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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薪:莫让悲剧“二重奏”

2015-12-28

法庭内外 2015年4期
关键词:二重奏张建国工资

讨薪:莫让悲剧“二重奏”

文/周杰

2014年12月初,一场席卷全国的冷空气将深冬的气息吹遍各大城市,寒风中的街头,人们步履匆匆,但脸上却洋溢着岁末年关特有的喜庆笑容,翘首以盼春节的来临。然而此刻,另一股“寒潮”却笼罩着江西省南通市,刚发生的一起因讨薪导致的纵火杀人案,将农民工“讨薪潮”又推到了舆论的风口浪尖上。

年满18岁的小王从贵州来到南通打工,因为辞职后与老板讨要工钱发生争执,一怒之下把车间的棉麻制品点燃,然后用刀刺向老板,导致一死两伤、数百万元经济损失。2014年11月28日,小王因涉嫌放火罪和故意杀人罪已被依法批捕。

刚过去的几个年末,“民工全城围堵工头”“讨薪不成砍死4人”“为讨工钱30人集体自杀”等标题前仆后继地出现在各大报刊首页,讨薪引发的暴力犯罪和悲剧,不断挑动着全社会的道德神经和心理底线。农民工作为现代化城市的建设者,付出劳动领取报酬,本是天经地义之事,但现实生活中,一幕幕讨薪酿造的惨剧却屡屡出现在公众视野。老板跑路、赖账不还、索债无门,各种讨薪难题层出不穷,最终将一些讨薪者逼上了违法犯罪的绝路,纵火、杀人、投毒等手段触目惊心,而受害人有时竟是同为打工者的昔日同事。作为领不到工钱苦苦求助的弱者,他们缘何却成为了自己所制造惨案的凶手?

2014年5月12日,国家统计局最新监测结果显示,我国农民工总量为26894万人,其中16610万人在户籍地以外务工,其中,从事制造业和建筑业的农民工占总数的53.6%,被拖欠工资的比例为0.8%。这意味着,每年有1.6亿农民工在异乡讨生活,从事着城市建设最基础的施工建筑、材料运输等工作,他们薪水并不高,但却有130多万人遭遇工资被拖欠的情况。同时,由于受教育水平普遍偏低,而且常常是老乡相互介绍工作,大部分农民工连自己真正的老板是谁都不清楚,更不用说同用工单位签订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来保障自己权益了。许多建筑行业和制造业又通行着“年底结账”的惯例,因此每到年关将至,大批的农民工就开始踏上了漫漫讨薪路。但是,在讨薪的农民工大军中,不断涌现出使用过激甚至暴力手段,讨薪不成反而锒铛入狱的例子。当政府不断通过法律、行政等手段加强农民工权益保护、开展年底集中清缴拖欠农民工工资战役时,多年来积压的劳资矛盾却仍在酝酿中,当改善的进程不足以惠及每个个案当事人时,像小王这样的劳动者又选择了“以暴制暴”的简单逻辑,而当劳资关系发展到鱼死网破的时候,这场冲突没有赢家。因此,必须提醒讨薪的农民工兄弟:讨薪勿违法,维权要理性。

怒发冲冠杀四人故意杀人获死刑

王斌余杀了4个人,但死者不是欠账的包工头,而是被包工头派来轰走他、和他一起打工的工地负责人吴华及吴华的3个家人。

吴华的父亲和岳母最恨的却不是王斌余,而是包工头之一吴新国:“要是他不拖欠农民工工资,要是他把王斌余的5天生活费给了,要是他不躲在屋子里,能早些出来,就不会这样了!”

