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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证矫正运用于“顽危犯①”攻坚转化工作的实务研究

2015-12-23方传波湖北省襄北监狱

中国司法 2015年4期

方传波(湖北省襄北监狱)

循证矫正运用于“顽危犯①”攻坚转化工作的实务研究

方传波(湖北省襄北监狱)

近年来,我国不断发展完善刑罚执行工作。随着循证矫正理念的引进与应用,各地进行了探索与实践。湖北省襄北监狱于2013年选调基层民警和7名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尝试运用循证矫正理论、方法和技术,对监狱“顽危犯”进行个别矫正和持续跟踪研究,罪犯改造工作取得较大成效。

一、循证矫正理念在“顽危犯”攻坚转化工作的具体运用

(一)提出问题

一是监狱矫正小组对全狱罪犯开展深入细致地调查摸排,准确掌握“顽危犯”年龄、文化、家庭情况、犯罪原因、犯罪史、犯罪性质、工作经历、性格、疾病症状、人际关系等情况。掌握可靠的第一手资料,确定危险程度和改造难度相对大的重点人员。

二是对重点人员进一步开展16PF、EPQ、COPA-PⅢ、SCL-90等心理特征测量,其中对个别人员采用MMPI多项人格测验,多途径、多角度掌握罪犯的个性特征和心理状态。在监狱(监区)专业民警的组织下,会同心理咨询师,运用各自的专业知识、理论、经验和思维分析力,判断摸排重点人员哪些具有脱逃、自杀、行凶等倾向,具有此倾向的列为“顽危犯”,并确定危险程度和改造难度。

三是对“顽危犯”进行分析,初步判别他们出现脱逃、自杀、行凶倾向的根源。是外界的因素干扰还是内在的负性心理?是个性特征上的还是心理状态上的?是单一的还是综合的?运用现有理论和知识能否解决这些问题等等?从而决定从什么途径、采取什么手段开展循证矫正工作。

(二)寻找证据

一是确定关键问题,即罪犯存在危险倾向的关键原因是什么。二是形成问题关键词,如“心因性自杀倾向”、“外归因性暴力倾向”、“自制力明显低于常模”、“成长挫折”、“家庭关系紧张”、“警办敌对”、“同改不和”及绝望、报复、敌对、自卑、冲动、冷漠、逆反、依赖、反社会②张峰《矫正方法大全》,湖北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等。三是根据解决问题的需要,寻找相关资料、文献和调研文章,并运用电子信息系统和期刊检索系统找出和查清与问题相关的资料并汇总,最终寻找到与关键词相关的证据,并确定证据和固定证据。

(三)分析评估

采用“证据分级评价”的方法:(1)通过查阅档案、发涵地方司法机关和走访群众,获取的罪犯成长过程、受教育程度、家庭背景资料、家庭成员情况、社会关系、犯罪事实等证据级别最高。(2)通过面对面进行谈话,获取的罪犯对自己的情况认知程度,包括对犯罪原因、犯罪过程、犯罪危害的认识,对监狱民警管理的认识,对改造过程中遇到各种情况的看法,与民警的关系和同改的关系认知等证据级别次之。(3)通过对罪犯生活与劳动互监组员的调查,获取的个体罪犯的日常劳动及生活表现,特别是在日常不经意流露出来的各种情感是最真实的,也是最不好判别的,需要个别矫治专家的意见、个人经验为依托,这类证据级别最低但往往最有针对性。(4)只有在高级别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才可采用低级别证据。在循证矫正实践中,我们发现证据分级评价非常有用,不仅可以帮助证据使用者评价和判定评定所获得证据的质量好坏,而且十分有助于证据提供者按照证据分级体系的要求提供高质量的证据。

(四)实践证据

1.期望激励。遵循个性化原则,结合“顽危犯”的价值取向和适当的合理要求,给罪犯树立目标,引导罪犯理解、配合和接受民警实施的矫正措施,实现矫正者与矫正对象共同努力的态势。

