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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销合作社在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建设中的作用

2015-12-31胡正塬毛飞窦勇艾永梅徐雪峰孙炳耀

中国经贸导刊 2015年36期

胡正塬 毛飞 窦勇 艾永梅 徐雪峰 孙炳耀

摘要:以供销合作社为主体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是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一大特点。作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构建的主力军,供销合作社开展了农业社会化服务、构建多元农业经营主体之间的链接、搭建农村生产生活综合服务平台、推动现代化农业(农村)流通网络、开拓农村普惠金融。由于服务不充分、组织不成体系、政策手段缺失、组织“四不像”欠缺应有法律地位等问题,严重掣肘着供销合作社系统功能的发挥。强化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建设的出路,在于加强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增加中国供销合作银行、基金和保险等政策工具和手段,启动供销合作社遍布全国农村的“惠农之家”综合服务平台建设。

关键词:供销合作社 合作经济 现代农业经营体系

一、供销社系统是现代农业经营体系构建的主力军

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15年4月发布《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再次强调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和供销社改革。供销社改革将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构建提供强劲动力,并可望成长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中的中坚力量。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是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的客观要求,是推动我国农业现代化稳定农业生产的重要举措,是提高农业生产效益和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支撑,是解决“谁来种地”难题的迫切需要。合作经济是中国共产党本原核心理念之一。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我党就在根据地、解放区支持农民发展合作社。上世纪50年代上半期的合作化运动推动农村迅速、普遍地建立了生产合作、信用合作和供销合作组织。经过公社化及计划经济的曲折变迁,供销社逐渐失去合作性质。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以来,个人及市场作用明显加强,集体经济减弱。农民合作社的发展,让供销合作社恢复合作性质,承担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建设的重任,体现了共产党本原理念。

在改革过程中,中央多次要求供销社恢复合作性质。1982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恢复和加强供销社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和经营上的灵活性”。并提出试验“基层供销社恢复合作商业性质,……县级供销社改为基层社的联合社”。1993年中央十一号文件重申“供销社要按照合作社原则,尽快办成农民的合作商业组织”。199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明确“供销合作社是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2009年《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再次重申供销社“坚持合作制基本原则”。2015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重申“坚持合作经济基本属性”。供销合作社恢复合作性质,紧密联系农民,把合作因素注入农业经营体系,成为其中的中坚力量,不仅表现我国农业经营体系的现代化理念,还表现出社会主义的理念。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就是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加社会主义农业经营体系,这就是中国特色的农业经营体系。

二、供销合作社全面推动现代农业经营体系

供销社成立于1954年发展至今已有60年,在不同发展时期都有着不俗的表现。在计划经济时期曾在涉农流通中发挥主导作用,上世纪80年代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供销社面临新情况与新问题。截至2014年底,全系统实际从业人员214.3万人,当年销售总额37646亿元,汇总盈利354.4亿元。其中农业生产资料类销售额6941.1亿元,日用消费品类销售额11392.8亿元,农副产品类销售额6591.9亿元,再生资源类销售额2299.1亿元。农资经营约占全社会经营总量的70%,农村日用消费品销售占全社会农村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例超过10%,农产品批发市场交易额占全社会农产品批发市场交易总额的20%左右。

(一)供销合作社积极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

供销合作社围绕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创新服务方式,拓展服务领域,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中发挥作用较为明显。主要表现在:大力推进农业服务规模化。利用自身组织完整、网络健全等优势,由基层社与村两委共同组织,为农民提供耕、种、管、收、加工、销售全程托管或几个环节的半托管服务;围绕农民需求提供综合服务。在村级综合服务中心,开展日用消费品销售、农资供应、农产品购销、废旧商品回收,还提供多种便民服务;依托农资经营网络提供农业科技服务。将公益性与经营性、科技服务与物资供应结合起来,通过庄稼医院等广泛开展测土配方施肥、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技术咨询和培训等科技服务。

(二)供销合作社努力构建多元农业经营主体之间的联系

各级供销合作社整合利用优势资源,打造产加销一体化的产业链条,密切与农民的利益联结机制,引领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主要表现在:大力发展社有企业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截止2014年,供销社系统共有各类法人企业19420个(不含基层社),拥有各级政府和省以上有关部门认定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2422个,带动农户1746.4万户;培育新型经营主体。截止2014年,供销社系统组织农民兴办的各类专业合作社114326个,入社农户1238.1万户,还大力组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和农民合作社联合社,改造新建新型基层社,建设为农服务的新型经营主体;强化“一网多用、双向流通”服务功能。实施“新网工程”与农民合作社、农产品基地的对接,通过建立“企业+基地+农户”的产业化经营模式,将企业与市场、产加销连接起来,实现农业产业化经营。

