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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探析

2016-01-07白银区人民检察院课题组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15年12期
关键词:监督制约宽严相济

白银区人民检察院课题组

内容摘要:基层检察机关普遍存在轻微刑事案件比重大、案多人少矛盾难解决的突出问题。从司法实践出发,探索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的构建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本文对轻微刑事案件办理机制在适用范围、诉讼程序、监督机制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了阐述,进而重申了构建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的必要性,并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配套机制的规范运行、监督制约机制的完善等方面出发,为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的构建提供了参考路径。

关键词:轻微刑事案件 快速办理 宽严相济 配套制度 监督制约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虽已废止,但因其有现实需要,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问题仍是近几年刑事理论界与实务界关注的热点。

一、问题的缘起

针对轻罪案件所占比重较大,司法资源紧张,案多人少矛盾突出的问题,近年来,白银区人民检察院在实践中不断探索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新路径并取得了一定成果。2014年5月,白银区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该机制实施以来,运行顺畅,收效明显,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当前白银区人民检察院存在的困难。

下文以白银区人民检察院适用轻刑快办程序办理的两个典型案例为例,探讨轻刑快办机制在案件适用范围、诉讼程序、监督机制等方面的问题。

[案例一]2013年6月17日22时许,被告人秦某酒后驾驶机动车搭载王某等四人在该市公园路(闹市区)行驶时,撞毁马路中央防护栏,被交警查获。经检验,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3mg/100ml。同日,秦某被刑事拘留。经公诉部门提起公诉后,秦某于2013年7月12日被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案例二]2014年10月31日,被告人李某某网购韩某某二代身份证,并借用陈某身份证,伪造了二人的工作单位及收入证明等文件,向中国工商银行白银分行申请办理卡号4270××××××××4364、4270××××××××2318的牡丹威士信用卡2张。自2014年11月10日起至2015年4月16日,被告人李某某持骗领的信用卡透支消费,累计透支本金共计49739.26元,后经该行多次催收仍不归还。被告人李某某在立案前归还前述信用卡全部款息共计62378.50元,并于2015年10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案例一中,被告人秦某被刑事拘留后,公安机关于8日内侦结本案并移送审查起诉,白银区人民检察院受案后,因被告人秦某在拘留期限内,鉴于本案案情简单,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已赔偿损失,办案人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终结并提起公诉,经白银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于10日内审结。

案例二中,公安机关启动轻刑快办程序在8日内将该案侦结并移送审查起诉,白银区人民检察院受案后,办案人初步审查后认为该案符合轻刑快办条件,建议启动轻刑快办程序审查本案。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李某某辩称其与陈某有借贷关系,且涉案信用卡是陈某为偿还债务与其共同办理,为查明案情,经主任检察官确认后又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查。

上述两个案例均为轻罪案件,从公安机关侦结到检察院审查起诉均启动了轻刑快办程序,案例一中法院也启动轻刑快办程序审结。案例二中,由于案件需要,最终在审查起诉环节由轻刑快办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办理。由此可以看出,适用轻刑快办程序的案件在适用范围、适用程序等方面都需要综合考量,灵活适用。

二、适用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存在的问题

(一)轻刑快办案件的适用范围

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实施的第一步就是界定何为轻微刑事案件。轻微刑事案件,一般指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及单处罚金刑的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较轻的案件。主要涉及危险驾驶、盗窃、信用卡诈骗、贩卖毒品等罪名。但是,在司法实务中,对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法定刑还是宣告刑存在争议,若以宣告刑为标准,则轻刑快办适用范围可能扩大,且会产生办案人员预判宣告刑的主观性。因此,适用轻刑快办程序办理的案件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在适用范围方面还需进一步探讨。

(二)轻刑快办案件的适用程序

轻刑快办机制是在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内,确保程序公正和案件质量的前提下,简化工作流程,缩短办案期限的工作机制。长期以来,由于案件没有实行繁简分流,办案人员同时办理各类案件,不论案件繁简,一律按部就班办理。办案人员在办理案件时,有时为了集中力量办理重大、复杂案件而不得不暂时搁置轻微刑事案件,等到法定期限届满时再予以办理。这种做法可能造成对一些轻微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审前羁押期限过长。而法院在判决时,所判刑期不会低于已羁押时间,这就容易导致司法不公现象。此外,轻微刑事案件具有案情简单,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特点,案件承办人与出庭人分离从提高效率的角度来讲是可行的,但是,从一些基层院的现状来看,由于担心实行承办人与出庭人分离可能会影响司法公正,这些基层院基本不允许承办人、出庭人分离。再者,一些基层院都有上级院的绩效考评规制,由于不捕率和不诉率的限制,对一些轻微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能捕则捕,能诉则诉,虽然办案程序有所简化、效率有所提高,但从轻刑快办的最终司法目的来讲,依然没有达到预期效果。

三、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的必要性

(一)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需要

从近几年办理的大量刑事案件总体分析,犯罪的政治色彩逐渐淡化,更多犯罪是由于对财产的过度追求与社会不能提供更多获得财产的合法途径之间的矛盾,以及邻里纠纷、干群矛盾等社会因素所引发。其中,轻微刑事案件占有相当大的比例。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一方面提高了办案效率节约了司法资源,另一方面由于案件迅速处理使得犯罪嫌疑人免受进一步的羁押,使被害人能及时得到精神安慰,这使得原有被破坏的社会秩序能够迅速得以恢复。

