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自主性问题的思考
2016-01-14杜佳鸣
杜佳鸣
摘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社会急需大批具有独立自主意识和创新能力的人才;普通高校成教学生的差异性和职业选择性决定了其自主意识比一般学生更为强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规章为强化学生自主性意识提供了依据;确立“以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明确学生自主参与的领域、方式和程序则是培养学生自主意识的保障;强化学校教育管理与增强成教学生自主性完全能够统一于培养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的共同目标之中。
关键词:成人高校;大学生;自主性
中图分类号:G724.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5)06-0200-02
成人高等教育是我国现代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已为社会培养了大批的合格建设者,这是毋庸质疑的。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对创新性人才的需求日渐迫切,而创新性人才培养的重要前提是学生自主意识的养成。目前成人高校的学生教育、管理模式有些已不利于学生自主意识的培养。为使成教学生在社会建设中发挥更好的作用,笔者认为过去在成教学生管理中的一些做法应予改变,以适应新形势对成教生的新要求。
一、社会发展与成教学生的自主性
自19世纪中期中国现代化启动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传统社会逐渐向现代社会转型,市民社会的成长需要理性、自主的现代公民,而培养合格公民的学校教育则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尤其是高等教育承担着更为艰巨的任务。
我国现代的高等教育已经逐渐由精英教育向大众化教育转化。教育观念、教育制度、教育目标与过去都有很大的区别。培养全面发展的合格建设者,以人为本,学校拥有办学自主权等正在成为人们的共识,但在学校的管理制度中如何来体现这些观念尚有不同认识。我国高等学校的学生教育管理制度与工业化进程基本一致,由于我国正处在工业化的中期阶段,尚未完成工业化的任务,而工业化的要求是标准化与统一化,这种状况深刻地影响到我国高校的学生教育管理,要求对学生进行统一的教学、统一的管理、统一的要求,用统一的尺度去要求具有差异性的个体学生,用一个模式去培养有个性的学生,其代价是忽视学生的差异、个性、自主性,难以培养出大批有自主创新意识和创造能力的毕业生。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其他因素如民主化、人的现代化等在发达国家的示范效应或压力下加速成长,对高等教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企盼与国际接轨,这种要求影响着高校学生的教育管理,从而使培养学生自主性日益突显。
成人高等教育的多层次、多形式、多规格的特性决定了学生多样性与差异性,无论是思想认识、社会阅历、知识体系、年龄结构、生活习惯,还是学习动力都存在较大的差异性,这种差异导致学生管理难于采用统一的模式,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的选择性、参与性、自主性的要求更为强烈。如果成教学生的教育管理方式与内涵不做相应调整,那么我们的培养目标就很难实现。
2005年国家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适应社会发展对高等学校提出的要求,它在规范学校、教师、学生关系上发挥了重要作用。《规定》在第二章中依法列举了高校学生享有的六项权利和承担的六项义务,明确了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学生成为了权利主体,与拥有法人地位的学校之间具有平等的地位。新《规定》的出台既为学生自主意识培养的实现提供了依据,又对高校的学生管理提出了挑战。
二、成教学生自主性意识的引导与实现
学生自主性意识即学生对自己选择的行为负责任的意识,它是学生学习与成才的内在动力之一。由于社会分工复杂,决定了成教生知识需求的多元化,而知识需求的多元化又决定了教育内容和教育形式的多样性,不同的受教育者,需要接受不同的教育内容,其选择的受教育方式也不一样。当前,我国成人教育面临的教育主体呈现多样性和多层次性,学生要求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学习时间、地点、方式,对专业的选择、学习时间的安排、学习形式的挑选等都体现出较强的自主性,对于这种自主性我们要善于引导,采取多种措施,通过多种途径予以实现。
首先要确立“以学生为本”的观念。“以学生为本”即尊重学生的个性、尊重学生的自主性和独立性,以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作为教育的起点和归宿点。改革那种将学生视为被管理者,接受教育的被动者、服从者的旧观念,在地位平等的基础上因材施教。这不仅是《规定》所体现的原则,而且也是社会发展的要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具有自由、平等、公正等价值观,具有独立自主意识和创新能力的人才,而成人高等教育应该根据成教学生的特点,制订培养适合成教学生的计划,并实施教育管理,使自己生产的“产品”具有社会竞争力。
