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剧产业发展风投融资模式中的政府角色分析*
——以韩国政府为借鉴
2015-12-26张辉锋宋倚文
■张辉锋 宋倚文
影视剧产业发展风投融资模式中的政府角色分析*
——以韩国政府为借鉴
■张辉锋 宋倚文
本文总结了韩国政府在发展影视剧产业风险投资过程所扮演的角色,以期为探索有中国特色的影视剧产业投融资模式提供借鉴,并建议我国政府在完善法律法规、做好引导工作、改善影视剧产业环境、改革创业板市场、提供财税优惠等五个方面采取举措。
影视剧产业;风险投资;投融资模式
风投(即风险投资)凭借其高风险承受能力等特质,正日渐成为我国企业融资的重要模式。就我国影视剧产业而言,目前产值增长迅猛、升级转型速度很快,但是,它也正遇到资金短缺、发展难获有力支撑的问题,而要解决这一问题,开发融资模式是一重要途径。相对其它产业而言,影视剧产业具有高风险特质,十分适合风投,所以,发展风投融资模式对我国影视剧产业而言具有重要意义。
从实践看,近几年我国影视剧产业也出现了风投,也有成功案例,但从总体看,投资总量还比较小,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较大差距,以2010年来说,当年美国电影长片总投资额为92.05亿美元,而我国电影长片总投资额仅为11.12亿美元,①除去两国经济实力等差距,其他方面仍相差很大。究其原因,主要是目前我国影视剧产业以及整个风投体系还远未完善,由此,要在我国发展影视剧产业风投,还有许多工作要做。
韩国政府在发展影视剧产业风投融资模式的过程中,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加之其在影视剧产业发展中的角色以及在发展影视剧产业风投时所面临的形势都与我国相近,其经验值得总结借鉴。
一、风投的内涵、特点以及对我国影视剧产业融资的价值
(一)风投的内涵与特点
根据成思危的定义,风投是把资金投向蕴藏着较大失败危险的高新技术开发领域,以期成功后取得高资本收益的一种商业投资行为。②当然,风投不仅仅只针对高新技术领域,也可以针对文化领域等。
风投最大的特点是具有较高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者在提供资金的同时会对所投资项目进行系统化风险评估并提供专业化的控制,即这种投资非常注重风险的评估与控制,由此可将风险控制在尽量低的程度。由于这一特点,风投在实践中多投资于高新技术领域等。
(二)风投对我国影视剧产业融资的价值
从原理上说,由于影视剧产业自身的物理技术特性,其运作过程存在着诸多不确定因素,由此存在较多风险,比如在演职人员、设备、布景、天气、地理环境等方面都会出现不可控情况,同时,影视剧产业生产的是精神产品,其作品出来后能否被市场认可也存在较大不确定性,总之,投资影视剧产业具有比较高的风险,而这也使风投相对更适合该产业。
从实践说,我国虽然不乏大投资大制作的影视作品,但每年生产的影视作品仍以中小成本为主,同时,我国影视制作机构也大多规模不大、资金实力不强,对这样的运作项目、这样的制作机构进行投资,风险自然就高,所以,风投相对更适合目前我国的影视剧产业。
如前所述我国影视剧制作机构的资金目前还是比较缺乏的。比如,我国影视剧产业近几年成本上涨很大,如华谊兄弟董事长王中军就曾表示,中国内地电影票房近几年每年增长30%左右,而影片制作成本的涨幅又超过这个数字。解决我国影视剧产业所面临的资金困境、亟需引进新的融资模式。
二、韩国政府发展影视剧产业风投的举措以及效果
韩国政府在推动风投进入影视剧产业时表现比较活跃,也取得了不错的效果。
(一)韩国政府在影视剧产业运作中担当的角色
在韩国,主管电影和电视剧产业的机构及其职责分别如图所示:
