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治理视角下青海藏传佛教寺院管理模式的价值分析
2015-12-29张双喜
张双喜
佛教从公元七世纪传入藏区,迄今已有1300多年的历史。传统的佛制戒律与丛林清规是寺院的基本准则,也是寺院得以正常运行的有力保障。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的变化,寺院的传统管理模式逐步与现代社会管理脱节,出现了许多管理真空区。在如今社会治理理念不断深入的当下,在构建和谐民族关系、创建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区以及加强“三基”建设的战略背景下,青海省作为一个多民族、多宗教地区,也一直在探索实现社会和谐稳定与科学发展之路,其中寺院管理方面的探索更是重中之重,不可或缺。为进一步提升基层组织管理,巩固党在民族地区的执政地位,夯实治青理政基础,总结提炼青海民族团结进步以及社会治理的“青海经验”,青海省邀请20多名在京专家学者来青海进行集中调研,青海的寺院管理模式得到了专家学者们的认可。实践证明,青海藏传佛教管理模式适合国家政策体系要求、适合青海发展实际,适合青海特点,具有很强的现实价值。
一、治理与寺院管理
(一)社会治理基本理论
社会治理理论在二十世纪90年代兴起于西方国家,现已成为全球政府治道变革的普遍趋势。随着全球对公共治理的关注变得更为广泛和日益重要,对于这一概念的界定出现了多种说法,直到现在治理仍是一个相对模糊和复杂的概念。在全球治理委员会1995年发表的《我们的全球伙伴关系》一文中,治理被定义为是各种公共或私人机构和个人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是使相互冲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的过程。鉴于关系概念的性质,“治理”永远不可能被定义成一个具有普遍有效性的通用方式。根据徐勇教授的观点,治理可理解为“政治主体运用公共权力及其相应方式对国家和社会的有效管控和推进过程。”治理的基础是发展,治理的目标则是和谐与幸福。治理有四大特征:治理不是一套规则条例,也不是一种活动,而是一个过程;治理的建立不以支配为基础,而以调和为基础;治理同时涉及公、私部门;治理并不意味着一种正式制度,而确实有赖于持续的相互作用。可见,治理是一个内容丰富、包容性很强,具有广泛适应性的概念,泛指政府、私营组织、社会团体以及行为个人等多种活动主体之间的关系。
我国学者认为,治理是一个上下互动的管理过程,它通过合作、协商、伙伴关系,确立认同和共同的目标等方式实施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寻求政府与公民对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
从以上观点可知,治理的权力向度是多元而相互的,包括政府对社会的治理和社会公众对社会事务的自治,政府代表社会实施治理权力,以促使全体社会成员履行自身应尽的社会义务,并促使他们服从法律;政府及其公职人员切实履行社会契约的规定,积极促进社会利益及社会公共意志的实现。与“统治”相比,“治理”更多地注重治理主体的多元化,强调治理主体与被治理主体之间的互动;治理是还政于民的过程;合作是政府治理的主要方式。
(二)治理与寺院管理
习近平总书记说:“治国必治边,治边先稳藏。”{1}这无疑从战略高度阐明了治国治边与稳藏的必然联系。治国理边必先实施稳藏、建藏、兴藏的方略,进而有力地推进整个边疆祥和稳定、各民族团结友爱,实现国泰民安、繁荣发展的战略目标。众所周知,藏族几乎全民信仰藏传佛教,而寺院是藏传佛教最重要的实体性存在,是藏族信教群众的精神归宿和主要宗教活动场所。寺院治理得好不好,直接牵动着藏族社会的神经系统。因此,寺院管理具有牵一发而动全身之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治理”是对“管理”的扬弃。就是说,在国家治理体系下,治理的主体是多元的,它不仅仅是国家机关,各个社会主体都应成为治理主体,都应当担负起相应责任,做到各尽所能、各尽其责。所以,寺院作为一个社会组织,也应该在国家治理的战略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其一,寺院是社会基层组织的一个组成部分,不管是管理也好,治理也罢,都要把它作为一个普通基层组织来看待。寺院社会管理工作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一项重要任务。它对于整个国家治理体系的构建以及治理能力的提升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与作用。
