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改革应兼顾竞争与发展
2015-12-22荣远兰
摘要:中国的公司法已经走过了二十年的路程,随着世界范围内对于公司法改革的热潮和中国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中国的公司法很明显也应该顺应时代潮流,改变不适应当前经济环境的方面。公司法改革应逐步降低公司的运营成本,同时在促进公司竞争中兼顾其发展,保护公司健康发展。
关键词:公司法改革;竞争;发展
中图分类号:DF411.9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4)45-0083-03
一、引言
(一)我国公司法的颁布和改革
1993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这也是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中国的开放程度逐渐加深,社会主义经济不断发展的基础上,顺应当今时代需要而颁布的。在这二十年来的发展过程中,公司法对于规范公司组织、维护公司合法利益以及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平稳的发展,都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公司法的颁布距离当今时代比较久远,公司法的内容很多已经不能适应当前发展阶段的需要,因此改革势在必行。
我国的公司法自颁布以来,前后进行过四次修订,1999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了首次修正,将公司法内容中不适应经济发展的一些内容做出了相应调整,随后又分别于2004年和2005年修订了其中的部分内容,最近的一次当属2013年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当今世界瞬息万变,社会经济环境与改革开放初期已经有了很大的不同,不仅国家与国家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同时国家内部产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能力的提高等问题也成为影响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方面。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必须重视法律的实施和规范对经济发展的影响,不断改革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实现经济平稳、快速的增长。
(二)各国公司法改革对我国的一些借鉴
进入20世纪以来,全球化趋势越来越明显,世界逐渐成为一个统一整体。国家之间的政治、经济、文化等交流也愈加频繁,各国通过参与区域性经济或全球贸易组织联系起来,并根据各国的具体情况不断改革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由于各国经济发展状况不同,原本的基础法之间也存在着差异,因此,公司法的改革进度和相关细节也不尽相同。而欧盟及其各国在2003~2004年进行的公司法改革则是为了应对失业人数增加,民众对金融市场信心不足的问题,做出的及时调整。
以老牌资本主义国家英国的公司法改革为例,英国的公司法制度可追溯到19世纪中叶颁布的合股公司法和有限责任法,这形成了英国公司法的雏形。随着英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和经济实力的大幅提高,英国适时修改公司法,采取修订和补充两种方式以适应经济发展水平。特别是进入20世纪以来,英国公布了《公司法的现代化》、《公司法改革白皮书》,根据英国具体情况调整立法关注重点,突出了中小型公司在公司法中的位置,推动了公司现代化的进程。由于法律没有自我更新能力,因此在内容的改革上往往采取修订和添加的方法,特别是涉及到经济领域的法律改革,更应该与时俱进,灵活把握,借鉴各国先进的模式摸索适应我国国情的法律法规。
二、当前公司法存在的问题和改革的意义
(一)当前公司法存在的一些问题
我国1993年通过的公司法,适应了当时经济发展的需要,基本上涵盖了所要涉及的各个方面,内容较为完整,整个框架也较为合理,这些都满足了公司法的基本要求。但是,虽然大体框架比较完整,在具体实践和操作的层面上却存在着明显的不足,使其实施起来存在着一些问题。具体说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公司法不够完善,还留存着一些法律空白。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的内容部分,规定由其他法律代为填补空白,或者直接由国务院颁布相关法律进行完善。因此,从公司法通过以来,国务院和其他法律法规均填补过相关法律空白的现象,如国务院颁布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等法律。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中国与世界经济的联系日益紧密,公司法暴露出越来越多的空白和不完善的地方,还有一些内容已经不适应当前经济条件,需要进行修改。其次,公司法的某些内容条例中缺乏具体内容,对一些时间的规定和如何操作等方面均未做出细致描述,导致现实中碰到此类问题没有相关法律依据可遵循。
(二)公司法改革顺应时代潮流,是大势所趋
公司法的改革是顺应时代潮流,遵循经济发展规律的必要之举。当今社会各个方面都在发生着急剧的发展和变化,各国之间经济的竞争也日益激烈。公司理念随着社会的发展也在不断的更新和变化,这势必会带来各国相应的公司法的不断改革和完善。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步伐不断加快,带来了资本的流动加快,这就要求打破对资本流动产生限制的不合理因素,促进其遵循市场规律自由流动;从另一方面来说,激烈的市场竞争也带来了一定的好处,如政府和地区在一定程度上给予了公司更大的自主权,放松了对其限制和管制,让其在更加自由的环境中提高自身实力和竞争力。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的观念也随之变化,一些传统观念下制定的模式化制度也不能适应新的经济制度,公司法改革可以弥补传统制度中的一些缺陷和不足,给予人们更加公平的竞争环境,保护相关从业人员的财产安全。
三、公司法改革中应以公司治理为核心,兼顾竞争和发展
(一)公司法改革中重视中小型企业的发展
