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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的路径选择

2016-01-05彭英

时代金融 2015年35期
关键词:可兑换探索

【摘要】2015年,我国将稳步实现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不同于传统的完全或可自由兑换的概念,未来我国将努力实现的是有管理的可自由兑换。即,在实现人民币资本项目可自由兑换后,将继续对资本项目交易进行管理,但管理的方式和手段会发生较大变化。外汇管理多数情况下将取消事前审批要求,有效的事后监管和宏观审慎管理制度将建立。为此,本文对新要求下如何推动实现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进行了探索。

【关键词】人民币资本项目 可兑换 探索

一、资本项目可兑换的现状

(一)资本项目管理的主要手段

目前,资本项目管理主要形成了5类管理手段。一是主体资格限制。对主体资格设定门槛,在主体经济类型、行业属性、股权关联等方面提出资质要求,在事前规避可能发生的风险。二是额度控制。从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角度,结合企业财务状况和跨境资金流动形势,对主体资金流动和汇兑进行限额控制。三是期限控制。对涉及多个部门、多个阶段的业务,规定一定的业务办理期限,及时掌握主体业务办理情况,保证交易真实合规。四是业务流程控制。通过控制流程,体现业务办理的衔接递进关系,规范业务办理,实现信息相互印证,防范异常行为。五是资金流向控制。直接限制或规定资金的流动范围或流动方式,或通过统计监测手段监控资金流动路径,控制和引导跨境资金流动。实践中,往往借助专户管理掌握资金流动路径。

表1 资本项目主要管理手段和管理内容

(二)资本项目可兑换的程度

目前,除少数项目完全不可兑换,或实行一定限制部分可兑换外,绝大多数已实现完全可兑换,并形成了以登记管理为中心、以额度控制为辅助,重在事中事后监测的管理体系。

一是直接投资管理。除以下两个方面外,已实现完全可兑换:直接投资前期费用汇出入存在额度限制和账户有效期限制;境外放款业务仍存在主体资格和额度限制。外汇局主要通过银行办理外汇登记,实现间接监管。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获取交易数据和存量权益数据,实施事中事后监测管理,外商直接投资资本金实行意愿结汇。

二是跨境担保管理。已实现完全可兑换。对内保外贷和外保内贷实行登记管理和事后核查,登记环节仅进行程序性审核,银行对内保外贷资金用途,跨境担保购付汇和收结汇业务及交易背景履行真实性审查责任。

三是境外上市外汇管理。已实现完全可兑换。通过办理外汇登记获取企业基本信息和境外上市或股权变动信息,设置外汇专户和人民币专户,监控资金流向。银行对资金用途进行真实性审查。

四是外债管理。实行较严格的规模控制,实现部分可兑换。外商投资企业外债实行“投注差”管理,中资企业和金融机构短期外债实行指标限额管理,长期外债由发改委审批,且中资企业外债原则上不得结汇使用。业务办理实行登记管理,事后进行全口径统计监测。

五是证券投资外汇管理。可兑换程度较低。主要途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RQFII)及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QDII)。外汇局批准单个合格投资者的投资额度,对投资资金专户管理,根据资金类型开立外币账户和人民币账户,对汇入和汇出资金分别实行最低限额和最高限额管理。

六是个人资本项下外汇管理。存在较多的事前审批事项,可兑换程度较低。完全不可兑换方面包括:境内个人境外购买自用房地产,境内个人境外直接投资,境内个人境外衍生金融工具投资,境内个人境外贷款;部分可兑换方面包括:境内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境内个人境外证券投资,境内个人境外特殊目的公司投融资,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及境外个人境内购买商品房和证券投资。

二、资本项目可兑换前沿实践和评价

近年来,为稳步实现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人民银行及外汇局进行了许多大胆的探索实践。特别是,上海自贸区试点以来,在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中出现了两种不同的路径:一种是在岸可兑换,一种是离岸可兑换。

(一)在岸可兑换

这种模式是基于现有外汇管理体制,采用渐进式的政策调整方式,逐步放宽政策管制,分项目或分主体等实现资本项目可兑换。一是从项目上,大幅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简化业务流程,弱化额度控制,建立登记为中心的管理体系。二是从主体上,试点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通过“两个账户,一个通道”实现对跨国公司外汇资金的在岸归集和有限联通。三是加强宏观审慎管理理念在外汇领域的运用,在部分地区试点外债比例自律管理,对中外资企业外债实行统一的审慎管理。四是探索资本市场改革。试点“沪港通”,允许香港和内地投资者通过当地证券公司(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股票。

(二)离岸可兑换

2014年,人民银行批复在上海地区银行实行分账核算业务,建立自由贸易专用账务核算体系(Free Trade Accounting Unit),探索离岸可兑换模式。一是区内居民和非居民机构及个人,都可以开立自由贸易账户(简称“FT账户”)办理业务。二是区内与境外之间(“一线”)资金自由往来,FT账户之间以及FT账户和境外账户之间资金可以自由划转。三是FT账户与境内其他银行结算账户之间(“二线”)的资金,按跨境业务实施管理,实行有限渗透。四是区内企业自由或按实需结售汇,风险头寸在区内或境外平盘。五是区内企业、非银行金融机构和提供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的金融机构,可以从境内(含区内)融资,也可以从境外融资。境外部分采用境外融资杠杆率、风险转换因子和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的方式进行管理。

