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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一体化生成的组织制度分析

2015-12-22王得新

区域经济评论 2015年5期
关键词:城市群区域制度

王得新

区域一体化生成的组织制度分析

王得新

理论上认清区域一体化的发展规律和形成机制,对加快我国城市群建设,实现经济社会区域一体化发展有重要意义。首先,区域一体化具有空间组织性特征,是各种生产要素在空间上的优化配置、城市载体功能不断优化的过程。其次,区域一体化发展是在市场制度前提下自组织与他组织叠加作用的产物,制度创新与组织演化反馈互动。再次,我国以城市群为特征的区域一体化实践是一系列制度改革和制度创新的结果。最后,我国区域一体化组织过程中存在制度的路径依赖和锁定的障碍,需要全面深化改革,从市场制度创新和区域合作制度创新两个层面共同着力。

区域一体化;组织制度;制度变迁

一、区域一体化①的空间组织性

人类对组织进行有系统的研究是从20世纪初开始的。现代学者认为,从狭义上说,组织是由两个以上的人组成的,为实现共同目标,以一定形式加以编制的集合体。从广义上说,组织是指由诸多要素按照一定方式相互联系起来的系统。空间组织(Spatial Organization)是地理学家常用的词汇之一,阿伯勒等(R.Able reta1.,1971)认为它是地理学家思考世界的途径,汉森(S.Hanson,1997)则把空间组织视为改变世界的十大地理学思想之一。它与一般的社会组织的共同之处在于通过组织内部的分工合作实现抵消每个个体弱点、发挥每个个体长处的组织功能。空间组织不同于一般的社会经济组织:(1)空间组织强调功能区域间的相互联系,是一个动态而非静态的地理概念;(2)空间组织同时发生在当地、区域、国家和全球尺度上,和劳动空间分工一样是一种多尺度的分析模式,劳动分工是组织的核心内容;(3)反映在空间组织中的地理学视角并不仅仅局限在自然环境方面,而是和经济、社会、政治的相互关系交织在一起;(4)空间组织的研究反映的是城市的集聚、扩散及其相互联系构成城市体系的过程(石崧,2005)。

空间组织既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又是一种空间结果(结构),它是随着在一定技术基础之上的地域分工结构的进一步发展,出现的更高层次的综合组织,它是个体逐渐放弃更多的自我约束转而更加依赖劳动分工及社会经济综合体系的产物。空间组织的功能在于协调地域分工,空间组织更本质上是空间上配置资源(人员、物品、资金)的机制,从而形成区域分工合作的制度安排。

区域一体化的空间组织形式,是一个由中心城市(可以是一个城市或城镇,也可以是多个城市和城镇)及其外围组成的空间体系。以城市群为表现形态的区域一体化是始于产业一体化发展进而最终实现城市功能的一体化,即城市间产业分工合作和城市职能互补,城市的职能衍生于生产的功能专业化,即城市根据各自的比较优势生产相应的产品或参与相应的企业职能环节。显然,城市职能的确立是以产业发展以及主导产业的确定为基础的,但两者又存在一定的区别,城市是社会经济综合体,而产业则是纯粹的经济体,那么表现在城市职能也包括了经济以外的职能,如政治职能、文化职能等,在区域经济中同样发挥着重要作用,担当重要的职能,政治职能往往和信息联结,成为信息中心;文化职能则和科技研发联结,从而构成一个经济社会综合体。Massey(1979,1984)、Duranton&Puga(2002)和Badeetal(2004)分别分析了英国、美国和德国城市的两类专业化情况,结果表明,随着20世纪70年代以来多区位企业的大规模发展,西方发达国家城市间空间分工已经开始从传统的产业分工演进为职能分工,并且城市的职能专业化现象越来越显著和普遍。

区域一体化发展是个极其复杂的过程,涉及企业、政府、居民多个主体及相互关系,包含了经济、社会、生态、文化等多个层面,我们力图从纷繁的现象抽出本质,结合宏观和微观,做到简化、精练,又不至于失真。

