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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证券监管角度我国中小投资者保护现状分析

2016-01-07庄红花

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中旬刊 2015年12期
关键词:保护现状法律制度

庄红花

摘 要:在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的十年时间里,我国证劵市场跌宕不定,在持续低迷的证劵市场,中小投资者利益经常遭到侵害,由于证劵监管体系的不完善,因此中小投资者往往缺少必要的获取赔偿、降低损失的途径。我国证劵监管体系不断的完善,但是由于监管的执行力度和执行渠道的局限性,中小投资者人合法权益没有受到有效的保护,政府出台了相应的保护政策,《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着重强调了对证劵监管以及中小投资者的保护。与国外相比,我国基于证劵监管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发展相对较晚,相对西方资本主义社会法律制度不够完善,呈现出相当薄弱的一面。本文从证券监督的角度对我国中小投资者现状的分析,其旨在认识当前我国证劵监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对中小投资者保护中存在的弊端,借鉴发达国家相对成熟的证劵监管理论体系,结合中国实际发展现状,从证劵监管的角度强化中小投资者的保护。

关键词:证劵监管;中小投资者;保护现状;法律制度

“保护投资者利益是我们工作的重中之重。”中国证监会网站主页上的这一句话日益成为证券监管部门的核心监管,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证券市场监管的核心,也是证券市场健康运行的基础。股权分置改革的最终目的是要完善市场基本制度建设,优化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结构,充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本文通过介绍证劵监督的基本概述,阐述了对我国中小投资者保护的内涵以及意义。利用国家统计局的相关数据对当前证劵监督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总结,通过对国内证券监管机制框架的认识,基于证券监督的角度对我国中小投资者保护现状进行了全方位的分析。

1 基于证券监管的投资者保护概述

1.1 中小投资者的内涵

中小投资者指的是投资较小的投资者中的一部分群体,一个企业的融资结构组成一般有企业股东和债权人两大重要分支。本文基于证劵监管的角度分析,因此这里所讲述的投资者保护主要是股东权益的保护,也就是证劵或者股票市场的投资者,股东相对要承担的风险要更大一些,不仅是成本和红利的回收,还面临着合法资本被公司大股东侵占的风险。

1.2 投资者保护的内涵及意义

投资者保护的内涵限度在合法权益内,对于投资者的非法收益不受保护。从保护者内涵来看,首先要明确投资者是保护的主体,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投资者的收益权,也就是投资人投资与回报的收益权益。二是股东的治理权,作为企业的股东,无论持股的多少应该享有参加股东决策、监督的一系列权益。

投资者保护的意义在于透支保护的核心和目标,维护中小投资者(持有小股份股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是避免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受到控股阶层的侵占,避免股权过于集中,避免企业高层管理中“机会主义”的发生。

二是构造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投资市场环境,让每一个投资者都能及时的获取透明的信息,防止出现证券欺诈、股权侵占的问题,也就是解决公司内部与外部投资者之间的权益问题。

1.3 证劵监管的意义以及原则

证劵监管的根本意义在于维持市场秩序,通过科学的监督构建公平、公正、公开的证劵交易市场,保证参与者能够得到透明的企业证券信息,促进证劵行业健康发展。证劵监管的部门是证劵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隶属于政府监督机关。离开证劵监管,证劵行业将失去约束和控制。证劵监管的总体原则是“三公原则”(公平、公正、公开),这也是行业监管的基本原则,细分为诚实信用原则、依法管理原则、证劵市场监督管理体系原则,证劵市场上的各种信息需要公开披露,这也是证劵监管与证劵市场效率之间的结合点,原则问题也是监管的主要问题,是证劵监督体系构建的核心和骨干。

2 我国投资者保护的证券监管有效性的现状分析

2.1 国内证劵监管基本框架

我国在发展中一直坚持依法治国的方针,国内证劵监管基本框架的基础是证劵法律制度。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中流砥柱,加上我国计划经济体制的制度影响,在国内证劵监管以及股市监管中起到主导作用。《证劵法》是我国证券行业规范的法律基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是中国证券监管的最高行政机构,其证劵监管基本框架的基本特征是“以法律监督为主导、以行业自我监督为辅助”。

2.2 当前证劵监管的有效性分析

证劵监管有效性是全面的强化金融生态系统体系、生态环境、生态风险控制三个方面的调节,建设多元化的证劵业务发展和管理体系,实现集团内部多种所有制度并存的协调发展,其证劵业务的发展方向和战略定位一直是金融行业关注和研究的重点。随着社会网络证劵业务的发展,我国新型银行的数量和规模不断的扩展,互联网金融也成为了我国学者最为关注的问题,证劵业务发展特征的优化对银行证劵业务具有显著的现实意义,降低证劵业务中盈余管理的不良后果以及长远发展的不良因素,加强证劵业务信息披露对负债资产的影响力度,注重在管理中加强证劵业务目标定位对营销效率的促进作用,优化证劵业务办理流程,提升营销效率,提高金融竞争力。

