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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技术检验鉴定的几点思考

2016-01-16陈艳

中国市场 2016年2期
关键词:鉴定

陈艳

[摘要]道路交通事故技术检验鉴定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事故成因分析、调解事故纠纷及法律审判等环节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证据作用,其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道路交通事故的公正处理。文章从道路交通事故检验鉴定工作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入手,对如何改进道路交通事故技术检验鉴定工作进行简要探讨。

[关键词]道路交通事故;技术检验;鉴定

[DOI]10.13939/j.cnki.zgsc.2016.02.140

频频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已成为影响社会民生安全的重要因素之一。公平、公正、规范的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关系到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关系到和谐稳定社会局面的构建。本文就道路交通事故技术司法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浅谈几点认识。

1道路交通事故检验鉴定工作的现状

1.1道路交通事故检验鉴定类别尚无明确的法律界定

目前,公安机关侦查部门按照《司法鉴定机构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设有较为完整的刑事技术专业体系,虽然法医临床、法医物证、理化等专业在一定程度上能帮助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技术鉴定的部分专门性问题,但大量涉及车辆安全技术性能、车速、驾驶人个体识别、事故成因分析、车辆属性等鉴定项目无法通过刑事技术鉴定资质解决。由此,各地司法鉴定管理行政部门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二条的具体规定,结合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证据需求,将道路交通事故技术检验鉴定纳入司法鉴定许可范围进行登记管理,道路交通事故技术鉴定只能通过物证类鉴定资质,采用“打擦边球”形式加以鉴定,缺少完善系统、统一规范的鉴定标准,鉴定的质量难以保证。

1.2社会鉴定机构在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的作用及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社会鉴定机构广泛参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及技术鉴定,为查明事故基本事实,认定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提供了重要依据。但是,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鉴定行业存在的问题,如有的社会鉴定机构为了抢案源,搞迎合性鉴定;有的社会鉴定机构不具备开展物证及毒化类检验鉴定的条件,甚至根本没有相关实验室,接案后再转到其他无鉴定资质的医院或机构进行检验;此外,重复鉴定、多头鉴定层出不穷,不但检验结果的准确性、权威性受到质疑,还违反了鉴定原则和程序规定,严重损害了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开展道路交通事故检验鉴定工作现状

2.1部颁规章为交管部门设立道路交通事故检验鉴定机构提供了法律依据

公安部颁布实施的《交通事故处理岗位正规化建设标准》《“十二五”道路交通管理科技信息化发展规划》及正在修订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均提出应当加强交通事故检验鉴定机构建设,建成省、地(市)两级道路交通事故科学技术检验鉴定机构,专门负责道路交通事故检验、鉴定工作。机构设立和登记管理按照《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和《公安机关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2.2检验鉴定机构的设立不统一

从全国省级公安机关交通事故检验鉴定机构设置情况来看,各省(市)机构设置进度不统一,机构建设不规范,除北京、重庆、云南等省市以外大多数省(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并没有建立相应的检验鉴定机构。据了解,在已有的省级交通事故检验鉴定机构中,主要开展酒精检测、车辆安全性能鉴定等常规性的工作;而对于车辆速度鉴定、痕迹及微量物证、模糊影像处理、驾驶人个体识别、交通参与方式、事故成因分析等科技含量较高的技术鉴定,由于种种原因均没有开展,即使开展也不是统一的机构,由于机构中业务人员的水平不同,检验鉴定达不到一个标准尺度。

2.3检验鉴定人员配备不足,业务水平参差不齐

《决定》第五条规定:“每项司法鉴定业务应有三名以上鉴定人”。而全国尚无统一的交通事故鉴定专业实验室人员配备标准,有的机构仅有1名或2名民警兼职从事交通事故检验鉴定工作;有的机构从事鉴定工作的民警未接受专业培训;特别是尸体检验只能依靠刑事部门的法医进行检验鉴定,在某些方面缺乏对交通事故致伤(亡)的法理鉴定和造痕体鉴定,严重地影响了鉴定结果的客观性、公正性。

