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保护与音乐产业关系的实证研究
2015-12-27姚林青李跻嵘
■ 姚林青 李跻嵘
版权保护与音乐产业关系的实证研究
■ 姚林青 李跻嵘
本文基于彭辉方法测量2008-2010年36个国家和地区的版权保护强度,建立计量模型分析其与音乐产业之间的关系,并通过国际比较为我国版权保护与音乐产业发展提出建议。研究发现,版权保护强度与人均物理唱片零售额之间存在正相关性,与人均数字音乐零售额之间存在负相关性。本文认为音乐产业发展有赖于健全的版权保护机制,我国在短期内采取适度宽松措施有助于激发产业内的创新动力与竞争活力,但从长远看还需要循序渐进地提高版权保护水平。
版权保护;音乐产业;物理唱片;数字音乐
一、文献综述
1.版权保护与文化产业
创新、创意是文化产业的活力所在,版权保护对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也有重要影响。彭辉(2012)指出,文化产业的经济效益和核心竞争力主要体现在其价值链内不断增值的过程中,版权保护制度解决了创意的排他性问题,通过构筑技术或信息壁垒来保护知识和创意的回报,建立合理的投入收益率,通过市场机制签订合同并支付费用获得版权产品,促进知识产业及社会经济的发展①。姚林青、池建宇(2011)认为,版权是创新的诱因,创新是文化产业的灵魂,版权制度与文化产业之间存在辩证关系:一方面,版权制度推动文化产业发展,能保证文化产品创意通过市场充分实现其价值,使版权形式成为文化产品创意交易的有效载体;另一方面,制约文化产业发展,将会恶化落后国家的国际文化贸易条件,减少社会对于文化产品的需求,影响文化产品的供给②。
一些学者通过实证分析发现加强版权保护对文化产业发展有促进作用。姚颉靖、彭辉(2010)基于对2006年56个国家和地区数据的分析发现,随着版权贸易额的增加,版权保护力度起初提高然后降低,两者呈现出倒U型关系,超过最优拐点值后继续加强版权保护将会抑制版权贸易的发展③。彭辉(2012)通过分析1996-2008年我国的数据发现,版权保护对文化产业创新投入能力具有显著影响,版权保护强度每增强1%将会促进文化产业产值增长0.87%,版权制度对文化产业增加值平均增长率的贡献率达65.73%④。但是也有学者发现,较弱的版权保护水平对文化产业发展有益。董雪兵、朱慧(2010)通过研究1990-2007年我国数据发现,适度降低版权保护程度有助于创意的涌现⑤。姚林青(2012)通过研究2007年我国各省市数据发现,版权保护强度与文化产业增加值之间存在负相关性,版权保护强度指数每提高1%就会使文化产业增加值减少2亿元,单纯强调提高版权保护水平对促进文化产业发展会起到适得其反的效果⑥。
2.版权保护与音乐产业
由于以文化产业为研究对象难以照顾到各细分产业的特殊性,有学者专门聚焦音乐领域的版权保护问题。黄虚峰(2012)指出,音乐作品具有静态乐谱和动态演绎的双重存在形式、必须通过媒介传递、表达符号具有世界性、欣赏受限条件相对较少等特殊性,与其他艺术作品相比更容易受到侵权困扰,对版权保护的要求也更高⑦。亚力克(2010)认为,拥有大量创造性人才不足以带动音乐产业的可持续发展,美国纳什维尔成为音乐重镇的关键在于版权制度有效保护了当地的音乐资源,而同样拥有特色音乐资源的西非却因版权保护不力导致艺人穷困,严重阻碍当地音乐产业的壮大⑧。
随着数字化时代的到来,数字音乐及其版权问题引起学者重视。Peitz和Waelbroeck(2005)基于市场数据分析了数字音乐对唱片产业的冲击,发现越来越多的国家把数字版权问题纳入法律。数字版权管理深刻影响着音乐产业技术和商业模式的革命,但平台和标准设置上的不兼容可能引起混乱⑨。Oberholzer-Gee和Strumpf(2007)基于美国唱片数据研究发现,网络上对于数字音乐文件的分享未在统计学意义上显著影响到唱片的销售⑩。Mackenzie(2008)研究澳大利亚唱片产业协会和Limewire网站数据时得出相似结论,P2P网站的非法分享数字音乐行为没有明显影响合法音乐的销售(11)。曹克勇(2007)分析了数字化对音乐产业版权及商业模式的影响,运用博弈论方法解释现有版权制度下数字音乐产业主要厂商之间的合作关系(12)。孙觊慧(2008)以iTunes Music Store为例,通过分析企业、市场和技术三者之间的动态作用与关系,说明如何利用知识产权法、数字技术和数字版权管理等建立和维持数字音乐的商业模式(13)。
