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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韩自贸区法制比较研究

2015-12-21

关键词:自由贸易区试验区韩国

马 光

(浙江大学 光华法学院,杭州 310008)

一、引言

自由贸易区(Free Trade Zone,以下简称为“自贸区”),是指单个主权国家或地区在关境内划分特定的区域,域内域外一定程度的隔离,对境外入区货物的关税实施免税或保税。1973年世界海关组织《关于简化和协调海关业务制度的国际公约》(京都公约)专门附件D 第2 章则将其定义为:是缔约方境内的一部分,进入这部分的任何货物,就进口关税而言,通常视为关境之外。

1574年,全球第一个自贸区意大利热那亚自由港诞生,至今自贸区已有440 多年的发展历史。随着全球贸易的发展,20世纪90年代后,自贸区在世界各地纷纷涌现。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球已有1200 多个自贸区。其中425 个位于15个发达国家,占35.4%;775 个位于67 个发展中国家,占65.6%。自贸区已成为世界各国参与国际竞争与分工、发达国家推行贸易自由化政策、发展中国家扩大对外出口的重要途径之一。①李友华主编:《境外自由贸易区与中国保税区比较研究》,吉林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2页。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为“上海自贸区”),是我国大陆境内第一个自贸区,于2013年8月22日由国务院正式批准设立。其包括上海外高桥保税区、上海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洋山保税港区和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等四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上海自贸区的法制尚在起步阶段,存在不少问题需要予以解决,而我们的近邻韩国则在2000年通过将之前的《出口自由区设置法》修改为《关于自由贸易区指定等的法律》,正式引入自贸区制度。从那时起,韩国的自贸区建设得到了长足的发展,目前已有近十个自贸区,而这在很大程度上是受益于法制建设。韩国在自贸区建设中的法制建设将会给我国的自贸区法制建设提供有益的借鉴,基于此,本文将从自贸区名称和定义、立法体系、范围和管理机构、具体制度建设等方面对中韩两国的自贸区进行比较,从而探索出对我国自贸区建设有益的经验。

二、自贸区的名称与定义

韩国《关于自由贸易区的指定及运营的法律》第二条第一项规定,自贸区是指通过对《关税法》、《对外贸易法》等相关法律的特例和支援,为了保障自由的制造、物流、流通及贸易活动等,所指定的地区。具体而言,自贸区是保障自由制造、物流、流通以及贸易活动的地方,通过外商投资振兴贸易、加大就业以及提高技术,为国家及地区经济发展做出贡献为目的指定的区域。从这一定义不难看出,韩国的自贸区定位已经与传统的自贸区定位有所不同。即韩国通过将《关于为培育国际物流基地的关税自由区的指定及运营的法律》与《出口自由区设置法》合并成《关于自由贸易区的指定及运营的法律》,从而把物流业为中心的关税自由区与制造业为中心的出口自由区整合在一起,成立了包容性的自贸区。

另外,可以入住自贸区的是:主要以出口为目的或经营制造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主要从事进出口贸易的批发商,从事货物装卸、运输、保管、展览等业务的企业,从事自贸区入住企业支持业务的企业等,管理权者应优先许可外商投资企业、含有高新技术项目的经营者及以出口为主要目的的经营者入驻。从而使得韩国的自贸区又带有引入外商投资的功能。

其实,除了自贸区以外,韩国还有两个与其类似功能的地区,即经济自由区(Free Economic Zone)和国际自由都市(Free International City)。经济自由区是指为了改善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环境和外国人的生活条件而建成的区域。①《关于经济自由区指定及运营的特别法》第二条第一项。具体而言,经济自由区是通过与国内其它地区差别化的制度和条件,保障外国投资者的企业活动与经济活动的区域。因此,经济自由区保障自由的经济活动,高质量的行政服务及便利的生活环境。国际自由都市是指为最大限度保障人、商品、资本的国际移动和企业活动的方便,缓和规制,适用国际标准的区域单位。②《济州特别自治道设置与国际自由都市建设特别法》第二条。从而可以看出,自贸区、经济自由区和国际自由都市虽然在设立目的上各有特性,但功能方面是有不少重合的,特别是自贸区与国际自由都市的功能有较大的重合,但为了比较起来方便,本文将经济自由区和国际自由都市排除在研究范围之内。