区域一体化空间组织形成的内在动力来自于区域的协同效应,而当区域空间组织一旦形成,组织本身就演化为一种外生资源,组织内资源及与组织创新相关的网络、信号、信誉与社会资本等甚至是组织本身都成为影响企业竞争优势的重要变量,因为空间组织大大减少了企业的交易成本。在竞争激烈的区域中,长期形成的竞合关系也将演变成为企业重要的组织资源,并决定了它们对外界资源的获取也必然沿着与既定组织结构相对应的路径来实现。在此过程中,以区域为单位产生的集聚效应(包括规模经济与范围经济)都通过区位决策而内部化为影响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战略性因素。企业需要一定的研发、生产、营销和决策场所,企业战略主导的资源获取需求要求城市群提供越来越多的能够满足其需求的关键性资源。不仅企业,更重要的是,家庭和公共机构(政府)的决策与企业的决策及相互作用,强化了区域的组织性。居民需要一定的居住空间,企业为居民提供就业机会,居民向企业提供生产要素,更重要的是,居民作为消费者构成本地市场;公共机构(政府)则是公共产品的提供者,政府作为一种具有委托—代理意义的组织实体,不仅其自身的存在需要一定的地理空间平台,其实物形态的公共产品的生产需要消费巨量空间资源,其空间意愿(表现为空间规划和空间政策)还能直接影响企业和居民的区位选址,从而贸易(商品流动)、要素流动和政府的制度供给是构成区域组织的三大要素,不同的地理区位内赋不同的经济成本和经济利益,这决定了各个不同社会主体的空间行为只能是一种经济资源约束条件下的地理区位选择。各主体的区位决策成为影响区域内部组织机能的微观机制,如图1所示。而区域层面的聚集与扩散正是维系区域存在并促使区域之间相互趋同的宏观层面的组织机制。正是由于制度的组织特征,才使得区域能够在拥有特定区位和社会认同感的条件下,具有了协同发展的可能。

图1 区域一体化的微观组织机制

二、区域一体化组织过程与制度变迁

在诺斯看来,组织和制度是不同的两个概念,他强调:“我们要把制度和组织区分开来。制度是社会游戏的规则,是人们创造的、用以限制人们相互交流行为的框架。如果说制度是社会游戏的规则,组织就是社会玩游戏的角色。组织是为一定目标所组成,用以解决一定问题的人群。”②可见,组织和制度的关系,在制度经济学家看来,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两个概念。套用到城市群空间组织,可以理解为组织是为了实现区域共荣的城市群落,而制度是得以维系城市群关系的规则,以城市群为载体的区域一体化制度创新的核心是城际关系。

我国研究城市群经济的逻辑起点是市场化改革下的城市竞争与利益冲突,与城市群经济对应的是“行政区经济”。在资源有限性和空间有限性的前提下,城市为争夺地方利益,包括经济利益、社会利益和政治利益(城市控制权或影响力)产生的矛盾和冲突,是难以避免的,即便是在联邦制国家的制度安排,同样面临着地方政府间横向关系错综复杂、摩擦与矛盾。竞争是同级地域之间最普遍的互动形式,在相对宽松的市场经济体制之下,地区发展到一定阶段便会自发建立起横向竞争关系。城市竞争有可能造就城市系统远离平衡态,也可能推动系统向有序结构的演化,实现协同发展。事实是,世界范围的城市群经济广泛存在,几大城市群甚至主导了全球经济发展,国与国的竞争也演化成了背靠城市群的城市竞争。我国长三角和珠三角跨行政区的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大大加快,成为区域经济发展的主流趋势,是什么力量驱动了城市群的形成发展?

