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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文明观视角下环境法律制度建设探析

2016-01-23李健芸

关键词:法律法规环境保护文明

李健芸

(罗定职业技术学院,广东 罗定 527200)

生态文明观视角下环境法律制度建设探析

李健芸

(罗定职业技术学院,广东 罗定 527200)

生态文明已经成为当前社会主义建设过程当中崇高的价值追求,传统的法律制度已经不能够很好地服务生态文明观,应该积极反思基于生态文明观下的法律制度建设问题。当前中国基于生态文明视野的环境法律制度建设,应该从立法、执法、行政机关与人民群众的权利与义务等角度进行完善,形成科学的生态环境法律保护体系。

生态文明;环境法律;制度建设

生态文明建设已经成为党十八大以来非常重要的一项战略部署,党中央要求要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前提下,全面地创新社会的治理体制,强化生态文明制度的建设,推进社会文明的不断发展。所以,生态文明建设已经成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的一个重要的建设方向,生态文明的价值也成为了当代社会建设一个重要的价值观和崇高追求。然而当前中国在生态文明观视野之下,针对环境保护问题,仍然没有形成相关配套的法律,没有真正从法律的层面真正推动中国的生态文明建设。所以,针对这一个问题,中国应该在生态文明的价值观的基础上,推动环境法律制度的不断建设和完善,才能够真正为中国的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充足的制度支持。

一、现代生态文明观的简要分析

生态文明观毫无疑问是应时代的发展要求发展而来的,也是当代中国文明发展乃至于世界文明发展的关键趋势。党的十七大的时候就已经明确提出要大力地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生态文明作为党中央“五位一体”布局中的重要一环,对于中国的建设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有着非常重要的积极影响。生态文明已经成为当前社会主义建设过程当中非常崇高的追求,不过对于生态文明以及生态文明观的价值意蕴,则需要进行简要的分析和理清。

上个世纪的八十年代,德国的学者胡伯明确地提出了非常重要的生态现代化理论,胡伯认为,当代的生态现代化建设应该和其他的现代化建设有所区别。胡伯认为生态文明现代化建设,主要是在经济建设和生态文明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在生态保护过程当中,不断第发挥出人类的聪明智慧,从而积累更多丰富经验。环境的保护在胡伯的视野之中是作为一项经济发展的竞争力的动力源泉。在上个世纪的九十年代,哈佛大学的著名学者米切尔·波特,针对生态文明建设提出了“波特假设”,波特认为经济应该不断发展,但是经济和环境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所以经济的竞争力应该是建立在环境和经济共同发展的基础上。上述两个学者对于生态文明观的分析,实际上都是阐述了生态文明在现代社会当中的重要价值。

生态文明观,实际上就是人类和大自然互相之间的和谐共处,是人类和整个环境的良性发展。生态文明非常大程度上关注到了人类根本的需求,强调的也是以人为本,对于人类可能以自我的中心的极端思想进行了批判。生态文明的价值依归仍然是人类,但是人类应该在生态文明观的影响下深刻地体会到对自然的尊重和顺应,其本身的重要性,也就是在生态和人类二者之间探寻一个平衡点。生态文明非常重视经济和生态之间的协调发展,对于工业化生产的高污染、高消费进行转变,认为资源环境的健康发展和人类的生产发展是可以统一的。因此,生态文明关注不要过度消费当前的生态资源环境,要形成更加合理的资源消费结构,避免出现消费错位的状况。

二、基于生态文明观下当前法律制度建设的问题

工业化发展的社会当中,经济制度的快速发展是在整个社会制度进展过程当中有着核心的地位,因此,传统的法律制度并没有非常关注生态环境的保护问题。而当前的工业化发展已经逐渐成熟,可是对于生态环境的影响以及破坏已经更为严重,传统的法律制度已经不能够很好地服务生态文明观,所以应该积极反思基于生态文明观下的法律制度建设问题。