就电影产业而言,韩国的主管机构为电影振兴委员会,隶属韩国国家行政机关文化体育观光部③,其运作经费主要来源于文化体育观光部拨款和电影票税收,但在行使职能上保持了一定的独立性,其日常主要负责电影政策的制定与实施、扶持电影制作人、进行调查研究与人才培养等,另外,在政府机构与电影制作人等出现矛盾时,该委员会也会负责协调,保障制作人的利益。韩国电视产业则由政府组建的广播通信委员会管理。韩国的广播通信委员会是依据2008年出台的《广播通信委员会组织法》成立的,由总统直接领导,下设广播与通信政策局等,拥有较大行政权力,职责上类似美国的联邦通信委员会,主要是管理电视等的所有权变更,广播、电视、电信业者许可证的发放与撤销等,此外,在制定广播、电视和通信业融合的政策方面,广播通信委员会也占有重要地位。至于我国,则更为如此,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对整个影视剧产业起着重要的行政领导作用。总之,两国都是政府主导影视剧产业发展政策的制定与实施、对影视市场进行相关管理等,当然,其管理力度以及详尽程度方面还有不同,不过,这已足以让我们得出结论——两国政府在影视剧产业运作中的角色相似。
(二)韩国政府在推动风投时影视剧产业所处的形势
就这一点来说,韩国影视剧产业引入和推动风投是在面临一系列问题的形势下进行的,其主要问题是资金匮乏。1990年代初,韩国影视剧产业引入风投之前,其资金来源主要是三星、LG等大财团,这种模式能够提供大量资金,但主要问题在于资金量稳定与否取决于这些大财团的经营状况。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后几大财团陷入困境,在短时间内迅速退出了文化产业,由此影视剧产业出现了较大的资金缺口,而一大批创业型风投中小企业则在此时介入了影视剧产业。我国与韩国在这一点上很相似,我国影视剧产业很长一段时间内资金来源以实业领域释放出的热钱为主,而近年来这部分资金逐渐减少,这就为风投的进入提供了空间。
(三)韩国政府发展影视剧产业风投的效果
自韩国政府推动影视剧产业发展风投以来,采取了一系列举措,并取得了良好效果,这些举措包括在法律法规的完善方面、在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方面、在影视剧产业自身完善方面、在退出途径建设方面、在提供财税优惠方面等等,它们最终为风投进入影视剧产业提供了有力保障,也最终吸引了比较可观的风投资金。具体来说,1997年风投开始进入韩国影视剧产业,在一系列政府举措的保障与引导下,在2000年和2001年间,通过电影振兴委员会建立的专门投资组合,融资金额超过2000亿韩元,其中大部分来自民间投资。④而在此支持下,韩国影视剧产业确也取得了长足发展。
三、我国影视剧产业发展风投过程中政府可采取的举措
结合我国影视剧产业的实际情况,参考韩国政府采取的举措,本文建议我国政府在发展影视剧产业风险投融资体系时可采取以下五个方面的措施。
(一)完善法律法规
任何产业的发展,法律法规都是重要保障,有了完善的法律法规,一切操作就有章可循,一旦出现问题也有法律法规提供保护,从而使参与者的风险得到控制,影视剧产业的风投体系要想发展,也要如此。从整体看,在完善我国影视剧产业发展风投体系的法律法规方面,应从两个层面入手,一是影视剧产业自身的风投体系,一是更广的层面即整个风投体系。
1.完善影视剧产业自身风投体系的法律法规——重在推出实施细则
在完善影视剧产业自身风投体系的法律法规层面,首先要准许风投资金能够进入,其次还需制定一些操作细则以使操作有章可循。早在1997年11月,韩国政府就规定电影产业属于风投行业,风投资金可以进入,同时,又由政府出资建立影视专项投资基金,并明确其运作方式,于是,既允许了风投进入,又提供了一系列实施细则,这对影视剧产业风投的发展提供了有效的推动作用。在我国,2010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促进电影产业繁荣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要“积极探索建立电影风险投资机制,各地可以利用中小企业创业、发展等投资基金支持电影风险投资”⑤;另外,文化部出台的《文化产业投资指导目录》中也曾明确建议设立文化产业投资基金⑥,这些法规都为风投进入影视剧产业提供了正式依据。但是,目前这些内容都仅是准许风投的进入,即仅停留在准入许可层面,还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这就使得风投在具体操作时还无章可循,也难以获得保障,从而也就难对风投形成吸引力。由此,我国在完善影视剧产业自身风投体系的法律法规层面,目前重在推出实施细则。