虽然学者在该领域的探索已取得了一些成果,但是由于长期以来版权保护强度测定方法不够成熟、版权和音乐产业统计数据较为缺乏,针对版权保护与音乐产业关系的实证研究还鲜有触及。本文所用音乐产业数据来自国际唱片业协会的《唱片业统计数字》,在音乐领域中该报告的数据覆盖面最广、连续性最好、具有较强的权威性和可比性。目前最新公开报告为《Recording Industry in Numbers 2011——The definitive source of global music market information》,故本文数据截止到2010年。本文是用实证的方法研究版权保护与音乐产业之间的关系,只要有充分的数据样本,就可以发现并证明其存在的相关性。我们采用的是2006-2010年间36个国家和地区的统计数据,数据样本量足够大,故实证分析的结果可信,数据时效性的瑕疵可以忽略不计。本文创新之处在于:第一,运用彭辉构建的版权保护强度指标体系,测算出2008-2010年36个国家或地区的版权保护强度;第二,聚焦音乐产业,建立计量模型分别研究版权保护强度与物理唱片零售额、数字音乐零售额之间的关系;第三,通过国际间比较为我国版权保护与音乐产业发展提出建议。
二、版权保护强度的测定
1.测定方法
彭辉在《版权保护制度理论与实证研究》中提出的版权保护强度指标体系由版权保护立法保护强度和版权保护执法保护强度构成,即
其中:ST(t)表示样本在t时刻的版权保护强度指数。Le(t)表示样本在t时刻的版权保护立法强度,包括保护期限、保护范围、专有权范围、保护客体、国际条约成员、权利限制、执法机制这七个二级指标,每个二级指标满分为1分,总分为各二级指标得分之和,介于0-7分之间,0分代表完全没有版权法律法规,7分代表有相当完善的版权法律法规。Ex(t)表示样本在t时刻的版权保护执法强度,包括司法保护水平、国际监督制衡、经济发展水平、行政保护和管理水平、社会公众意识这五个二级指标,每个二级指标满分为1分,总分为各二级指标的算术平均值,介于0-1分之间,0分表示法律规定的版权保护制度完全没有执行,1分表示法律规定被完全执行。版权保护强度指数ST(t)越大,表明样本的版权保护水平越高。
2.测算结果
本文以36个国家或地区为研究对象,按照世界银行《世界发展指标2011》报告中的收入分组,有7个研究对象为中等收入经济体,有29个研究对象为高收入经济体(见表1)。
表1 依据世界银行2011年版标准划分的36个国家或地区收入水平分组
依据彭辉方法,笔者分别计算出2008年、2009年和2010年上述国家或地区的版权保护立法强度和执法强度,将两者相乘获得版权保护强度指数。测算中用到的律师数据来自欧洲律师协会、各国律师协会及统计部门报告,人口、人均国内或地区生产总值和成人识字率数据来自世界银行的世界发展指标,其余数据由笔者根据彭辉著作以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知识产权法律与条约数据库”整理而成。
2008-2010年36个国家或地区的版权保护强度指数在这三年的平均值分别为5.103分、5.227分和5.288分,总体上呈逐步加强的趋势(见表2)。多数国家版权保护强度逐年提高,匈牙利、荷兰和奥地利的版权保护力度最高,三者均为高收入经济体,而中等收入经济体的排名较为靠后。中国虽然在立法强度上排名靠前,但在执法强度上表现逊色,最终导致版权保护强度指数落后。
表2 2008-2010年36个国家或地区的版权保护强度指数及其排名
三、实证研究
1.模型设定与说明
2008-2010年,国际唱片业协会将音乐产业收入并按照物理唱片、数字音乐和表演权进行统计,其中前两项在总收入中占到95%及以上,故本文选择具有代表性、数据完整的物理唱片零售额和数字音乐零售额代表音乐产业。为了避免各国家或地区因规模大小的差异而导致的数据失真,本文采用人均零售额进行修正。互联网的普及为音乐传播提供了便捷渠道,消费音乐产品时所附带的纳税义务是人们接触正版音乐产品时的一个壁垒,高质量畅销作品的创作和品味离不开高层次教育和知识的积累,经济发展水平也会影响人们的需求和购买能力。综合考量上述因素,本文针对人均物理唱片零售额和人均数字音乐零售额分别建立模型进行分析。
设人均物理唱片零售额回归模型为:
设人均数字音乐零售额回归模型为:
其中:Ln physical表示人均物理唱片零售额,Ln digital表示人均数字唱片零售额,数据来自国际唱片业协会2009-2011年版《唱片业统计数字》和世界银行的世界发展指标。Ln copyright表示版权保护强度指数由上文根据彭辉方法测算获得。Ln internet表示互联网普及率,数据来自《唱片业统计数字》和世界发展指标。Ln edu表示25岁及以上人群接受高等教育的比例,数据来自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根据该组织的国际教育分类标准,高等教育为ISCED 5-6级。Ln tax表示销售税率,数据来自《唱片业统计数字》,在一个国家或地区内部税率不统一的情况下,以最高税率和最低税率的平均值为准。Ln gdp表示人均国内或地区生产总值,数据来自世界发展指标。
2.计量结果与分析
由于数据仅涉及三个年份,部分变量变化不明显,在不考虑时间因素的情况下,本文使用Stata 11.0软件以截面数据方法进行回归。由于采用OLS方法回归时White检验显示存在异方差,本文采用可行加权最小二乘法(Feasible Weighted Least Square)进行回归,权重为残差平方的倒数,即
根据模型(2),利用上述数据进行回归,结果见表3。
表3 人均物理唱片零售额模型的回归结果
第I组采用OLS方法,包括常数项和所有解释变量,White检验发现存在异方差(P值为0.0000),故第II组中改用FWLS方法,结果显示Ln internet和Ln tax不显著,其余变量在1%的水平下显著。第III组只剔除不显著变量Ln internet,结果显示Ln tax不显著,剩余变量均在1%的水平下显著。第IV组只剔除不显著变量Ln tax,结果显示Ln internet不显著,剩余变量均在1%的水平下显著。第V组将两个不显著变量均剔除之后,各变量在1%的水平下显著,模型亦通过F检验,从调整后的R2看拟合效果比其他组更好。故根据第V组回归结果,模型的最终估计结果为:
根据模型(3),利用上述数据进行回归,结果见表4。
表4 人均数字音乐零售额模型的回归结果
第I组采用OLS方法,包括常数项和所有解释变量,White检验发现存在异方差(P值为0.0000),故第II组中改用FWLS方法,结果显示Lninternet不显著,其余变量在1%的水平下显著。第III组剔除不显著变量Lninternet之后,结果显示剩余变量均在1%的水平下显著,模型亦通过F检验,从调整后的R2看拟合效果比第I组更好。故根据第III组回归结果,模型的最终估计结果为:
根据最终估计结果可知,被解释变量人均物理唱片零售额主要取决于版权保护强度、接受高等教育人群比例和人均GDP这三个变量,被解释变量人均数字音乐零售额主要取决于版权保护强度、接受高等教育人群比例、销售税率和人均GDP这四个变量,而互联网普及率对两个被解释变量均没有造成显著影响。通过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第一,版权保护强度与人均物理唱片零售额之间存在正相关性,与人均数字音乐零售额之间存在负相关性。当版权保护强度每提高1%时,人均物理唱片零售额增加0.7873美元,人均数字音乐零售额减少2.6745美元。这是物理唱片更具珍藏价值而数字音乐娱乐性质更突出所导致的。增强版权保护力度对物理唱片发展有利,这种“正能量”能够有效抵制盗版侵权行为的发生,推动正版作品的销售。在购买物理唱片的消费者中,有一部分是出于个人对介质的偏好和习惯,他们追求高品质的音乐享受,希望长久保存和纪念。例如,京东商城在售的一款网罗格莱美22首年度代表作品的唱片《2012格莱美的喝彩》,截至2014年4月,共有1867位购买者发表评论;另一款由中国广播民族乐团演奏的《春江花月夜》黑胶唱片在当当网唱片销量中排名前列,还有一款名为《梅兰芳:经典老唱片全集》的绝版唱片售价虽高达300元却受到很多人的青睐。另一部分是发烧乐迷,即某一歌手或乐队的铁杆粉丝,他们珍藏自己喜爱歌手的唱片或专辑不仅是为了音乐,还包括表达对歌手的喜爱以及获得其附带的版面设计、歌手形象乃至整体艺术价值。例如,汪峰、凤凰传奇、林志炫、王菲、张学友、邓丽君等知名歌手、组合的专辑唱片在网上获得了大量粉丝的追捧。对于这两类消费者来说,正版唱片的效用是盗版产品所不可替代的。互联网的蓬勃发展离不开它自由、开放和共享的精神,同时其明显的双边市场特性使得用户在使用包括音乐在内的多数服务时无需付费。音乐作品是一种经验商品,消费者主要以欣赏和消遣娱乐为目的从网络获取音乐资源,希望以廉价成本“尝鲜”,只要有具备非排他性和非竞用性的“免费午餐”可供品尝,消费者就很难抵抗“搭便车”的诱惑而产生掏出钞票的动力,他们的网络版权意识和付费习惯尚在建立之中,过于严苛的版权保护力度会增加反盗版成本并影响价格,严重打击消费和支付意愿,大大限制音乐作品的普及和推广。
