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课在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中的适用
2016-01-15谢伟
谢伟
摘 要:微课以其短小精悍、内容简洁扼要等特点激发了青年学生的爱好和兴趣。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应采纳微课作为一种教学形式,弥补传统法学教学模式的不足。可以适用微课代替部分传统课堂教学,在实验教学中穿插使用微课,在考试考核中使用微课形式。
关键词:卓越法律人才;微课;教学模式
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5)36-0165-02
微课是以视频为主要载体,记录教师围绕某个知识点或教学环节开展的简短、完整的教学活动。近年来,随着信息化时代的来临,人们已经逐渐习惯于快节奏的工作生活方式,微课以其短、小、精、趣的特征,迎合了时代的要求和大众心理,在国内外教育领域中快速发展。
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是教育部和中央政法委根据当前我国复合型高端法律人才极为缺乏,难以满足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际需要而提出的一项重大法学高等教育改革措施。目前,一般把卓越法律人才定位于精英加以培养,注重在坚实的法学理论基础上,显著提高法律技能和实践能力。然而,究竟应该如何培养卓越法律人才?显然,应对传统高校法学教育模式进行深度改革。其中,以微课为主要形式的教学模式应在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中占有一席之地。
一、微课的概念
微课是信息化环境下,充分利用教学资源与信息技术及学科深度融合的一种授课形式。在国外,以名人浓缩的人生与经验为内容,制作精良的TED微课程,美国可汗学院以其便捷有效的微课,不仅赢得全球众多学习者的青睐,也吸引了包括盖茨基金在内的风险投资;英国牛津大学也陆续推出时间短小的系列微课,翻转课堂教学方式的应用与推广,在线学习、移动学习及泛在学习方式需求的不断增加,都为灵活、便捷、高效的微课提供了深厚的应用土壤。国内,随着教育部全国高校教师网络培训中心主办的“全国高校微课教学比赛”、教育部教育信息管理中心主办的“中国微课大赛”、中国教育技术协会主办的“全国微课程大赛”等赛事活动的强力推动,微课在国内基础教育领域与高等教育领域迅速升温。
近年来,国内对微课的研究颇为活跃,有不少对微课概念进行探讨的学术论文,集中起来主要有三种代表性观点。
(一)微课是一种教学视频资源
这种概念起源于美国的Micro-Lecture,即中文中的微讲座。美国先后出现过60秒系列讲座、一分钟教授、4分钟教学视频等形式;加拿大出现过20分钟网上讲座等形式。
(二)微课是以微视频为中心的资源包,构成微课程
微课程是针对某一主题设计与实施的短期课程或课程单元,课时简短,一般只有一两个课时,内容相对独立、单一,主要是根据学生和教师的共同兴趣开发的,侧重于知识的深度而非广度。微课程与微讲座的区别在于,后者可以是课程的一个组成,前者的内容和形式更为丰富和完整。
(三)微课是一种典型的教学活动
我国有多位学者都把微课作为一种典型的教学活动来加以定义。比如,胡铁生认为,微课是根据新课程标准和课堂教学实际,以教学视频为主要载体,记录教师在课堂教学中针对某个知识点或教学环节而开展的精彩教与学活动中所需各种教学资源的有机结合体。黎加厚认为,微课程是指时间在10分钟以内,有明确的教学目标,内容短小,集中说明一个问题的小课程。
实际上,对微课概念的界定是从微课具有的不同特征出发的,不管对微课的概念表达差异如何,微课的本质特征是不变的,即微课是一种融合信息化手段、内容短小精悍、目标明确集中的教学形式。
二、卓越法律人才培养适用微课教学的必要性
何为卓越法律人才?王利明认为,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就是要培养一大批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修养、具有深厚的法律知识功底、能够熟练地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具有国际视野的优秀法律人才。显然,卓越法律人才至少应具有四个维度的素质或才能,即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深厚的法律知识功底、高超的法律技能、深远的国际视野。不可能脱离时代的需求,必须与时代的需要相适应。
(一)微时代和微文化的形成冲击传统信息传播方式
当今社会,随着智能手机的大量普及和使用,微信、微视频、微博等已经构成了所谓“微时代”,形成了所谓的“微文化”。人们发现,信息的沟通原来可以通过短小精炼的微博实现,Twitter等微博产品强烈冲击着传统的信息传播方式,以微博、微信作为传播信息的代表,以短小精炼作为文化传播特征的时代,影响了很多人获取信息的方式,特别是对那些80后、90后们,俨然成为微时代和微文化的主要参与者。
