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庄治理秩序问题的三层分析
2016-01-19
村庄治理秩序问题的三层分析
崔云清
(浙江工商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杭州310018)
摘要:以村级正式权力影响力、村庄经济社会分化程度与村庄归属感作为分类指标,改革开放后至今的中国农村可分为四种理想类型。对税费改革前后两个时段中这四种类型村庄的精英权力结构和村庄秩序的考察表明,村庄精英的角色和地位是构成精英权力结构的先决条件,而处于变动中的后者则不断对村庄治理秩序施以作用。
关键词:村庄精英;村庄精英权力结构;村庄治理秩序
精英权力结构是村庄政治社会主要的层面,是体现村庄基础的关键和衡量村庄治理水平的重要标尺。因此,对村庄精英权力结构的分析是透视乡村社会性质的重要视角及理解村庄政治的基础,并成为当前村庄治理研究的一个重要环节。本文在对不同时段的四种理想类型村庄的精英权力结构分别进行二元分析与三层探析的基础上,把握村庄权力运行的实态,以解释处于同一/不同时段、相同/不同性质村庄在村庄治理秩序方面表现各异的原因。
一、已有研究和本研究的思路
在村庄政治社会生活中,存在着各种权力。精英权力是指较一般村民影响力大、行动能力强,拥有政治、经济、社会诸方面优势资源的人在促成村庄政治和社会生活的一致行动中支配他人的能力。精英权力的运作指向是多元的,当这种复杂的权力交互与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权力主体之间模式化的互动关系,呈现的是一种逐步固定且精致化的权力安排时,就形成了精英权力结构。对此,国内外学者进行了广泛而深入地研究:
首先,对精英权力结构构成因素的解析不断深入与具体。其中一种思路是依据与村庄正式权力的关系对村庄精英加以区分:吴毅将村庄精英分为执掌权力的治理精英与不执掌权力的非治理精英[1],仝志辉、贺雪峰通过构建村庄权力结构的三层分析工具,将村庄精英分为体制精英与非体制精英[2]。另一种则是将对稀缺资源的占有优势作为考量标准:王汉生认为,中国农村社区精英由党政精英、经济精英和社会精英组成[3],陆学艺把农村精英划分为政治精英、经济精英和社会精英[4]。另外,还有学者如费孝通在研究传统中国的权力结构时,划分了村庄中同意权力、横暴权力和教化权力三种基本的权力类型[5],樊平则将精英权力分为体制性权力和内生性权力[6]。综合来看,学者的研究方法主要还是将个体精英与权力相结合起来考察。
其次,将对村庄精英的分析作为探究村庄权力结构的切入点,一直受国内外学者的青睐。如“庇护关系”理论[7],“边际人”理论[8],“保护人、代理人、承包人”理论[9]等。另外,杨善华关注了传统农村社区精英的势力与行为方式[10],折晓叶和陈婴婴分析了“超级村庄”中治理精英对村庄治理秩序的巨大作用[11];王铭铭注意到了家族领袖权威的再生产过程[12],吴毅提出了“族权的实利性”的概念[13],吴飞则讨论了农村场域中“地方精英特别是宗教精英对当地社会的支配”现象[14]。
在上述研究基础上,村庄精英权力结构也成为多角度研究相关农村问题的学术衍生源。如陈潭、刘祖华的研究表明,村庄公共治理的“亚瘫痪状态”与村庄治理精英和非治理精英及治理精英系统中村支书—村主任的博弈有很大关系[15],吴思红解析了村庄权力结构稳定性和精英间利益互动的相互关系[16],梅志罡通过对个案村“在村治权的分配上历史地延续一种族姓均衡机制”现象的观察,提出了“均衡型村治模式”[17]。此外,不少学者在国家与村庄关系的视角下展开了对村庄权力结构的外部研究。王汉生对农村精英结构和关系的变化进行了考察,认为农村工业化进程是影响不同地区精英结构和关系变化差异的重要原因[3]。宋时歌提出了“干部权力延迟”理论。他认为,改革早期干部权力向市场转换过程中出现一个短暂的延迟期而造成干部权力真空,随着这个延迟期的结束,新兴的经济精英将越来越多地来自干部精英[18]。