2.4立法冲突使公安机关交管部门设立的交通事故检验鉴定机构陷入尴尬

根据《立法法》关于法律位阶关系的相关规定,从上述论述中我们不难看出,公安部关于在公安机关内部建立交通管理科学技术检验鉴定机构的相关规定与《决定》中第七条规定相悖。也就是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相较公安部制定的《交通事故处理岗位正规化建设标准》、《“十二五”道路交通管理科技信息化发展规划》来说,处于上位、优位,前者的法律效力大于后者,故后者应服从《决定》的规定。

3规范道路交通事故检验鉴定工作的几点建议

3.1尽快确立并规范道路交通事故检验鉴定的范围及类别

所谓名正则言顺。道路交通事故所涉及的相关技术检验鉴定类别未纳入法律规定范畴将制约该类司法鉴定的良性发展。有关立法机关应对《决定》实施以来,司法鉴定实践中暴露出来的问题与法律缺陷进行认真梳理,广泛征集有关学者、专家及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机构的意见和建议,增加道路交通事故技术鉴定专业范围及类别设置,设置完善的交通事故技术鉴定体系。

3.2加强道路交通事故检验鉴定机构的管理监督及资质认证认可

为规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指导司法鉴定机构建立并保持管理体系,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司法部制定颁布《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目前已有一批司法鉴定机构通过国家级和省级司法鉴定资质认定,社会效应良好。应在此基础上继续深入贯彻实施《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彻底改善司法鉴定机构良莠不齐的现象,促使司法鉴定行业在规范化、正规化建设上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3.3加强对社会道路交通事故检验鉴定机构的监督管理

司法鉴定管理部门要以能力认证和实验室认证(可)为抓手,强化对社会道路交通事故检验鉴定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对发生能力不达标、缺乏实验室认证(可)、鉴定质量差或不规范等情况的鉴定机构,及时通报;与公安交管部门加强沟通协作,对于当前社会鉴定机构存在的迎合鉴定、多头鉴定、重复鉴定等问题,特别是对于严重影响案件侦办和事故处理的问题鉴定,及时反馈,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鉴定机构及相关鉴定人的法律责任;此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社会鉴定机构资质及司法鉴定人执业资格的审核监督,发现无合法资质的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及时通报司法鉴定管理部门,形成管理合力。

3.4加快提升道路交通事故技术检验鉴定人员业务水平

首先,道路交通事故技术检验鉴定机构应内外兼修,一方面加强现有道路交通事故技术检验鉴定人的业务学习培训及考核,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技能;另一方面应鼓励具有高级事故处理证的专家及业务能手考取司法鉴定执业资格;加强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建设;制定司法鉴定人诚信档案,切实提高司法鉴定人的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素养。

其次,针对国内无一所培养道路交通事故技术检验鉴定专业人才的高等院校之现状,笔者认为,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采取订单培养、委托培养、科研课题合作培养及实际需求反馈培养等形式,与大专院校、研究机构加强合作,重点培养交通事故技术检验鉴定专业人才,为交通事故技术鉴定事业的未来发展储备技术人才。

3.5加强道路交通事故技术鉴定体系所需的技术标准、规范的制(修)订工作

我国在交通事故防范、交通事故取证、检验鉴定技术的基础理论研究尚处于初级阶段,现有的技术标准不能满足交通事故技术鉴定的需要,因此,有关部门应从取证技术、鉴定技术等方面进一步完善技术标准和基础研究工作,尽快出台相关鉴定技术标准,使道路交通事故检验鉴定口径规范、一致,最大限度地减少人为因素对鉴定意见的影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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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陈忆九,杜志淳,邹冬华.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综合鉴定体系研究[J].中国司法鉴定,2006(3):7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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