公司法制定时更多的关注的是以国企为代表的大型企业的发展需求,而忽略了中小型企业政策需要。但是近些年来,中小型企业逐渐发展壮大,成了市场经济中不可忽略的一部分。而目前的相关法律显然对中小型企业关注不够,不能适应当前中小型企业在经济发展中的地位。中小型企业具有其与生俱来的优势,如中小型企业大多投资比较少,规模也比较小,因此其运作起来更加灵活,也更具有创新精神,给经济注入了许多新鲜活力,中小企业发展的好坏已经能够影响整个国民经济的繁荣与否和社会安定与否。但不可否认的是,中小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没有足够的经济实力应对较大的贸易竞争,资金和技术、人才方面也储备不足,一旦遭遇较大的竞争,很容易出现倒闭现象。因此,公司法改革更要加大对中小型企业的扶持力度,同时在政策上给予一定的支持和保护。
从中小型企业的发展历程来看,其正处于由少变多,由弱到强的一个发展过程中,中小型企业的存在和发展解决了许多劳动者的就业问题,吸引了大部分剩余劳动力,对于经济的发展贡献了很多。虽然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全面推动经济体制改革,也出台了一些政策促进民营企业发展,但是从整体上来看,依然是以大中型企业为核心,以搞好大中型企业为核心的。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人们对中小型企业的看法也有了较大的改变,无论从国家层面来看,还是从促进中小型企业自身发展来看,公司法改革中都应加大对中小型企业的关注度,有效促进中小型企业快速发展。
(二)公司法改革中应兼顾竞争与发展的关系
首先,公司法改革过程中首先要满足公司竞争的需要。竞争能够有效激活市场,促进资本跨区域合理流动,实现利益的最大化。因此,在公司法改革过程中应该做的是如何通过改革法律保证经济领域的公平竞争关系,给予公司平等参与竞争的机会。如何通过放权给公司的方式,减少政府和相关部门对于公司的限制,让其在合乎法律的范围内自由管理和竞争。公司法改革中要注意减少强制性规范的内容,适当增加任意性规范的内容,将二者有机结合起来,共同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事实上,公司法的改革也一直朝着这个方向努力,这几次的改革中均体现了以企业作为主体,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方向,如价格法的实施,90%以上的商品和服务已经通过市场自主调节价格,政府定价的比例相应缩小,这也是符合公司法改革的一个趋势。
其次,公司法改革的过程中不仅仅要注意公司竞争的要求,更应该以促进公司发展为最终目的。公司发展涉及的方面比较多也比较复杂,最重要的还是公司治理问题。一方面是效率问题,公司最主要的目的还是追逐利益的最大化,效率是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如何提高公司的运营效率,获得长效发展是公司能否从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存活下来,是否具有竞争力的关键;而仅仅依靠效率,缺乏可靠的监督机制也是不可取的。只有自由而没有监督势必会造成市场的混乱,公司也会缺乏可靠的规章制度,无法保证其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因此,我们也必须重视监督的力量,运用正确的监督手段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三)降低公司运营成本,促进公司平稳发展
降低公司运营成本,首先要降低公司设立的门槛,这既可以满足竞争的需要,也可以有效促进公司的发展。公司门槛降低有利于更多有创新精神的人投入到市场经济中来,而不必由于缺少资金的限制等被拒之于门外,这对于繁荣市场经济,增加市场经济活力都起着重要的作用。而降低公司门槛需要解决两方面的问题:首先,降低公司成立时物质投入的资本,这里主要指的是中小型企业公司注册资本。相比较于世界大多数国家,我国的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明显偏高,过高的门槛限制了投资者的积极性和投资的热情,对于引进外资和国内自主创业者都是不利的方面。其次,股份有限公司实行授权资本制。现行公司法对资金使用效率问题关注不够,内在的缺陷导致许多资金不能有效得到利用,从而造成了资金的闲置现象,更有甚者将资金用于投资之外的其他方面。
公司运营成本的降低关系到公司的创立和平稳发展,运营成本的降低使得企业有更多的精力投入到公司发展和创新的活动中来,同时也激发了投资者的创业热情,对于经济的长远发展大有裨益。因此,在公司法改革过程中应该重视这一点,填补现存公司法中存在的空白,促进更多企业着眼于提高自身的竞争力,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站稳脚跟,立足长远发展。
四、结语
综上所述,目前的公司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是显而易见的,是公司法中的某些部分已经不能适应当前经济发展的现状,必须应该做出相应调整的表现。但是,很显然,公司法的改革不可能是一蹴而就,一劳永逸的,因为经济始终在保持不断的发展和不断变化的过程中,而公司法的改革也应该是遵循经济发展的客观条件,紧跟时代的发展步伐,不断修正和完善,以满足经济发展的要求。公司法改革一方面要有效促进公司的竞争机制,使公司在竞争过程中保持活力,增强竞争力;另一方面,公司法改革也要注重公司的长远发展,给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竞争环境。通过将竞争和发展有机结合,以及对中小型企业关注度的加大,势必会刺激企业更好更快地发展壮大,为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做出相应的贡献。
参考文献:
[1]蒋悟真.公司法修改与完善——公司法修改的理念信守与路径考察[J].法学评论,2005,(02):97-104.
[2]章晓琴.公司法改革和提高中小企业竞争力[J].商业研究,2004,(11):150-152.
[3]石慧荣.从英国公司法的改革看中国公司法的修订[J].广东社会科学,2006,(01):170-176.
[4]郭富青.当今世界性公司法现代化改革:竞争·趋同·融合[J].比较法研究,2008,(05):103-117.
作者简介:荣远兰(1979-),女,广西南宁人,广西国际商务职业技术学院社会科学教学部,讲师,法学硕士,研究方向:民商法方面的教学与科研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