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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解读

2015-12-24王刚张路路尹倩婷许冲韩瑾珂蔡思彤赵国鹏

电镀与涂饰 2015年15期
关键词:珠三角电镀限值

王刚*,张路路,尹倩婷,许冲,韩瑾珂,蔡思彤,赵国鹏

(1.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广东 广州 510045;2.广东省电镀行业协会,广东 广州 510045)

广东省《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解读

王刚1,*,张路路1,尹倩婷1,许冲1,韩瑾珂1,蔡思彤1,赵国鹏2

(1.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广东 广州 510045;2.广东省电镀行业协会,广东 广州 510045)

介绍了广东省《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1597-2015)的制订背景、适用范围、术语与定义、区域划分、时段划分、主要指标及其限值要求、污染物监测要求及特别规定等内容。该标准的表1、表2对水污染物排放控制的要求可以简要地总结为:珠三角区域新建项目水污染物排放继续执行国标GB 21900-2008的表3标准;珠三角区域现有项目和非珠三角区域新建项目,除总镍、总铜、化学需氧量(COD)、氨氮、总氮、总磷等6项水污染物排放执行GB 21900-2008的表2标准外,其他14项水污染物指标执行GB 21900-2008的表3标准;非珠三角区域现有项目执行GB 21900-2008的表2标准,自2018年6月30日起执行本区域新建项目标准。

电镀;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地方标准

First-author’s address:Guangdong Provincial Academy of Environmental Science, Guangzhou 510045, China

2015年6月3日,广东省《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1597-2015,以下简称“本标准”)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和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2015年8月20日起正式实施。本标准由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广东省环境科学学会和广东省电镀行业协会共同负责起草。为配合标准的贯彻实施,本文就标准的制订背景和主要内容作简要介绍,为广东省电镀行业的相关管理部门、电镀企业以及环保公司更好地理解和实施本标准提供技术指导和建议。

1 制订背景

1. 1 标准制订的必要性

广东省电镀行业在生产规模、技术水平及产品质量等方面均处于国内前列,由于其属于涉重行业,近年来我省对电镀行业的管理和整治力度不断加大。根据国家有关行业转型升级和重金属污染减排的要求,广东省环保厅于2012年印发了粤环[2012]83号文[1],要求珠三角地区电镀行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2008)的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表3)。随着珠三角地区转型升级的不断深入和粤东西北地区扩容提质的全面实施,以下几个问题日益凸显:

(1) 特别排放限值仅限于珠三角范围内实施,珠三角以外地区仍旧执行较为宽松的标准,导致珠三角地区电镀企业向上游山区转移,不利于电镀行业污染的整体预防和控制;

(2) 总镍、总铜、化学需氧量(COD)、总磷、氨氮、总氮等6项指标的特别排放限值要求较高,而珠三角地区现有电镀企业的生产工艺设备、污染防治技术及管理水平整体基础参差不齐,在短时间内难以做到全指标稳定达标;

(3) 2013年6月“两高司法解释”出台,重金属排放超标3倍以上就可以定罪入刑,企业有关责任人被定罪的门槛大大降低。

因此,有必要根据我省电镀行业现状及污染治理技术和经济水平,制订广东省地方标准,科学地设置水污染物排放限值,以适应电镀工业污染控制和环境管理的需要。

1. 2 标准制订的思路

(1) 在国家标准GB 21900-2008的基础上进行制订。(2) 技术经济可行性原则,以我省电镀工业先进可靠、经济可行的污染治理技术为依据,合理确定排放限值。(3) 分区控制原则,将广东省划分为珠三角和非珠三角两个区域,珠三角区域电镀企业从严控制,非珠三角区域适当收严。

(4) 浓度控制和总量控制相结合原则,设置相应的浓度指标值与单位基准排水量。

2 主要内容

2.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电镀企业、电镀专业园区”以及“具有电镀、化学镀、化学转化膜等工艺设施的其他生产企业”。与国家标准GB 21900-2008相比,本标准的适用范围增加了电镀专业园区,以及具有化学镀、化学转化膜等工艺设施的企业。

我省于2008年起即对电镀行业实施统一入园政策。为便于环境管理,本标准特地将电镀专业园区纳为适用对象。化学镀从广义上讲属于电镀范畴,应当被纳入本标准适用范围。国标GB 21900-2008及其编制说明提到的阳极氧化、钝化、磷化等表面处理工艺都与电镀排污特征相似,以上工艺目前已统称为“化学转化膜”,根据环境管理需要及行业专家意见,本标准将化学转化膜也纳入到适用范围。