反观上海自贸区,推进服务业扩大开放和投资管理体制改革,推动贸易转型升级,深化金融领域开放,创新监管服务模式,探索建立与国际投资和贸易规则体系相适应的行政管理体系,培育国际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发挥示范带动、服务全国的积极作用。③《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第三条。即我国目前尚未对自贸区下一个明确的定义,而是阐述了其功能。

上海自贸区不是保税区、综合保税区、保税港区、保税物流园区的升级版。从其功能来看,上海自贸区采用了现在世界上普遍采用的自贸区的含义,即它不仅意味着货物贸易的自由化,更重要的是其服务贸易的自由化和投资自由化的内容。而以往中国的各种保税区、综合保税区、保税港区、保税物流园区主要停留在货物贸易的自由化,以及与货物贸易密切相关的物流运输等领域。④何力:《贸易含义的演进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性质探析》,《上海海关学院学报》2014年第1期,第73页。

从此可以看出,中韩两国法律对自贸区的界定基本相同,都带有贸易、物流和外商投资等功能。只不过韩国直接将其定义写入法律当中,这一点值得我国在以后的立法中予以借鉴。因为通过立法将其定义明确下来,才能更好地排除混淆和不确定。

从用词来看,韩国采用了“自由贸易地域”的称谓①只不过,因为我国已将Free Trade Zone翻译成自贸区,所以本文暂以自贸区进行统一。,从而将其与自由贸易区(Free Trade Area)进行了区分。而我国这次将Free Trade Zone 也翻译成了自贸区,就容易引起混淆②现实中,已经有非专业人士对这两者混为一谈。,虽然,目前在我国自贸区只是处于试验阶段,而且设立的也只有上海一个,所以从用词上采用了自贸试验区的形式,然而,随着这种试验成功,全面推广时,定将试验两字去掉,就成了自贸区,这样就会引起更多问题。或许将Free Trade Zone 翻译成自贸园区效果可能更佳,也能与自贸区(Free Trade Area)进行区分。

三、立法体系

上海自贸区采取的是“先设区后立法、自下而上”的立法模式。国务院批准设立上海自贸区后,陆续出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国务院规范性文件、部门规范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到2014年7月1日止,这些规定的数量已经达到了数十个。③具体参见表1。上海自贸区的改革还处在摸索的阶段,可以预见立法也将会在摸索和结合实践经验中陆续进行。从下面的表1可以看出,有关上海自贸区的法律规定层级较低,主要由部门规范性文件和上海市政府的规范性文件组成,特别是国务院各部门以规范性文件表达对自贸区改革措施的支持,却并未对其部门规章中的相应规定进行修改。这反映出,上海自贸区作为“试验田”,在法律的改革上采取的也是试验和探索的策略。即,暂时调整《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这一调整在三年内试行,对实践证明可行的,应当修改完善有关法律;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④《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就改革外商投资管理模式方面,暂时调整《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期限暂行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而在扩大服务业开放方面,暂时调整《船舶登记条例》、《国际海运条例》、《征信业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开展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专项治理意见的通知》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以及有关资质要求、股比限制、经营范围限制等准入特别管理措施。⑤《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规定的行政审批或者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即我国采取的是先在上海自贸区内调整法律适用,待上海自贸区运行三年并取得成功后再通过立法予以确认的模式。

与此相反,韩国的自贸区立法则层次鲜明,特别是《关于自由贸易区的指定及运营的法律》和其施行令、施行规则自成体系,能够较好地提供稳定的法律支持。这种自上而下的立法模式有如下优点:

第一,明确自贸区的定义、功能及法律地位等,使得自贸区建设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优惠政策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形成稳定的、法制化的贸易环境,增强投资者的信心和安全感。

