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放大学《商法》课程教学模式改革
——以司法考试为导向*
2015-12-26王燕军
王燕军
(广州市广播电视大学,广东 广州 510091)
开放大学《商法》课程教学模式改革
——以司法考试为导向*
王燕军
(广州市广播电视大学,广东 广州 510091)
目前通过国家司法统一考试,取得司法职业资格证书已经成为我国大多数法学本科生的重要学习目标,甚至是终极学习目标。商法一直是司法考试的考核重点,《商法》课程教学以司法考试为导向,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但开放大学的《商法》教材、教学模式等方面和司法考试的要求有差距,因此应当修订现行开放大学《商法》教材,改革课程测评模式,完善案例教学模式以及通过网络课程,构建在线学习模式等方面来帮助学员应对司法考试。
商法教改;司法考试;网络课程;案例教学
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应当是为社会培养合格的法律职业人才,那么在专业课程教学过程中,我们不得不面对“中国第一职业资格考试”:司法考试。目前通过司法考试,取得司法资格证书成为很多法学本科生在校期间的重要学习目标。可以预见司法考试对我国高等法学教育模式的影响和冲击有多大,实际上司法考试已经成为我国大部分高等院校法学本专科教育,乃至硕士研究生教育的指挥棒!本文主要结合笔者任教的开放大学(电视大学)实际情况,就如何围绕司法考试,对《商法》课程教学模式进行一定范围内的改革和调试。
一、《商法》课程内容在司法考试中分值分布的实证分析
《商法》课程内容因为所使用教材的编者不同,而有所差异。开放大学使用的是王卫国主编的《商法》教材,《商法》课程内容包括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破产法、票据法、保险法这几部分,海商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外资企业法等内容没有涵盖进来,笔者在分析司法考试《商法》课程分值分布时将海商法等内容划入其他栏目中。按照司法考试大纲的安排,《商法》课程内容主要分布在司法考试卷三中,2010年开始,司法考试卷四(主观题卷)中每年都有一道公司法的综合题(案例题),综合题中往往也涉及到《商法》其它部门内容的考核,如破产法、票据法等。下表中08年、09年司法考试中公司法分值较少的原因是司法考试卷四中没有相关的综合题。
表1 2008-2014年司法考试《商法》课程分值分布情况表
从上表中可以清晰的看出公司法无疑是司法考试的重头戏,近五年的分值都占了《商法》课程总分值的50%以上,而且连续五年司法考试卷四都有一道20分左右的综合题(案例题),这表明公司法在司考中的分量很重,毕竟公司法并不是能够和民法、刑法并列的基本法律,仅仅是商法的一个子部门而已。另外司法考试中还有一些有关公司经营活动的题目,考核的是合同法、担保法等课程的内容,笔者还没有列入公司法的分值;合伙企业法不同年份的分值变化较大,但多数年份分值稳定在10分左右,扣除卷四综合题的因素,合伙企业法可以说和公司法相差无机,总的来说其重要性仅次于公司法;证券法在多数年份都是不考,或只有一个单选题(1分),证券法变化快,内容专业,但在司法考试中基本可以忽略不记;其他科目,如破产法、保险法等分值大致稳定。
由于从2010年开始商法各部门的考题分布相对固定下来,因此笔者只选取了2014年司法考试来分析一下商法各子部门的考试难度。
表2 2014年司法考试《商法》课程题型分布情况表
综合题是主观题,只有公司法才有,这里就不再赘述了。在司法考试中单选题无疑是最容易的,每题只有1分;多选题至少有两个选项是正确的,在运用排除法后,找出正确答案也相对容易。除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外,其他商法部门的考题全部集中在单选和多选题中,其他年份也是如此。不定项选择题是客观题中难度最大的,多选少选均不得分,而且一个案例有三个小题(共6分),2014年考的是合伙企业法,其他年份基本考的是公司法。题型分布情况再次说明了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在司法考试中的重要性。
二、开放大学《商法》课程教学以司法考试为导向的必要性及面临的问题