(三)评价

两种模式各有特点,但最终目的都是实现人民币在岸可兑换。在岸可兑换立足于已有的外汇管理体制,管理上具有延续性,更易于与本国经济金融运行状况、政策调整节奏保持一致,因而改革更加具有主动性。离岸模式的可兑换除了实现可兑换目标外,还有推动人民币国际化的战略导向。且通过推动离岸中心建设,可积累可兑换经验,倒逼国内改革。因此,两种模式在目标上具有一致性,在实施中具有互补性,可同步发展。从改革实践中,也可以看出,在推动实现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过程中,一是改革方法上,可以多点结合,由点及面。通过多种形式的改革试点,探索资本项目可兑换的路径,逐步在全国推广。二是管理手段上,弱化主体资格、额度、期限等控制,简化业务流程,加强统计监测和资金流动监控,是伴随资本项目可兑换外汇管理的发展趋势。从国际经验看,实现可兑换并非放手不管,对金融跨境交易进行监控、对短期投机资本进行适当管理仍具有必要性。三是具体方向上,未来推动的重点在个人资本项目可兑换和资本市场开放,同时,应更加注重宏观审慎管理理念的运用。

三、进一步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的政策建议

(一)放宽境内外个人投资限制

一是对于境内个人境外投资,可根据投资者净资产和信用等资质情况有限度放开。净资产达到最低标准要求,未纳入外汇业务“关注名单”且征信记录良好的个人投资者,可通过银行办理外汇登记,开立相应专户,自主进行境外证券投资、实业投资和不动产投资等;净资产达到最低标准要求,外汇业务办理有瑕疵或有不良征信记录的个人投资者,可在一定额度内进行相应境外投资。净资产未达到最低标准要求的,按现有途径开展境外投资。二是对于境外个人境内投资,进一步拓宽资本市场投资渠道。可根据资本市场开放进程,允许其通过境内银行办理投资登记,开立投资专户,自主投资境内资本市场。

(二)逐步开放资本市场

一是分阶段开放境内资本市场。第一阶段,逐步放宽或取消QFII、RQFII及沪港通额度,放松合格投资者资质要求,但保留对投资产品种类的限制,鼓励境外投资者中长期投资。第二阶段,将境外投资主体由合格机构投资者扩大至普通机构及个人投资者,逐步取消QFII、RQFII管理。对投资总规模、当日钆差限额、单个投资者准入资格及持股比例等分别设限管理。第三阶段,弱化规模控制,扩大可交易证券品种范围。允许境外投资者投资股指期货及其他短期性、套利性金融衍生产品。其中,对中长期投资性质的股票及用于套期保值的股指期货,可通过资本利得税等价格调控取代数量管控;对其他短期性、套利性金融衍生产品,通过对投资总规模及跨境资金净流动的限制防范套利风险。二是逐步放宽境内投资者投资境外资本市场。现阶段,可在放宽QDII及沪港通额度基础上,不断降低投资者资质要求,允许净资产达到一定规模以上的境内投资主体直接通过境外证券机构投资海外证券市场。未来,可取消QDII管理,允许境内投资者投资直接投资境外资本市场,外汇局可根据跨境资金流动形势,通过恢复规模管理和主体资格限制等临时措施进行调控。

(三)强化事中事后监测管理

资本项目可兑换是一个动态过程,与之相对应的是资本项目管理手段的变化和资金双向流动的加剧,为此,要改变传统的管理思维,强化事中事后监测管理。一是进一步推动资本项目简政放权。取消境外放款主体限制,放宽额度限制,允许境内企业对境外不具有股权关联关系的企业放款,境内企业累计放款额度不得超过其所有者权益的100%。二是加强监测分析机制建设,建立流程化的监测分析体系。重事前审批阶段,事中事后监测更多依赖个人主观能动性的发挥,监测效果参差不齐。重事中事后监测后,有必要对监测流程进行标准化,对监测方法进行格式化,对监测内容进行指标化,提高监测分析效果和效率。三是加强监测分析系统建设,建立全面的数据采集渠道。数据是基础。要兼顾流量数据和存量数据采集,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数据采集,部门内和部门外数据采集。目前,仍然要进步一步优化跨境资金流动监测分析系统的功能,保证数据准确性、提高数据运行速度、优化功能界面。四是加强监管方式探索,实行多样化的主体分类管理方法。实现可兑换后,对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的管理界限将更加模糊,有必要进一步探索实施主体监管。由于政策“红线”逐渐消失,传统的基于主体违规的外汇检查处罚面临依据不足、取证难等问题,应从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的角度出发,实行风险提示、约见谈话、窗口指导、核查检查等多种手段。

参考文献

[1]刘克,王元龙.关于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的战略问题[J].国际金融研究,2006(3).

[2]王元龙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与国际化的战略及进程[J].中国金融,20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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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吴念鲁,杨海平,陈颖. 论人民币可兑换与国际化[J].国际金融研究,2009(11).

作者简介:彭英,现工作于中国人民银行济宁市中心支行外汇管理科,擅长外汇政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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