2.完善与整个风投体系相关的法律法规
实际上,要有效引导风投进入影视剧产业,还需要对整个风投体系进行完善,此处我们先谈谈在法律法规方面完善整个风投体系的思路。
我国已有的法律法规中涉及风投的主要有《公司法》《证券法》《合伙企业法》等,但总的看来还很不够。首先,尚未有专门针对风投的专项法律,如《风险投资法》等,这自然使风投没有系统的法规进行指导,由此难以有效发展。其次,我国现有有关风投的法律法规还缺乏对风投企业运作的一些比较细致的规定,比如对政府资金如何具体操作的问题,现有可供参考的法律法规主要是2005年国务院颁布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其指出“国家与地方政府可以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通过参股和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发展”⑦,但这一条例仅为暂行规定,只明确了可以采取的方式,对具体操作细则以及可能出现的问题及保障方式等都没有明确,由此政府设立的引导基金就缺少更加专业、长期系统的管理机制。而在韩国,其政府曾颁布《新技术事业金融支援法》与《风险企业培育特别措施法》等,这些算是针对风投的专门法律,同时,其还规定了风险投资产业的发展目标和具体政府扶持措施,⑧最终这些具体细致的法律法规为风投的运作提供了很好的引导保障作用。
(二)做好引导工作,而非直接投资
目前在我国,保险公司、商业银行等机构的资金被限制投资高风险项目,同时,个人投资者也不愿进入风投领域,这就使得我国现有的风投大多是政府行为;同时,政府对影视剧产业的风投多是直接投资,而这一点对在影视剧产业发展风投其实是不利的。从韩国等国的操作经验看,在推动我国影视剧产业发展风投时,政府应重点做好引导工作,即政府先出资设立引导基金,然后以此吸引民间资本,最终带动民间资本参与进来,影视剧产业的风投才能做大,其风投体系才能完善起来,而仅靠政府的直接投资是不容易发展起来的。韩国政府在引导影视剧产业构建风投融资体系时,其扮演的角色是引导者、服务者而非直接投资者,其提供资金更多只是起一个杠杆作用。具体说,在风投融资体系的起步阶段,政府采取的主要方式是与民间资本共同建立投资组合,在这一时期,政府资金的比例达到80%以上,而随着更多影视项目投资取得收益以及整个风投融资体系的不断完善,政府投资会逐渐减少,最终民间资本会占据主要地位。这种模式,应该为我国政府所吸取,由此才能使我国影视剧产业的风投体系得以健康发展。
(三)改善影视剧产业环境
在我国,影视剧产业自身环境也需要做出相应改变,才能对风投更有吸引力。比如改善盗版情况、引入保险制度、拓展海外市场、成立履行相应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等,在这些方面,政府都可以担当重要角色。就我国影视剧产业的现状以及参考韩国经验,我国政府当前应重点在以下两方面采取举措。
1.打击盗版、保护知识产权
影视剧产业之所以不易吸引投资者,除了由于自身物理技术特性而具有较高风险外,在我国还有一个现实问题,就是盗版现象严重,这使影视剧产品的市场收益下降,自然也降低了对投资者的吸引力。我国也对整治盗版做出过相当努力,采取过若干举措,如从2005年起,国家版权局开展了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治理行动,至2014年已持续开展了10年,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从整体看,目前我国影视剧产业盗版现象仍比较严重,局面还没有得到基本改观。而对于整治盗版、保护知识产权,韩国政府有一些比较有效的举措——韩国文化部门采取措施防范网络盗版下载,从而减轻对电影票房与电视剧收视率的冲击;另外,韩国政府还注重培养消费者提高版权意识,如2009年韩国电影振兴委员会联合影视从业者举办“Good Downloader”活动,⑨倡导合法途径下载等,这些都取得了不错的成效。这些举措,值得我国政府借鉴,目前我国政府确应在防范网络盗版及提高消费者版权意识方面采取得力措施。