微时代和微文化的形成,使得每一个社会个体都可以方便、快捷地发表自己的所思、所想,表达自己的意愿,获取自己感兴趣的信息,迅捷地与他人交流,更重要的是,个体可以充分利用碎片化的时间来学习或工作,从而弥补集中时间段尚未完成的任务。
(二)处于“微时代”的卓越法律人才培养需要微课的教学形式
社会转型期,利益与价值取向的多样化,新旧、中西价值观的碰撞,以及价值标准多层次和多样化的趋势,会不同程度地导致社会出现一些是非模糊、善恶不明、荣辱错位的问题。一些青年人生活和行动的重心不再是对超越性意义的追求,而是生命当下的快感和实用主义。
这种价值观影响了相当一部分青年学生。卓越法律人才教育的培养对象正是处于微时代的90后们,这些当代大学生大多数都有微博、微信等传播工具,频繁使用微信等与他人交流,兴趣爱好广泛,但容易追求物质享受,重实用主义,重当前生活快乐。如今,大学生在课堂上用手机上网都已成为非常普遍的现象。一项对江苏五所大学的调查发现,不论是重点大学还是独立学院,不管是课业轻松的文科生还是学习紧张的理科生,在课堂上用手机上网已经成为大学的一种普遍现象,至少有1/3的学生经常在课堂上上网。显然,对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必须有充分吸引青年学生眼球的教学内容、教学方式和教学手段。而微课以其精炼的外表、简洁的内容、明确的对象符合微时代的特点,受到微时代大学生的欢迎。
(三)微课可以有效弥补传统法学教学模式的不足
传统法学教学模式一般采用课堂教学,也有实验教学、模拟法庭等形式,但大多采用教师灌输、学生被动接受的方式,无论是侧重于法学基本理论知识的传授和领会为主的理论教学,还是以侧重于理论知识的运用和职业素养与技能的实践教学,教师讲课的时间都比较长,一般都有四十五分钟,在这个过程中,教师主要以口头讲解为主,虽然直观但学生很容易疲倦。如果在课堂教学、实验教学和模拟法庭等教学实践中穿插使用微课,将可以改变单一的口头教学形式,丰富学生的听课和学习过程。
三、微课在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中的适用
按照教育部和中央政法委的指示精神,卓越法律人才培养首先注重的是实务人才的培养。在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课堂教学中,必须高度重视学生主体地位的发挥。即适应多样化法律职业要求,在坚持厚基础、宽口径的前提下,着力培养学生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能力,培养一批既懂法学理论,又擅长法律技能,能够满足法律实践需要的优秀法律实务人才。为实现这样的培养目标,需要充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而引发学生的兴趣和主动参与,无疑将会成为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能否成功的关键因素之一。微课的引入就是适应和满足微时代学生的学习特点和兴趣需要。
(一)使用微课代替部分传统课堂教学
前已述及,微课的形式短小精悍,微课的内容简短而有针对性,微课采用视频教学比较直观,避免了传统课堂教学的呆板和灌输,微课的教学形式灵活多样,可以允许学生充分利用碎片化的时间学习。为强化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主体参与意识,应采用微课代替部分传统课堂教学。至于哪些课程可以适用微课的教学形式,可以选择那些法理不太深奥、相对比较好理解的法学课程作为微课教学试验,根据学生的反映和教学考评来确定教学效果。具体实施可采取问卷调查、学生考试等形式来考核教学效果,如果学生普遍反映教学效果好,学生表现积极主动,考试成绩比较优异,则说明微课的教学效果比较好,可以继续采用。
(二)在卓越法律人才的实验教学中穿插微课
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既然是以法律实务技能为导向,自然离不开法律实验课,按照层次划分,有案例分析课、法律诊所、模拟法庭等形式,在这些不同形式的法律实验课中,可以穿插使用微课。比如,在法律诊所授课过程中,主讲教师必然要言传身教,但是实验课往往涉及较多的知识点,学生可能无法及时掌握所有的知识点,教师应该根据自己的经验,在实验课中安排一定数量的微视频,对实验课中出现的疑难复杂知识点分别阐述,在学生感到困惑的时候及时播放,并结合实验进行的细节进行讲解,可以使得学生对整个实验过程非常清楚,及时掌握必要的法律实务技能。
(三)在卓越法律人才的考试考核中引入微课
微课不仅是一种新颖的教学形式,也可以在考试考核中适用。传统法学专业课程考试主要采用书面笔试或论文的方法,很少采用口试或面试的方法,而法学教育实践证明,仅仅采用书面笔试或写论文的方法,难以真正检查学生的学习效果,学生往往成为“背书机器”,缺乏对法学理论的实际运用能力的考察。可以在考试中采用微课形式,比如让学生观看一段法庭辩论的微课视频,让学生分析辩方律师或起诉方律师的诉讼代理有何问题?或者让学生分析诉讼过程中法官有哪些审判程序上的瑕疵等问题?这些考试形式因其直观形象而往往比书面考试更加能考核学生的法律实务操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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