(三)供销合作社着力搭建农村生产生活综合服务平台

总社于2006年开始在全系统实施“一社两店入村服务工程”,提出要实行“一个平台、多家利用”,吸纳各个部门通过综合服务社开展为农服务,逐步把综合服务社办成多功能的农村综合服务社,并于2011年颁布和实施了我国农村综合服务社管理的首个标准——《GH/T1069—2011农村综合服务社规范》。截至2014年,供销社系统农业生产资料、日用消费品、再生资源与农副产品、烟花爆竹、医药连锁企业6732家,拥有配送中心12397个,发展连锁、配送网点105.5万个。在农村社区综合服务社建设方面,供销社系统共建立综合服务社(中心)33.7万个。

(四)供销合作社强化构建现代化农业流通网络

农资销售、农副产品、日用品及再生资源回收是供销合作社的四大业务板块。近年来,供销系统流通设施建设和经营服务网络快速发展,布局日趋合理完善。截止2014年,供销社系统拥有基层社经营网点32.5万个,主管、领办各类社团组织17528个,建立商品基地37197个,各级供销合作社所属事业单位300个。供销社系统发展连锁、配送网点105.5万个,覆盖全国80%的乡镇和40%的建制村,初步形成了县有配送中心、乡有综合超市、村有便利店的连锁经营网络,同时,引领有机生产和消费,截止2014年,通过有机、绿色、无公害等认证的专业合作社26590个。利用供销合作社的网络和产品资源优势,以农产品和农村电子商务为重点,线上和线下相结合,全国供销合作社电子商务平台和区域型、专业型电子商务平台相支撑,正在形成特色鲜明的电子商务经营服务体系。

(五)供销合作社探索开拓农村普惠金融

近年来供销合作社积极参与金融服务,呈现出参与主体多元化、组织形式多样化、金融产品灵活化的特点。主要包括:与金融机构进行业务合作、参股金融机构和内部设立金融机构等方式,积极探索合作金融。一些地区的供销合作社组建小额贷款公司、建立担保公司、参与农村商业银行或村镇银行、设立资金互助组织或在农民合作社内部开展资金互助,探索供销合作社金融服务“三农”的新形式。截至2014年底,全系统共有小额贷款公司29家,贷款余额近20亿元;担保公司65家,担保金额29亿元;参股农村商业银行或村镇银行24家;领办各类资金互助组织23家,贷款余额1.67亿元;开展资金合作互助的农民合作社469家。

三、供销合作社服务功能的拓展深受“四大”基本问题挚肘

(一)服务不充分,基层社“三位一体”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

涉农流通服务是供销社的阵地,深化内涵拓展外延是其应有的使命,从目前看,涉农服务仍然很不充分,供销社综合改革推动基层社深化“三位一体”,才是解决之道。2006年初时任浙江省委书记习近平就提出了农民专业合作、供销合作、信用合作“三位一体”的构想并指出,“三位一体”是三类合作组织的一体化,也是三重合作功能的一体化,又是三级合作体系的一体化。供销合作社及其基层社需要深化探索建立供销社综合服务平台,成为农民合作金融、联合购销、农技推广等经济活动的载体,并承担农民福利、社区文化等公共服务。

(二)组织体系不完善,基层、县、市、省及全国供销组织联结体系有待进一步贯通

目前,供销合作社的发展缺乏规划,条块管理分割严重,事权人权财权互相打架,管理成本高昂与系统效益低下并存、系统庞杂与体制不畅并存、服务面深广与政策工具缺失并存,从而导致供销系统统筹困难、上下脱节、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首先需要创新体系管理,在完善“中央+省、市、县、基层社”的支撑体系之前,首先解决“扁平化”问题,先行强化两头:一是强化总社的指导管理、政策研究、战略规划、产业布局、区域协调等功能并配置相应政策工具;二是强化基层供销合作社的经营职能和自主性。

(三)政策功能弱,亟待增加政策工具建成政府与农民联系的桥梁

“小机构、大市场”是新形势下供销合作社发挥党和政府与农民密切联系桥梁和纽带作用的重要发展思想。按照政社分开的原则,多数地方供销合作社已经退出政府行政机构序列,成为介于政府和农民之间的一个特殊的市场主体,承担着政府调控农村流通市场、扶持农民进入市场的特殊职能。供销合作社是政府服务“三农”不可或缺的得力助手。由于供销合作社背伏沉重历史包袱、面对复杂的新市场建设,在承担政府委托任务、行使政府授权职能、发挥政府与市场间及政府与农民间桥梁和纽带作用时需要配置一定的政策工具。

(四)组织“四不像”,供销合作社定性“四位一体”明确“四又像”地位

“政府+事业+协会+企业”是供销合作社特有的组织表现形式。几十年来,供销合作社体系几经改变,这四类主体并存的特点没有改变,被称为“四不像”。事实证明,供销社“四不像”机制在带动农村商品流通、服务“三农”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面对涉农服务部门林立、组织定性不明、缺乏立法支持,供销社系统“四不像”问题成为发挥其优势功能的一大问题。涉农服务即有政策性更有灵活性、既需要行政的有形之手更需要市场的无形之手、既需要平等的交换与合作更需要引领与推动,需要综合吸取四类组织的有效因素,兼蓄众长协同发展,支持供销社合作社从“四不像”转型为“四又像”组织。

