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遣工可否从事“特殊工时制”的工作?
2016-01-21
时代风采 2015年11期
案例:今春,我入职一派遣公司,入职后公司把我派遣到一银行,做了一名保安。这里没有固定的上班时间限制,白天要不时在前厅巡视,没事在警卫室待着,晚上在也要在警卫室值班。干了一个多月,发工资时我发现没有加班费。我询问公司负责人,他说我干的门卫工作实行的是“特殊工时制”。请问,派遣工,也可从事“特殊工时制”岗位的工作吗?
说法:不定时工作制是相对标准工时工作制而言的一种特殊的工时制度,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 503号)第四条、第六条的规定,因工作需要,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不定时工作制,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但用人单位应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人员不执行加班工资的规定。但是实行不定时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仍应按照相关法规文件的规定,平均每天原则上工作8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至于派遣工能否分配从事不定时岗位的工作,这法律没有特别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