需要说明的是,虽然本标准未提到印制线路板企业,但该类企业若含有电镀、化学镀及化学转化膜等工艺设施,其水污染物排放应当执行本标准。

2. 2 术语与定义

本标准在国家标准GB 21900-2008的基础上,增加了电镀专业园区、公共污水处理系统、化学镀、化学转化膜等4项术语与定义。由于本标准正文不涉及镀锌、镀铬、镀镍、镀铜等术语,故去掉了镀锌、镀铬、镀镍、镀铜等的定义;新增的化学转化膜的定义中包含了阳极氧化,因此阳极氧化的定义也被去掉。另外,对多层镀的定义作了合理调整。

需要说明的是,电镀专业园区必须同时满足“具有运营管理主体”和“集中废水处理设施”两项条件;公共污水处理系统的定义采用国家新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定义,但不包括电镀专业园区废水集中处理系统;化学转化膜的定义主要参考了我省电镀专家的意见,并明确其“通常包括钝化、阳极氧化、磷化等表面处理工艺”,以便于执行。对于多层镀的定义,本标准将国标 GB 21900-2008“进行二次以上的电镀……”调整为“进行二次及二次以上的电镀”,并删去括号中“镀铜、镀镍、镀低锡青铜等”内容。

2. 3 区域划分

本标准将广东省分为珠三角、非珠三角两个区域,其中珠三角区域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东莞、中山、江门、佛山、惠州和肇庆全部范围,非珠三角区域为除珠三角以外的行政区域。

需要说明的是,本标准与粤环[2012]83号文相比,惠州市和肇庆市的区域划分有所调整。原83号文中划入珠三角区域的包括“惠州市的惠城区、惠阳、惠东、博罗,肇庆的端州区、鼎湖区、高要、四会”,而本标准覆盖“惠州和肇庆市全部范围”。以上调整是考虑到对东江和西江的保护,参照《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对珠三角区域的划分来确定的。

2. 4 时段划分

本标准规定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获得批准的日期来划分现有项目和新建项目。珠三角区域和非珠三角区域的现有项目和新建项目划分可见表1。

表1 现有项目和新建项目的划分Table 1 Division of existing project and new project

需要说明的是,珠三角区域现有项目和新建项目的时间划分为2012年9月1日,其依据是要与粤环[2012] 83号文的要求保持一致。非珠三角区域现有项目和新建项目的时间划分是本标准实施之日,所以是2015年8月20日。另外,本标准规定,非珠三角区域现有项目自2018年6月30日起执行本区域新建项目标准限值。

2. 5 主要指标和限值要求

本标准规定了珠三角区域和非珠三角区域现有项目和新建项目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企业水污染物排放可分为直接排放和间接排放两种行为,直接排放为直接向环境水体排放,间接排放为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本标准的表1、表2和表3所规定均为直接排放限值要求,标准第4.2.7条规定了间接排放的限值要求。

本标准对20项水污染物排放指标和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分多层镀和单层镀)进行了限值规定。20项水污染物排放指标中,金属污染物11项,非金属污染物9项,与国标GB 21900-2008对水污染物的控制指标相同,未有新增控制项目。

本标准的表1、表2对水污染物排放的控制要求,可以简要地总结为:珠三角区域新建项目水污染物排放继续执行国标GB 21900-2008表3标准;珠三角区域现有项目和非珠三角区域新建项目,除总镍、总铜、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6项水污染物排放执行国标GB 21900-2008表2标准外,其他14项水污染物指标执行国标GB 21900-2008表3标准;非珠三角区域现有项目执行国标GB 21900-2008表2标准,自2018年6月30日起执行本区域新建项目标准。具体可参见表2。

表2 DB 44/1597-2015标准对水污染物排放要求简表Table 2 Summary of discharge requirements of water pollutant stipulated by DB 44/1597-2015 standard

需要说明的是,本标准的表1、表2对珠三角区域的排放控制要求与粤环[2014]25号文[2]的相关规定基本一致。对总镍、总铜、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等 6项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的调整,是在多次专家研讨和现状调研[3],并结合现阶段我省电镀企业的工艺设备、污染防治及管理水平的基础上确定的。

本标准的表3与国标GB 21900-2008表3一致,均为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根据环保工作的要求,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同意,可对我省特定地区执行“表3”限值。

对于镀件单位面积的基准排水量,本标准规定除了非珠三角区域现有项目执行国标GB 21900-2008表2相应限值之外,其他均执行国标GB 21900-2008表3相应限值。规定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可达到控制排污总量的目的,防止企业对电镀水污染物进行稀释处理以满足浓度达标的行为。考虑到此指标的实际可操作性,本标准对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作了注释说明,即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仅适用于专业电镀企业,其他含电镀工序企业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可参照相关行业标准和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执行。

