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分包谁是用工主体,拖欠工资找谁要?
2016-01-21
时代风采 2015年11期
案例:去年李某等十位农民应招来到了一个建筑工地,头三个月的工资承包工程的建筑公司都按月开,后几个月的工资一直拖欠。他们找建筑公司要,建筑公司说工程分包,他们被划给了分包公司,工资由分包公司代发,工人由分公司代管。可分公司的人一直找不到。为此他们要起诉到法院,可不知告谁,不知谁是用工主体?
说法:目前建筑行业,劳动用工形式呈现了多样化、多元化、复杂化趋势。实践中常出现不知用工单位是谁,相关法律责任谁负担的问题。但万变不离其宗,衡量谁是用工主体,确认和谁建立劳动关系,在没有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要把握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确立的:“(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综上所述,分包公司对分包工人只是为建筑公司代管、工资只是代发。另外,分包协议,只是一个建筑公司与分包公司的内部协议,李某等被分包的工人对此并不知晓。其用工主体仍然是建筑公司,建筑公司与分包的工人存在劳动关系,建筑工应当承担李某等提及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