王斌余17岁时来到甘肃天水市打工,随后几年辗转多地,在建筑行业打工,也曾蹬过三轮车。因为老板苛刻、工作十分辛苦,而父亲腿被砸断急需用钱,王斌余决定不干了,向跟了两年的包工头讨要当年的工资5000多元。王斌余到所在区人事劳动保障局投诉,经调解与吴新国达成了5日内结清工资的协议。但吴新国提出王斌余不能继续在工地吃住。晚上,王斌余带着一同打工的弟弟去找吴新国索要生活费,结果遭遇吴华等人的侮辱和打骂。就在这晚,他憋闷在心底多年的委屈统统化为怒火和利刃,刺向了前来阻拦的吴华等人。在捅死4人、捅倒1人后,王斌余来到黄河大桥,把刀扔进河里,洗了洗手上的血迹,来到最近的公安派出所自首。在看守所里的王斌余甚至觉得在高墙内比打工还要好,因为“不受骂,不挨打,有人权”。唯一让他感到对不起的是吴华一家人,他对吴华父亲说:“下辈子就是做牛做马也要报答你们全家。”

王斌余被一审宣判死刑,他随后提起上诉,在王斌余案的审理过程中,许多人为他的遭遇深感同情,但苦难的遭遇不能成为杀人行凶的借口。我国刑法第232条明确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法院裁定认为,此案虽然发生在王斌余向吴新国索要生活费的过程中,但案发前,王斌余2003年和2004年的工资已结清,2005年工资支付问题经当地人事劳动保障局调解已经达成5日内付清的协议,案发时王斌余随身携带1452元,并非生活无着。王斌余无视他人生命权利,持刀连续捅刺无辜,杀死4人,重伤1人,杀人手段极其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极其严重。王斌余虽具有自首情节,但不足以从轻处罚,最终作出了维持一审死刑判决的裁定。

被逼无奈“跳楼秀”扰乱秩序有风险

2010年4月21日上午,九江开发区杭州路的九江粮油机械厂内,一名男子登上楼顶铁架,讨要工程工资,引来众多市民的围观。消防官兵、公安民警以及120医务人员接警后立即赶到现场,开展营救工作。经过一个多小时的劝导、协调,在粮油机械厂支付了27 600元的工资后,男子才从楼顶缓缓走下来……

为了讨要工资跳楼、爬塔吊,这样的新闻近几年屡见报端。通过给欠薪者及相关管理部门施压,许多农民工确实用这种方式讨回了工钱,因此这种讨债方式一度在讨薪圈中风靡。只要没有发生人身危险,这样的新闻甚至被许多人当作茶余饭后的谈资。然而,通过跳楼等类似的威胁行为讨要工资真的这么有效吗?法律上是否没有风险呢?

张建国是位“高级农民工”,他手下有十几个老乡跟他一起给建筑工地打工,他负责揽活,也跟大家一起干,在这个小队伍中是领头羊。在一个长达半年的工程完工后,老板却卷款跑路了,面对欲哭无泪的大家伙儿,张建国一狠心,想出了一个“狠招”——逼政府出面解决问题。

连续3天,张建国安排人在市中心的繁华路段高楼顶层假装以死相逼,上演“跳楼秀”,并安排其他工友在周边路段煽风点火、拦截行人,导致市中心交通严重堵塞,许多商店无法正常营业,周边单位和学校的正常工作和学习也大受影响,周边居住的居民怨气沸腾。有关单位前来制止劝说,张建国却依旧我行我素,认为“把事情搞大了钱就要回来了”,结果还没等到老板来送钱,先等来了警车。张建国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判处4年有期徒刑。

我国刑法第290条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如果像张建国这样不听制止劝告,组织、策划、指挥多人长时间制造混乱场面,导致正常社会秩序被破坏,无辜的群众、商家、学生遭受不必要损害的,就极易触发犯罪。如果选择冲击国家机关等更激烈手段的,则可能会涉嫌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也有一些农民工并非作秀、确实抱着走投无路的绝望心情选择了“跳楼讨债”,在没有造成交通严重拥堵、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等恶劣后果的情况下,是否就没有法律风险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为了引起公众关注,跳楼者往往选择人群密集的地方,如果是上述规定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或车站、商场、公园等公共区域,即使未产生严重的损失,跳楼者也违反了治安管理的相关规定,面临着被罚款、拘留的风险。因此,“跳楼秀”绝不是讨薪的良方,以生命为要挟,扰乱公共秩序,不仅难以解决问题,反倒将自己陷入违法的境地。