2. 6 污染物监测要求

本标准在国家标准GB 21900-2008的基础上,增加新发布的水质测定方法标准9项,更新水质测定方法标准11项,见表3。

表3 DB 44/1597-2015标准增加、更新的水污染浓度测定方法标准Table 3 Standards for determination of the concentrations of water pollutants added and updated in DB 44/1597-2015 standard

2. 7 特别规定

对比国家标准GB 21900-2008,本标准制定了多条特别规定,以适应我省电镀行业不断发展的环境管理需求。

2. 7. 1 入园企业“大环评”和“小环评”的问题

本标准第4.2.4条规定“按电镀专业园区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要求引进的入园新建项目,其废水经园区废水集中处理系统处理后,执行园区现行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2. 7. 2 企业在升级改造中面临的环评问题

本标准第4.2.5条规定“企业(含电镀专业园区)在不改变项目性质和生产规模、不增加污染物排放量和排放种类的情况下对生产工艺进行改进的,执行企业现行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2. 7. 3 第一类污染物环境监管与执法问题

国标GB 21900-2008规定,第一类污染物必须在车间排放口达标排放,这是前提。而根据环境监管与执法的实际需求,本标准第4.2.6条还规定“企业(含电镀专业园区)向其法定边界外环境排放废水,其总铬、六价铬、总镍、总镉、总银、总铅、总汞等第一类污染物浓度不得超过表1、表2相应的排放限值”。

2. 7. 4 电镀专业园区污水集中治理的标准问题

本标准规定了公共污水处理系统不包括电镀专业园区废水集中处理系统,园区内电镀企业废水可直接交由园区集中治污系统进行处理,本标准第 5.1.1条明确规定电镀专业园区“应对含一类污染物的废水进行分类收集、单独处理,并在处理设施后设置相应的监控点”。

2. 7. 5 电镀废水间接排放执行标准问题

为执行《国家排放标准中水污染物监控方案》(环科函[2009]52号)中有关间接排放的要求,本标准第4.2.7条规定“企业(含电镀专业园区)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废水时,总铬、六价铬、总镍、总镉、总银、总铅、总汞等第一类污染物执行表1、表2相应的排放限值;pH排放限值为6 ~ 9,其他污染物的排放不超过本标准现有项目相应排放限值的200%”。

3 结语

本标准的发布和实施,将促使我省电镀企业加强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提高清洁生产水平,强化污染治理,减少和削减重金属污染,保护和改善水环境质量,并对促进电镀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提高我省电镀行业的综合竞争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1]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珠江三角洲地区执行国家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知(粤环[2012]83号)[A/OL]. (2012-12-03) [2015-07-27]. http://www.gdep.gov.cn/hbbz/df/dt/201212/t20121203_132254.html.

[2]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珠三角地区执行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意见(粤环[2014]25号)[A/OL]. (2014-04-09) [2015-07-27]. http://www.gdep.gov.cn/zwxx_1/zfgw/shbtwj/201404/t20140414_168952.html.

[3] 王刚, 张路路, 尹倩婷, 等. 广东省电镀废水处理技术现状与达标分析[J]. 电镀与涂饰, 2014, 33 (20): 891-895.

[ 编辑:温靖邦 ]

Explanation of Guangdong Provincial Discharge Standard of Water Pollutants for Electroplating

WANG Gang*,ZHANG Lu-lu, YIN Qian-ting, XU Chong, HAN Jin-ke, CAI Si-tong, ZHAO Guo-peng

The Discharge Standard of Water Pollutants for Electroplating (DB 44/1597-2015), a local standard of Guangdong province, was introduced including the background, scope, terms and definitions, zoning, time division, key indicators and their limits, pollutant monitoring requirements, and special provisions. The requirements of discharge of water pollutants stipulated by Table 1 and Table 2 in this standard can be briefly summarized as follows: new projects in Pearl River Delta region implement GB 21900-2008 standard’s Table 3; existing projects in Pearl River Delta region and new projects in Non-Pearl River Delta region implement GB 21900-2008’s Table 3 except six indicators, including the total nickel, total copper, chemical oxygen demand (COD), ammonia nitrogen, total nitrogen, and total phosphorus, which are compliant with GB 21900-2008’s Table 2; and existing projects in Non-Pearl River Delta region implement GB 21900-2008’s Table 2 by June 30, 2018 and then implement the limitations as the new projects do in these regions.

electroplating; water pollutant; discharge; limit; local standard

X781.1

B

1004 - 227X (2015) 15 - 0868 - 04

2015-07-27

2015-07-30

王刚(1972-),男,江西南昌人,硕士,高级工程师,主要从事重点行业污染防治与清洁生产政策、技术研究。

作者联系方式:(E-mail) gdhjxh@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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