上述研究从多重视角深入讨论了村庄精英权力结构的不同层面,使我们探究此问题时既能在“向前看”的过程中解析处于静态结构中的构成因素,又能在“向后看”的过程中把握权力运行的实态,因此,在对村庄治理秩序问题展开研究时,本文通过将研究背景预设为改革开放后至今这一时期,在对前者进行有机切分基础上,以比较处于同一/不同时段、相同/不同性质村庄的精英权力结构入手,在把握村庄权力运行实态的基础上探究精英角色与地位、精英权力结构与村庄治理秩序的关系。
二、村庄精英结构的演变路径
本文以农村税费改革正式实施的时间为分界点,将改革开放后至今这一时期分为改革开放后至税费改革前及税费改革后至今两个时段。其依据是,从精英个体层面来说,农村税费改革的完成标志着国家政权从村庄进一步抽离,即村庄政治精英“代理人”角色的淡化和“村庄利益代言人”角色的进一步加强。同时,经济精英与社会精英也因广泛涉足村庄政治领域而具有了“边际人”的特征;从结构层面来说,税费改革后至今这一时段的村庄社会分化已不同于改革开放初期。如果说改革开放导致的村庄社会分化催生了村庄权力结构从“干部—群众”到“体制精英—非体制精英—村民”的嬗变,那么后一时段各个精英群体内部、群体之间更多的分裂与重新揉合正在显著发生。另外,从制度层面来说,《村组法》在正式实行后因外部大环境的改变得到了实质性的制度生长空间,其与村庄传统文化及地方性知识之间的关系也由最初的“嵌入”格局转变为更为兼容的“融合”格局,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展现出了更多的制度内生性,村级民主面貌因而得到了巨大的改善。因此,农村税费改革的完成可以被视作外部嵌入性力量急剧减弱和内生性权力迅速增强的节点。正是国家与村庄间的张力在这种“抽离”与强化下发生改变时,前后时段的村庄精英权力结构也表现出了巨大的差异性。
基于以上考虑,本文对改革开放后至税费改革前的村庄精英权力结构的分析将采用“体制精英—非体制精英”二元分析法;对税费改革后至今时段则采用“政治精英—经济精英—社会精英”并“行政村(村域)精英—自然村(局部)精英”的三层分析法,并用“村干部/经济能人/社交领袖”表示。其中,行政村(村域)精英由于村庄社会关系广,对资源占有优势明显,具有在不同自然村号召和领导村民的能力,因而可对村级事务发挥较大的影响力;自然村(局部)精英则是一些只在其居住地附近拥有影响力的精英,他们在全村事务的决策和运作中,可以代表一部分村民的意见。
三、村庄精英权力的静态结构
当前中国农村的村庄性质因区域政治、经济和社会文化的不同而具有明显的区域特征。因此,选用村级正式权力影响力、村庄经济社会分化程度与村庄归属感作为分类的三重指标,将中国农村分为四种类型,可以较为客观和直观地体现该种差异性。其中,村级正式权力影响力用来考量政治权力对村庄社会生活介入的深广度。村庄经济社会分化程度用以体现村庄经济发展程度:经济分化程度高的村庄,非体制精英数量多、能量大,较易形成与体制精英的规模化互动,能对村庄秩序产生一定影响;经济社会分化程度低的村庄,非体制精英数量少、能量低,无法与体制精英抗衡,更无力改变村庄治理格局。村庄归属感则能够衡量村民的生活面向和村庄内聚力。具体分为:第一,社区记忆感。社区记忆体现的是社区历史和传统与现实生活的融合度,社区记忆感可以通过对社区历史和传统的传颂与沿袭而加强;第二,社会关联度。意指村民之间关系所构成的行动能力。归属感高的村庄,精英与村民间的关系紧密,形成一致性行动的能力强。归属感低的村庄,村内缺乏或没有道德舆论的压力,精英的生活面向向外。
(一)改革开放后至税费改革前时段四种理想类型村庄的精英权力结构
本文首先研究改革开放后至税费改革前这一时段四种理想类型村庄的精英权力结构(见下表)。
在A类村庄中,传统活动的复兴激活了一大批具有内生性特点、享有极高权威的传统精英。相比村庄正式权力,社区记忆感较强、社会关联度较高的社会基础使传统权威的支配力更为“弥漫的,没有村民能逃避的了”[2]。另外,经济发展水平的相对落后导致该类村庄出现了企业家、大老板等经济能人缺位的现象。因而,传统精英不仅是非体制精英的主角,更在精英权力结构中占有主导性地位。在这种传统“符号与象征”存在感极强的村庄内,村级权力的顶端始终被“说得起话、办得起事”的人物或听命于前者的临时“代理人”所占据,有着较为稳固的权力结构。在前一种情况中,社会精英运用自身强大的动员力在选举时成为体制精英,形成强势精英治村的格局。在后一种情况中,出于对社会声望与政治权力的最佳结合方式的考虑,传统社会权威往往会寻找一个听其命令的边缘精英,使其成为体制精英,自己则在体制外操纵,其目的在于更为隐秘地获得体制内资源。有的学者将这种社会资源与政治权力的选择性交换称为村庄精英权力结构的“代理稳定型模式”[16]。