其二,寺院作为一个宗教单位,也具有其特殊性:场合的神圣性、人员的特殊性、仪规的严肃性等。这些特殊性都要求对寺院在管理时要做到以下几点:一是要求寺院遵守法律法规,一切宗教活动在国家法律法规下运行,依法进行。二是在不伤害国家利益、不违背法律法规前提下给寺院充分的自由空间,让其按宗教仪规进行各种宗教活动,进行自我管理,充分满足信教群众的信仰要求。这些都充分体现了社会治理中依法治理的要求。
其三,寺院是教徒举行佛事活动,僧尼进行修行、学习交流和生活的专门的场所。传统寺院的主要功能是修持、弘法,是一个与世俗迥然不同、比较清静的场所。然而,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以及社会的进步,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发生了新的变化,寺院的功能也随之发生了变化,来往人员增多,基建、财务、人事、佛事、接待、消防、卫生等各方面工作增多,寺院的管理也需要与时俱进,也需要现代化的管理理念,并且管理的好坏直接影响社的稳定与发展,寺院不稳定不和谐,直接冲击民族团结进步,进而影响到整个社会治理。作为一个基层组织,它已是社会治理体系中一个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二、青海寺院管理模式
(一)管理模式
青海寺院管理模式简单来讲就是三种方式,即根据不同规模、不同特点、影响大小、存在问题隐患以及管理难易程度,建立了共同管理、协助管理、自主管理的三种方式。
具体来讲,按照分类指导,一寺一策的原则,对问题特别突出、维稳隐患较多的寺院派干部和寺院僧尼、乡村干部、“三老”人员共同组建寺院管理委员会,实行共同管理;对民管会管理能力弱、管理制度不健全的寺院派驻干部协助管理;对一贯爱国爱教、管理规范的寺院实行自主管理,形成寺院管理长效机制。
在管理方式的划分上,“3·14”以来发生不同规模的政治性事件、寺院内部管理和部分僧尼思想混乱、规模和影响大、境内外政治背景复杂、曾发生不稳定事件、存在重大不稳定隐患等问题,实践证明自身没有能力管理好寺院,适合共同管理的方式。对于法治意识淡薄、寺院管理难度较大、民管会班子软弱无力、自我管理能力不足、难以有效履职、存在潜在不稳定隐患、寺规戒律松弛等问题,需要帮助进行管理的寺院,适合协助管理的方式,主要是通过协助管理,提高寺院自管能力。对民管会班子坚强有力、寺院组织领导权掌握在爱国爱教宗教教职人员手中,管理得好、寺院运转良好、管理较为规范、一直保持和谐稳定的寺院,适用自主管理的方式,在相关职能部门指导下,进一步提高寺院自主管理水平。
在管理力量的配置上,共同管理寺院建立以驻寺干部、乡村干部、民管会成员、“三老”人员组成的寺院管理委员会,共同履行对寺院的管理和服务职能,重大问题由管委会研究决定,负责整治方案的落实;主任原则上由驻寺干部担任。在协助管理的寺院,以寺院民管会为主,有佛教协会派工作人员进入寺院民管会,原则上担任寺院民管会副主任或成员,参与寺院管理。对自主管理寺院,依照属地管理原则,由乡镇政府派寺院管理指导员,加强与寺院联系,履行指导、管理、服务和监督检查的职能。主要是寺院民管会对寺院内部事务实行自我管理的形式。
(二)模式的具体实施
青海省根据寺院规模,影响和综合评估,对87%的藏传佛教寺院(573座)实行自主管理模式。对于那些管理难度较大、内部民主管理委员会软弱无力、不稳定隐患较多的寺院(59座),实行协助管理,即有各地佛教协会委派人员,担任寺院管理民主委员会副主任或成员,参与寺院管理。对于规模和影响大、境内外政治背景复杂、内部管理混乱的、曾经发生不稳定事件、存在重大不稳定隐患等问题的寺院(28座),实行共同管理模式。在这些寺院中建立以寺院管理干部为主导(一般担任管委会主任)、以僧尼为主体、以部分乡村干部等人员组成寺院管理委员会,共同履行对寺院的管理和服务职能。分类管理模式避免了不分青红皂白的“一刀切”现象,既管住了那些容易引发不稳定问题的重点寺院,又最大程度地避免了寺院管理体制的整体性剧烈变动,节约全部派驻管委会可能增加的人员和资金投入,是经济高效的新型寺院管理模式。
三、青海寺院管理模式的价值分析
(一)寓管理于服务,实现了“管理”与“服务”的统一