第二,自贸区的立法先于设区,不仅为自贸区的设立提供了依据,而且有利于随着自贸区的发展对相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和调整。⑥薛安伟:《纽约、迈阿密对外贸易区》,《国际市场》2013年第6期,第48页。从《关于自由贸易区的指定及运营的法律》的修订历程来看,该法虽然从名称到内容进行过多次修订,但是其框架还是相对具有一致性,在此基础上对具体内容进行了相应的调整。

表1 两国自贸区立法比较表

(续表)

上海自贸区的立法进程保持了“审慎持重、注重试验探索”的态度,这也是继承了我国30 多年改革开放中试点模式的经验。虽然承诺了大胆的改革举措,但决策者们谨慎而行。因此,虽然国内对自贸区寄予厚望并积极开展工作,但政策多过立法的现状会给不少人带来担心。例如,2014年1月19日英国广播公司发表的一篇题为《上海自贸区能否推动中国增长》的报道指出,虽然自贸区被寄予厚望,但一些外企对它是否会带来根本性变化抱有质疑的态度。央行最近发布了指导原则,但不少外资银行抱怨缺少具有可操作性的详细规则。①《英媒:上海自贸区是理想与冒进并存一体》,《上海自贸区法研究与动态》2014年第3期,第14页。因为政策上的不透明,日本企业对投资上海自贸区也还持有比较审慎的态度。②《海外评论:上海日本商工俱乐部理事长谈日本企业如何看上海自贸区》,《上海自贸区法研究与动态》2014年第6期,第16-18页。

针对自贸试验区,国务院出台的规定只暂停了外资三法在区内的施行,更具战略意义的负面清单则由上海市人民政府颁布,属于地方规范性文件。由地方政府进行外资准入立法,虽然在进行小规模的地区经济试验时并无不可,但对于探索出能推广到全国的经验,则其在法理上和政策上都缺乏合适的权利基础和依据。更进一步说,地方出台外资管理立法,会有非常多难以解决的利益制衡,因而影响其做出全面有效的探索。因此,若将自贸试验区的外资立法停留在一个地方政府规章的层面上,无论自贸试验区管理者希望做出多大的努力,都很难真正在开放外资上做出任何实质性的努力和尝试。③商舒:《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资准入的负面清单》,《法学》2014年第1期,第34页。既然我国已经决定采用自下而上的自贸区立法,目前看来,只能尽快出台地方性法规,三年后在全国推广时再行制定中央层面的立法,而这一准备应尽早开始。

四、范围和管理机构

正如上面已经提到,上海自贸区④网址为:http://www.ysftpa.gov.cn/.涵盖了上海外高桥保税区、上海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洋山保税港区和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面积达到28.78 平方公里。

相比较而言,韩国的单一自贸区面积就小得多。截止2014年7月3日,韩国共指定设立了十个自贸区,即马山自贸区(位于庆尚南道昌原市,1970年1月指定为出口自由区,2000年7月改为自贸区,0.953 平方公里,网址为:http://www.ftz.go.kr/kor/main.jsp)、益山自贸区(位于全罗北道益山市,0.309 平方公里,1973年10月指定为出口自由区,2000年7月改为自贸区,2011年改为产业园区,自贸区废止)、群山自贸区(位于全罗北道群山市,2000年10月指定,1.256 平方公里,网址为:http://www.ftz.go.kr/gunsan/)、大佛自贸区(位于全罗南道灵严郡,2002年1月指定,1.157 平方公里,网址为:http://www.ftz.go.kr/daebul/index.jsp)、东海自贸区(位于江原道东海市,2005年12月指定,0.248 平方公里,网址为:http://www.ftz.go.kr/donghae/)、栗村自贸区(位于全罗南道顺天市,2005年12月指定,0.343 平方公里,网址为:http://www.ftz.go.kr/yulchon/)、蔚山自贸区(位于蔚山广域市,预计2008年12月指定,1.297 平方公里,网址为:http://ftz.go.kr/ulsan/)、金堤自贸区(位于全罗北道金堤市,2008年12月竣工,0.992 平方公里,网址为:http://ftz.go.kr/gimje/)、平泽-唐津港自贸区(位于京畿道平泽市和忠清南道唐津市)、新港自贸区(位于釜山广域市,网址为:http://cafe.daum.net/busan-FTZ/)。