B类村庄缺乏在整个村域范围内具有影响力的社会权威或经济能人,却有一些活跃于自然村或者更小圈子范围内的局部精英。这些局部精英往往由那些处于边缘中心地位的非在任村干部或党员等组成。因此,除了具有“细小琐碎型精英”的一些特征外,其还带有些许政治色彩。此外,文化和情感上的聚合机制的缺失使非体制精英在与体制精英发生冲突时,难以组织“集体一致性行动”[19]相抗衡,体制精英在村庄精英权力结构中的主导性地位十分明显。B类村庄的体制精英在生活面向上具有外向型特征,而非体制精英则具有明显的内向型特征。因此,他们之间的交流与互动并不是频繁的,而是带有事件性特点的。如在征收农业税费时,体制精英与非体制精英将各自扮演“索讨者”与“逃避者”的临时角色,待征收完成后又各自回归到互不相干的生活中去。因此,他们更像是活动于不同区域的两个群体。
C类村庄的村庄归属感强于B类村庄但弱于A类村庄,正式权力影响力高于A类村庄但低于B类村庄,这意味着其村域范围内的资源分布较A类和B类村庄更加均匀,即精英群体有较强的同质性。另外,此时段的经济能人大多忙于经济资源的原始积累,没有过多地参与村庄的政治生活。这使得尽管经济能人在数量和能量上占有优势,也不会对其他精英群体形成压倒性态势。C类村庄中的多数强势精英在这一时段并不想进入体制内,不希望将经济资源的占有优势转化为政治社会影响力。其关注点似乎是如何在经济领域获得更大的成功而非成为一个治理能人。所以,强势精英治村的现象比率较低,在城郊富裕村庄则更低。至此,一个设问便出现了:这究竟是一种长期性现象还是仅仅是一种策略性选择?
D类村庄不仅具有一批行动能力强、影响力大的非体制精英,而且这些非体制精英对于村内政治生活抱有极大的参与热情。当他们进入体制内部,就很有可能会成为具有高人格魅力、高动员能力和高权威的村庄核心领袖。一些出现在“超级村庄”中的情况能较好地说明D类村庄精英间的关系:这类村庄的精英权力结构属于“金字塔型”结构,只有一位核心的领袖式精英。他们高居于权力金字塔顶端,易于协调各个类型精英之间的关系,可以实现对村庄现有各种力量的有序整合及对矛盾冲突的公正化解。
(二)税费改革后至今时段四种理想类型村庄的精英权力结构
接下来,本文将研究农村税费改革后至今这一时段四种理想类型村庄的精英权力结构(见下表)。
对A类村庄而言,村庄历史记忆存续空间的几近消亡与传统社会精英活动空间的迅速缩小的交互作用是该类村庄出现无人主导村庄精英权力结构的主因。具体来说,社会精英的理性化趋势使原本仪式化的宗族、宗教活动沾染了私人利益的色彩,被当作是获取现时经济利益的工具。而打着传统幌子、实则掺杂大量经济利益目的的村庄活动不仅进一步导致社会精英的“去传统化”,也使后者与村民的“自然”关系异变为“工具性圈层格局”[20]中带有更多交换性质的利益关系;此外,传统性权力的瓦解并没有令人欣喜地看到现代性权力在本土的成长,正式权力的非正式化运作现象依旧普遍存在,这可以被归结为前一时段村庄秩序对传统权威过度依赖的延续性后果。最后,该类村庄依旧缺乏经济精英。
此类村庄的权力结构大致有两种:(1)自然村(局部)—政治精英、社会精英/自然村(局部)—社会精英;(2)自然村(局部)—政治精英/自然村(局部)—社会精英。对以上两种情况的区分旨在说明社会精英出任或不出任村干部对村庄精英权力结构的影响。
B类村庄的精英权力结构基本没有发生变化。正是由于村庄治理秩序无法依靠数量少、能力弱的局部精英及“一个个散落如马铃薯般的个体小农”[1]来维持,因此对于B类村庄来说,尽管与零散的局部精英和处于“原子化”状态的小农达成有效协议的成本很高,村级正式权力作为精英权力结构中的主导性权力依旧有重要的存在意义。