司法考试和法学高等教育在本质上应该是统一的,法学高等教育是为社会培养和输送法律人才,司法考试是为法律职业选拔合格人才,由于难度大,被称为中国第一职业资格考试。因此法学高等教育应当顺应司法考试的要求,但具体到法学专业的各个核心课程就不能一概而论,如果是完全以司法考试为导向的话,法制史类的课程完全没有必要开了,因为司法考试占的比例很小,而且大多数学员都不爱学。相反《商法》课程以司法考试为导向则显得十分必要了。
(一)开放大学《商法》教学以司法考试为导向的必要性分析
首先,从开放大学法学本科学员的来源和需求来看,有必要将司法考试融入到《商法》教学中去。开放大学的法学本科是专科起点本科,很多高职高专的毕业生之所以报读开放大学法学本科,就是冲着司法考试来的,因为专科生没有司法考试报考资格。笔者在过去三年中对在读学员做过相关问卷调查,总结如下表:
表3 开放大学法学本科学员来源及是否报考司法考试调查表
律所法务包括律师助理、公司法务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包括在公检法司、街道、学校等工作的学员;其他主要是指在企业中从事与法律无关工作的人员。问卷调查与学生座谈情况相结合可以作出如下结论:法学本科学员主体是由从事法律工作的在职人员,如律师助理、书记员、公司法务人员等,和未参加工作的专科毕业生组成;他们中间大多数是想参加司法考试的,个别学员是觉得考试难度太大,才暂时拿不定主意或暂时放弃的。
其次,《商法》课程本身所具备的特点适合以司法考试为导向。首先《商法》教学重视实操,贴近生活,契合司法考试出题思路。只要用心,《商法》这门课程老师可以讲得很生动,学员也爱听,因为在一个泛商化的时代,商法案例可以信手拈来,而且鲜活生动。这一点上契合了司法考试的出题思路,司法考试题目可以说几乎每一道题目都是一个小案例,且富有时代感;其次商法法规大多是技术性规范,讲究表述精确,逻辑缜密,司法考试中商法题目的答案鲜有争议。商法规范可以理解为:为保障交易效率和公平,有效增加社会财富,而创造出来的一整套法律规则,商法可以说没有太多的高深理论,有的更多的是一套精准、复杂、实用的交易规则,学员要做的是熟练掌握这套规则,并能灵活运用,比如票据法就是围绕票据的无因性制定汇票、本票和支票的规则的,掌握了票据无因性这一原理就可以处理好现实中大部分的票据纠纷。由于商法是技术性规范,商法教学要达到的目标和司法考试的目标并没有太大的不同;最后商法案例涉及面广,复杂多变,一个商法案例中既可能涉及到实体法,也可能运用到程序法规则,一方面考察商法规范,另一方面可能又涉及到民法,甚至刑法等课程知识,比如一个有关公司对外经营重大活动的案例,既可能有公司董事会、经理层如何运作的内容,也有关于商业票据、保险,乃至破产重整的内容,如果是上市公司,还会涉及到证券法中信息披露等规则,同时还可以加入对合同、担保等民事法规的考察。在司法考试中涉及到商法的题目大多属于这种类型,具有很好的区分度,用于考察学员对法律基础的全面掌握和法律知识的综合运用能力是十分有效的,因此很多商法测验题目直接来源于司法考试题目的变型或改造。
第三,以司法考试为导向,是增强《商法》教学有效性,促进学员就业,实现与普通高等院校错位竞争的需要。首先以司法考试为导向,可以从两方面增强教学有效性,一方面司法考试试题贴近现实,注重细节,综合考察学员对现行法规和司法解释的掌握和运用,容易激发学员学习兴趣,而且让他们感觉到学到的知识有用!另一方面在教师的指引下通过对司法考试往届真题的反复训练,可以帮助学员树立自信,直面司法考试这一职业入门资格考试,前面调查问卷显示有学员是觉得司法考试难度太大,而放弃的;其次开放大学虽以在职学习学员为主,但他们也有再就业的需求。2014年10月14日,教育部公布了近两年就业率低的“红牌”本科专业名单,“法学”赫然在列,实际上法学专业已经连续多年位列就业困难的“三甲”。这恐怕也是开放大学法学专业招生近年来急速滑坡的重要原因,前述表3中每届学员都不过20余人。虽然法学专业总体就业困难,但很多基层法律部门还是很需要拥有司法资格证书(通过司法考试)的人才,同时由于开放大学在学生素质、师资队伍等方面与普通高校有较大差距,我们提出的口号是希望能与普通高校实现错位竞争。如何实现错位竞争?就法学本科专业而言,在专业课程中以司法考试为指挥棒,既可以提高司法考试通过率,为学员就业加分,又能提升学员的实战能力,未必不是一条可行之路。
(二)目前开放大学《商法》教学以司法考试为导向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1.开放大学《商法》教材内容安排和考核方式与司法考试要求有较大差距。
