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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最新食品农药残留限量标准研究

2015-12-24王文君陈琼

WTO经济导刊 2015年2期
关键词:限量国家标准法规

王文君+陈琼

欧洲标准一向被视为国际上对环境保护和健康要求最高的标准,2014年7月下旬,欧盟委员会健康与消费者总司修改了第(EC)No396/2005号法规中有关二氯丙烯、甲羧除草醚、精二甲吩草胺、调环酸、甲苯氟磺胺及氟乐灵等6种农药的最大残留限量(MRL),又一次抬高了食品的市场准入要求。这意味着从法规开始生效之日起即2015年元月左右,向欧盟出口农食产品的企业将会面临检验成本的上升、农残壁垒提高等诸多考验。本文从农食产品领域公认的国际标准、其他国家标准,以及我国农药残留的国家标准等角度,比对分析欧洲标准提出的6种农药残留限值是一个什么标准水平,并且进一步探讨我国面临农食产品出口壁垒的应对策略。

最新农残法规标准“来势凶猛”

2014年7月下旬,欧盟委员会健康与消费者总司公布了最新的农残法规修订结果,修改了第(EC)No396/2005号法规中有关二氯丙烯、甲羧除草醚、精二甲吩草胺、调环酸、甲苯氟磺胺及氟乐灵等6种农药的最大残留限量(MRL),具体标准限值如下:

目前法规修订案已经在欧盟理事会的例行会议中获得通过。按照正常程序,法规历经公布和评议后,将从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从我国农食产业发展的基本国情来看,一旦农残壁垒措施发挥效力,出口欧盟的农食产品企业势将面临严峻考验。

欧盟此次对(EC)No396/2005号法规的修订并非农食产品农药残留的首次修订,但是涉及到的产品范围非常广泛。从海关HS编码分类来看,此次修订影响到的农食产品大类有粮谷、动物源性食品、以及包括植物和蔬菜在内的植物源性食品,在这些大类目下又涵盖了近百种我国大面积种植的农食产品。

我国受欧盟新“农残”标准规制程度大

我国“农残”标准和欧盟新标准之间存差距。我国农食产品标准和国外技术标准之间存在差距。以我国现行农药残留标准GB2763-2014为例,与此次欧盟新“农残”标准指标对比之下,我国标准对物质限量指标。具体见表2。

从表2中可以看出,新的欧盟标准对农食产品中的农药残留限值大大低于我国的国家标准规定限值。欧盟标准对油料大豆中甲羧除草醚的含量要求为我国国家标准的五分之一,菜用大豆则为十分之一。对莴苣中甲苯氟磺胺的含量要求甚至是我国国家标准规定含量的一千五百分之一。

在这种情况下,中国生产的农食产品要出口欧盟,必须付出相对较高的成本,进行生产技术和质量管理提升,并支付更多的检验费用,来保证达到欧盟市场的标准要求。而部分技术和资金实力弱小的出口供应商将无法完成产品的对欧出口。

欧盟新“农残”标准影响我国主要农食产品出口。欧盟新“农残”的标准对象范围广,包括了水果、蔬菜、干豆、油料、粮谷、饮品作物、动物源产品共7大类,近百个小类(见图1);

根据农食产业部门的数据,我国出口农食产品主要为谷物、食用油籽、饼粕、水果、蔬菜、畜产品和水产品共七类产品。对比之下不难发现,七类出口农食产品中,有五个类别的产品属于欧盟新“农残”标准的涉及范围。数据显示,从2010年到2013年,占我国农食产品出口总额平均约为40%的产品都在此次欧盟新“农残”限量标准的涉及范围之内。也就是说,在新标准生效之后,这五类重点出口农食产品到欧盟26个成员国市场中的任何一个,都必须满足新的限量要求,预计将影响近亿元的农食产品出口额。

欧盟新“农残”壁垒和我国农食产品出口困境。我国农食产品遭遇国外标准壁垒并非个案。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我国出口的农食产品占所有类别产品的输出量比重偏小,并且连年处于贸易逆差状态。从2007年到2013年,中国农食产品的进出口贸易逆差额一度从43.7亿美元上升到510.4亿美元。缓慢增长的农食产品出口额和常年的贸易逆差,揭示了我国农食产品在国际市场竞争中尚处劣势。除了复杂的国际局势之外,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我国农食产品一直受制于频繁更新的国外技术壁垒。因此,应对新的欧盟农药残留标准,或者其它的新农食产品标准,需要更深刻地认识壁垒的严重性及成因,并依据此做出长远的应对规划。

我国农食技术标准应积极与国际接轨

我国农食产品出口遭遇大量技术壁垒。从2007年至2013年,WTO成员发布的农食技术壁垒通报共8679条。这些通报记录了各个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在农食技术标准和法规上的增长和不断完善。而其中,有多个技术标准和法规的推出或修订实际影响了我国农食产品的出口。

