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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课间伤残责任案

2016-01-17

教育·综合视线 2016年45期
关键词:小浩小勇事发

案例概要

某学校课间活动时因争抢篮球,四年级小学生小浩被六年级的小勇推倒,致左手骺损伤、伸指肌腱损伤,构成十级伤残。小浩称:事发时老师未在现场,且学校设施不完善,监控存有死角。事后,学校拒绝提供监控视频及肇事方的相关信息,并拒绝处理此事,导致索赔事宜无法进行,受害方故将学校、小勇及其监护人一并诉至法院。

案情评析

学校辩称:学校对学生有常规的安全管理,事发后及时通知了两学生家长,并及时送小浩就医,已尽到教育管理义务。两学生虽都是未成年人,但已具备一定的活动能力和智商,应知晓自己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事发时间为学生下课后至下午课外活动开始前,当时并非所有学生均已到楼下,老师也尚未到操场。在自由活动时间,事件发生具有突发性,学校及老师无法掌控,不能归责于学校教育保护不当。小浩要求学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而小勇表示:在推倒小浩之前,对方用脚踢他,故小浩对伤害也存在一定过错。此外,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经查,当天因争抢小浩自带的篮球,在操场上小勇将小浩推倒在地。随后,学校通知了双方家长并与家长一起将小浩送至医院。经鉴定,小浩构成十级伤残、护理期为30日至60日。

法院认为:小浩伤情系因小勇推倒所致,但小浩亦存在要球不成后脚踢小勇的情节,对于损害发生也负有一定过错,故应适当减轻小勇的侵权责任。小浩与小勇发生冲突的时间在下午管理班课后、体育活动开始之前,并非正式上课时间,引起双方产生矛盾的篮球也并非学校的体育用品,事发突然、时间仓促,活动地点又在操场这种开阔地带,学校有关人员无法及时发现与制止亦属正常。事发后,学校及时联系了监护人,调查事情发生的经过,并陪同前往医院,已尽到相应的教育、管理职责,故小浩要求学校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酌定小勇承担60%的责任,小浩承担40%。折抵小勇已经垫付的费用后,一审判决小勇的母亲赔偿小浩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和残疾赔偿金等共计5.8万余元。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专家认为,这一判决既合法,也合情合理。老师毕竟不是一对一的保姆,不可能在课外活动的时间,都对学生之间的打闹及时发现和制止。老师要做的是对这种行为的教育和引导。而且,打闹嬉戏又是孩子的天性,即使在家里,家长一不留神,也会出意外。因此,这一事故虽然发生在校内而且是课间,但学校确实可以无责。

现实中,学生在学校发生了意外,不少家长都习惯性地找学校问责。于是,为了防止因学生在校受伤,家长追究学校责任,学校大都“吸取教训”,压缩甚至取消学生课间休息时的室外活动,即使室内也出台了不能奔跑之类的“禁令”,正如有老师所说的,“没办法,如果不能保证学生在校时间‘绝对安全,出了事,校方就成了被告。”也因此,校园被认为越来越像鸟笼。

法院的这一判决,顯然有利于让学校的管理回归到学校责任的范畴。照管好学生,固然是老师的天职,但也应该明确:老师的责任不是“无限责任”,只要老师尽到自己的责任,那么,并非所有的意外,都需要担责。这无疑有助于老师更加大胆地管理,让学校的教学和管理少一点人为的扭曲,遵循教育规律,使教育健康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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