首先从司法考试中《商法》课程内容分值分布的实证分析的表1、表2,我们可以清楚看到,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在《商法》课程中应当是教学和考核重点,证券法基本可以忽略不计。但目前开放大学使用的《商法》教材对几个主要的部门法内容分配基本可以说是平均的,公司法仅是其中一章,受篇幅限制,司法解释的内容几乎没有涉及到,相比之下证券法所占篇幅显得过多了;其次《商法》课程考试题型与司法考试题目不太相符。《商法》课程考试题型包括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名词解释、简答题、论述题、案例分析题七种题型,其中像名词解释、简答、论述题这些识记性题目占的比重较大,和司法考试考察学员对法律知识综合运用的能力有偏差。
2.开放大学学员以在职业余学习为主,水平参差不齐,以司法考试为导向有现实困难。
司法考试每年的通过率大约在10%左右,难度很大,需要应考者系统学习现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并进行高强度的模拟题训练。开放大学开门办学,只要是专科毕业,有志于将来从事法律工作的学员,我们都收,难免鱼龙混杂,层次参差不齐,如何在同一教学空间和时间内,满足不同层次学员的司法考试备考需要?另外学员以在职学习为主,多数学员很难保证足够的学习时间,这样的话如何保证以司法考试为导向的教学有效性?我们急需探索一套适合开放大学学员的应考教学模式。
3.开放大学《商法》课堂教学模式不适应适应司法考试的要求
开放大学《商法》课程面授课方式仍然是经院式教学模式,重理论轻实践,授课教师的讲授以传授理论知识为主,注重概念的抽象解释,不太关注实务问题。另外,经院式的教学模式具有批判性的特征,对现行的法律规定持批判的态度,这种教学模式虽有利于学生培养学生的专业思维习惯,但从司法考试的角度来看,易造成学生知识的负迁移,当老师教授的理论与现行法律规定有矛盾的情况下,导致学生不敢按照法律规定来答题,这样的话学员单纯学法条效果可能会更好。[1]
三、司法考试视角下开放大学《商法》课程教学改革的几点思考
(一)修订《商法》教材,改革商法考核(测评)模式
开放大学《商法》教材和普通高校教材的内容和编制模式基本差别不大,由于商法涉及范围实在太广,导致各章内容只能是介绍法律法规的基本概念和基本原理,描述都是粗线条的,对司法实务中应用很广泛的司法解释几乎是视而不见的。相反司法考试非常注重细节,大多数试题都是紧抠法条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考察应考者对法条和司法解释内容的精准掌握。要想更好地应对司法考试,必须重构开放大学《商法》教材:首先,编者应当是熟悉司法考试的教学一线教师;其次,教材内容应当重点围绕现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展开,将原教材中的特征、作用和历史发展的内容进行删减和压缩;第三,根据司法考试的考核要求,合理安排各章内容。比如很少考或不考的证券法介绍其基本概念和原理即可,对于考核重点的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则适当增加篇幅和内容。教材修订的同时,也应该改革《商法》考核模式,一方面期末考试题型改革,删除名词解释这种题型,减少简答和论述这类主观题型,适当增加案例题的比重,题目以现行法条和司法解释为核心,培养学员司法考试思维模式;另一方面应将平时的技能考核与期末考试有机结合起来,改变片面依赖笔试的考核模式。平时的技能考核和期末考试的成绩各占50%,以强化平时学习,淡化期末考试,改变学生平时不看书,不做练习,到考前几天才突击的学习态度。
(二)完善《商法》案例教学模式,注重理论与实战结合
最早在法学教育中推行案例教学法的哈佛兰德尔教授讲过:“掌握作为法律基础的一些基本原理最好最快的方法是案例教学”。到现在为止,案例教学法已经成为法学教育的最基本教学手段之一。但是法学案例教学,很多时候仅仅是讲授教学法的一部分:举例说明而已。要围绕司法考试,完善《商法》案例教学模式,笔者认为至少有以下三个切入点:首先,建立一个以司法考试为标准的教学案例库,司法考试题目考核跨度大、实战性强、注重细节是明显特点,我们在建立案例库时,应当以此为标准选择案例,并对案例争议焦点或问题进行较详细的解释和说明,以利于学生自主学习;其次,在案例教学中教师处于主导地位,起着关键作用,要想以司法考试为导向的案例教学取得实效,教师必须有很强的责任心,以及熟悉司法考试和掌握必要的考试技巧,笔者认为应当考虑改革现有的教师绩效考核模式,增加学生评价所占的比重,因为案例教学搞得好的老师往往是最受欢迎的;最后案例教学有很多形式,如课堂讨论、模拟法庭、法律诊所等,不论是哪种形式,都应当从细节来设计和分析这些案例,就是说老师要引导学员重视对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含义的精准把握,并将其运用到具体案例之中,而不是将案例教学仅仅变成法学理论的实例验证。