2.3 证劵监管无效率的原因分析

2.3.1 证监会缺乏独立性

根据图1所示的国内证券监管机制框架,中国证监会属于国家的行政机关,是我国证劵市场的主要监管部门,在陈东华实证回归研究中明确指出,證监会的存在严重的缺乏独立性,与其国家行政机关的背景和地位不符。我国多数大型的上市公司属于国有企业,证监会对私营企业和国有企业的处罚以及监管的标准不相同,国有企业以国家为背景,在处罚方式和处罚力度上往往具有优越性。这也导致了证监会公信力的下降,对不同层次的中小型投资者也是不公平的。

2.3.2 缺乏监管执行力

根据国家数据统计局的数据,在2006年上市公司出现证劵违规事件的案件78件,但是统计截止到2014年为止违规的上市公司有590件,成环比增长的状态,在监管体系越来越完善,对证券监管的力度越来越大的状态下,违规事件不断的上升,这一现象体现了证监局监管执行力的低下,监管措施并不能形成有效的震慑力,对于控股股东侵占公众投资利益的行为处罚的力度不够,在现在证劵市场环境中,中小型投资者只能作为股价的被动接受者,因此对控股股东恶意投机、牺牲中小型投资者利益获取自身利益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必然不能实现高效的监管,只有增大监管的执法力度和处罚力度才能从根本上保障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3 中小投资者利益易受侵害的现状原因分析

3.1 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不合理

我国上市公司中合资企业和国有企业占有很大的比重,其中很大一部分是由国有企业转型而来,国有股份是唯一的大股东,因此企业控股过于集中的现象明显,导致了股权的流通性很弱,中小投资者只能持有少量的股权,外加上国有企业自身经营性质的因素,国有控股几乎掌握了所有的经营决定权利,占有少量股权的中小投资者不能进行企业发展决策,这也是一股独大现象的弊端,缺乏有效的董事会监督途径,因此在中小投资者股权利益的保护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和被动地位,这也是由于我国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中出现的诟病,体现在股权分置问题。在上市公司中,包括国有企业和私有企业在内的股份制公司,根据股权结构的不同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前企业控股的比例分配,另一种是社会证劵购买性质,可以在证券市场挂牌交易,也可以抛售,是证劵市场的流通股。证监会是我国证劵市场监管的主要职能部门,在2005年对上市股份制公司进行了流通股的改革,一是规定了针对中国证劵市场的股权的分置改革,《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的相关问题通知》是我国第一份股份制改革的相关文件,要求股份制公司股份全部实行流通股制度,从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股权集中、一方独大的现象,企业控股比例分配本身具有一定的不平等性,尤其是对中小投资者的不平等。但是在实际运营中,“股权集中”对企业管理的垄断管理经营仍然是国有股份制公司的通病,并不能有效的解决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不合理的现象,主要的原因是:在进行改革中非流通股权占有主导地位,我国在制定证劵市场制度中并没有经验可以借鉴,因此在改革中股份改革方案偏向于企业的非流通股。在近期,“大小的非流通股份”开始疯狂的抛售,由于股权结构的不合理性,导致中小投资者无法进行获取最新的证劵市场信息,导致中小投资者损失惨重。

3.2 证劵监管体系缺乏法律支持

我国当前的证劵法律体系的构建不够完善,由于股份制改革较晚,证劵市场在社会主义宏观经济调控的市场环境中并没有借鉴,因此在证券法律体系的构建中并没有专门针对中小投资者保护体系的条例,例如股份制改革后,企业的决策应该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按照控股的比重确定权威,中小投资者基本没有途径行使合法权益。另外像中小投资者的基本民事赔偿以及合法权益保护法在证券法律中并没有涉猎,对中介机构的约束条例和民事赔偿机制并没有民事损害的具体界限和赔偿机制。同时,由于证劵监管体系的缺失,导致了我国证券交易中不良现象的频繁发生,对与不正当的证券交易行为,政府的执法部门普遍呈现出监督效力低下的状态,一是由于市场环境变化,证劵交易的市场呈现波动性,另一方面是执法过程中无法可依,也就是体现在证券监管体系缺乏有效的法律支持。由于股东权益以及执行权利采取的是董事会制度,因此在证券法律体系内执法中往往只能追究行政责任,有集团或者集体参议人员承担,而一般不追究股权法人的刑事责任,从侧面也体现了证劵监管体系法律支持的不完善性。随着证劵市场的发展,我国积极更新和完善《证劵法》的相关条例,规定了中小投资者权益损害的赔偿办法以及民事责任制度,但是其实际的可操作性很差,并没有取得预期的对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保护作用。

