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闻的版权价值
2015-12-23孙浩凯
◎李 佺 束 怡 孙浩凯
论新闻的版权价值
◎李 佺 束 怡 孙浩凯
新闻是对新近发生事实的报道,这个新闻学定义广为人知,长久以来生产新闻是传统媒体的首要任务,同时也是垄断性资源,这一资源的舆论引导价值、意识形态价值等政治属性被高度重视,而版权价值、融资价值等市场属性却鲜有人关注。
在全媒体融合发展的今天,以新浪、搜狐为代表的门户网站日子过得欣欣向荣,反观传统媒体却日渐式微,两者的拳头产品都是新闻,为何差距立现?其中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传统媒体忽视了新闻的版权价值,一方面传统媒体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采制新闻,另一方面纵容新媒体无偿使用“空手套白狼”,这一出一进生产成本全被传统媒体扛了。时下虽然意识到上述弊端的业内人士不在少数,但大家普遍认为新闻无偿转载是多年的行业惯例。实际上,新闻自身的版权价值,决定了它是传统媒体的一大财源,而不是新媒体的免费午餐。
新闻版权的范畴
传统媒体对新闻的呈现方式多种多样,从形式上看有文字、照片、图表、视频等,从体裁上看有消息、通讯、连续报道、现场报道、专题、评论等,它们在新闻学中统称为新闻,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 《著作权法》)中却要进行逐一分析,切不可混为一谈,加以区分的意义在于认定哪些新闻是有版权价值的。
(一)新闻和新闻作品的区别。
版权是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包括复制、发行、表演、广播、信息网络传播、改编、翻译、汇编等13项财产性权利。传统媒体对其采制的新闻理应享有版权,但立法者从“事实不应被垄断、独创性较低和公众应享有知情权”三个方面考量,将“时事新闻”排除在了著作权保护制度之外。
《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本法不适用于时事新闻。”《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进一步将“时事新闻”定义为“单纯事实消息”,也就是说仅有“时事新闻”即单纯事实消息是不享有著作权的,单纯事实消息是仅仅使用极其简单的文字来描述的事实,但凡加入了采制者原创元素的照片、图表、新闻评论、新闻专题等都是作者的独创性智力劳动成果,不是“时事新闻”,而是“新闻作品”,“新闻作品”是受版权保护的。
从传统媒体的业务实际来看,仅有用文字形式呈现的短消息才是“时事新闻”,通常结构简单,只反映五个“W”和一个“H”,时效性极强。这种消息不受版权保护,其他形式的新闻报道都能够成为著作权法上受保护的“作品”,享有版权。二者的区别如下表。
(二)合理使用的准确定义。
在赋予作者多项财产性权利的同时,为了限制作者的权利,便于作品传播,《著作权法》中设计了合理使用制度,即使用者可以不经作者许可,使用作品且不需要向作者支付任何费用。这项制度在现实中经常被盗版者恶意曲解,进行扩大化解释,俨然成了盗版者的“免死金牌”,如此严重违背了立法者的初衷。
时事新闻与新闻作品对比表
《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此条即是关于传统媒体新闻业务的合理使用,从条文中不难看出首先合理使用的对象仅限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适用面是非常小的,诸如娱乐新闻、体育新闻等不在此列;其次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使用者是不得使用的,使用者一旦使用就构成侵权。由此可见传统媒体在刊发新闻时一定要标注不得转载,这样就能让“合理使用”立刻变为“不能使用”,不给盗版者留下一片“遮羞布”。
新闻自身的版权价值,决定了它是传统媒体的一大财源,而不是新媒体的免费午餐。
新闻版权的价值体现
版权是一种财产性权利,它能为作者带来真金白银,新闻作品要实现版权价值,可从以下几个途径入手。
1.许可使用并获得报酬。
新闻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假设作者的采访行为是职务行为,那么除作者所属的单位之外,任何其他媒体对作者采制的新闻进行包括转载在内的使用,都应当征得作者所在单位的许可,并向作者所在单位支付使用报酬,这是实现新闻版权价值的最主要方式。为了使作者所获利益最大化,限制新闻使用者援引《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的合理使用,在刊载和播出新闻的时候,记者和媒体还要同时做出未经许可不得转载的声明。这样一来就可以使新闻作品处于较为完善的保护之下。
2.授权集体组织管理。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经权利人授权,集中行使权利人的有关权利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一系列法律活动的组织,相当于著作权人的“集体代言人”。新闻作品的著作权人可以通过所在单位与相应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签订的协议,授权其管理新闻作品,并获得相应报酬。我国目前有五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其中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和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分别是文字新闻、图片(照片)新闻、声音和音像新闻对应的集体管理组织,新闻作者通过这些组织,就不必面对每一位使用者,重复进行授权谈判,可以省时省力地将其作品价值变现。
3.著作权转让。
著作权的转让是指著作权人将著作权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权利有偿或无偿地移交给他人所有的法律行为。新闻作者在对作品享有完整著作权的情形下,可以通过这种方式一次性将所有的著作财产权利转让,实现新闻版权价值。但需要注意的是,这种一次性转让实有“杀鸡取卵”之嫌,是作者决定将自己的全部智力成果交付他人的行为,一旦转让则失去了对自己作品将来的全部收益性权利。因此在通常情况下,一般不建议新闻作者采取这种方式。
4.其他方式。
除了以上提到的三种方式,新闻作品的作者还可以用其他方式体现作品价值。例如我国《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规定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公司法》第二十七条亦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即著作权可以直接以财产性权利的形式参与到企业的资本构成之中。此外,著作权可质押,通过这种方式向银行等融资机构获取资金。例如我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以知识产权出资和权利质押在新闻作品中目前比较少见,不过这并不妨碍其成为版权价值的体现方式。
《计算机世界》总编辑孙定深认为,“我们花一个月的时间做一篇深度报道,派众多记者前往全国各地进行采访,但文章见报后10分钟之内就会被各大网站转载,而且经常被删改得七零八落、面目全非。更有甚者,很多网站为了吸引眼球,将原本正常的消息篡改成故弄玄虚、耸人听闻的低俗报道。”对于传统媒体来说,尽管技术的发展对提升自身的影响力有所助益,让其采制的新闻到达更广泛的受众;但是可以说传统媒体从中获得的现实收益却是微乎其微,并且有被新媒体逐出市场的趋势。以门户网站为首的大量网络媒体成为了网络时代新闻内容的“搬运工”,以极低的成本将传统媒体生产的新闻直接复制到其网络载体上,为其带来点击量的同时独占了可观的经济收益。
在版权保护日趋完善的今天,传统媒体有必要切实认清新闻作品的市场属性,知晓新闻作品的付酬规则,保护并利用好新闻作品的价值,成为新闻宝藏的挖宝人、用宝人和护宝人。
(湖北广播电视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