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理赔难在何处
2016-01-18段伟平
段伟平
如今,随着保险事业的发展,广大有车族普遍认识到了汽车投保的重要性,都纷纷为自己的爱车投保,而汽车保险也确实给有车族消除了许多后顾之忧。然而在具体投保过程中,面对形形色色的车险品种和格式繁杂、文字晦涩的保险条款时,许多车主一带而过,草率投保。在发生保险事故后,本以为可以得到应有赔偿的车主却往往遭遇延赔、少赔甚至是拒赔。那么,究竟是保险公司故意设置陷阱,还是车主的草率行为,导致了理赔难的问题?下面几则车险理赔遭拒的案例,将为你揭开车险理赔中各类乱象的面纱。
案例一:车主足额投保,却遭无责免赔
2014年,金光公司的业务员韩先生开着公司的车,在当地某繁华路口与檀某驾驶的泥头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以及檀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檀某负全责,韩先生无责任。
由于肇事司机檀某受伤住院,肇事的泥头车也没有购买保险。想着自己的车已经购买了包括车辆损失赔偿的“全保”,李先生所在的金光公司就自掏腰包维修了小客车,但是当金光公司手持车辆全保保单向保险公司索赔汽车损失险赔偿金时,保险公司却拒绝赔偿。
保险公司给出的拒赔理由是:根据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其中的第二十六条规定,“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本次事故中,金光公司投保车辆的驾驶员韩先生不负责任,因此,保险公司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协商不成,金光公司只好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车辆损坏的保险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双方签订的保险条款第二十六条属于格式条款,且与《保险法》的规定相矛盾,应认定为无效。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事故车辆的损失赔偿责任,向金光公司赔偿78179元。
【专业点评】
目前,国内保险公司的车辆损失保险合同里基本都存在大同小异的“无责免赔条款”。除了上述提到的金光公司之外,还有很多类似的案例,而这些案例的判决都无一例外地认定“无责免赔条款”不符合《保险法》的立法精神,为无效条款,投保人最终得以胜诉。
在种种力量的推动下,如今保监会已经叫停了此前认为是霸王条款的“无责不赔条款”。这是保险消费者在争取自己权益过程中利用司法手段倒逼不合理规定的结果,饱受争议的“无责不赔条款”终于谢幕了,无疑给广大车主们发了一个“大红包”。
案例二:修理费用和核保价格大相径庭
2013年,某市一家公司的一台商务车在高速公路上爆胎,导致了事故,车主已在某保险公司为事故车辆投保了限额为48万元的车损险,车主当即报险,保险公司受理后为这辆车进行了定损,定损金额为5820元。不可思议的是,车主随即在市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作了鉴定,定损金额却为30500元。同一起事故,保险公司定损金额居然比第三方价格认证部门的定损金额少了4倍还多。
两个月后,这辆车在高速公路上再次出险,这一次保险公司的定损金额是13185万元。车主认为这次保险公司的定损金额仍然偏低,而市物价局鉴定的损失金额则为3万多元。
由于车主和保险公司分歧太大,经过一年的交涉仍然没有结果。车主最终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这一案件。法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的有关证据的规定,第三方出据的鉴定报告在效力上比被告出具的定损单更高,所以法院采信了市物价认证部门所出具的鉴定报告,判决原告车主胜诉,车主依法拿到了赔偿。
【专业点评】
多年来,保险公司保险定损不足的做法一直是广大车主忍受的霸王条款之一。据调查,与案例中的车主有过类似经历的投保者不在少数,他们普遍认为事故车辆索赔麻烦,理赔定损透明度不高。有些小事故的车主,为了避免麻烦,只能自掏腰包支付维修费用和理赔金额之间的差价。
然而,导致这个现象出现的根本原因在于保险公司的双重身份,即保险公司既是保险赔付人,又是定损鉴定人,出于自身经营效益的考虑,出现道德风险也就不足为奇了。
有关专家认为,一个完整的保险市场应该由保险公司、投保人和保险中介三方构成。对于保险标的出险后的查勘、检验、定损以及理算等工作应该引入不存在经营利益的第三方中介,这不仅可以拓宽保险市场的广度,增加投保人对保险公司的信心,还可以成为限制保险公司霸王经营的一剂良药。
案例三:车险理赔拉锯战
2014年6月,赵女士在某保险公司为自己的爱车投保了交强险。2014年11月的一天,她的司机白某驾驶该车时不慎将王某撞死。同年12月5日,当地交警队出具了责任事故认定书,认定司机白某担全责。赵女士与受害人王某的家属商定,赔偿受害人22万元(含11万元交强险赔偿款)。
随后,赵女士拿着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书,多次找到保险公司理赔。没想到,该保险公司虽然承认这起交通事故在交强险理赔范围内,但坚持要求赵女士在提供交警部门责任认定书的同时,提供法院的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由于赔偿金一直没到位,受害人王某的家属拒绝签订和解协议。
无奈之下,赵女士将该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法院经过审理后裁定,该保险公司应对赵女士的损失作出赔付。原本简单的理赔过程,由于保险公司的故意拖延,给事故双方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
【专业点评】
保险公司“怠于定损”的案例屡见不鲜,被保险人的利益难以得到保障。保险公司“怠于定损”不仅表现在借口材料不足、迟迟得不出定损结论,还表现在保险公司利用强势地位,仅作口头定损,迟迟不给相关依据。更有甚者,个别保险公司遭到投保者索赔时,直接询问“想要多少”,然后在投保者给出的价格上“杀价”,这让人们不禁质疑保险公司的专业性,难道保险合同成了一纸空文?
综合上述三个典型案例,不难看出保险公司的霸王姿态。近些年,车险市场上的怪圈连连,消费者们对于“理赔难”也是怨声载道。要拉开车险市场改革的大幕,首先需要保险公司反思自身在经营过程中的弊病,不应盲目注重业绩增长而忽略消费者的利益,应当努力寻找保险服务的方法,切实修正“高保低额、无责不赔、怠于理赔”等不公平做法。其次,监管机构也应从民生出发,改善保险市场中存在的一系列不公平现象,加大监管力度的同时引入新机制。最后,消费者自身在选择车险时应慎重,如果能够在投保时对保险条款仔细斟酌,或许就能避免理赔时的闭门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