴县妇女协会、云南省妇女会、河南省开封县总工会、旅苏安徽同乡会、旅京安徽学会等等。在公众不断的请愿和持续高涨的呼声之下,最终南京国民政府以党权干涉司法的方式将施剑翘予以特赦。在关于施剑翘的特赦令上,南京国民政府明确表示特赦是基于各市民团体的请愿:“现据各学校各民众团体纷请特赦,所有该施剑翘原判徒刑,拟请依法准免执行等语。玆依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宣告将原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之施剑翘特予赦,以示矜恤。此令。”[1]24可见公众同情在实现施剑翘的特赦上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各式媒体交相辉映的时代,公众情感经由报刊、小说等放大,成为一支不可忽视的隐形力量,小到影响司法,大到影响国家政策。

其次,作为一种集体情感,公众同情有时并非是理性的。“公众同情虽然作为一种政治力量正在渐渐获得权威,但它仍然有不时沦于被操纵的危险”。[2]226在施剑翘复仇案中,共有三方势力在操纵公众同情服务于各自的利益。首先,施剑翘入狱后,军阀冯玉祥为争取施剑翘的特赦进行了积极的幕后游说,并将他争取烈士施从云的侄女——施剑翘特赦的行为展现为他对辛亥革命中滦州起义的纪念。当蒋介石的亲日政策正遭到民众猛烈批判时,冯玉祥“建立了他个人的,与蒋介石截然不同的革命声望”。[2]191其次,除却军阀冯玉祥,在政权统治岌岌可危的情况下,国民党以特赦为手段,挪用公众同情,争取民意,拉拢这些情绪化的公众为巩固自己的统治服务,趁机扩大自己的权威统治。最后,案件的主人公施剑翘本人,正如前文提到的那样,利用公众同情为自己的复仇寻求庇护。施剑翘的特赦是多方力量相互作用的结果,也是民国时期政局混乱、法制薄弱的重要表现。毫无疑问,“施剑翘复仇案”是一起证据确凿的故意杀人案件,按照法律应该受到相应的惩罚,施剑翘的幸运在于她处在一个动荡的、法律制度尚不完备的时代。“施剑翘复仇案”激起的公众同情虽然起点是好的,契合民族救亡的时代主题,在民族危机的刺激之下,以民族大义为重的公众为之奔走相告,情绪持续高涨,但是在民国时期混乱的、错综复杂的社会中,激情昂扬的公众难免盲目,看不到案件背后的阴谋,公众同情最终被利用和转向,成为各种势力之间的较量,沦为他人谋利的工具。跳出施剑翘复仇案,在中国后续的历史中,公众情感的批判力量及其易受操纵的特性表现得更为明显,如土改中的诉苦运动,文革中的批判大会。在这些标志性的历史事件中,“大众情感转变成革命的狂热,成为了一种强大的道德解药,挑战着地主精英、政府机构甚至法律制度的权力”,[2]227令人望而生畏。

三、古与今:不陌生的“施案”

“施剑翘复仇案”距今已八十年,但我们周边的环境和社会氛围并没有改变多少,公众同情依然时而涌现,成为现今社会中的一种无形的力量。回顾“施剑翘复仇案”的全过程,对于其如何激起公众同情以及这种公众情感的巨大影响力,我们并不陌生。

民国时期,报刊等媒体的兴起引导着公众情绪的走向,而当下则是更便捷高效的信息传播途径——网络媒体盛行的时代。在当今各类社会事件中,微博等网络媒体在社会集体情感的塑造、传播过程中所起的作用正如当时新兴报刊等媒体在“施剑翘案”中所起的作用一样,甚至“因情而动员的批判力量在全新的媒体环境中进一步放大”。[8]公众同情在一系列引起巨大反响的案件中显现出强大的影响力。2009年湖北姑娘邓玉娇基于自卫目的,刺死、刺伤骚扰挑衅的两位镇政府官员。事发后,网络上流传大量颂扬邓玉娇为“烈女”的诗赋,舆论几乎呈一边倒。最终,法院虽认定其防卫过当,但仍免除其刑事处罚。在此类事件中,公众舆论的背后是公众对于社会腐败现象的不满,对于批判社会腐败具有一定的意义,但是现代媒体引导之下的公众情绪的批判力量对于司法公正却存在一定程度的操纵,将同情与司法审判混淆,存在人治取代法治的危险。

当然,当今社会也不乏蓄意的操纵者。如今,“炒作”已成了普遍现象,明星、商家,甚至普通百姓利用网络吸引公众注意,以获取私利。2015年8月天津港发生爆炸,死伤严重,举国悲痛。一女子冒充天津爆炸遇难者家属发布虚假微博消息,利用网友的同情心,获“打赏”近十万元。凡此种种,不胜枚举。除了被绑架、勒索外,公众情感的非理性部分在全新的媒体环境下进一步激化。日本核辐射,中国出现万人空巷的抢盐风潮;钓鱼岛事件引发起抵制日货的激情,大街上屡现激愤的人群打砸日产汽车的事件。“这种不理性的暴力游行,实际上已经触犯了法律”,“我们必须坚守合理界限,做个理性爱国的公民”。[9]“理性”已成为当今社会亟需的思维模式。

综上所述,在民族危机的酝酿,大众媒体的动员呼唤与施剑翘精心的、有技巧的表演等多种因素作用下,“施剑翘复仇案”激发起一种崭新的集体情感—“公众同情”。在群情激昂之下,施剑翘最终被特赦,展现了“公众同情”强大的批判性,同时,“公众同情”也具有非理性的一面,极易为人操纵。历史已悄然走过八十年,然“施剑翘复仇案”却并不陌生,在如今全新的社会环境下,“公众同情”的批判力量极易受操纵的特性愈发明显。

[参考文献]

[1]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有关施剑翘刺杀孙传芳案史料一组[J].民国档案,2008(2):8-24.

[2]林郁沁.施剑翘复仇案:民国时期公众同情的兴起与影响[M].陈湘静,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11.

[3]陈锦.手刃反动军阀的奇女子—施剑翘传略[C]//金其恒,范泓.统战群英.北京:中国文史出版社,1991.

[4]施剑翘与社会观点[J].国闻周报,1935,2(46).

[5]佚名.施剑翘刺孙案判决书[N].大公报,1935-12-18(6).

[6]佚名.施剑翘刺孙案今晨开庭再审传票已签发送达本报记者昨访问施女[N].益世报,1935-12-10(5).

[7]佚名.刺孙案昨宣判[N].大公报,1935-12-17(5).

[8]李文冰.公众同情与“情感”公众:大众传媒时代一种新的社会批判力量[J].中国出版,2014(8):48-50.

[9]高伟.爱国不能僭越法律底线[N].鄂尔多斯日报,2012-09-20(2).

Public Sympathy:the Revenge Case of Shi Jianqiao in the Republican Period and the Rise of Social Criticism

LIN Dongmei
(1.History Department,Qufu Normal University,Qufu 273165,China)

Abstract:With the effect of the background,the media and the action of people,the revenge case of Shi Jianqiao in the republican period created a new collective emotion--public sympathy. The aroused public sympathy,like a sharp sword,challenges the authority of the legal system and shows strong social criticism. However,the public sentiment tends to be irrational and manipulated,which is under potential danger.

Key words:the revenge case of Shi Jianqiao;public sympathy;social criticism

[中图分类号]K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8318(2016)01-0068-04

[收稿日期]2015-11-17

[作者简介]林冬梅(1990-),女,山东临清人,硕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