毁坏机器卖财产有理违法也枉然

郭强成和一帮老乡在江苏南通的一个船厂打工,几个月来没拿到一分工钱,大家一合算,包工头共拖欠了他们4万多元工资。经多次讨要,包工头百般推诿,郭强成一怒之下决意报复。趁工厂下班没锁门之际,郭强成偷偷溜进工厂,用铁锤砸坏了生产线上的10台机器,造成13万元的直接损失。虽然出了口恶气,但郭强成却受到了有期徒刑5年零6个月、赔偿全部损失的刑事处罚。

郭强成的行为已经明显构成了破坏生产经营罪。我国刑法第276条规定:“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郭强成因报复心而损坏机器设备,用他的话说,虽然令拖欠工资的包工头“吃不了兜着走”,但冷静下来后,5年多的牢狱生活和全部经济损失的赔偿,更令自己成为受伤最深的人。

小李是个聪明机灵的年轻人,20岁刚出头被介绍到一家酒厂打工,被安排跟着老乡当仓库保管员。眼看要回家过年了,老板却说因生意不好产品滞销,迟迟不给员工发工资。孝顺的他不愿意两手空空回家,就动起了歪脑筋。一天夜里,他拿着仓库报关员配备的钥匙悄悄打开了仓库大门,拉走了40箱价值近3万元的酒水,转手低价卖给了别人。留下自己的工资后,他把剩下的钱和一封辞职信托人带给老板,辞职信里说明了情况。虽然小李只留下了属于自己的工资,法院给予了从轻判决,但仍然难逃3年的牢狱之灾,并且要对工厂赔偿损失。

在小李的理解中,他只是把自己的工资拿走,剩下的钱退给了单位,为什么会违法呢?殊不知,行为目的的正当性并不能抵消行为手段的违法性。我国刑法第271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小李没有通过正当手段维权,而是利用自己仓库保管员的职务便利,用“偷”这种非法手段占有并处置了工厂财产,且数额已经高过刑事立案起刑标准,确实触犯了刑法明文规定的职务侵占罪。即使他主动退回了超过自己工资的部分,也只是法官量刑时的从轻处罚情节,并不能改变犯罪的事实。

讨薪违法罪名多合法手段需牢记

除了上文列举的几个罪名外,实践中因为讨薪手段非法所触及的罪名还有许多。如将老板“控制”起来逼要工资的行为,可能触犯“非法拘禁罪”。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而因讨要工资聚众“打砸抢”的,如果导致他人伤残、死亡,按照“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还要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凡此种种,不管讨薪者自认为理由多么正当,只要采用违法犯罪的手段进行讨薪,都难逃法律的制裁。

因此,讨薪需要理性对待,依照法律规定维权。在发生欠薪情况后,劳动者首先可向劳动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自己被欠薪的情况。劳动监察大队在接到劳动者投诉后,有权力也有责任依照《劳动监察条例》对相关情况进行查处,根据情况督促用人单位限期、足额发放劳动者工资,这种方式比较简便、快捷。此外,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如果欠薪数额较大且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对用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除了行政处置外,劳动者还可以选择仲裁。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者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争议的,可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或仲裁。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其中工资争议案件有其特殊性,可以归为民事债务关系。如果用人单位、老板等就欠薪向劳动者打了欠条,劳动者可依法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讨薪,而不是必须经过仲裁前置程序。

解决农民工讨薪难题是一项长期工程,需要来自行政、法律、行业组织、公益团队各方的共同努力,在劳资关系日益走向规范化、法治化的路途中,希望理性和法治之光可以超越“以暴制暴”的简单逻辑,不再引发悲剧的二重奏。

责任编辑/郑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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