青海寺院管理模式从单纯管理转变为增强服务,实现了“寓管理于服务、以服务促管理”的理念转变。在管理中,主动把寺院僧尼作为服务对象,让宗教界同步享受改革发展成果。按照以人为本,保障民生、提供均等化公共服务的要求,青海省在总结实践加强寺院公共服务经验基础上,制订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寺院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工作的意见》,决定实施寺院基础设施建设、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和危房改造、寺院文物建筑抢救性保护、寺院危殿堂维修加固、寺院公共服务“六项工程”,计划用3年左右的投入建设,对寺院和宗教教职人员实现公共服务的“5个基本”覆盖目标。据统计,全省4万多宗教教职人员中,74.2%参加养老保险,93.4%参加医疗保险,1042人纳入农村五保户,4257人纳入城乡低保,这已经占到全省宗教教职人员总数的10%以上,超过了全省城乡低保户的比重。
仅黄南州全州7000多僧尼中,1977人纳入养老保险范围,4961名参加了农牧区新型合作医疗保险,1143名贫困、残疾及高龄僧尼纳入低保、五保户范围,使僧尼生活有保障;恰卜恰城北新区以寺养寺综合市场项目和海南州僧人培训中心项目基本完工;青海省藏语系佛学院在贵德县开工建设,建成后将极大改善藏传佛教办学条件和僧尼学习生活条件;组织民管会成员、活佛、经师赴先进发达地区考察;组织开展佛教论坛、因明学答辩会、阐释教义讲经活动。
这些政府对宗教的服务举措得到了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的拥护和信赖,赢得了人心,有力地加强了寺院管理,维护了寺院稳定,夯实了寺院管理和党的执政基础,对未来藏传佛教的健康发展将影响深远。
(二)发挥群众主体作用,实现了多元参与和共享的结合
以奥斯特罗姆为代表的制度分析学派提出的多中心治理理论认为,单中心意味着政府作为唯一的主体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排他性管理,多中心则意味着在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过程中,并非只有政府一个主体,而是存在着包括中央政府单位、地方政府单位、政府派生实体、非政府组织、私人机构以及公民个人在内的许多决策中心,它们在一定的规则约束下,以多种形式共同行使主体性权力。这种主体多元、方式多样的公共事务管理体制就是多中心体制。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把治理理念纳入党的执政理念及执政方略,强调要创新社会治理体系,建构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多元参与、自我调节、居民自治的社会治理体系,其实质在于激发社会活力,动员社会力量,构建社会矛盾的自我消化和调节机制,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增强社会发展活力。青海的寺院管理模式,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结合寺院规模、影响和综合评估,对寺院采取共同管理、协助管理和自主管理三种方式,其中,90%以上的寺院采取的是寺院民主管理委员会对寺院内部事务进行自主管理的模式,协助管理寺院也主要是通过各地佛教协会向寺院民管会委派组成人员的方式参与寺院管理,共同管理中,不管是指导还是支持,都强调协调各方关系。这种管理模式突出了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充分尊重了各族群总的主体地位,发挥了群众的主动性、积极性,实现了多元参与,自我调节。
青海的寺院管理模式最大限度地调动了藏传佛教寺院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性,有限发挥了政府对寺院引导、监督及服务功能。政府对寺院的管理实现了由包办向多元治理主体的转变,由简单命令向注重运用治理思维、治理方式处理解决寺院管理矛盾的转变。就是说,寺院管理不仅包括党委政府相关部门自上而下的引导、监督和服务等管理,还包括了寺院及相关社会组织自下而上的合作共治,包括充分发挥寺院戒律的正功能引导与寺院自治组织协同管理的作用。同时,此模式还鼓励和支持了佛教协会等团体作为社会治理主体,开展工作,发挥其对宗教事务和寺院的监督管理,同时承担了应有的责任,逐步达成了政府、寺院、社会共管共治合作共赢,实现了群众参与和群众共享的有机结合。