此类村庄的精英权力结构大致为两种:(1)自然村(局部)—政治精英、社会精英/自然村(局部)—社会精英;(2)自然村(局部)—政治精英。第一种情况表示村庄存在少数局部精英,第二种则说明不存在除村干部以外的任何精英。
C类村庄的经济能人在前一阶段不选择进入体制内部只是阶段性的策略,其主要目的是完成经济资本的原始积累,而非完全出于对村庄政治的冷淡。现阶段他们积极地参与到村内的政治生活中,村级正式权力已成为其重要的汲取对象。从精英个体的角度看,这是一个以经济精英利用已有经济资源进入村级权力组织为开端,成为兼具经济精英与政治精英多重角色的“边际人”后,以在村级政治平台上产生更大影响为结果的过程。而从群体层面上看,利益导向的群体观念和行为打破了群体边界原有的封闭性,经济精英与政治精英群体间在信息传播及资源的相互流通和利用等方面较以往形成了更为复杂的关联。原本只属于本精英群体特有的资源、因素的流出以及其他群体的特征因子的流入使各个精英群体的性质发生了改变,群体间的异质性不断减弱、同质性不断增强导致了群体间的边界越来越模糊。
尽管经济精英在村中拥有的话语权越来越大,但这并不意味着村级正式权力只能作为经济实力裹挟的对象。相反,伴随经济精英通过民主选举进入村级政权组织的是村级民主的极大发展,这使政治影响力得以在后期有望依靠村庄政治敏感性和参与度的提升成为一支强调“去经济化”的稳固力量。因此,尽管C类村庄在较早时期内会出现经济精英主导精英权力结构的现象,但随着村级民主的不断推进,政治精英独立性与经济精英进入体制内部有序性的增强使该村后期精英权力结构将逐渐出现“精英均势”[17]的迹象,具体表现为:(1)自然村(局部)—政治精英、经济精英/自然村(局部)—经济精英;(2)行政村(村域)—政治精英、经济精英/自然村(局部)—经济精英。
在精英对各类资源的占有量高且较为均匀的D类村庄中,极少出现由某个单一领域精英领导村治的情况,其精英权力结构的构建与维持是依靠“克里斯玛式”(Chrisma)村庄领导人利用高人格魅力、高动员能力和高权威的品质特征等使他人信服、遵从的重要因素来达成的。所以,对D类村庄讨论的重点要放在政治、经济、社会三种力量是如何达成权力结构平衡的,而不是一味地用标准,特别是资源占有量来生搬硬套出一种主导性权力。D类村庄在“全能型”精英的形塑下容易形成相对“模化”的行政村(村域)—政治精英、经济精英、社会精英/自然村(局部)—经济精英/行政村(村域)—社会精英的精英权力结构。
四、村庄精英权力结构运行的实态
村庄权力结构研究是村庄治理研究的基础,村庄权力结构的稳定对村庄秩序状况的影响是决定性的。
(一)改革开放后至税费改革前时段
由于习惯法和地方性知识的作用,A类村庄的传统精英与普通村民的生活面向及共同利益感容易保持整体一致,村民通常认可传统权威对村庄公共事务的支配权而漠视体制精英的影响。这使得两者在发生冲突时,非体制精英大都可以占据优势。而当国家政权触及了原本受“地方性传统”庇护的村民利益时,前述的情况更能得到体现。不仅如此,传统精英在得到更大的支持后,其抗争对象也不仅仅局限于村内的体制精英,与乡镇驻村干部之间的摩擦也时有发生。因此,在这样类似博弈的“过程—事件”[21]中,不仅传统权威得到了再生产,体制精英与非体制精英博弈的初始地位和环境也被逐渐形塑。
所以,“从里往外看”,A类村庄的治理秩序较为稳定;而“从外往里看”,则有可能出现话语权为传统社会精英所把持的局面。
B类村庄非体制精英与体制精英在能量上的对比是悬殊的,社会基础的缺失又导致前者无力形成制衡体制精英的舆论约束和“压力场”。所以,非体制精英不得不将主要精力放在如何从普通村民身上获得某些蝇头微利。但是,他们绝不会放弃间歇性、试探性的用村组干部的余威及党员的政治色彩,通过施展顶、扛、闹等“弱者的武器”[22],从体制精英那里获得某些稍带偏向性的好处。作为回应,后者同样会用帮帮忙、给面子、拉关系等手段来尽量减少或驳回这些企图。可以说,这种行为特征在我国绝大多数地区都是普遍存在的。而对体制精英来说,一方面,村内资源的匮乏及村民“别管我”的生活态度使其既无心也无力开展工作;另一方面,在“压力型体制”[23]之下,其大多会采取唯上不唯下的姿态。所以,体制精英更乐于充当乡镇在村庄的“代理人”,而不是好的“当家人”。