第二,接受高等教育人群比例与人均物理唱片零售额、人均数字音乐零售额之间均存在正相关性。这说明拥有较高教育水平和文化素养的人作为创造者时具备更多的知识和技能,他们在不断学习和积累的过程中,创造、传播和使用知识的能力越来越强,对所处领域的研究愈加深入,专业水平和创作能力不断提升,也更有条件打造出高水准、创新性强的畅销作品。作为消费者时,他们通常具有较高的艺术鉴赏能力和品味,对音乐产品的音质及其艺术价值有更高的追求,这是盗版产品无法满足的。此外,他们以从事脑力劳动为主,渴望自己的作品得到他人的尊重,对他人作为版权所有者的处境感同身受,尊重版权的观念更强。
第三,人均GDP与人均物理唱片零售额、人均数字音乐零售额之间均存在正相关性。这说明在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地区,人们不用为温饱发愁,在精神生活层面有较高的需求,不需要为了省钱而让耳朵受罪,也具备支付正版音乐的能力,更乐意花钱支持音乐人创作更好的作品。例如,经济较发达地区一般私家车保有量较高,自驾游普及程度也较高,而堵车时有发生,车主通常会有购买唱片的需求,他们对于正版与盗版之间的差价不太在意,正版唱片可以让他们减轻焦虑、舒缓心情、消磨时间,避免不佳的音质在道路堵塞的同时又给心里添堵,让出行体验更加愉悦。
第四,销售税率对人均物理唱片零售额不存在显著影响,而与人均数字音乐零售额之间存在负相关性。销售税是一种以商品为课税对象、以销售额为税基的间接税,虽然其纳税人是企业,但企业可以在一定经济条件下通过前转或后转方式转嫁税负,使消费者或产业链上游企业成为税收归宿,因此前转方式会对销售价格产生一定影响。就数据而言,研究所涉及的国家或地区三个年份的音乐产品销售税率在5%-25%之间,均值约为17%。实证结果表明,相对偏高的税率不会明显打击消费者购买物理唱片的意愿,一方面,可能是销售税转嫁到消费者身上的程度有限,对实际销售价格的作用不大,每个消费者个体的感受很微弱,另一方面可能是物理唱片价格弹性较小,消费者出于纪念或珍藏的消费行为对于价格不敏感,他们的购买意愿不因多纳税所带来的售价小幅上涨而改变。但是通过网络销售的数字音乐却会因高税率而蒙受损失,一方面以低价贱卖作品可能会浇灭音乐人的创作激情,使音乐作品数量下降,有音乐人甚至为了生计而被迫转行,另一方面,可能会迫使正版数字音乐服务提供商拉抬价格,导致对价格变动敏感的人们选择免费服务或盗版音乐。
第五,互联网普及率对人均物理唱片零售额和人均数字音乐零售额均不存在显著影响。网络为物理唱片销售开辟新渠道,人们不必再穿梭于音像制品店或书店挑选,只需点击鼠标在电子商务平台选购,并依托先进的物流网络送到家中,节省了交易成本和时间,不过网络购物的隐蔽性和维权困难等特点也让中小型C2C店铺售卖盗版唱片以假乱真的行为有利可图。喜马拉雅、潘多拉等网络在线音乐电台的出现让人们的媒介选择更加丰富和灵活,歌迷借助偶像的微博、微信公众平台以及粉丝后援会网站等紧跟明星动向,小众音乐爱好者也通过豆瓣小组找到归属,物理唱片不再是追星族和音乐爱好者唯一的宠儿。网络为音乐产业数字化发展奠定基础并创造条件,越来越多的人直接通过互联网接触到数字音乐,iPod等海量存储介质和跨设备云存储功能使随时随地享受音乐变为现实,产业所具有的规模经济效应优势更加突出。网络用户的增加既可能逐步培养公众选择正版音乐提供商和购买数字音乐的习惯,使人们快捷地从搜索引擎或下载排行榜上获得最新最热门的作品,又可能使P2P非法下载盛行,使人们在无意中跟风侵权行为,扩大侵权作品的传播范围,并且难以追踪和衡量处罚力度。从实证结果看,在正反两股相向力量的共同作用下,互联网普及率对于音乐产业发展的影响尚不明朗。
四、结论及建议
1.健全版权机制为产业发展提供保障