(一)生态文明立法的理念出现错位,法律制度不完善

当前中国的生态文明基础上的立法行为,主要还是根据中国的宪法为主,以环境保护法作为基础法律,并且将生态保护专门法等作为主干,适当地补充其他的专门性法律法规。这样的一种法律体系重点还是在于保护环境,重视环境保护行为的经济效益,但是没有重视环境保护行为的生态效益,忽略了长远的生态环境发展。因此,中国的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还不能够和现代化的生态文明观紧密地结合在一起,没有以统筹规划的观点推进生态文明的保护。这种环境立法的思维已经不能够适应当前中国社会的发展的实际状况,中国的生态立法仍然比较迟缓,虽然法律条文对于生态环境污染行为有非常严格的规定和约束,但是仍然没有真正起到预防性的作用。一部分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专门性法律和法规,则是停留在原则性的规定,没有真正将生态环境保护的行为进行具体配套措施的落实,甚至出现部分专门性的环境保护法规互相之间存在矛盾的状况。

从宪法的角度上看,宪法对于环境保护虽然有相对应的原则性规范,但是宪法没有对生态文明的价值观进行体现,而且也没有把可持续发展这样一个理念作为整个资源以及环境保护的指导性思想。环境权利,实际上是公民应该得以保护的一项重要权利,这样的一项权利实际上在宪法当中也没有得到更进一步的明确。而且从整个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当中可以看到,生态环境的基本法律保护基本上是缺位的,公民在生态保护行为当中的责任以及权利,并没有通过具体的法律条文进行体现,影响了整个自然生态保护的实际效果。生态保护以及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仍然是不够全面的,仅仅是出现了对环境污染的综合治理,没有对于生态环境进行补偿性的立法[1]。加上中国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往往是侧重于原则性的要求,并没有对相关的具体措施进行明确的规定,导致很多中国的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缺乏合理性或者实践性,因此,不同的生态环境法律法规仍然没有形成强而有力的法律规范。

(二)生态保护立法的技术程度不高,执法力度不足

中国实际上很多生态环境的保护法律法规,都是在产生相对比较严重的生态环境危机之后才着手进行建设的,这样的一种事后立法的行为或者是采用参照国外相关法律法规的模式,或者是在重大的生态环境危机出现之后才着手立法,因此,立法的前瞻性实际上是不足的。这样的一种立法行为,让中国大部分的生态环境保护行为都是一种对于严重生态灾难的补救,而并没有进行预防或者生态环境危机的检测,没有对生态危机进行规避等。这种立法技术的落后很大程度上给整个生态环境带来了一定程度的危害。此外,从生态环境的保护法律自身的发展来看,很多中国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都是从总结或者概括的方面进行规定,但是没有生态环境保护的实施细则。很多中国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侧重于进行经济处罚,但是没有非常深入地进行多方面的惩处,一些企业如果权衡经济处罚的经济损失和破坏生态环境进行生产的利益之后,也有可能出现甘愿接受处罚但是仍然继续破坏生态环境的状况,很明显一部分的经济惩处行为并没有发挥出应用的震慑性作用。而且对于出现生态或者环境危机之后,如何着手进行治理或者重新建设,实际上法律法规上没有进行非常明确界定,现在的中国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仍然不能够满足当前生态环境保护的需求。很多政府出台的生态环境保护的规定或者政策,是政府自身推出的文件政策,行政性的色彩非常浓厚,也不利于整个生态环境保护体系的法制化。

此外,从执法行为的角度分析,当前政府针对国内不断出现的生态环境破坏的问题,实际上已经推出了非常多的打击措施,但是这些打击措施针对现在的生态环境破坏现象而言仍然是杯水车薪,很多生态环境仍然面临着非常大的威胁。从本质上看,执法行为的惩处力度不够,威慑力不足,是导致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污染者或者生态环境的破坏者,面对国家法律的惩罚以及处理,仍然没有非常大的敬畏之心,很多针对这一类生态环境破坏者的惩处都是采取经济处罚的方式,很多生产经营者为了巨额的生产利益仍然甘愿以身试法。从执法方面分析,中国的环境保护部门的管理职权仍然不够,而且多头管理的状况突出,比如河水污染治理,涉及到水政部门、环保部门、农业部门等,一旦出现生态环境影响和破坏,一部分地区的部门都可以互相推诿,不利于执法的推进。