因为面积相对较大,且自贸区内的各项硬件设施较为完备,上海自贸区与韩国的自贸区相比在此方面是具有优势的,问题就是如何把软件设施和管理、服务也提升上去。

国务院是批准设立上海自贸区的主体,《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规定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为“管委会”)为管理机构。管委会为上海市政府的派出机构,具体落实自贸区的改革任务,统筹管理和协调自贸区有关行政事务。⑤《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第四条。因管委会只是上海市政府的派出机构, 其独立性和权威性会大打折扣。这种机构地位决定了其不可能具有现代规制机关应该具有的准立法权、准司法权, 且其行政权也受到了很大的限制。因而, 迫切需要专门的立法对管委会的性质、定位、功能和作用、机构设置、权限、职责予以详细规定, 以保障其应具有的权威性和独立性。这也是自贸试验区能否良好运行的关键所在。①刘水林:《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监管法律制度设计》,《法学》2013年第11期,第120页。

韩国的产业通商资源部长官为了管理、运营自贸区,并支持出口产业,可设置和运营行政机关。②《关于自由贸易区的指定及运营的法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由此设立的即为自贸区管理院(以下简称为“管理院”),它是产业通商资源部所属机关,是主管对自贸区的所有业务与管理的政府机关。除此之外,为形成专业化及特性化管理,产业资源通商部长官、国土交通部长官、海洋水产部长官分别成为自贸区中产业园区、机场/流通园区及货物码头等、港湾及背后地的管理权者。③《关于自由贸易区的指定及运营的法律》第八条。

比较两国的自贸区管理机构,我国的管委会是上海市政府派出机构,而韩国的管理院则是产业通商资源部的所属机关。韩国模式有个好处,即通过中央政府的管理,可以对各个自贸区进行统筹管理,避免为了地区利益而损害国家整体利益。但不可否认,其也具有问题,即如何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因其毕竟座落在各个地区,没有地方政府的充分配合,也会是寸步难行。再回到我国,目前虽然只设立上海自贸区,但假如日后再陆续批准设立更多的自贸区时,问题就会显现出来,各个地方政府如果为了自身利益,进行恶性竞争的话,自贸区效果将会大打折扣。所以如何定位自贸区管理机构以及如何设置与中央的关系是一个非常值得认真研究的问题。

五、具体制度建设

(一)负面清单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3年)》列明了上海自贸区内对外商投资项目和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采取的与国民待遇等不符的准入措施。对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将外商投资项目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国务院规定对国内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将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审批改为备案管理。该清单经过2014年的修订在涉及服务业14条、制造业领域14 条,采矿业领域2 条,建筑业领域1 条等进一步扩大了开放。在服务业扩大开放方面,在2013年23 条服务业扩大开放措施的基础上,又新增14 条开放措施,突出了航运贸易等自贸试验区主导产业;在制造业和采矿业扩大开放方面,突出了研发;在建筑业扩大开放方面,体现了基础设施建设对外资的开放。

这种负面清单制度也已在韩国得以适用,即,韩国《外国人投资促进法》第四条和其施行令第五条明确规定了限制外国人投资的部门,包括:给维持国家安全和公共秩序带来阻碍的;不利于国民的保健卫生或环境保护,或显著反于善良风俗的;违反韩国法令的。而《外国人投资与技术引进规定》和《外国人投资综合公告》则可看成是详细的负面清单,前者的附件一和二分别是《禁止外国人投资行业》和《限制外国人投资行业及许可标准》,而后者的附件是《其它法令中的限制外国人投资事项》。综合这些规定,在《韩国标准产业分类》所规定的1,121 个行业中,公共行政、外交事务、国防等60 个行业属于禁止性行业,30 个行业则属于限制性行业,韩国政府对外国人投资比例等方面进行限制。