版权保护对于音乐产业发展来说是一种必要的手段,无论从立法、司法、行政还是价值观角度,树立尊重他人智力成果的理念,构建鼓励和支持创新的机制,保护版权人的权益,都是支撑音乐产业良性、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根据国际唱片业协会统计,2000-2013年全球音乐产业总体收入在多数年份呈现出下降趋势。就收入构成而言,物理唱片收入连续13年负增长,虽然萎缩之势非常明显,但在产业总收入中的比重仍超过一半,短期内依然占据重要地位。数字音乐近年来飞速成长,2004-2013年收入年均增长率超过40%,在总收入中的比重已经接近四成,大有取代物理唱片之势,是音乐产业未来发展的驱动力和中坚力量,不完善的版权保护机制很可能会给其长远发展埋下陷阱。表演权收入在总收入中的份额逐渐扩大至7%,同步收入在2012年纳入统计范畴之时份额已达到2%,两者可能会成为音乐产业前进道路上的新亮点,并且两项收入的实现在很大程度上要依靠版权保护制度下利益相关方的自律和监管。因此,健全的版权保护机制是音乐产业未来发展的保障。
2.以中庸之道兼顾作者与社会利益
健全的版权保护机制并不等同于极高的保护强度和极严的管理措施。中国传统文化讲究“中庸之道”,这种不偏不倚、折中调和的态度也适用于处理版权保护与音乐产业的关系。研究发现,版权保护强度越大对音乐产业发展越有利的观点并不完全正确,在立法和执行过程中,要充分考虑产业成长中的各种复杂因素,兼顾创作者与社会公共利益。单纯为音乐创作者着想而提高版权保护水平有违设立版权机制的初衷,反而会为唱片公司的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最终致使音乐市场因缺少竞争而丧失活力。社会公众作为受众和消费者,他们的文化利益同样需要关注,一件音乐作品就算有再高的专业水准,却因公众无法接触到而被束之高阁,缺乏了市场的认可与肯定,也难以在商业化经营中转化成良好的收益。历史和文化是人类文明发展进程中积淀下来的共同财富,早已成为社会公共资源的一部分,新音乐作品的诞生是对以往人类文明和智慧结晶的创造性开发和创新性利用,因此版权保护需要甄别公共部分和个人创造部分,在前者上为后人创新开辟道路,在后者上对作者创意予以保护。
3.针对物理唱片和数字音乐不同特点灵活管理
根据国际唱片业协会统计,2006-2012年间中国物理唱片销售额大幅下降,而数字音乐销售额比重持续上升,2012年中国数字音乐零售额比去年增长接近50%,达到7550万美元,在音乐总零售额中占82%,而物理唱片零售额比去年下降5%,仅为1690万美元。总体来说,我国物理唱片市场在萎缩中降幅趋于缓和,而数字音乐市场前景较为广阔。在音乐产业的版权保护实践中,“一刀切”和“一视同仁”忽视了产业内各组成部分之间的特殊性,“有的放矢”的效果或许会更好。研究发现,较高的版权保护强度能够促进物理唱片销售,而较低的版权保护强度才会推动数字音乐成长。因此,管理者要灵活处理物理唱片和数字音乐的版权保护问题,在物理唱片领域采取相对严格的措施,在数字音乐领域秉持适度宽松的态度,以更好地促进产业内各部分的共同成长。
4.尊重国情循序渐进地提高版权保护水平
国家由于其不同的历史变迁而形成彼此各异的文化,这种文化多样性为国际间的文化交流、开拓他国的音乐市场创造了有利条件。就一国而言,其版权保护强度和音乐产业发展是该国政治、经济和文化共同作用的结果。在全球化浪潮中各国之间的合作是必要且有益的,但面对版权问题我们不能迷失方向,奢求“一步到位”与国际接轨是不切实际的,停留在“原地踏步”上也终将被国际市场抛弃,坚持实事求是的态度,在充分考虑国家现实状况和产业成长阶段的基础上作出决策,才是推进版权保护工作的一剂良药。我国与世界其他国家相比,版权保护水平较低,考虑到中国仍是发展中国家、区域间发展不均衡问题突出的国情,以及数字音乐产业起步不久、潜力巨大的现状,短期内采取适度宽松的措施有助于促进中小型音乐企业和数字音乐的快速成长,激发创新动力与竞争活力。虽然弱强度对当前音乐产业成长有利,但是从长远来看,我国还应循序渐进地加强版权保护力度,与欧美等版权机制成熟的国家缩小差距,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与竞争秩序,提升中国音乐市场与音乐产业的国际竞争力,使外国优秀音乐作品走入国门时不用担心遭到侵权,让风靡中国市场的本土作品顺利推广出去。
5.加强宣传教育与推进法律实施
