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委员会不是工会
2015-12-27张喜亮国资委研究中心研究员
文|张喜亮(国资委研究中心研究员)
工会委员会不是工会
文|张喜亮(国资委研究中心研究员)
一提起工会,我们就会想到工会委员会。这件事要通知工会,那个会应请工会参加。这无疑是指工会工作机构:工会委员会。工会外的组织和个人把工会当成工会委员会尚可理解,工会委员会工作人员则不能简单地把工会委员会认定为工会。工会由所有会员组成,会员集合在一起才是工会。工会委员会只是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上,会员按《中国工会章程》选出来的工会工作机构。这一点,《中国工会章程》说得很明白。
现实中,误以为工会就是工会委员会,对工会工作极其有害。
第一,工会工作人员与会员异化。工会工作人员自以为是与同级政府或企业管理人员一样的干部,制度设计也在误导工会工作人员,如工会主席享受同级副职待遇、工会主席由同级副职兼任等。经常有各级工会工作人员抱怨:与同级别机关比,我们职务等级就是低,工作起来,像小媳妇似的不能理直气壮,工会应当与行政平级。这是“工会有位才有为”的一个思想因素。由此,某些工会工作人员眼睛向上,盯住的只是官位,忽略了会员与职工,这不能不说是某些工会工作人员官僚化的成因之一。
第二,工会委员会与工会组织异化。实践中,工会委员会往往把自己等同于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例行公事地召开,甚至干脆把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与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合二为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意义被冲淡。会员在工会中只是被动接受工会的工作部署,几乎没有参与工会事务管理的机会。几十年没参加过工会工作的会员并不少见。工会组织是全体会员的组织,不是工会委员会委员的组织,把工会委员会当工会组织,难免不脱离会员和职工。由此就易出现这种现象:工会工作不能够完全向会员和职工负责,而是向行政和党组织等负责。
第三,工会主席异化于工会委员会。《中国工会章程》规定,工会主席通过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或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工会主席应向选举人负责。从制度设计上看,某些地方及用人单位的工会主席享受同级待遇,近年来又出现了地方党组织、人大副主任、政协副主席或用人单位党组织副书记或纪委书记兼任工会主席的现象。这种制度设计就其本意来说,是为提升工会地位,加强工会作用,但同时也暴露出一些负面问题。由于在权力部门的地位、工作习惯等因素,工会主席在工会工作中,往往也主要通过权力运用来处理工会事务和工作。工会实行的本该是委员会制度,主席个人不能通过权力运作主持工会工作,应由委员会讨论甚至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策,工会主席的职责是组织集体决策的贯彻落实。在个别单位,工会主席甚至不在工会委员会工作场所办公,而是在所担任的政府部门办公,形成工会主席与工会委员会的异化。这种不伦不类,往往会影响工会委员会其他成员乃至整个工会的工作。
这3种异化现象虽有其产生的客观原因,却是工会工作不能容许的。工会的力量不来自行政权力,而来自会员和职工。工会不是行政部门,也不是用人单位管理机构,而是职工群众组织。群众组织的力量只能来自群众(会员)。工会只有以会员和职工意志为决策依据,才有实践的力量。工会不但不具有行政的权力力量,相反还是所有行政权力机构的监督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