2.针锋相对。针对最佳证据,开展相对应的矫正方法。如证据显示罪犯心理问题最突出的,则以心理矫治为主,其他手段配合;认知问题最突出的,运用直接的认知疗法;外部环境因素影响的,协调解决外界干扰因素等。实现罪犯存在什么问题,针对什么问题;什么问题最突出,重点针对什么问题。

3.组合配伍。在工作方向上,力求将“民警—证据—顽危犯”三者有机结合。在矫正手段上,借鉴医学“循证治疗和药物配伍”的方法,不局限“一种矫正措施,矫正一个问题”思想,通过小组讨论确定“组合式”矫正措施实施矫正。特别值得注意的是矫正措施有叠加和抵消的现象,要注意“配伍反应”,防止矫正措施相互抵消。

(五)总结反馈

定期组织心理咨询师、专家(多为省级个别教育能手)和具体矫正小组成员,开展循证矫正落实情况总结反馈。期间,一是总结矫正工作取得的成效,会诊新出现的问题及分析原因;二是对具体某一个矫正手段(或矫正组合)、对某一类型“顽危”问题的矫正效果给予评价和分析,确定有效率和有效度,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提高认识、提升水平,强化矫正工作;四是将尚未解决的问题,作为下一步研究的方向和重点,并以此强化民警自我完善和自我提高。

二、循证矫正理念实践运用于“顽危犯”攻坚转化工作的结果调查

(一)样本

2013年初,我们运用循证矫正方法和技术对30名监狱挂牌攻坚转化“顽危犯”进行了个别矫治,不久,有2人保外就医,使调查样本不足30个(最低小样本参数)。因此,我们将建档但未挂牌攻坚转化的16人,增补到样本中,使调查样本为44个。同时,我们还将年初排查为“重点人员”却未列为监狱挂牌攻坚转化对象的12人,作为对比参数。

(二)矫正效果总结

1.“顽危犯”的极端倾向得到控制并逐步消化。如“表一”所示,矫正期间“顽危犯”流露出的脱逃、自杀、行凶等倾向苗头被有效控制或转变。44名调查对象在矫正期间未发生一起脱逃、自杀、行凶案件或险情,其危险苗头和倾向被有效消除或转化,危险行为控制率达100%。

表一

2.“顽危犯”的思想情绪保持稳定。开展循证矫正以后,“顽危犯”未发生违纪、抗改行为。据统计,44名调查对象经民警矫正3个月后,多数人的情绪保持了稳定,未发生重大违纪行为的有38人,占总矫正对象的86.3%。相对前4年,有明显提高。如“表二”所示。

表二

3.矫正工作促进了顽危犯的改造进程。矫正期间,44名矫正对象中有30人获得行政奖励,获奖率达68.1%,少数罪犯从此走上了积极改造的道路;获2次以上行政奖励的有21人,达47.7%;由此走上减刑道路的有11人,达25%。如“表三”所示,相关数据高于以往调查数据。

表三

(三)矫正方法评估

1.“持续关注”是矫正的基础方法,效果最明显、突出。上面提到的年初排查为重点人却未列为监狱挂牌攻坚转化对象的12人,理论上讲违纪可能性应该相对较小,但在一年中有8人受到记过、禁闭处理,未出现重大违纪的仅有4人,占总比较对象的33.3%。稳定率不到建档人员的一半。分析二者的差别,主要体现在关注度上,说明保持“持续关注”,能使罪犯违纪率明显下降。

2.“亲情帮教”效果优于其他措施。矫正期间对35名罪犯开展了亲情帮教,发现开展亲情帮教后,罪犯当即有明显转化,并因个体不同,保持的时间也不同,最短的能保持2周以上,最长的一名罪犯,通过“视频会见”,保持了3个月稳定。