(三)践行依法治理,推动了社会治理能力的有效提升
依法治理是社会治理的一个重要特征,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内在要求,更是衡量一个国家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特别强调了构建社会治理体系中的“法治保障”,以法治理念、法治思维、法治方法化解社会矛盾,从而逐步形成以法律为准绳的制度预期,凝聚以法律为底线的行为共识,最终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一体化建设”。青海的寺院管理模式,在尊重各宗教的宗教仪规和历史定制、尊重历史形成、发展的政教关系模式的前提下,运用法治思维,依法加强宗教事务管理,实现了依法治理,提升了社会治理能力。一方面,青海寺院管理模式的三种方式贯穿了依法治藏理念,实现了依法保障群众享有更多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理性对待群众的民族情感和语言文化,依法保障信教群众,包括宗教界人员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其次,青海的寺院管理模式,转变了传统的“管制”、“命令”思维,做到了管理与服务并重,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强化基层社会服务管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础维稳组织建设等工作,实现社会治理全覆盖综合施策,标本兼治,使社会治理成效进一步彰显。
(四)增进社会共识,促进了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社会治理的过程应该是一种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过程,其本质特征在于强调政府与公民在面对公共生活管理时的共同责任,并致力于通过双方的良好合作以及公民的积极参与,保持对社会秩序和权威的自觉认同与服从。在社会治理模式下,利益矛盾因多元主体的社会合作得到有效解决,社会共识提供社会合作的可能。青海的寺院管理模式,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在实行自主管理,最大限度地调动他们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这充分表明政府在充分信任和依靠爱国宗教界人士当家作主的能力,同时,通过协助管理和共同管理的方式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消除不稳定因素,维护稳定。这样的管理模式,就是将社会治理的主体融合在彼此信任的基础上,达成社会共识与民间合作。有效的社会治理离不开社会信任的支撑,平等产生信任,信任催生共识。一个社会的共识,是通过这个社会的每个个体的体验来完成的。青海省寺院管理模式中,自主管理、协同管理和共同管理的三种方式,正是有效地让每一个个体都去体验,体验改革以及社会发展的成果,共享社会成功的果实。从而在全社会达成共识。而且,协助管理和共同管理也都是在特定的历史阶段、从实际出发采取的必要管理方式,可能要存在很长一段时间,但这不是最终目的,我们的最终目的是最大限度地缩小协助管理和共同管理的寺院数目,最大限度地增加自主管理的寺院数目,或者说协助管理、共同管理正是为了提高这些寺院的自主管理能力,逐步减少政府直接参与寺院事物的程度,而能使政府专注于国家宗教法规的执行和为寺院提供公共服务。这样就有利于实现“动态管理”,使依法管理有持续性,从而有利于整个社会治理能力的提高,乃至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的实现。
注释:
①2013年3月9日,习近平同志参加十二届人大西藏代表团审议时提出了“治国必治边,治边先稳藏”的重要战略思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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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中共青海省委党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