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谁鉴定,抓阄决定?
2016-01-15
现代家长 2016年1期
问:前不久,我儿子在某医院接受阑尾割除手术时出现医疗事故,我要求医院赔偿,双方达不成协议,遂对簿公堂。在选择鉴定机构时,我与医院意见不合,医院选择A机构,我选择B机构。最后,主审法官居然组织我们双方抓阄,结果选择了A机构。尽管A机构具备司法鉴定的资质,但鉴定结果明显对我不利。请问,选择鉴定机构这样庄重的事,可以采用儿戏般的抓阄形式吗?法官的做法是否违反司法程序?
陈利君(湖北荆州)
律师意见:合法选定的鉴定机构所做鉴定结论系认定医疗过错的重要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6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司法实践中,双方当事人一般通过协商方式选择鉴定机构。协商一致的,依双方当事人共同意见确定鉴定机构;协商不一致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指定鉴定机构或经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通过摇号或抓阄方式确定。
本案中,进行医疗过错鉴定的鉴定机构是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通过抓阄的方式选定的,过程公平、公正,该鉴定机构又具备相应司法鉴定资质,鉴定程序合法,并未违反司法鉴定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存在程序违法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