3.3 中小投资者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

中小投资者并不是专业的证劵投资团队,在证劵投资中呈现出一定的盲目性,也由于其自身专业技能、对证劵市场的分析能力的局限性,自身权益的维护受到了极大的限制,甚至在时间和经历上处于投资者的末端。从资金上看,中小投资者明显处于劣势,以国有企业南车集团为例,中小投资者的股权只占11.8%,中小投资者由于自身资金的劣势地位,并不能与机构投资者相比,投资机构与中小投资者相比有明显融资的便利性,中小投资者以个体为单位,在信息的收集、财富的扩展、数据的分析方面具有极大的局限性和盲目性。而证券市场是一个典型的数据型市场,具有信息不对称的特点,上市公司的企业控股人具有收集信息和企业融资信息的先天优势,能够接触到上市公司最核心的企业发展经营数据,对信息的披露和有效信息的利用具有雄厚的技术实力。然而中小投资者对证劵市场的信息的获取处于弱势地位,无法利用有效的、真实的证劵信息。利用股权霸权的地位,操纵股价的不法现象时有发生,因此必然会导致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损失,外加上政府对证券监管的不完善性,很难在短时间内获取企业内部股市操纵的资料,这些因素导致了中小投资者只能作为股市价格的被动接受者而不是经营者,因此中小投资者的弱势地位明显。

4 我国基于证劵监管对中小投资者保护的现行手段分析

4.1基于《证劵法》的法律手段

《证劵法》是我国针对证劵监督的专项立法,对证劵市场的发展具有约束和引导的作用,强制将证劵市场的运行纳入法制轨道,证劵市场交易的参与主体要遵循《证劵法》的相关规定规范经济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要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我国证券监管的基础是法律法规,形成对证券市场核心的监管体系,运用法律手段保障证劵市场经济活动中避免出现消费欺诈、股票价格垄断、恶性投机等现象,维护所有证劵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证券法》也体现了偏重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其涉猎的范围很广,并且随着证劵市场的发展,不断添加新的内容,其规范的内容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证劵监管的直接法规,主要是对上市公司证劵数据的规范和管理,保证证劵数据的公开性和真实性。另一类是证劵交易市场管理范围,与银行法、公司法、会计法等相关法律相互依靠、相互挂钩,以证劵法为核心构建立体的证劵监管体系。

4.2 基于政府宏观调控的经济手段

经济手段属于间接手段,通过出台宏观调控政策,实现对证券市场运行的影响、引导或者牵制。

我国政府当前宏观调控的经济手段主要有三个:

一是金融信贷手段,也就是货币政策,是经济手段中对证劵市场运营影响最大的方式,例如:在股市低迷的阶段,政府通过放宽信贷的额度和信贷标准、降低准备金率、降低贴现率等等,也就是货币救市的原则,增加货币的供应量,从而降低股市的波动,使其处于可控的范围内,避免出现股市崩盘的问题,对投资者造成巨大的损失,反之,则进行货币紧缩的政策。货币政策能有效的控制股市的非規律性波动和投机过度。

二是稅收政策。税收是国家财政的主要来源,也是扶植和抑制企业发展的重要手段,例如:国家降低税收鼓励和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抑制高能耗、高污染企业的发展。在证券交易范围内主要体现在证券交易税,税率和税收结构的改变直接造成证券交易成本的变化。

三是行政手段。行政手段存在世界各国的证券交易监管体系中,行政手段指的是政府部门采取政策、制度、市场调控等方法对证券市场进行直接调控,对证劵交易市场的现状直接制定管理方针和政策,行政手段的执行部门是政府,因此具有强制性和直接性。例如在证券发行上采取上市审批的制度,是一种行政控制的常用方法,可以实现政府对证券规模的整体掌控,控制证券交易市场的稳定,对于风险股市采取紧急闭市。

4.3 基于证劵市场监管的自律管理

自律管理是上市公司内部的自我管理,自我管理是政府监管与企业内部监管的结合,一般情况下企业内部的监管要高于政府监管,政府监管和《证劵法》是自我监管的基础,自我监管相对有较多的借鉴基础,欧美国家上市公司自我管理体系的构建相对完善,具有借鉴意义。在政府监管没有成为主导力量之前,证劵市场主要靠的是自律管理,这也是上市公司内部管理必须存在的职能部门,与政府监管是从属关系,自我管理也是政府监督的对象。

5 结语

本文从证劵监管的角度分析了当前我国中小投资者的保护现状,证劵监管体系的构建不够完善,主要体现在证劵监管体系的不完善、证监局执行效力低下、中小投资者处于弱势地位等几个方面,根据当前证劵监管的现状,为保护我国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利,必须完善金融类消费品消费者的权益保障法,尤其是加快证劵市场的法制体系的建设,针对国内证劵市场监管的问题,及时的更新法律的相关条例,促进配套法律的构建,如针对我国中小投者的保护,出台《证券投资者权益保护法》、《内幕信息公开执行文件》等等,构建立体的证劵监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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