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本出资的可行性分析与立法建议
2016-01-05赵圆
赵圆
[摘要]目前理论学界争论的焦点问题在于人力资本出资上,本文从分析了该提议的可行性,并评价了《公司法》中人力资源成本出资方式,最后对我国的人力资源成本立法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
[关键词]人力资本出资;可行性分析;立法建议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918(2015)21-0072-02
一、引言
我国法律对人力资源成本投资也持否定态度,否定的理由多是因为理论基础上的缺陷,认为人力资源成本投资在评价上存在阻碍,无法确保安全可靠交易的实现。而对人力资源成本作投资持否定态度的原因为,人力资源成本作投资无对应实有财产,资本不实会威胁到交易安全。那么人力资源成本作投资真的就没有立法意义和实践意义吗?下面本文着重探讨人力资源成本作投资的立法意义和实践意义,并提出相关立法建议。
二、人力资源成本作投资的可行性
某些学者对人力资源成本作投资持表示反对,认为人力资源成本作投资评估困难,不利于安全交易的实现。对人力资源成本作投资持否定态度的原因为,人力资源成本作投资无对应实有财产,资本不实会威胁到交易安全。此外人力资源成本作投资难以用货币量化,其价值一般通过评定绩效来确定,这种评价存在一定的主观性和变化性。但是仅仅将以上两点作为反对人力资源成本作投资的缘由显然是站不住脚的,鉴于人力资源成本作投资难以践行市场中的资本原则,认为人力资源成本作投资会威胁交易安全、难以保障债权人合法权利,从表面上却是合乎道理,实质上这样的观点是完全可以反驳的。
首先,公司在市场交易活动中,承担民事责任必须已全部财产作为担保,公司能力的高低与公司实际共有财产多少息息相关,企业注册并成立之初,成本投入之后财产会有所增加,这使得企业在实际经营过重将将资产与负债的关系进行循环转化了,经过这一样一个转化的阶段,企业的偿债能力与支付能力是呈现房比例关系的,并不是公司成立时出资多少所决定的。从这个层面上来说,公司对照承担负债的能力与以何种方式出资关系不大。而人力资源成本作投资的形式属于无没有实际资本财产的范畴,这样会严重打击并损害公司现有财产和公司偿债能力和支付能力,削弱对外承担责任的能力。从法律角度上看,法院在遇到人力资源成本作投资问题纠纷时,无法向对待实有财产那样对待人力资源成本作投资,人力资源成本作投资在某些复杂因素下与企业的实际物质资本是不能相提并论的,也无法从企业的营运中获得收益。此外,与人力资源成本作为投资的问题相似,以技术入股、专利入股等也会出现这样的问题。技术和专利由于存在秘密性和独一性,一旦公开,就无所谓价值,但是不足以成为阻碍人力资源成本作投资成为法律条款的理由。
其次,《公司法》应该设立和保护债权人利益,确保人力资源成本作投资过程中不会出现危害交易安全的现象出现。从现代企业制度来看,保护债权人利益是维护交易安全的重要内容,而逐渐放松公司成立的限制也是现代市场经济对公司现代化发展的必要要求。债权人将资金投入公司之后,一般会将关注的中心放在公司的现有实际财产和负债数额上,并不会对公司的出资方式和注册成本关注太多。但是从另一个方面来看,债权人全面了解了公司的出资方式,在投资交易过程中便会保持更保守态度。《公司法》可以引入与现代企业资本制度相配套的人格否认制度,当债权人发现或怀疑出资者采用人力资源成本作投资而获取非真的出资消息时,债权人有权向提出诉讼,追究出资者的责任。
最后,以发展的眼光看待人力资源成本作投资。虽然人力资源成本作投资在理论上却是站不住脚,但是这并不能成为否定其存在的理由和依据。本文认为否定人力资源成本作投资的观点存在片面性。原因有二,其一理论评估上的困难与出资方式是两个不同性质的该男,评估上的困难,完全可以从法律的角度诠释,并预设一定的评判标准和法律依据,则样可以减少评估环节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其二,公司法虽然具有一定的公法性质,但是仍然保留了一定的“私法”性质。尤其是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的不断向前发展,公司法的公法性质会逐渐被削弱,并增添更多的“任意法”的概念。公司法的“任意法”的体现更多体现的是出资方式的多元化发展,股东选择的范围更加广泛。此时公司法可以推出一些法律规定来约束那些弄虚作假、虚假出资或出资不实的行为。因此在人力资源成本作投资问题上,法律不能因噎废食而一味否定该项出资方式的可行性。
三、我国现行《公司法》中人力资源成本作投资方式的评价