3.“认知疗法③夏宗素主编:《矫正教育学》,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是最常用的方法,而矫正罪犯主动配合是“认知疗法”的基础,所以,警囚“沟通互动法④同②。”是应最先使用的矫正方法。同时,不同的人对同一矫正对象采用“认知疗法”时,认知理论依据有可能冲突。以小组为单位的矫正工作中,如果小组间分工不明确或沟通不及时,冲突可能性较大。

4.“心理矫治”是有效的矫正方法,但这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所有期望1~2次心理矫治就能改变罪犯心理状态的设想,都是幻想。

5.“团体咨询”活动能较好地调整罪犯情绪,培育健康的氛围。罪犯个性心理特征虽很难发生改变,但可以通过情绪调节进行引导和把握。矫正期间,我们开展了40多场次的团体咨询活动,观察受众的情绪都有明显的改变。

6.“内归因⑤郑晓边:《心理变态与心理健康》,安徽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是有自杀倾向罪犯的主要思维模式,“外归因⑥同⑤。”是有行凶倾向罪犯的主要思维模式,改变思维定式,可以改变罪犯的心理倾向性。

7.矫正措施组合有叠加和抵消的作用,要注意矫正措施的“配伍”问题。通常情况下“正刺激”和“负刺激”效果相近,但在同一语境下,正负刺激不宜混合使用。

(四)存在问题

1.提出问题、寻找证据的能力不足,顽危犯情况摸排不准,部分危险性、抗改性强的罪犯未列入重点矫正的范围。矫正期间,发生多起重大违纪行为,我们事后研究发现都有相关前期征兆,但未及时有效掌握。

2.分析证据、选用矫正方法和落实矫正措施的能力不足,部分顽危犯未得到有效转化。矫正期间,转化工作依赖谈话教育、罪犯心理测量、矫治过程评估、心理咨询、情况会诊分析等工作有难落实、不同步、不准确现象。16PF、EPQ、COPA-PⅢ三种常用量表测量结果经常有相互否定现象。建档攻坚转化的28名罪犯,虽都保证了稳定,但按循证矫正的验收标准进行考核,仅有效转化12人,真实转化率42.8%。

3.总结反馈和持续改进的能力不足。矫正期间,多数矫正小组根据初期制定的方案,从关心、鼓励、引导入手,逐步落实矫正措施,开展系列转化活动。多数罪犯在“组合拳”的作用下得到转变,并获得行政奖励。但随着时间的延续,部分罪犯或因问题解决不彻底、或因出现新问题未及时处置、或因矫正措施手段效力下降及变化等原因,出现了较大的变化。矫正前期转变明显而后期出现较大反复的有14人,占总数的31.8%。

4.整体工作系统性展开的能力不足,罪犯个别矫治的目标制定差异化不够,矫正方案性不强或调整不及时。矫正小组之间缺乏有效协调机制和方法,矫正措施之间相互消化现象较突出,特别表现在劳动改造与心理咨询上,两项措施的实施者经常出现裂痕,弱化了矫正效果。

(五)制约循证矫正工作的因素

循证矫正工作虽然要求矫正工作者、矫正研究者和矫正对象共同参加,但就当前监狱实际而言,主持和开展矫正工作及研究活动的基层民警综合素质缺乏,这是实践循证矫正理论和方法的短板。

1.民警学识不够。一是专业性知识。民警不仅需要法治道德教育、心理治疗、职业技能培训方面的专业知识,还要涉及法学、管理学、教育学、行为学、心理学、社会学等诸多学科。二是辅助性知识。民警应具备一定的文化基础和开阔的学术视野,包括社会学、生物学、政治经济、历史艺术等知识。辅助性知识不仅展示民警基本素养,树立民警形象,还能帮助攻坚对象寻找自己的兴趣爱好和需要,在攻坚过程中给与攻坚对象更多的帮助和指导。三是循证矫正的知识。