从现状看,我国版权保护工作分为两个步骤,第一步是从立法角度制定相对完善的制度与政策,为建立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打下基础,第二步是从实施角度推进执法落实工作,保障产业依照规则良性运转。在“有法可依”完成之后,我们应将重点放在“有法必依”上。首先,将思想观念作为突破口,推动教育水平和公民素养的提升,自义务教育阶段起宣传和倡导尊重版权理念,尤其是在数字音乐领域潜移默化地使公众逐步树立版权意识,让尊重创作者智力成果的传统代代相传,为打击侵权行动扫清障碍。其次,在“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上多下功夫,在市场调节有效的部分政府不越位,通过设置合理税率减轻音乐企业和消费者的税负压力,充分释放音乐市场活力,在市场调节失效或需要监督管理的部分政府不缺位,以经济手段为主,法律和行政手段为辅,引导企业制定恰当的价格来保障公共文化权益和满足公众文化需求,提高侵权代价,加强对于侵权行为的执法力度,改“运动式”行动为常态化执法,建立有效的版权收入实现机制,为音乐产业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最后,发挥音乐行业协会和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作用,采取有效的维权方式,开辟便捷的监督渠道,降低创作者维权成本,不让反侵权成本最终转嫁到消费者身上,构建合理的版税收入分配机制,让创作者依法获得版权收益,让公众享受精神盛宴,实现利益相关方的共赢,推动我国音乐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注释:
①④ 彭辉:《版权保护制度理论与实证研究》,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12年版,第41-47页。
② 姚林青、池建宇:《版权制度与文化产业关系的辩证分析》,《现代出版》,2011年第4期。
③ 姚颉靖、彭辉:《版权保护与版权贸易关系的实证研究——基于56个国家和地区的数据分析》,《科技与法律》,2011年第1期。
⑤ 董雪兵、朱慧:《知识产权保护与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模式选择及实证研究》,《第八届中国法经济学论坛论文集》,第127-141页。
⑥ 姚林青:《版权与文化产业发展研究》,经济科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39-152页。
⑦ 黄虚峰:《美国版权法与音乐产业》,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16-17页。
⑧ 亚力克·范·吉尔德:《保护知识产权以促进可持续发展和传统音乐的利用》,《2010年国际版权论坛会刊》,第169页。
⑨ Peitz M,Waelbroeck P.2005,An economist's guide to digital music.CESifo Economic Studies,51(2-3):359-428.
⑩ Oberholzer-Gee F,Strumpf K.2007,The effect of file sharing on record sales:An empirical analysis.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115(1):1-42.
(11) McKenzie J.2009,Illegal music downloading and its impact on legitimate sales:Australian empirical evidence.Australian Economic Papers,48(4):296-307.
(12) 曹克勇:《数字音乐版权及商业模式研究》,硕士学位论文,北京邮电大学。
(13) 孙觊慧:《音乐数字化下的商业模式创新》,硕士学位论文,上海复旦大学。
(作者姚林青系中国传媒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李跻嵘系中国传媒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本科生)
【责任编辑:潘可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