在这样的权力格局和治理条件下,村庄公共物品输出不足、公共治理无法正常开展,尤其容易滋生村干部的腐败和精英群体间的利益抱团行为:非体制精英在面对“越轨”行为时,常会有“别人不管,我为什么要管,反正不是我一个人倒霉”的想法,或者因为与体制精英的利益关系而出现集体失语的现象。这使村干部更容易变成“赢利型经纪而不是村民利益的维护人”[24],村庄秩序因此陷入了恶性循环之中。
C类村庄应分两种情况进行讨论。第一种情况是,非体制精英的行为主要由经济理性支配,他们大多不愿进入体制内部,也较少考虑村级政治层面的稳定。体制精英则因缺乏经济实力而难以对非体制精英形成有效制约。因此,此类村庄的治理秩序可能因局部精英众多、协调成本过高而在频繁的精英博弈与冲突中显得混乱无序。此外,C类村庄如若发生利益博弈与冲突,也并不主要发生在异质性相对较强的体制精英与非体制精英之间,而是在非体制精英群体内部。值得注意的是,从冲突双方的角色与规模来看,这与村庄归属感同样较低但因缺乏局部精英而无法抗拒村干部恶行的B类村庄形成了巨大的反差。
另一种情况是,C类村庄经济能人的生活面向是外向型的,其政治社会生活是脱离于村庄的,村中缺乏具有有一定影响力和精英意识且能表达民意的非体制精英。因而此时C类村庄的治理环境有些类似于空心村。但是,与B类村庄的经济空壳化不同,C类村庄的空心化更多地表现为组织瘫痪。其体制精英很可能接近或与B类村庄中体制精英的行为特征相同,其不良行为也难以得到有效抵制。
D类村庄通常会出现强势精英治村的村治模式。这种稳定、富有效率的治理模式得益于村中“全能型”精英的存在:对外,他们往往能较为圆滑地抵御大部分来自上级的“掠夺之手”,也能利用威望使乡镇干部“屈尊俯就”地请求其完成任务指标;对内,他们与村民或其他精英保持着“权威—服从”的关系,这使他们在实施村庄公共工程和兴办公益事业等方面能得到很大的支持。
但是,“克里斯玛式”的领导人物的生命有限性必定会与村庄治理需求的长期性、连续性产生矛盾。也即,D类村庄的社会治理秩序存在随着“克里斯玛式”领导人影响力的变化而发生从“整齐划一”到“大同小异”到“貌合神离”最终到“无序混乱”异变的可能。
(二)税费改革后至今时段
此时的A类村庄已不再是能够装载传统“符号与象征”的“容器”,社会基础的碎片化及传统精英的消逝使该类村庄的秩序发生了由好至坏,并最终难以建立的变化。首先,在精英个体的变化上,那些原先“说得起话、办得起事”的传统权威的公共利益观念迅速消失,由其组织的仪式与活动充斥着对经济利益的趋附。甚至,他们会利用仅存的零星半点的组织能力拉帮结派,形成以个人利益为本的派性斗争。其次,精英与普通村民间的关系从习惯法和地方性知识下稳定且强有力的联系转变为派性斗争下临时性的利用与被利用关系,这意味着社区记忆的“停产”并日趋模糊。再次,社会精英与传统性的剥离使普通村民不再承认前者对于村内事务的支配权,村庄精英结构因此发生了异变。最后,村庄治理秩序在这样的权力格局和治理条件下进一步陷入混乱,反过来强化了精英工具化的价值观念和趋利行为。这可以普遍反映出A类村庄在舆论压力消失、道德体系解体后的村治常态。
前文分析到,经济基础的薄弱决定了B类村庄经济精英和社会精英在村庄治理过程中的无力地位。实际上,B类村庄并非完全没有发展,南街村等一批新型富裕村庄的相继崛起就是例子,其中也诞生了一些“富人村长”、“老板支书”。但是,这里存在着两个问题:(1)南街村等只能作为一少部分脱贫致富村庄的典型,无法成为大部分仍就贫困村庄的代表;(2)南街村是以“政治挂帅”作为推动经济发展的手段,盲目地现代化建设不仅不能看出市场经济真正深入人心的迹象,连同村干部疲于应对上级领导考察的日常工作模式一道表明,这里的发展,甚至许许多多“典型村”、“先进村”的发展也是一样,带有浓重的政府行为的色彩。
从这个角度看,当国家政权对于村庄政治生活的介入程度到达最低时,绝大多数B类村庄并没有摆脱基本治理格局依靠外界政治力量的输入以维持低水平运转的模式。出现在我国中西部地区的一些示范村,其典型性与其说是纯粹表现在经济上的,不如说相较于其他仍未脱贫的村庄,这些村庄在争取政策性扶持上更具有代表性。