三、生态文明观视角下的环境法律制度建设完善思考

生态文明观和当前的法律制度互相之间并不是完全结合在一起的,法律形成的初衷是为了服务整个工业文明的发展,维护社会生产的正常开展。所以,生态文明观产生于社会工业大生产之后,并不是在工业化大生产的伊始就已经出现的,这也意味着在生态文明观的指引下,当前的法律制度必然存在缺位的现象。反思当前中国的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方面的法律法规建设,实际上中国可以改进的部分仍然很多,生态文明和环境保护的立法行为、执法行为以及最后的落实推进等,都可以通过完善和优化当前中国法律制度以及法律法规体系来实现。面对当前日益严峻的生态文明形势,中国的立法、执法部门应该具备时代的前瞻性,更快地将法律法规本身的约束性和影响力在日常的管理过程当中发挥出来。生态文明观视角下的环境法律制度建设,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进行。

(一)明确生态文明的立法价值观,完善法律中的生态权规定

中国的法律法规体系非常庞大,很多法律的内容都尤为丰富,对人民群众和社会生产当中的方方面面做出了非常明细的规定,可是从中国的法律法规发展来看,并没有发挥到非常明确的生态环境保护效果,其本质上分析是因为中国的法律法规体系没有明确的立法价值观,影响了中国法律体系对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效果。党的十八大已经明确指出了生态文明建设是整个社会建设当中的重要一环,所以生态文明的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应该成为当前中国法律法规在立法过程当中的主流价值观[2]。当前的中国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在立法过程当中,要明确并不是为了社会经济的发展进行立法,而是为了更好地保护社会环境,维护社会长远的生态利益,在生态文明建设过程当中,要把生态文明的利益作为一项独立的社会建设根本构成给予足够的重视,才能够促进中国的生态文明不断发展。生态文明立法不能够仅仅停留在理论层面以及原则层面,而是应该成为全社会公民的一项基本的权利进行保护,从宪法等根本法律的角度上给予充足的支持。

中国的法律法规体系当中,应该从宪法的角度上就已经明确地指出生态文明的基本要求以及保护原则,这样才能够更好地推进立法行为的发展。生态权或者环境权,应该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加以保护,把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作为指导,并且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理念下,把生态文明的保护以及建设作为一项重要的指导思想,引导环境保护的调整和发展,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中国也应该在现有的条件下,明确生态环境的保护法律,并且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一项基本的法律制度进行明确,同时根据具体的环境保护行为进行科学分类,按照生态环境保护的专门门类,进行专门性的划分,补充法律的空白,对现有的法律法规体系进行合理的调整。对于当前立法技术没有办法触及的领域,中国在立法过程当中应该根据环境基本法律的原则进行管理和惩处。生态环境的基本法律要和专门的法律,共同形成良性并且完善的生态环境法律体系。

(二)促进生态文明理念意识在环境保护制度的落实

当前整个中国社会已经非常重视污染行为所造成的影响,特别是污染对环境以及社会造成的破坏,已经成为了整个社会尤为重视和突出的一个层面,中国社会也无法再逃避生态环境危机可能造成的威胁。所以,新的生态文明建设以及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应该要将人类和自然和谐共处这一个根本理念贯彻其中,并且根据人类在自然当中不断增长的需求作为一个重要项目,促进人类的不断发展,改善人类的生存条件。实际上,也就是将生态文明的理念意识贯彻落实到环境保护制度当中[3]。这需要从下列的角度进行建设和发展。首先是不断完善和强化行政机关的环境保护职能,促进行政机关的生态环境保护的目标责任。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应该作为一项长期性的工作进行推进,中国要从法律法规的制度角度中,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在生态文明建设过程当中的主要责任,这样可以更好地落实行政机关的主体责任。