其次,明确学生自主参与的领域。学生参与是指学生对涉及其切身利益的决策所施加的影响,其参与的广度与深度遵循渐进性的原则,参照《规定》,笔者主张:第一,在专业选择上,学生入校后允许有一个试读阶段,当学生充分了解专业培养目标后,根据学生的意愿选择自己感兴趣的专业,尽可能满足学生的兴趣、爱好与职业需求,增强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第二,在学制、学习形式和时间安排上,允许有较大的弹性,实行学分制,修满学分即可毕业,严把考试关。这种做法,既体现了“终身教育”观念,又体现了学生自主的选择性。将质量要求的统一性与学生个体差异性相结合,适应了教育主体利益多元化的趋势,有利于实现培养目标。第三,在学生教育管理制度的设计上,允许学生参与讨论并制定规章。学生的行为需要用制度来规范,而制度规范的目的在于将教育思想、教育观念通过制度的方式传达于学生,并使之内化为自觉的行为。强制性灌输与自觉性接受的效果是不可同日而语的,当我们的管理制度融合进了学生的智慧后,学生将会比较顺利地认可管理制度,有效地达到教育管理的目的。第四,在学生奖励与处分问题上,允许学生参与意见。对成教学生的各种奖励具有正面激励功效,必须体现公正、公开、平等的精神,其评议标准与依据应让学生参与讨论,激发学生以此标准要求自己。处分学生应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有据,程序合法,学生对处理不服者可以申诉、救助。endprint
再次,制定学生参与的程序。为了确保学生参与的有序性和有效性,应当制定成教学生参与的程序。第一,确保信息的公开与透明,使学生获得的信息真实可靠,并且让每位成教学生都能平等地获取相关信息。第二,根据学生参与的主要事项分别制定参与程序。程序应包括:参与事项的提出、参与事项调研、意见的搜集、初步讨论及其结果的公布、最终意见的出台等。每一步骤都按规定进行。可以参照《规定》中学生申诉程序进行,成人教育管理的相关部门按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再次,明确参与方式。成教学生参与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决策既可以是单个学生,也可以是学生组织,如学生会及其他社团。参与的方式主要有:辩论会、听证会、意见与建议书等,遵循合法、理性、宽容、妥协的原则展开。
最后,学校应建立完善的法律咨询机构,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帮助。
三、学校管理与成教学生自主性的关系
学校与成教学生之间有两重关系,一是教育与受教育的关系。相关法规明确界定了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作为受教育的公民,成教学生享有人格权、人身权、选举权、健康权、财产及受高等教育权等。凡是一般公民所享有的法律规定的权利它都不得减少,学生是拥有平等地位的法律主体。二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关系。《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新《规定》都授予了高校相应的办学自主权,它有权利制定学生管理的规章制度,以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学生有遵守规章制度、言行必须符合规范的义务,当然必须是在确保学生合法权益的基础之上。二者具有互动性、平等性、开放性。
正是因为学校与成教学生之间具有双重关系,因此,学校管理与成教学生自主性就是一种辩证的关系。一方面成教学生作为受教育者,尽管在年龄和社会阅历方面彼此间差异较大,但总体而言,学生具有不成熟性的特点,需要受到制度的约束和教师的引导,因而,加强对成教学生的教育管理仍然是普通高校的重要职责。另一方面,学校的教育管理是有边界的,根据《规定》,学校的管理范围已经缩小,改变了过去对学生包办代替、广泛干预的做法,从而为学生留下了自主活动和自主参与的空间。成教学生怎样有效地利用空间则是需要认真思考的。我们鼓励成教学生自主决定纯属个人的事务,同时引导学生参与社团组织、参与公共事务、参与并影响涉及自身利益的决策,在参与中培养自治能力,在独立自主的选择活动中增强创新意识和创造能力。虽然学校管理与成教学生自主性之间存在一定的矛盾,但双方能够统一于培养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的共同目标之中。
总之,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社会急需大批具有独立自主意识和创新能力的人才;普通高校成教学生的差异性和职业选择性决定了其自主意识比一般学生更为强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为强化学生自主性意识提供了依据;确立“以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明确学生自主参与的领域、方式和程序则是培养学生自主意识的保障;强化学校教育管理与增强成教学生自主性完全能够统一于培养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的共同目标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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