(二)实行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是实现程序正义的需要

轻微刑事案件之所以在快速办理的基础上依然保持程序正义,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当事人选择结果。由于这些制度和程序是基于当事人选择或同意适用的前提下使用的,这就使此类案件有关程序简化而判决结果会得到当事人认可,降低了当事人提出上诉的机率,这在客观上节约了司法资源,提高了诉讼效率,保证了当事人基本的选择权,从而实现了程序正义。

(三)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是实现办案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相统一的需要

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通过各种制度或程序使轻微刑事案件在诉讼的不同阶段得以简化,减少其诉讼环节,节约其诉讼成本,从而实现其诉讼经济。更为重要的是,在轻微刑事案件的快速办理过程中,被害人受损的利益得以迅速弥补,被告人所受到的讼累之苦很快得以减轻,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也很快得到了一种平衡,双方之间的仇视也很快得以化解,这使得被破坏的社会关系迅速恢复到原有的状态,进一步维护了社会稳定,促进了社会的和谐。因此,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实现了社会效果与司法品质的内在契合。

(四)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是有效预防犯罪、实现刑罚目的的需要

对于轻微刑事案件而言,犯罪者大多是偶犯或初犯,还有一些处于未成年阶段,容易改过自新。如果采取快速办理形式,缩短刑事诉讼周期,这样能尽量避免刑事诉讼过程中被追诉人消极影响,降低其再犯的可能性,预防新的犯罪的发生。同时通过快速的方式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缩短了被追诉人受羁押的时间,避免了被追诉人之间的交叉感染,预防了其再行犯罪的可能性,降低了犯罪的几率。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能够有效预防犯罪,达到刑事法制度设置的目的。

四、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的构建

(一)建立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必须遵循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1.慎用逮捕措施。逮捕是最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能用其他强制措施的尽量使用其他强制措施,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的实行,就是要求检察机关准确把握逮捕必要性,做到当捕必捕,可捕可不捕的坚决不捕。对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偶犯、因邻里纠纷等矛盾引起的轻微刑事案件,确无逮捕必要的,依法做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2.依法适用不起诉。严格依法掌握起诉条件,充分考虑起诉的必要性,可诉可不诉的坚决不诉,积极运用相对不起诉制度。对由邻里纠纷、家庭纠纷、日常琐事等引发的轻伤害案件,双方当事人在起诉前主动达成谅解及赔偿协议,对主观恶性小,犯罪嫌疑人有明显悔罪表现且犯罪具有偶然性及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案件,对过失犯罪,嫌疑人有明显悔罪表现,并已经取得被害人谅解且已赔偿损失等案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不诉处理。

3.扩大轻微刑事案件的适用范围。虽然最高人民检察院2007年出台的《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已废止,但从各地对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的适用范围仍然沿用该“意见”中的规定,只适用于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和单处罚金的案件,从实践来看,这种限定制约了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在解决案多人少问题中作用的发挥。实践中应大胆探索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的适用范围,以更充分地发挥轻刑快办机制的作用。

(二)建立基层检察院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配套制度,规范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运行机制

1.在检察院内部成立专门的轻微刑事案件办案组。在主任检察官改革的大前提下,基层检察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主任检察官办案组内成立专门的轻微刑事案件办案组,由主任检察官带领,独立于办理普通案件的办案组,轻微刑事案件统一分流至专办组中。这样既有助于统一轻微刑事案件的办理标准和规则,提高轻微刑事案件办理的专业化程度,又可以提高诉讼效率。同时,建立完善专门办案组办案人员的定期轮换制度,解决工作单一化的问题,全面培养公诉人的办案能力。

2.简化内部法律文书的制作。适用快速办理的轻微刑事案件,检察院可以简化审查逮捕意见书和审查起诉终结报告。对于认定事实和侦查机关一致的可以只做简要说明,对于证据只要求简单列明出处及其所能证明的案件事实,将重点放在认定事实的理由和处理意见上,以最大限度减少办案人员的工作量,提高办案效率,真正做到快速办理。但是,应对适用该程序审查起诉的案件文书统一标准,以防执法办案的随意性和不规范性。

3.完善退出机制和诉讼衔接。在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案件嫌疑人翻供,或者在办案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尚有余罪或者新的犯罪事实等不宜适用快速办理机制的,负责审查起诉的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提出意见,经主任检察官确认后转化为普通程序办理,并变更承办人。

在实现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诉讼衔接方面,一些基层检察院通过与公安、法院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的方式,或者在地方政法委的牵头协调下,公检法三家联合制定工作规范或机制,对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的适用程序、条件等达成一致,共同做好辖区内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工作,通过实行捕、诉、审的衔接,加快案件的诉讼过程。例如,笔者所在的白银区检察院,作为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的试点院,在制定本院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实施细则的同时,与公安、法院联合制定工作规范,对适用轻刑快办机制的案件,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在移送案件时,加盖“快速办理”印鉴标志,标明该案属轻刑快办案件。

(三)完善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的监督制约机制

在司法实践中,轻微刑事案件随着流程的简化和加快,对办案人员的监督往往也会相应减少,虽然基层检察院绩效考评有对不捕率和不诉率的限制,但是由于个别执法者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理解不够准确,存在着随意扩大适用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的范围等问题,应当逮捕的不批准逮捕,应当起诉的不起诉,对违法者滥用轻缓刑事政策。因此,完善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的监督制约机制尤为重要。

笔者认为,当前应当由案管部门加强对轻微刑事案件的监管,定期对本院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情况进行督查。督查应当查明实行快速办理的刑事案件是否符合适用该机制的条件,是否做到严格依法办案,是否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及时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等。同时,案管部门要对办理轻微刑事案件过程中是否充分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重点督查,不能为了盲目追求快速办理而损害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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