比较两国的负面清单,韩国的清单相对简明,其外商投资审查或审批制度被普遍认为相对高效。而我国的清单虽然经过一次瘦身,但总体上体积还是显得较为庞大(目前为139 个),特别是在服务贸易领域限制较多。当然,这种瘦身需要循序渐进,而且需要逐步科学化,比如在2014年瘦身中对内外资均有限制或禁止要求的管理措施不再列入负面清单就是一个发展。

(二)入驻企业待遇

韩国对自贸区内入驻企业的待遇大体可概括为如下几点:

1.国有(或公有)土地或工厂等的租赁及出售方面的优惠。具体包括:租赁费或出售价格优惠和租赁期间优惠①《关于自由贸易区的指定及运营的法律》第十七条、法第十八条,其施行令第十一条:允许自由贸易区内的国有(地方自治团体所有)的土地或工厂等出租或出售于入驻企业或支援企业,其租赁费或出售价格适用特例,租赁期间属入驻企业为五十年以内、属支援企业为十年以内而定。,买入款的延期缴纳及分期缴纳优惠②《关于自由贸易区的指定及运营的法律》第十九条,其施行令第十二条,其施行规则第八条:管理权者(或地方自治团体的负责人)在出售自由贸易区内的国家所有的(或地方自治团体所有的)土地或工厂等时,认为买入者一次性缴纳买入款有困难的,可以延长缴纳期限或要求分期缴纳。,租金的减免优惠。③《关于自由贸易区的指定及运营的法律》第二十条,其施行规则第九条:管理权者或地方自治团体的负责人可以把入驻自由贸易区内的外国人投资企业视为入驻外国人投资地区的外国人投资企业减免租金。并对经营具有对加强国内产业国际竞争力非常要紧的尖端技术事业的外国人企业还可以追加减免租金。

2.税费优惠。具体包括:关税和增值税的免除④《关于自由贸易区的指定及运营的法律》第四十五条:对于入驻企业作出运入申报的国内物品,免除或返还关税,适用零增值税率。并对于在自由贸易区内入驻企业间供应或提供的外国物品等和劳务,也适用零增值税率。,法人税等租税减免⑤《关于自由贸易区的指定及运营的法律》第四十七条:对于属外国人投资企业的入驻企业,可减免法人税、所得税、取得税、登记税、财产税、综合土地税等租税。,交通引发负担金的免除。⑥《关于自由贸易区的指定及运营的法律》第四十八条:对于入驻企业的工厂等免除交通引发负担金。

3.资金支持。具体包括:技术开发支持、人力培养支持、基础设施支持。⑦《关于自由贸易区的指定及运营的法律》第四十九条、其施行令第三十一条之二:国家或地方自治团体为了促进自由贸易区内入驻企业的技术开发活动或人力培养可以支援必要的资金。并为了支援自由贸易区内入驻企业的事业,应致力于对入驻企业出租的工厂等的维护、维修和医疗设施、教育设施、住宅等各种基础设施的扩充并支援其所需资金。

而上海自贸试验区对入驻企业的支持则显现在如下方面:

1.监管模式:境内关外。自贸试验区将实施“一线逐步彻底放开、二线安全髙效管住、区内货物自由流动”的创新监管服务模式。所谓“一线”,就是指国境线;“二线”就是指国内市场分界线,亦即自贸区的空间分界线。“一线放开”是将“一线”的监管集中到对人的监管,口岸单位(包括海关、边防、检验检疫等)只做必要的检査,不再采用批次监管的传统模式,要采用集中、分类、电子化监管模式,使区内中外企业享有区内贸易自由、人员进出自由、货物进出自由、货币流通自由、货物存储自由等五大权益;“二线管住”是指对于进出自贸试验区内外的货物的监管。简而言之,就是在自贸试验区简化监管手续、降低成本,真正意义上实现了“境内关外”。这与韩国自贸区的监管模式是基本相同的。

