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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电视APP视频直播赛事播出资格侵权案庭审

2015-12-28

法庭内外 2015年4期
关键词:直播室体育赛事被告

手机电视APP视频直播赛事播出资格侵权案庭审

文图/窦京京曹璐

近日,由全国审判业务专家、北京市朝阳法院民三庭庭长林子英法官担任审判长,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告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诉北京天盈九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凤凰网经营商)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就本案庭审,朝阳法院分别以图文、视频、手机APP三种形式在北京法院网、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中国法院手机电视同步进行了直播。

本案原告诉称,经中国足球协会、中超联赛有限责任公司合法授权,原告享有在门户网站领域独占转播、传播、播放中超联赛及其所有视频,包括但不限于比赛直播、录播、点播、延播。原告发现被告在其经营的凤凰网上设置中超频道,并在每轮中超赛事直播时,在首页设置显著文字标题及专门网页,明确表示凤凰体育将在何时直播何场中超比赛,被告通过在凤凰网上与第三方进行“体育视频直播室”合作的方式达到在门户网站直播中超赛事视频的效果,其行为一方面侵犯了原告经合法授权享有的著作权,一方面也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停止对体育赛事转播权及其授权领域正当公平竞争秩序和商业模式的破坏;停止其“体育视频直播室”合作形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易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400万元并公开发表声明消除影响。

本案纠纷与正在运行的中超赛事密切相关,并涉及体育赛事节目如何保护,被告的行为是否符合以“合作”的方式提供的法律适用问题,引起了媒体和法律界的广泛关注。此案未当庭宣判,目前尚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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