区域一体化首先是一个自组织的过程。一个经济区域本质上讲是更接近经济组织,具备生产性特征,表现为在一定约束条件下,对区域内或区域之间经济发展的资源、经济要素进行空间优化的过程,这个组织是市场选择的结果而非人为安排的结果。空间经济自组织的规律表明,区域空间结构的形成与发展会在市场机制配置下自组织演化形成。这种以市场为基础的自组织规律是我们认识区域经济发展的根本所在。

如图2所示,在市场经济体制之下城市系统是一个开放的系统,任何城市③的资源禀赋都不完全一致,甚至有很大的差异,即不同城市都存在结构性资源的稀缺性,正是因为资源的不完备性产生了城市之间的相互依赖关系,使地区合作成为可能。市场遵循效率原则,低成本、高回报是永恒的法则,各区按照比较利益从事贸易交易,区域产品市场范围扩大、贸易量增加,空间贸易流的增长加强了城市间内部的相互联系和依赖,生产要素趋于流动,市场化向前发展,地域间的产业分工将逐步形成。城市既要考虑自身利益,又要兼顾市场效率,既要关注自己的产权(控制权),也必然会关注为取得产权和保护产权所花费的成本。城市之间不断重复博弈,在博弈过程中权衡利益得失,在城市体系中寻找到自身的职能与定位。随着要素的可获得性、产业结构梯度、要素互补性和流畅性、政策环境因素、协调机制的改变,城市体系可能协同发展。至于城市之间是否能实现产业分工合作,取决于产业与企业之间的微观组织联系能否有效集结成稳定的中间组织及充分发挥空间组织的能动性,例如行业协会的出现,可对企业的经营行为进行规范,包括各种正式和非正式的联结,包括交换或互惠关系、基于共同利益而达成的各种机构、协议、契约,避免区域的企业恶性竞争,这些企业行业的制度创新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政府的决策行为,使地方政府行为符合区域公共利益。这就是所谓的区域一体化形成的自组织力量和由此引发的诱致性制度变迁。

图2 区域一体化自组织与他组织的叠加作用与制度变迁

然而区域经济无所不在“行政区经济”之中,即资源配置的边界或权限严重受制于行政区划,完全依靠市场机制的自组织实现区域一体化也是难以做到的。城市功能能否实现互补协调,取决于各级政府能否清醒认识并尊重市场规律,加以合理引导和规划。基于区域整体利益的区域规划、区域合作机制的建立、城市间权限的重新(区划)调整、区域公共治理权限的重新构建等作用于城市竞争与协同的复杂的正反馈过程,使多个城市向着整合、一体化的方向发展,是所谓他组织力量和引致的强制性制度变迁。强制性制度变迁的核心职能在于发现分工合作利益,其实现利益输送的弥补和调剂、解决好城市间公平和效率等依靠市场机制无法完成的“市场失灵”,降低区域内交易成本。可见,由内生的自组织与外生的他组织共同推动、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适时跟进,组织演化与制度创新积极反馈互动,较为稳定的区域一体化空间组织才能形成。当然开放、公平的市场环境、充分的市场竞争是前提条件。我国的实践证明,凡是市场化程度较高、民营经济发达的地区就容易形成城市群经济效应,如我国的长三角和珠三角地区,区域分工合作日渐明显,区域已形成合力,一体化发展趋势明朗,是市场化冲破行政阻力,政府亦能审时度势、顺势而为的结果。

三、推动我国以城市群为主导的区域一体化的制度因素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经历了巨大的制度变迁过程,从计划经济体制到市场经济体制,从所有制到分配制度,从财税制度再到就业制度到社会保障制度,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从而为区域经济发展创造了基础性制度前提。可以看到,以城市群为主导的区域经济形态,正在或已经成为我国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特征,主要得益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制度变革。

1.企业制度改革与区域自我组织机能的释放

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国有企业的一系列改革,以乡镇企业为代表的民营经济异军突起,加之个体私营经济的悄然兴起,来自于微观主体的对于要素、技术创新和组织变革等方面的需求要求突破地区资源的限制,这种资源配置尽管还受到条条块块的种种羁绊,但是以产品市场的发育为特征的市场化趋势不可逆转,同时对资本、劳动力等要素的市场化配置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由于市场的发育,释放了蕴藏在区域内部的自组织机能,区域经济的形成与企业的经济行为构架起了相互作用的联系机制。东南沿海地带是改革开放的前沿,城市群形态也最早在以深圳、广州、珠海、惠州为中心的珠三角地区产生,随后在以上海、杭州、南京为中心的长三角地区形成,进而是京津唐和环渤海地区,目前大家公认的三大较为成熟的城市群均位于东部沿海地区。这里聚集大量的外资企业和民营企业,是市场化程度和经济活跃度较高的区域。