作为我国的主要出口市场,欧盟在近年发布了781条动物植物卫生检验检疫通报,多条欧盟技术法规和标准得到制定或修订,标准门槛不断抬高。这种情况下,我国的农食产品频频因为不符合欧盟法规和标准要求而无法出口,或是出口后遭遇召回。根据欧盟食品和饲料快速预警系统的数据显示,近年已有4704个批次的中国农食产品遭到欧盟召回。

日本作为我国农产品第一大出口市场,其不断制定和更新的农食产品技术标准和法规也对我国农产品出口造成了严重挫伤。从2006年开始实施的日本肯定列表日本残留限量新标准,仅“暂定标准”就有50000多项,涉及农业化学品700多项,而“一律标准”更是涵盖了“暂定标准”之外的其他所有农业化学品和农产品。而我国出口日本农食产品种类繁多,有超过一半的品种在日本进口农产品市场份额达到 50% 以上。如水煮笋占96%,活鳗占91%,烤鳗占 87%,松茸占 83%,甘薯占 81%。从肯定列表实施起,我国出口日本的农食产品数量开始出现大幅下跌。

我国“农残”标准与贸易伙伴国标准化水平存差距。欧盟、美国、日本等中国主要贸易伙伴的农业标准化程度较高。不仅技术法规和标准数量多,涵盖了产品生产技术、产品质量管理和产品运输等多个方面,制订新规范和修订旧有规范的机制也比较完善,能够做到与时俱进。对比之下,我国的农业标准化水平较低,标准数量少,尚未有效涵盖技术、质量管理和运输等环节,国家标准的制订和更新机制运行缓慢,通常需要数年时间才有一次标准的修订和更迭。不仅如此,我国国家标准指标和欧盟、日本等贸易伙伴的标准指标还存在较大差距。以中国国家标准和日本肯定了列表为例,我国目前的限量标准仅涉及农业化学品200余种,限量指标不到3000条,而肯定列表中“暂定标准”就有50000多项,涉及农业化学品700多项,差距非常明显。另外,在具体指标上,我国多数标准也明显宽于日方标准,如我国规定越霉素A在鸡可食组织中的限量标准为2ppm,比日本标准宽了200倍。因此,日方标准覆盖面比我国标准宽得多,指标要求也严得多。下表给出了限值比对示例:

从表格中可以看到,除了甲羧除草醚在中国国标中的限量值是0.01-0.05mg/kg,要求高于肯定列表中的0.05-0.1mg/kg,其它例如甲苯氟磺胺、精二甲吩草胺的国标要求均比肯定列表宽松。并且,被日本肯定列表纳入规范范畴的1.3-二氯丙烯和调环酸,在国标中并没有任何限值要求。

加强推进农食产业的分级标准化。我国农食产品生产领域的标准化程度较低,标准数量少,制修订机制不完善,更新速度缓慢,国家标准和欧盟、日本等主要贸易伙伴标准的具体指标差距较大等。因此,在应对数量繁多,不断更新的欧盟及其它国家标准方面,常出现被动和低效的状况。尽快加大我国农食产业生产领域标准化工作的投入,提升行业标准化水平,尽快和贸易伙伴的行业标准化水平接轨已经是迫在眉睫。

推动农食产品标准化的过程中,需要充分了解和调研我国的特殊国情。事实上,在整体农业生产缓慢发展的背景下,我国农食产品的生产已经出现了多元化、分层次发展的现象。部分地区的农食产品供应商开始引进国内、国际上较为先进的技术和质量管理模式。因此,我国可以在农食产品领域制定分级标准,对多元化的农食产业生产进行管理,引导有技术实力和经济实力的生产者首先向国际水准看齐,进行标准化生产。通过这种方式,引导我国的农食产品分批地、逐步地在生产技术和质量管理上达到欧盟及其它贸易伙伴的市场准入标准要求。

积极参与WTO组织的标准内容评议。除了努力与高标准接轨之外,我国各利益相关方也应当积极运用作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权利,对不合理、或者有严重影响的他国技术条款进行质疑。根据TBT协定要求,各WTO成员制定技术性贸易措施应尽量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特殊经济和技术现状,尽量用国际标准,避免提出超出国际标准的指标,给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在这个条款下,WTO建立了通报评议机制,要求制修订技术法规和标准的成员国,向其它成员发布制修订文件信息通报,并预留2-3个月的时间,供成员的各利益相关方提出质疑和意见。

评议是所有成员从事国际贸易的企业、行业协会、主管部门都拥有的权利,也是这些相关利益方应当主动使用的权利。我国企业和相关单位如果积极关注,在评议期内向WTO提出质疑的话,也有可能使得他国过于严苛和不合理的农食产品技术法规或标准重新修订或无法最终生效。(作者单位:湖北省标准化研究院)

编辑|赵丽芳  lifang.zhao@wtoguide.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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