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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政策下企业间直接借贷融资研究

2016-01-01王晓飞

财会学习 2016年13期
关键词:营改增风险

文/王晓飞



“营改增”政策下企业间直接借贷融资研究

文/王晓飞

摘要:“营改增”政策实施后,原来运作良好的企业间借款突然无法正常开具发票和纳税申报,随之带来了一系列问题。通过对相关政策研究,发现企业间直接进行资金借贷存在很大的政策风险,需采取妥善措施积极应对,以降低企业经营风险。

关键词:营改增;企业间借贷;风险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在现有金融环境下,企业间为了经营发展,相互之间融通资金,特别是关联企业间直接借贷也时有发生。随着“营改增”政策实施,原来运作良好的企业间借贷突然出现了大问题,贷款人既无法正常开票收息,也无法准确纳税申报。同时,借款人因无法取得合规发票,利息支出也不能在税前列支,给借贷双方带来了很大的税收风险和管理风险,这是一个急需尽快解决的问题。

一、政策风险

在实际工作中,“营改增”政策实施前,在借款合同中将利率约定为费率,在地税局代开发票时将利息开具为资金使用费,在一定程度上规避了企业间借贷行为。但税务机关在检查时,仍然将这种资金拆借行为认定为资金借贷,并按照金融业征收各项税费。贷款为金融机构专营业务,接受国家相关部门严格监管,贷款人作为非金融企业,因取得不了经营资质,工商登记范围也增加不了贷款业务,受政策影响,直接发放贷款将形成较大风险:

(一)《民法通则》和《公司法》规定: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二)《贷款通则》规定:贷款人经营贷款业务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

(四)工商咨询热线12315明确答复:企业必须按照登记范围开展业务,经营范围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办理工商登记变更,超范围经营的,一经发现,定严肃查处。

二、面临的问题和困难

首先,企业因不具备发放贷款资质,工商登记经营范围无贷款业务,直接发放贷款属超范围经营,借款合同为无效合同,相关权益得不到司法保障。

其次,在“营改增”政策实施后,企业作为增值税纳税人,在超范围经营外,又增加了无法准确纳税申报和开具发票问题。

第三,主管国家税务局明确要求企业先按照规定增加工商登记经营范围,再变更税务登记,然后按照规定开具发票和纳税申报。由于企业无法获得贷款资质,也就无法变更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后续工作也就无法进行。

三、企业间借贷几种通行做法

目前,实际工作中企业间借贷通行做法主要为:企业间直接借贷、财务公司贷款、资金信托和委托贷款四种方式。

(一)企业间直接借贷。企业间直接借贷手续简单,操作灵活方便,但属于法律禁止事项。在司法实践中,一旦发生纠纷,法院会认定借款合同为无效合同,一般只会保护借款本金,其他利益能否获得法院保护具有不确定性。

(二)财务公司贷款。企业集团在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后,方可设立财务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对财务公司的设立、最低注册资本金、从业人员以及监管内容和指标作出了具体要求。财务公司为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范围广,是集团性企业成员间资金调配、借贷业务最好模式,但设立、运行难度大,要接受金融监管部门的严格监管。

(三)资金信托。通过资金信托业务,委托人可以按照自己要求,以一定利率、期限和条件,通过信托投资公司向第三方拆借资金,按照约定利率收取利息,并向信托投资公司支付费用。目前,市场上信托投资公司收取的费率为1‰-1.5‰,并需要缴纳借款资金的1%作为信托保障基金,费用下调空间小,总费用较高。

(四)委托贷款。

通过委托贷款,委托人按照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委托银行代为发放贷款,并监督使用和协助收回贷款。银行只提供金融服务,收取服务费,不承担贷款风险。目前,委托贷款为关联企业、上市公司对外贷款最常用方式。据人行统计,2014年1月至8月,全国新增委托贷款1.65万亿元,占社会融资规模的14%。

市场上,委托贷款手续费大多为贷款本金的1‰-1.5‰,或者利息收入的5%左右。由于委托贷款不占用银行信贷资源,银行不承担贷款风险,并能获得较高中间业务收入,故手续费下降空间较大。

四、建议及注意要点

相比较而言,企业间直接借贷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建议不予采取;财务公司贷款是集团企业和关联企业资金拆借的最佳方式,但非短期内可以设立运行,建议加强研究,具备条件后可以实施;资金信托虽然便捷可行,但是费用较高;委托贷款既合法合规,又方便快捷,容易操作,同时费用较低,故建议企业对外资金拆借时优先采用委托贷款方式。在办理委托贷款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发放委托贷款时,必须委托贷款资金先到位,后发放贷款。委托贷款可以分次发放,一般不受贷款额度限制。

(二)贷款风险由委托企业自行承担,银行不承担贷款风险。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和贷款条件可由双方商谈,并签订书面合同。

(三)发放委托贷款时,可以要求提供担保或抵押,提供担保或抵押的应签订书面协议。

(四)要充分考虑市场行情和风险溢价,合理确定利率水平,避免税收风险。

(五)要结合借款企业的实际情况,统筹考虑资本弱化问题。

作者单位:(黄河水利水电开发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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