而且立法的角度上看,行政机关的主导作用非常重要,作为社会公共权力的智慧载体,应该鼓励社会群众的广泛参与,而行政机关的行为是这种社会发动的重要基础。其次,中国的生态环境文明理念,应该依靠人民群众的广泛参与,在行政机关的推进下不断发展。社会公众的生态权利和义务,应该在有关的法律法规当中加以明确,这样才能够帮助中国社会不断发展。虽然在已经形成的《环境保护法》当中,已经非常明确地规定了社会大众对于生态环境的管理参与权、检举权以及监督权,但是对于这些权利的具体落实,也就是落实的条件上没有进行具体的规范[4]。因此,应该吸收国内外对于环境权和生态权的立法以及具体的落实模式上,鼓励社会公众更加广泛地参与到生态文明和环境保护当中,从信息渠道和法律制度等层面上鼓励社会公众广泛地参与到生态文明建设当中,从而让社会人民群众拥有更强烈的社会责任感。

四、结束语

当前整个中国社会的经济、社会以及政治都快速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提高,但是全球气候变暖导致的气候异常,以及中国在工业化大发展时期造成的一系列环境污染等环境危机,都对整个中国乃至于世界的生态文明构成了威胁。当前中国的生态文明发展仍然需要进一步加强,特别是土地出现沙化、资源有所紧缺以及全球的气候呈现出变暖的状况,这些都应该在日常的法律制度调整当中逐渐加以调整适应。人类社会要不断的生存和发展,就需要依靠生态环境的优化和发展,从而依靠生态文明为人类的可持续发展争取更多空间。生态文明的保护和环境制度的立法,就是要让生态文明的发展更进一步的拓展,帮助人类社会和自然互相之间协调,经济建设和生态文明的建设可以和谐同处,从而进入到良性发展的轨道。因此,针对当前中国的生态环境立法过程当中的缺位的状况,这些都需要进行进一步的协调以及完善,才能够帮助中华民族不断地发展。中国的生态文明建设,需要完善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才能够不断推进,而除了行政机关的倡导和发展之外,还应该从另外的方面鼓励人民群众履行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义务,保障人民群众的生态权利和环境权利,真正从生态文明建设的角度,让生态环境的利益真正为最广大人民所共享。

[1] 张亚茹.生态文明建设视域下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确立[J].西部学刊,2015,(1):75-76.

[2] 蒋兰香.生态文明视野下刑事法学理论的新发展[J].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5(5):1-4.

[3] 罗爱华.生态文明视域下企业生态责任的培育机制研究[J].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5,9(5):6-11.

[4] 宋俊杰.浅论中国生态文明主体建设的协同治理[J],理论建设, 2014,(6):87-91.

Construction of Environmental Legal System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LI Jian-yun
(Luoding Polytechnic, Luoding 527000, Guangdong, China)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has become the process of socialist construction noble pursuit of value of the current,traditional legal system has not well served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so it should be a positive reflection on the legal system of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under the building. China’s current legal system is based on the environmental vision of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and it should be completed in terms of legislative, executive, administrative authorities and the people’s rights and reciprocal obligations, forming a scienti fi c system of legal protection of the ecological environment.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environmental law; institution building

F205;D912.6

A

1673-9272(2016)02-0010-04

10.14067/j.cnki.1673-9272.2016.02.003

2016-01-30

广东省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研究会课题“高职院校环保和低碳生活研究”(GDGZ11Y028)。

李健芸,讲师,硕士,E-mail:lijianyun_8015@163.com。

李健芸. 生态文明观视角下环境法律制度建设探析[J].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10(2):10-13.

[本文编校:徐保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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