2.政府财政体制改革

从1980年起,国家再次下放财权,在预算管理体制上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办法,俗称“分灶吃饭”体制。广东和福建两省实行地方自主权更大的“定额包干,五年不变”的体制。在宏观层面,财政分权制从根本上调动了地方的积极性,带来了地方自主性发展,政策的扶持和倾斜符合新经济地理学非均衡发展的基本理论,促进了东南沿海地区的市场化和国际化的,确立了东部沿海地区制造业中心的地位。1994年在划分中央与地方之间事权与财力的基础上建立分税制财政体制,进一步规范了中央和地方的财权。但是从目前来看,财政分权制度安排加之GDP的考核机制合并作用日益成为束缚不同设有一级财政的行政区之间协同发展的桎梏,制度优势逐步释放殆尽。

3.户籍制度的松动对城市体系结构的影响

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央政府多次对户籍管理进行一些必要的调整和改革,各地方政府相继出台了地方性法规,特别是全国范围内粮油供应的放开及其与户籍的脱钩,人口流动逐步活跃。地方政府户籍制度的变迁先从小城镇等社会影响面较小的地方入手。20世纪90年代后期以来,省会城市和直辖市也开始实施筑高门槛适度吸纳外来人口的户籍政策。此外的大多数中小城市采取了介于两者之间的制度变迁路线。随着与城乡户籍相关的福利制度改革的完成,户籍的含金量已经大不如前,随着教育、医疗等服务行业市场化程度的提高,大城市满足低层次劳动力流动需求的设施条件已陆续开始具备。以上海为例,政府为外来务工人员提供的涉及教育、生育医疗等旨在形成同化效应的优惠政策,对人口流动起到较大的吸引作用,城乡之间、不同城市之间也开始建立起除贸易外的要素流动联系。就业市场不再是“铁板一块”,区域劳动力市场在制造加工、建筑施工、运输操作、商业服务、餐饮服务、居民生活服务等行业逐步形成,城市外来人口数量不断增加。据上海市统计局数据显示,20世纪90年代初期以来,外来人口已成为上海常住人口增长的主要来源。“五普”资料显示,2000年上海外来常住人口为305.74万人;200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资料显示,截至2005年10月31日,上海外来常住人口达到438万人。而最新“六普”资料表明,截止到2010年10月31日,上海外来常住人口总量已猛增至897.7万人,比“五普”增加591.96万人,增长193.6%。而外来常住人口主要居住在中心城区边缘的近郊区和经济相对发达的远郊区,是大城市规模扩大的主要动因,与城市内部空间结构的变迁高度吻合。

4.土地资本化制度变革对区域一体化发展影响

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外资的引入,外国独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相继出现,一些城市逐步向国内企业征收土地使用税,开始了国有土地出让与转让的尝试。1998年,中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的修改,更为国有土地的出让和转让提高了法律依据。中国的城镇土地使用制度发生了两项根本性的变革:一是由政府行政划拨土地向出让土地使用权转变,逐步引入竞争机制;二是允许土地使用者依法转让使用权。城市土地的一级、二级市场逐步形成,地租、地价取代划拨等计划手段成为调节土地使用的工具,为城市结构的演化带来了新动力。由于地价的差异和级差地租的作用大量的工业企业外迁,形成新的工业聚集区以及各类的开发区、产业园区等等,城市新区迅猛发展,进一步带动了城市工业郊区化发展趋势。在广大农村,集体土地也呈现资本化趋势,海南、广东等地区是通过土地换资金的方式创新集体土地使用制度。2008年重庆成立农村土地交易中心,旨在规范组织地票交易和其他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大大推动了城乡一体化的发展。城市与乡村联成一体,城市与城市的地理分界日益模糊,为单一中心城市转向城市群抱团发展,提供了必要的制度前提。