我国新的《公司法》于2005年10月27日修订并通过,新的《公司法》借鉴了国外先进的立法模式和理念,以中国现实国情为基础,从而制定出符合国际市场经济发展趋势的新型《公司法》。以往的《公司法》在出资方式上存在一些问题,对人力资源成本作投资仍然持有否定意见,这种保守的态度阻碍了人力资本的进一步发展。新的《公司法》在出资方式上呈现多元化发展趋势,并在第27条、83条中使用较为灵活贴切的语言承认了人力资源成本作投资方式,使其在市场经济交易活动中成为可能。新修订的《公司法》将第五、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列入出资方式的范畴,只要这些出资方式能够以货币的形式估价。同时法律也规定了一些不能做出出资的财产,在出资过程中要进行财产核实审查,不能低估或高估。
可见新的《公司法》对人力资源成本作投资持承认态度,但是对具体的出资方式还是做出了一定的限制,在限制上却没有给出切合实际的理由,尤其是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步成熟的前提下,“私法”性质的《公司法》越来越明显。因此对人力资源成本作投资进行限制,是对当前我国丰富劳动力资源没有得到充分利用的一种忽略。此外人力资源成本作投资可以作为科学有效利用我国丰富劳动力资源的一项重要途径,解决当前我国劳动力资源利用率低下的问题。
四、我国人力资源成本作投资的立法建议
人力资本目前在资本市场占有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从价值的角度来评判,人力资本是最有升值空间、最稀缺的资源,他可以作为作价入股的条件。但是我国的《公司法》虽然承认这样一种出资方式,但是针对人力资源成本作投资缺少详细的法律规则。为此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给我国的人力资源成本作投资给出立法建议:endprint
第一,明确人力资本范围。我国的《公司法》中应该将人力资本的定义明确,做到内涵准确,有法可依。而明确人力资本范围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一是明确人力资本股的注册登记相关概念和程序;二是规定人力资本股在总股份中的占有比例。明确这两点后,公司经营过程中营业执照中的人力资本数额和比例是经过法律认证的,可以作为保障交易安全的重要凭证。由于人力资源成本作投资方式具有无形性和非处分的特点,为了避免人力资源成本作投资会对债权人利益产生损害,应该事先对人力资本占有最高股份比例做出明确的限制。
第二,构建科学高效的人力资本评估体系。意识构建完善的人力资本投资预算、会计核算、效益评估等体系,以强制性评估作为准则,对人力资源成本作投资的评估由专门的机构和法定的规则完成,切勿出现自治契约和自行评估,以免有不良企图的人“上下其手”、“掺水评估”。
第三,对人力资本投资身份做限定。在人力资源成本作投资者的身份限制方面,一般为技术型人才、专业人才以及拥有特殊经营才能的管理者,而在普通职工中有特殊风险的人员也可以纳入人力资源成本作投资者范畴,以股份激励的方式调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
第四,完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人力资源成本作投资虽然可行性较强,但是必须要制定一系列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才能对人力资本效能发挥监督和约束作用,从而最大限度地利用劳动力资本。因此在立法环节,要健全法人治理机制,明确划分公司内部组织结构,对公司内部管理结构进行改造和经营管理,将股东、董事会以及经理人的三方权利和义务划分明确。然后制定完善统一的章程,来约束人力资本,避免人力资源与企业管理层出现权力争斗。
五、结束语
人力资本是贮存在身体中可供使用并迅速发挥和增长价值智慧与体能的综合,是值得人们长期投资的资产,对于人力资源成本的投资远远高于非人力资本投资收益增长快得多。劳动者升级为资本家并不是简单意义上的公司股份分散而导致的,而是由于劳动者凭借自己的知识价值和技能得出的结果。知识和技能多半是投资的产物,这种产物与其他人资资本的完美结合是提高国家生产力水平的关键途径。但是人力资本在法律上一直没有合适的位置,很多国家禁止使用人力资源成本作投资。其实我国现代《公司法》应该适应社会发展的潮流,承认并引入人力资源成本作投资法,明确人力资本范围,构建科学高效的人力资本评估体系,限制人力资源成本作投资者,完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这样才能促进《公司法》更健全。
(责任编辑:封丽萍)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