2.服务业:上海自贸试验区是推动改革开放和提高经济发展水平的新试验田。根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附件的规定,自贸试验区服务业扩大开放措施涉及金融服务领域(包括银行服务、专业健康医疗保险、融资租赁)、航运服务领域(包括远洋货物运输、国际船舶管理)、商贸服务领域(包括增值电信和游戏机、游艺机销售及服务)、专业服务领域(包括律师服务、资信调查、旅行社、人才中介服务、投资管理、工程设计、建筑服务)、文化服务领域(包括演出经纪和娱乐场所)和社会服务领域(包括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和医疗服务)。因为与韩国等多数国家不同,我国以前并未采取负面清单制度,服务业领域限制较多,而此次通过自贸区的建设,对其进行大幅开放,与从前的情况相比,这是一大亮点。

3.税收政策:注册在试验区内的企业或个人股东,因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而产生的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缴纳所得税。对试验区内企业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企业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奖励,实行已在中关村等地区试点的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分期纳税政策。对试验区内注册的国内租赁公司或租赁公司设立的项目子公司,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从境外购买空载重量在25 吨以上并租赁给国内航空公司使用的飞机,享受相关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对试验区内生产企业和生产性服务业企业进口所需的机器、设备等货物予以免税。①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可以看到,两国都在各种税费方面提供了各种优惠,甚至在某些基础设施和研发方面,政府提供资金支持。

六、结论

上海自贸试验区正式运营已经有一年多的时间。期间,取得了较大的发展,从2014年修订的负面清单来看,开放的脚步也在加快。

同时,我们也要客观地看待存在的问题。包括名称不够准确,立法层次低,管理机构权力有限,负面清单较为宽广等。这些问题中,将Free Trade Zone 翻译成自贸区的问题,笔者认为,目前毕竟是一个试验区,而经过试验后正式设立时务必要将名称纠正为自贸园区(或其它名称),从而将其与Free Trade Area 区分开来。立法层次低的问题,目前看来只能以尽早出台上海市的条例来解决,而自贸试验区已经运营一年多的时间,该条例还迟迟没有到位。目前来看,中央层面至少在三年内不大可能就自贸区进行立法,而在较长的时间内,对自贸区的立法将主要维持地方层面上。这就存在不小的问题,比如,三年后,各地陆续设立自贸区,而分别以地方立法进行规制,会导致缺少中央层面的总体规划和上位法的明确支持。据此,笔者建议,尽早借鉴包括韩国在内的多数国家的做法,进行中央层面的立法。管理机构的设置也是一个较为难以解决的问题。目前,管委会是上海市政府的派出机构,而其如何有效协调上海市各个部门,甚至中央的相关部门是个不小的问题。从协调的方面来看,似乎在中央的相关部委里设置管委会较好,但这也会导致其它问题,即中央部委如何有效管理以后也许数量会众多的自贸区,毕竟韩国国土面积不大,自贸区的数量有限,但我国以后规划多少自贸区还是个未知数。结合这一点,另外一个可能发生的问题是如何规划自贸区的功能,即能否有效地对自贸区的功能进行分化。比如,韩国则将自贸区分成三个功能,即贸易投资、物流和港口,从而试图平衡促进各个地区的发展。我国也存在类似问题,自从上海自贸区成立后,各地都在跃跃一试,要求中央政府在该地区设立自贸区。但是,如果在距离较近的地方(比如上海和浙江舟山)设立自贸区,并且对功能未进行划分的话,会导致重复建设和相互恶性竞争,因此,笔者认为,以后中央应该设立自贸区规划,并且将自贸区按照所处的地理位置进行功能划分,比如,在舟山可以建设生态旅游、境内免税店、疗养休闲等为中心的自贸区,与上海的金融功能区分开来。最后,负面清单也应逐步瘦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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