5.区域意识的觉醒与区域组织制度创新

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许多学者引入了戈特曼的城市带思想,提出城市群(都市圈)建设模式是中国城市化最有效率和效益最切合实际的模式(姚士谋,1992;王建,1997;周克瑜,2000)。从此以城市为节点划分经济区域,城市连片发展,整体发展的理念逐渐深入人心,并对这种城市形态给予厚望,希望通过打造城市群克服中国地区产业结构趋同、地区经济社会不平衡发展,快速推进城市化等多种使命。政府层面积极投身打造城市群建设的大潮中,构成了区域一体化他组织的重要推动力量。中央及地方层面的区域发展规划不断升温,2010年5月24日,国务院正式批准实施《长江三角洲地区区域规划》。区域经济规划也相继推出,长三角、珠三角、环渤海等“八大经济圈”陆续划定,13个区域发展规划相继上升为国家战略。2013年12月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提出,把城市群作为未来的城镇化的“主体形态”,促进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合理分工、功能互补、协同发展。目前,国家城市群规划已进入正式编制阶段,初步确定打造20个城市群,包括5个国家级城市群、9个区域性城市群和6个地区性城市群。2015年4月5日,《长江中下游城市群规划》获国家批复,对于加快中部地区全面崛起、探索新型城镇化道路意义重大。

跨区域的城市群协调机构、市长联席会议机制等开始出现并发挥作用。长江三角洲城市经济协调会于1996年成立,是长三角地区城市间的一种合作机制。各种区域层面的经济发展座谈会、高层论坛学术活动频繁,更为难能可贵的是,区域性的民间自发组织崭露头角,2008年5月,“武汉城市圈名优农产品营销协会”正式成立,并在武汉市的武商量贩、中商平价等超市举行武汉城市圈名优农产品大联展,多家农产品生产企业与武商量贩、中商平价等达成合作协议。2001年起,长三角由各省市行业主导的行业组织,如长三角房地产协会联系网、长三角纺织同行合作联盟、苏浙沪计算机行业合作协议等大量涌现。

总之,我国城市群在市场经济释放城市群自组织机制与政府外在他组织推动的合力下逐步发展起来,但是很显然地理形态的城市群与经济社会一体化形态的城市群还有不小的差距,不管是对城市群的认识还是实践上都存在着一定的偏差。集中表现在对城市群生成条件、机制缺乏应有的认识,把城市群建设当成包医百病的药方,尚没有找到发展城市群经济的有效路径。

四、深化改革、破除制度瓶颈是推动我国城市群一体化发展的关键

综观我国城市群经济一体化的实践,以改革为背景的制度变迁赋予区域一体化发展的动力,然而即便是目前较为公认的长三角、珠三角等城市群也深感一体化道路遭遇制度性瓶颈。区域一体化发展仍停留在非制度化层面,一些区域协调机构或组织,仅仅表现为地区领导人之间的一种愿景,往往不具有法律效力,随意性和不确定性很大。地方政府之间磋商形成的规划或协议,也往往无法演变成有约束力的制度安排。区域一体化难以深入的原因在于,陷入了制度的路径依赖和锁定效应。诺斯认为,制度变迁存在着报酬自增强(self-reinforcing)或正反馈机制,这种机制使制度变迁一旦走上某条路径,它的既定方向就会在以后的发展中得到自我强化,从而形成对制度变迁轨迹的依赖和锁定(lock-in)。尽管各地均切身感受到地区合作的必要性,甚至单个行政主体已经难于解决自身或区域公共问题的难题,但因实现区域一体化后的预期收益存在不确定性和非平衡性,为避免可能要承担的利益损失和发展成本,各地通常会选择维持现实、确保既得利益,导致旧制度垂而不死、新制度孕而不生的现实。例如,京津冀地区地理毗邻,京津经济发展水平接近、文化形态也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交易成本理应低于相对更大范围地域的城市。但实际上却往往相反,越是临近的城市(往往同级别的城市间)对资源、区域控制权的争夺就越激烈,城市间联系甚至弱于本地区之外或国际城市。