2.成立行业协会,履行本行业良性发展的相应管理职能
在政府推动等因素的作用下,韩国影视剧产业的行业协会发展得比较成熟,有广播电影艺人工会、集合了众多电视剧编剧的作家协会等。这些协会除了保障自身成员的权益,多半还履行着促进行业有序发展、水平提升的监督或引导职责。在监督、引导行业有序发展、水平提升方面,这些协会一般有着系统、专业的操作标准,比如作家协会对电视剧编剧有一套严格的从业标准规定,不符合标准者随时会被淘汰,这对电视剧编剧行业的有序工作、水平提升起了重要的促进作用。有了这些行业协会,行业的发展会更规范一些,水平会更提高一些,而协会保护自身成员利益,也让成员可以更专心、有更好的状态投入到工作中去,这对行业水平提高也有重要作用。我国的影视剧产业也有协会存在,但是从目前看还不完全,其职能也不是特别全面。在这一方面,政府应主动推动,让行业内成立包括演员、导演、编剧等在内的各类协会,并参照韩国政府的经验,在这些协会的功能完整化上起到协助作用。
(四)改革创业板市场,完善退出环节
要使风投更多地进入影视剧产业,我国整个的风投体系也需要完善。结合我国影视剧产业以及风投体系自身的特点看,目前退出环节的建设是最重要的。
传统的风投运作,收回投资的途径以上市和回购为主,但目前在我国影视剧产业中,影视剧产品收回投资的主要途径基本只有发行,而且发行环节能否全数收回投资也难保证,所以,投资者缺乏相对有效的退出机制,而这样,也就难有效控制投资风险,也就难对风投形成大的吸引力。笔者认为,要解决影视剧产业风投缺乏退出途径的问题,目前最需要做的是完善证券市场中的二板市场,即通常所说的创业板市场。
截止至2013年11月,我国创业板市场共有355家公司上市⑩,但这其中文化传媒类企业不多。近年来,有若干家大型影视制作和发行企业已上市或正接受审批,2012年,通过证监会审批拟上市的影视制作公司有12家,这些公司大多选择在创业板上市,但最终上市成功的只有一家并且是在香港联交所,募集资金额也只有9000万港币。(11)这些情况都说明国内影视制作企业上市存在较为严重的“滞涩”现象。大量企业难以上市的原因,首先是2012年我国经历了股市低迷,证监会一度暂停对上市申请的审批;而从制度层面看,是因为我国证券市场尤其是创业板市场自身的准入制度还不够宽松。而在韩国,其创业板高斯达克(KOSDAQ)截止2013年底已有超过770家公司上市(12),这其中有不少文化传媒类企业,从而为这些企业的风投提供了很好的退出途径。高斯达克有关高风险企业的准入条件要比主板市场宽松,如主板市场要求进入企业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净资产应不少于100亿韩元,利润应不少于25亿韩元,而创业板市场则要求净资产不少于30亿韩元,利润不少于20亿韩元就可以,如此等等。(13)这就使大量从事影视剧产业的高风险企业得以进入,而由此这些企业中的风投就有了比较有效的退出途径。
2013年年底,我国政府对创业板市场提出了一些改革措施,其总体思路是:创业板定位为服务于创新型、成长型中小企业的主要资本市场平台,将适当放宽财务准入指标、完善创业板并购重组制度、修订信息披露规则等。(14)总之,其核心思想之一是放宽准入制度,这对我国影视剧企业上市是个好消息。就我国政府而言,当前应努力落实这一系列政策,争取取得实效。
另外,在完善我国创业板市场以方便风投借此退出方面,除了落实好放宽准入制度外,还应对其进行其它改革,比如对上市公司的风险状况制定更加明确的量化评估指标、加强对信息披露的要求、完善退市程序等,最终让其影视剧产业风投资本退出途径的功能更为健全。
(五)提供财税优惠