(三)开发网络课程,实现在线学习,提升学员司法考试能力
开发网络课程,开展《商法》课程的网络教学,是解决开放大学学员在职学习所面临困难的现实途径。网络课程目前已经可以实现师生互动、辅导解惑、案例讨论、模拟练习、自主学习、作业批改、期末测试等全部在网上进行,笔者所在学校实验学院的某些专业,如行政管理,已经实行了整个专业的全网络学习。网络课程的优势是十分明显的:一是网络课程所拥有的信息大容量、内容丰富、形式多样化的优势表现得非常明显;二是利用网络为学生提供良好的个性化学习环境,使学生能抓紧自己的学习能力调节学习进度和难度,真正实现因材施教;三是利用多媒体可以同时调动视、听、说等多种形式的特点,构建相应的问题情境,调动学生的学习兴趣。[2]
笔者认为以司法考试为中心,建设《商法》网络课程,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首先,总体设计理念应以人机友好、操作简便、方便更新为原则。现实中很多网络课程是为了评奖,做得很漂亮,经费投入很多,但内容稍有改动,就必须依赖技术人员专门修改,这类模式基本不适用于制作法律类的网络课程。法律的变动实际上相当快,比如公司法2005年刚修订完成,几年中陆续出台了四个司法解释,并于2013年修改了注册资本制度和取消了企业年检,商法的其它子部门也有类似情况,这就应当允许辅导老师无须依赖专业技术人员,自主更新修改教学内容,这样才能使网络课程保持生命力,而不至于因内容很快过时,变得无人问津。其次,网络课程的核心内容应该是《商法》各章考点(相关法条最好列出),以及相关司法考试真题,同时对题目进行详尽解析。诵记法条和司法解释,并配以题海战术是应考教育模式下学员无法逃避的宿命!也只有通过大量练习,学员才能掌握司法考试精髓,才能发现自己的不足,从而查漏补缺,提升自己的应考能力。对历届司法考试真题进行详尽解析,对于网络课程的制作者而言,是一项繁重的工作,但这是网络课程要做的基础工作之一。第三,以历届司考真题为材料,制作微视频,由辅导教师讲解必要的解题技巧。在笔者看来司法考试题目偏题怪题、争议很大的并不多,但题干及选项表述显得很有技巧,经常造成考生知识点都知道,却选不对答案的情况发生,因此辅导老师以真题为例,给学员传授司法考试解题技巧是必须的。既然是微视频,时间一般控制在5到10分钟为宜。
结语:学界对以司法考试为法学教育的导向是有很多质疑声音的,比如认为这样会使大学法学院放弃自己的责任,变身为一个司考培训机构。但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周祥、齐文远通过对司法考试刑法试题进行分析后指出:司法考试题目的设计总体上体现了理论知识与实践能力相统一的素质教育理念,因此司法考试不是新形式的应试教育,相反司法考试应当成为当前法学教育从应试教育走向素质教育的风向标。[3]这一点笔者很赞同,当然以司法考试为导向的课程教学模式效果有待于实践的检验,但在就业压力巨大的今天,能够尝试围绕学员的需求做一点实际的工作,总归是值得的。
[1]石纪虎.基于司法考试视角的民商法课程教学革新思考[J].当代教育理论与实践,2012(3).
[2]胡志鑫.司考环境下14门法学核心课程教学浅析[EB/ OL].110网,http://lawyer.110.com/1010706/article/ show/type/1/aid/266416/.
[3]周祥,齐文远.法学教育以司法考试为导向的合理性——以司法考试刑法试卷为例[J].法学,2009(4).
G724.82
A
1672-0385(2015)01-0033-05
广州市广播电视大学探索转型中的教育教学创新立项项目“开放大学商法课程案例教学模式改革与实践”(项目编号:2014JG027),广州市教育局2013年教改课题“构建学习型社会背景下开放大学法律类课程教学模式改革研究”。
2014-11-13
王燕军,男,副教授,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学、开放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