因此,制度创新不足、制度供给滞后已经成为区域一体化的最大障碍。突破体制障碍、创新区域合作制度是当前推动区域一体化发展的关键所在。

如图3所示,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制度架构包含市场制度和区域合作制度两个维度。市场制度属于基础制度环境,区域合作制度是制度创新的主要内容。

图3 我国区域一体化的制度创新主体和内容

首先,积极推进市场化改革,健全完善市场制度。制度属于公共产品,主要由政府提供,在我国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两者分别有所侧重但也不能截然分开。中央政府着重在立宪层面上积极推进市场化导向的制度建设,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进一步厘清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打破不利于统一市场形成的一切壁垒的顶层设计,创新地方政府政绩考核评估制度,使之向着有利于区域合作的方向发展而不是相反。中央政府的基础制度是面向全国,尽量营造公平、开放、法制化的营商环境。而地方政府,我国放权让利的改革模式决定了其拥有诸多权力,地方政府竞争日益从资源竞争过渡到制度竞争,越来越多的地方政府意识到,竞争的重点不再是土地、资金、技术等生产要素,而是各项适合市场经济生长的制度。从2005年到2013年,国务院陆续批复了13个国家级的综合改革试验区,赋予地方政府更多的先行先试权力,通过制度创新促进本地区、本区域经济的发展。因此,地方政府有能力在财税制度、土地制度、社会保障制度、户籍制度等进行改革和创新。通过制度创新降低市场主体的交易成本,增加盈利可能性,制度优势成为经济交易中的关键要素、区位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制度创新的结果是向着有利于生产要素聚集,而与国际规则接轨也成为各地喊出的口号。各地的制度创新总体上有利于形成健康的市场环境,有利于区域自组织能力的释放。

其次,创新区域合作制度的内容,主体是地方政府。地方政府是区域合作制度的主要供给者,地方政府直接面对当地市场(利益)主体,了解他们的诉求,合作制度应是由各方参与者通过公平、自愿、互动博弈而产生的,不是外部给定的。地方政府提供区域合作制度的愿望取决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求,2+9的泛珠三角地区正是广东省为了保持和提升区域经济优势地位与周边省市自发形成的区域合作圈。

一是要整合区域内的基本制度法规,实现区域内制度架构的和谐与统一,制度一体化是区域经济一体化的题中应有之意。区域内部在外来人口管理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劳动用工等制度领域,应最大限度地减少制度的差异,形成良性互动态势,实现制度层面的趋同化。在制定公共政策过程中,各地政府要加强磋商,在招商引资、土地批租、技术开发、外贸出口、信息共享等方面,制定统一政策,营造区域经济发展无差异的法规制度和政策环境,力求让资本、人员等生产要素真正能流动起来,让企业在利益驱动下自由选址,居民自由选择就业和居住地,使要素在自由流动中寻求空间自组织。

二是要加强以区域规划为代表的区域契约行政。目前各类区域规划纲要、合作框架协议、合作宣言、合作意见等是我国推动政府间合作的一种重要的区域行政方式,区域规划直接上升为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制度,体现各地政府的合作意志、目标和路径,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其他的诸如合作备忘录等普遍缺乏法律约束力,难以有效执行,因此研究制定府际契约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即执行力是问题的关键。通过合理的机制设计,规避府际契约执行不力甚至无法执行的政治风险意义重大。