已在前文做过简略分析的是,C类村庄的经济精英在成为兼具经济精英和政治精英双重身份的“边际人”精英后,其直接效应是使村庄精英权力结构由涣散变为平衡,村庄治理也在模式上发生了从空心村到乡贤治村的转变。同时,具有政治敏感性的经济精英对村级民主化进程也产生了不可忽略的推力,在重塑村庄基础上亦起到了关键作用。虽然C类村庄精英群体与普通村民间的关系大多松散,但在村级民主活动的反复进行及精英在拉票、竞选过程中的鼓动与牵引下,不仅普通村民对于参与政治生活的态度由被动、盲目地参与变为主动、自发地参加,精英“当家人”的意识也得到了培养和强化。更重要的是,村民间的关系由传统联结转变为现代性关联,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社区记忆不强、社会关联度不高的缺陷。
D类村庄似乎并未如前文预估的那样,在“克里斯玛式”领导人物生命的有限性与村庄治理需求的长期性之间产生矛盾,村庄秩序也没有发生从“整齐划一”到“大同小异”到“貌合神离”最终到“无序混乱”的异变。那么,探寻能使村治效率持续保持高效状态背后的支撑性因素就具有非常意义。
五、简短的讨论
通过对两个时段、四种类型村庄的精英权力结构和村庄秩序的“深描”,本文发现村庄精英的角色和地位、精英权力结构及村庄治理秩序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在B类与D类村庄中,村庄精英的角色和地位、精英权力结构及村庄治理秩序在改革开放后至今均未发生较大的改变,表现出较为稳定的因果和承继关系。因此,上述三者的关系可以被归结为:村庄精英的角色和地位是构成精英权力结构的先决条件,而处于变动中的后者则不断对村庄治理秩序施以作用。
不仅如此,相较于B类与D类村庄,A类和C类村庄的村庄治理秩序在农村税费改革至今的时段中的改变则突出了其对村庄精英的角色和地位的反形塑作用,并通过后者的变化对村庄精英权力结构施以新的影响。所以,村庄精英的角色与地位、精英权力结构及村庄治理秩序间还存在着比因果和承继关系更具整体性的循环关系。
对以上三者关系的探究有助于启发我们在考虑村庄治理问题时的双向思维,即要建立良好村庄的治理秩序,可以从个体精英入手,调整精英权力结构;而培育村庄新时期治理能人的重点则要放在对村庄治理秩序的改善上。
六、结语
本文将对村庄权力结构的分析作为深入村庄场域的切入点,是希望:(1)通过“体制精英—非体制精英”二元分析法及“政治精英—经济精英—社会精英”三层分析法对不同时段、不同性质村庄内部各个权力主体之间互动关系的分析,实现对精英权力结构的内部研究;(2)通过对四种理想村庄的划分,具体展现存在于精英角色与地位、精英权力结构及村庄治理秩序三者之间的因果与循环关系在不同时期、不同性质村庄中运转状况的不同。作为一项对村庄治理问题的内部研究,对村庄治理秩序的三层分析或许是本文最为有益的尝试。村庄治理秩序问题从来都不是孤立存在的,而对存在于精英角色与地位、精英权力结构及村庄治理秩序三者之间的因果与循环关系的把握正是研究并解决上述问题的重要途径。同时,本文也期待在掌握此三者关系的基础之上考察更大范围的农村问题时,能催生出一个个新颖且富有生命力的学术增长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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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磊
基金项目:浙江工商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基金项目(3100XJ1514202)。
收稿日期:2014-11-27
DOI:10.3969/J. ISSN.2095-7238.2015.02.001
文章编号:2095-7238(2015)02-0001-08
文献标识码:A
中图分类号:C912.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