2.实践能力不足。包括:提出问题的能力,寻找证据的能力,分析评估的能力,实践证据的能力,总结反馈的能力,辩证处理经验与证据关系的能力,联系沟通和组织协调能力,文字写作、调研研究、语言表达等能力。

3.心理需求不强烈。一是心理认同感上,缺乏“我愿意”、“我喜欢”、“我向往”的态度。二是心理执着感上,缺乏严谨的科学态度和执着的专业精神。三是心理成就感上,缺乏成就感和自豪感,也就不会有责任感和义务感。四是心理成长感上,要有为“攻坚对象服务”的人本关爱精神,养成适合“循证矫正”工作的个性倾向。这要求民警在工作中不断成长,进而塑造优秀民警的独特人格魅力。

三、完善循证矫正运用实践机制,强化“顽危犯”攻坚转化工作

(一)强化循证矫正理念培育,构架新型转化模式

一是要营造“循证矫正”氛围。要开展学习型团队建设,以各类人才库、课题调研组、学科组织、攻坚小组等,组建学习共同体。通过学习培训、调查研究、多样活动等手段,以监区文化、精神、舆论导向等软环境,促使民警互相学习、相互启发。

二是与高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开展座谈研讨、合作交流、协同科研、人才培训等方式,借势用力,锻炼民警,提升攻坚转化能力和水平,并以此带动影响民警群体。通过专家讲座、集中宣讲、小组座谈、网络论坛、媒体推介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循证矫正理念,促使循证矫正理念内化于心。

三是要引导民警树立“矫正工作能力需要成长,攻坚团队要成为专家”的思维和认识,激励民警提升专业技能,积极投身循证矫正工作。

四是加强民警个体素质能力培训,通过入伍教育,培养循证矫正意识;通过专业培训,提升循证矫正水平;通过环境熏染,营造循证矫正氛围;通过实证研讨,强化循证矫正能力。

(二)完善资格准入制度,提升民警专业水准

建设和完善民警岗位资格准入及职业资格等级制度,设定专业门坎,实现民警专业化程度整体提升。

一是结合攻坚工作职业特点和民警队伍现状,划分为攻坚业务、专业技术、周戒控管、后勤保障四大类。攻坚业务可细分成监控、教育、管理、惩戒、心理辅导等种类,明确各主要岗位职责和要求、专业知识与专业技能要求,确定岗位资格标准。

二是制定专业考试方案,将循证矫正基础理论、教案库、案例库、标准库的内容作为考试范围,督促民警熟悉循证矫正专业知识,严明考试纪律,确保资格认证的公平和公正。

三是坚持民警持证上岗,将执法岗位、心理咨询等资格,作为循证矫正民警资格准入的必要性条件,接轨社会通用资格证书考试,使资格准入制度更加规范化、法律化。

(三)规范标准操作流程,提高攻坚工作效能

一是组织编写攻坚工作标准化手册、攻坚实操指南,有效提高民警执法能力和工作效率,全面提升攻坚工作整体水平。

二是攻坚工作各管理部门,要规范指导循证矫正工作,构建相对协调、具有指导意义的攻坚转化工作标准化操作流程,规范攻坚业务工作。

三是依托高校、研究机构、社会专业团体等,组建高层次研究者队伍,为循证矫正提供充足证据,通过考核、检查、监督、评价、总结等促进循证矫正探索与实践。

(四)加强信息化建设,构建资源共享平台

循证矫正是对信息化高度依赖的范式,监狱要最大限度地利用局域网、互联网,建立循证矫正资源信息交流平台,共享各类证据资源。同时,还可因地制宜建立循证矫正资料室或图书室,将控管、攻坚、心理咨询、行为矫正、教育管理等各方面的论文、调查报告、个案、经验等进行汇集归类,供民警借阅参考,为民警提升专业化水平提供保障。

(责任编辑 赵海鸥)

①“顽危犯”是顽固犯和危险犯的统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