四、深化改革进一步发挥供销合作社综合服务平台功能

党和国家对供销社综合改革已经有明确目标。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指出,“全面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坚持为农服务方向,着力推进基层社改造,把供销合作社打造成全国性为‘三农’提供综合服务的骨干力量”。2015年中央发文指出,“供销合作社扎根农村、贴近农民……完全有条件成为党和政府抓得住、用得上的为农服务骨干力量,要充分用好这支力量”。要实现中央确定的供销社综合改革目标,需要一些关键的政策措施。

(一)深化为农服务,供销合作社工作需要法律支持

赋予工作法律地位,规范供销合作社管理运行。2015年“中发11号”文指出,“供销合作社……既有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的特点,又履行管理社有企业的职责,既要办成以农民为基础的合作经济组织,又要开展市场化经营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为更好发挥供销合作社独特优势和重要作用,必须确立其特定法律地位,抓紧制定供销合作社条例,适时启动供销合作社法立法工作”。

单独立法的供销合作社在性质上应属于公法人社团。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设立的专业合作社属于私法领域,调整农民个人及其组织的经济行为。供销合作社的目标不是营利,是为农民提供综合服务。立法应当明确供销合作社的公共责任,赋予经营权力,界定它与政府公共权力及资源的关系。供销合作社立法须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相衔接。从现实看,2007年实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在开展合作金融服务及举办联合社问题上存在实际矛盾。农民专业合作法修订也需要提上议事日程。需要尽早厘清“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与“供销社法”之间的关系。

(二)改变财政对农业的补贴方式

加强供销合作社运营政府惠农政策资金的作用。加强供销合作社与其它涉农部门的协同,利用基层社联系农民的优势,协助各部门资金更有效地落地。供销社与各涉农部门在划清界限、明确责任基础上,形成合力。各级政府的有关专项资金,可直接用于奖补供销系统基础设施建设。设立农业发展专用基金,专项用于农业产业化、物流、配送建设;建立农产品价格平抑基金,以平抑农产品价格异常波动。资金来源采取自筹与财政支持相结合;财政支农资金通过供销合作社系统在全国农村流通领域的支付结算网络直接补贴给农民,提高农业补贴的精准性。

(三)创新农业专业化服务,拓展农业专营服务领域

一是赋予供销合作社制造、生产、运营、管理各类农业机械的主体权利。土地流转和规模化种植的发展使农业机械化的需求加大,但目前我国农业机械从生产到供应到管理可谓“五马分尸”,使得我国农机整体使用率不高、地区间农机配置极不平衡,利用方式落后,农业机械的制造管理运营及监督管理的全链条割裂是根本原因,供销社作为提供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的国家队、主力军,应该挑起这副担子。

二是赋予供销合作社系统开展合作金融的主体权利和行业自律规范指导职能。进一步明确并强化供销社金融、非金融及其关联职能。国家鼓励供销合作社开展新型合作金融,需要进一步出台具体的落实细则及政策法规。进一步放宽其系统性合作金融的权利,强化为农服务项目,防止系统性性风险。

三是强化供销合作社牵头的“惠农之家”服务平台建设。进一步理顺工作机制,供销社要积极与民政、教育、医疗、环保、文化等部门协同,划清界限、明确责任、强化协作与配合。积极争取农村综合服务社建设专项资金,加大对农村医疗、养老等公共领域的扶持投入力度,聚全社会之力构建农村综合服务社——“惠农之家”为农服务综合平台。

四是支持供销合作社系统开展农村综合保险。加强供销合作社合作保险试点,创新供销合作社开展农业保险产品,扩展保险责任,逐步从成本保险向产量产值保险、收入保险延伸。探索将政府救助资金转换为保费补贴,在区县政府对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粮食和重要畜牧产品生产大县的县级财政补贴方面,实施因地制宜实行差异化补贴政策。

五是构建中国供销合作银行、基金和保险等金融服务平台。面对“三农”发展的新情势,尤其是中央对供销社的定位和供销社担负的使命,结合供销社的经济组织地位和农村发展对于国家发展的重大作用以及农村市场参与国际市场建设的实际,供销合作社系统拥有一定的金融手段以及保险基金租赁等非银行金融工具是十分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全国各地供销合作社发展不一,条件好的可以先行先试。在基层社积极推进农民资金互助组织和各种形式的资金互助联合社,通过局部试点、典型示范,进行“三位一体”模式试点和推广,逐步扩大供销合作社的合作金融服务网络。适时,整合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的资源,打通资金链,设立中国供销合作银行,强化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的协同手段,强化为农服务的关键要素,强化“一带一路”建设中供销合作社带动中国农业走向世界的作用,进而,提升中国农业国际市场竞争的话语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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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2014年重大基金项目“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与发挥供销社作用研究”成果之一)

(胡正塬,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毛飞,中国人民大学农经学院。窦勇,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艾永梅,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博士后。徐雪峰,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孙炳耀,中国社科院社会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