影视剧产业风投体系要发展成功,不仅需要解决上述问题,还应该有政府的财政扶持。此处的政府财政扶持指政府对影视剧企业提供财税优惠,减轻其财税负担,增加利润率,从而对风投形成吸引力。韩国政府在发展影视剧产业的风投体系时,就着重为影视剧产业整体提供税收优惠,如规定创业企业可减免2年内50%的国家税、所得税和法人税,全免2年内的地方税、取得税(相当于契税)和注册税等,由此就对风投形成了较大的吸引力,我国政府也应该以其为借鉴,适当减免影视剧企业的税收等,以此对风投形成吸引。
四、结语
风投对我国影视剧产业的发展非常有帮助,而我国政府在促进影视剧产业发展风投方面尚缺乏经验,所以,借鉴在发展风投形势以及政府担当角色都与我国相似的韩国的经验十分重要。结合我国自身的具体情况,借鉴韩国政府采取的举措,我国政府应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做好引导而不是直接投资、完善影视剧产业自身、改革创业板市场以及提供财税优惠五个方面重点发力。
注释:
①数据来自澳大利亚电影局对2008-2010年世界电影长片总投资额的统计,http://www.screenaustralia.gov.au/research/statistics/acompinvestment.aspx。
②成思危:《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国的风险投资事业》,《管理世界》,1999年第1期。
③详见韩国文化体育观光部中文官方网站关于各机构主要业务的内容,http://www.mcst.go.kr/chinese/bureauofOffice/deptIntro01.jsp。
④周正兵、李娟:《韩国电影业的风险投资》,《银行家》,2006年第3期。
⑤详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电影产业繁荣发展的指导意见》“鼓励加大投融资政策支持”部分,http://www.gov.cn/zwgk/2010 -01/25/content_1518665.htm。
⑥详见《文化部文化产业投资指导目录》“文化投资服务”部分,http://cci.people.com.cn/n/2012/1022/c209283-19344909.html。
⑦详见《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http://www.gov.cn/ztzl/2006-06/09/content_305546.htm。
⑧太承国:《韩国的风险投资支援政策及其对中国的启示》,延边大学硕士论文,2002年。
⑨任晟姝:《中国电影版权保护机制研究》,《电影艺术》,2010年第6期。
⑩数据来自创业板网站“创业板市场总貌”部分,http://www.szse.cn/main/chinext/。
(11)中国电影家协会产业研究中心:《2013中国电影产业研究报告》,中国电影出版社2013年版,第22、23页。
(12)数据来自韩国股市英文官方网站的统计,http://eng.krx.co.kr/m2/m2_4/m2_4_1/m2_4_1_1/JHPENG02004_01_01.jsp。
(13)徐志刚、李明、陈瑞剑:《韩国资本市场准入退出制度及其与亚太市场的比较》,《中国证券期货》,2012年第11期。
(14)详见“证监会发布”微博关于2013年11月22日发布会的内容,http://weibo.com/3802136340/AjVgPplZ6。
(作者张辉锋系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传媒经济研究所所长;宋倚文系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硕士研究生)
【责任编辑:潘可武】
*本文系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十二五”规划项目“北京市影视剧产业的融资环境与制度创新”(项目编号:13WYB034)的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