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与标准的融合和博弈
2016-01-03刘荣
专利与标准的融合和博弈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科技的发展,知识产权已成为衡量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标志之一,其地位和作用日趋显著。专利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作用更是举足轻重,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标准许可化、标准国际化已成为大势所趋。专利与标准的融合以及应用与实践恰逢其时,融入先进专利技术使标准得以创新,同时依托标准实施平台,专利得以更快速推广和应用,标准通过引导市场来指导后续技术研发。
专利与标准的有效融合不仅可以支撑产业的发展,而且正在以需求引领标准更新换代、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促进经济发展。《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规定:制定和完善与标准有关的技术政策,规范将专利纳入标准的行为,实际上从战略纲要的角度,指出以标准促进技术创新、以专利赢得标准制定权,是加快我们经济结构转型的必由之路。在2015年发布的国家标准化的体系建设发展规划中也提到标准与专利的问题,就是要加强专利与标准相结合,促进标准合理采用新技术,推动科技、专利、标准同步研发的新模式,助力企业实现新发展。国内外的一些企业已经有了运用创新专利与标准融合发展的成功的案例,一个是国际上的高通公司,一个是我们的海尔,他们充分利用创新技术,把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利用这种融合发展的模式占领技术至高点,并获得了可观的经济效益。
专利与标准的融合是社会发展的需求,更是社会发展的必然,是实现技术创新成果专利化、专利标准化、标准国际化的新途径,也是我们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2009年11月,国家标准委就公布了《专利与标准管理的规定》;2013年12月,国家标准委联合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规定》,实际上从技术层面和研发层面上,规范了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要求。专利与标准的融合已成为业界的热点。
标准和专利都是技术的载体,具有技术创新、推动创新成果的传播和应用的作用。但是两者也同时具有保护相关主体的经济利益的作用,这也是分歧所在。标准是经协商一致的、重复使用的文件,是公开的文件,尤其是强制性标准是法律规定必须实施的。专利是受法律法规保护的、享有专有权的发明创造,专利权是一种专有权,这种权利具有独占的排他性,非专利权人要想使用他人的专利技术,必须依法征得专利权人的授权或许可。标准是成熟技术、兼容技术、通用技术,专利是创新技术、专有技术,这两个价值取向是有冲突的,两者结合在一起必然产生一些冲突。按照专利法,专利权人随时可以要求法院给予标准禁令,那么这个标准就无法实施。按照标准化法,标准是免费使用,标准中的专利费就无法给予,专利权方利益会受损。因此,要在公权和私权之间做平衡,既维护公权、保护私权,同时也要对进入标准的私权进行规制,对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规制的偏向。在公权和私权平衡点选择上,标准需要结合自身特点与发展策略,制定灵活的专利政策。
专利与标准的博弈,是当前世界发展的重要趋势,标准的背后是专利,专利的背后是市场,而市场的背后就是巨大的经济利益。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专利以多元化的表现形式向技术标准渗透,专利向技术标准转化。作为公共机构的标准化组织,带来了两难的棘手问题,如何在推进标准制定过程中,既尊重专利权所有人的权益,又确保其标准用户的权益。因此,正确认识并协调处理专利与标准的关系,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要尽早制定专利与标准相结合的策略,平衡两者的利益,同时通过标准的聚焦放大作用,不断将技术优势转化为竞争优势,将竞争优势转化为市场优势,最后在市场中创造新的价值。
(本刊编辑部 刘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