三是要构建区域公共治理的制度。我国区域合作已经到了从意识形态到行动的阶段,环境污染等区域公共问题大量涌现,已经超越了体制性的界限,产生了极强的外部效应,现行的行政区行政管理体制无法满足提供跨区域的公共服务的要求,需要作出新的制度安排。在中央和省之间单设一级区域行政机构似乎并不现实,然而依靠即有的“联席会议制度”又缺乏应有的约束力。可参考美国、英国、日本、加拿大等国家在大都市区治理、城市群治理的区域治理组织与政策构架符合中国国情的区域公共治理结构,条件成熟时成立区域公共事务管理局,作为高层联席会议的执行机构。当务之急制定政策解决跨行政区的大气治理、水环境治理、食品安全监管、公共危机管理、警务协作等的问题。

再次,构筑中央政府自上而下、地方政府自下而上、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体制平台。地方政府是区域合作制度的供给者,然而在中国特定的制度环境下尚需中央政府的直接参与、推动与监督。在中央政府牵头积极引导、推动下,构建区域合作的制度和机制,制定统一的区域规划、建立起一整套有约束力的区域合作管理制度,形成一系列的区域合作协调机制包括区域利益补偿机制、行业组织监督机制、法律和舆论监督机制、奖惩机制等;中央对地方的政绩考核应不再是单独省份的GDP考核,而应该考虑建立区域整体协同发展能力的考核机制,形成区域合作发展的自上而下的势能。地方政府大多已经认识到区域一体化的潜在收益,应更加主动融合,采取集体行动,提高制度创新的能力。一味地将跨区域公共事务的治理希望寄托于中央政府和上级政府,势必会造成各个地区的利益失衡。结合区域内部公民参与的能力和意愿,充分发挥民间团体作用,积极发展商业协会等民间组织,充分重视和调动民间的积极性,大力扶持城市群民间团体,引入多方参与的组织间网络,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减少政府间制度摩擦和制度冲突的机会,分担政府在跨域治理中的压力,寻求城市群一体化发展的长效动力。

注释

①区域一体化有三种解释:不同国家间的经济一体化,世界范围内的经济一体化,一个国家内某些地区的经济一体化。本文的区域一体化指的是一个国家内某些地区的经济一体化。②[美]D.C.诺斯.《制度变迁理论纲要》,《中国社会学辑刊,夏季卷,1995年5月》,邓正来主编,上海三联书店,1995年,第183页。③文中的城市广义上包括建制镇,是城镇的概念。

[1]石崧.从劳动空间分工到大都市区空间组织[D].上海:华东师范大学,2005.

[2]陈秀山,张可云.区域经济问题[M].北京:商务出版社,2003.

[3]Fujita,M.,andJ.F.Thisse.Economicsof Agglomeration[M].CambridgeUn-iversity Press,2002.

[4]Massey.D.,Allen,J.and Pile,S(eds).City worlds,Routledge[M].London,1999.

[5]Duranton,G.,D.Puga.From Sector to Functional UrbanSpecialization[C].Cambridge,MA. National Bureau of Economic Research,2002.

[6]姚士谋.我国城市群的特征、类型与空间布局[J].城市问题,1992,(1).

[7]王建.美日区域经济模式的启示与中国“都市圈”发展战略的构想[J].战略与管理,1997,(2).

[8]周克瑜.“都市圈”建设模式与中国空间经济组织创新[J].战略与管理,2000,(2).

(责任编辑:平萍)

The Organization and Institution Analysis on the Formation of Regional Integration

Wang Dexin

It is very important to get a clear understanding of development law and formation mechanism of regional integration on the aspect of strengthening city group construction and realizing development of economic and social integration.First,regional integration is characterized by space organization,it is the process in which all factors are rationally distributed and urban vector function has been continuously optimized.Second,regional integration development isresultedfromsuperpositionofself-organizationandhetero-organizationunderthepremiseofmarketsystem,the interaction of system innovation and organization evolution.Finally,the path dependence and lock-in effect hinders the process of regional integration in our country,which requires deepening the reform in all-round way,including joint efforts of market system renovation and regional cooperation system renovation.

Regional Integration;Organization;Institution

F061.5

A

2095—5766(2015)05—0018—08

2015—05—10

王得新,女,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天津行政学院经济发展战略所博士,副教授(天津30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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