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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载体给思想政治教育带来的伦理挑战及对策

2015-12-21胡子祥余姣

思想政治教育研究 2015年5期
关键词:思想政治教育对策

胡子祥 余姣

摘 要:大数据载体的运用将使思想政治教育具有动态的反应性与强大的预测性、即时的指导性与超前的干预性、持久的监测性与和全面的追踪性。但是也正因为如此,它给思想政治教育带来个人隐私暴露、公平正义亵渎以及“唯数据主义”等伦理挑战。因此,思想政治教育部门应当建立责任与自由并举的新型信息管理规范,使数据涉入者承担完全责任,使个人自由权利得到有效保护,使数据监测、保密和安全防控有序运行。

关键词:大数据载体; 思想政治教育; 伦理挑战; 对策

DOI:10.15938/j.cnki.iper.2015.05.022

中图分类号: G6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9749(2015)05-0084-03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大数据将成为思想政治教育的新载体。与传统思想政治教育载体相比,大数据载体将给思想政治教育带来即时性、针对性和科学性更强等新的机遇。[1]但是另一方面,大数据载体的运用也带来了一些新的问题,如隐私保护问题、数据安全问题、虚假数据问题、“唯数据主义”问题等。[2]因此,关于大数据载体给思想政治教育带来的伦理挑战及其对策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一、大数据载体给思想政治教育带来的伦理挑战

任何科学技术都是一把双刃剑,大数据亦不例外。大数据载体的运用一方面有利于思想政治教育者更有效的开展工作,促进思想政治教育的优化和发展。但是,另一方面人类的生活并非只是充满数据和机械算法的冰冷世界,数据管理的不成熟以及过度的数据依赖,将会为思想政治教育带来一系列的伦理挑战。

1.带来个人隐私暴露的挑战

隐私的本质是一种属于排他性的不愿为他人知晓或干涉的私人信息。但是,在大数据时代,以虚拟形态存在的个人将高度透明化,所有个人信息将在瞬间被一览无余。[3]其中当然包含大量私人信息,譬如教育对象的健康情况、生活方式、经济状况、种族遗传、购买习惯、政治倾向、宗教信仰、性别、基因组成以及其他信息。此类信息若被不当获得,那么个人就有可能受到伤害。[4]再者,在对大数据进行二次利用时,大数据的动态性、海量性以及关联性不仅让获得教育对象的知情与许可变得不可能,还会使个人信息的模糊化和匿名化手段失效。[5]譬如,某位教育对象患有艾滋病,即使我们将艾滋病以及治疗艾滋病的医院和药物以特殊符号代替,以模糊化此类信息,但是若运用数据内容的交叉检验,仍然能够从该教育对象的通话记录或者接触人群中发现他患有艾滋病的事实。此外,若信息系统出现疏漏或者人为管理不当,使教育对象的信息数据被一些别有居心的人非法二次利用,这样就会导致个人隐私的完全暴露,不仅会严重扰乱其日常生活,甚至还可能给其带来毁灭性的打击。

2.带来公平正义亵渎的挑战

在大数据时代,思想政治教育者可以实时监测教育对象的思想和行为动态,并将收集到的各种信息进行数据化处理分析,及时而全面地了解教育对象,极大提高思想政治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在这一过程中,思想政治教育者采集、提取教育对象的信息并进行二次利用,若事先没有告知教育对象,或未得到教育对象的许可,那么按照现行法律制度,这本身就可能构成对教育对象的侵权。如果通过数据分析,推测某位教育对象可能有思想问题或违纪、违法甚至是犯罪倾向,思想政治教育者便采取预警措施,对其进行思想指导或行为干涉,预防不良行为的发生。从表面上来看,它有利于避免教育对象误入歧途,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但是在实质上,它却限制了教育对象的自由,使教育对象丧失自主选择生活的权利,让教育对象为尚未实施的可能行为买单。这显然违背了现行法律的无罪推定原则,也严重亵渎了公平与正义的社会价值。

3.带来“唯数据主义”的挑战

21世纪是数据钻出石油的时代。[6]大数据的价值引起了越来越多人的重视。但是,在思想政治教育中,我们若过度依赖数据,便会落入数据独裁的“牢笼”,使教育效果适得其反。首先,思想政治教育的对象是有意识、有情感、有创造性的人,它不同于其他自然科学,因此过分地依赖数据去量化和分析人,本身就不科学,甚至有悖伦理。其次,大数据虽然浩瀚无边且动态发展,但是其内容却良莠不齐,结构也杂乱无章,很难被精确有效地利用起来。因此,大数据分析结果往往是趋于准确,而非完全正确。其三,受到科学条件和人为因素的限制,人们在思想政治教育中运用和分析大数据的能力将非常有限,因此如果固守“唯数据主义”,片面地让数据“发声”,并决定一切,就可能对教育对象做出许多不公平的错误判断,进而阻碍教育活动的良好开展。最后,若有人为运用虚假数据,或者故意伪造数据分析结果,对教育对象的思想和行为进行非法干预,其严重后果更是不堪设想。

二、大数据载体给思想政治教育带来伦理挑战的原因

大数据开启了时代性的重大变革,改变了人类探索世界的方法。[7]运用大数据载体,可以让思想政治教育者更快捷、更深入、更全面地认识教育对象,使思想政治教育活动具有动态的反应性与强大的预测性、即时的指导性与超前的干预性、持久的监测性与和全面的追踪性。但是正因为如此,它也将给思想政治教育带来不容忽视的伦理挑战。

1.具有动态的反应性与强大的预测性

大数据的核心是预测,它是把数学算法运用到海量的数据上,用来预测事情发生的可能性。[8]在宽带化、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社交网络、“刷卡”时代的催生下,思想政治教育的大数据几乎能达到瞬息万变的状态,亿万教育对象在网络上的文字信息、网页浏览足迹、各种摄像头实时记录的信息以及通过移动终端所反映出来的方位信息等都会被数据化,产生无比强大的动态数据流,使教育对象的思想动态和行为倾向在瞬间就变得“清晰可见”。由于人的行为和生活方式都有一定的惯性,在今天这个以“自由、隐私”换取“方便、快捷”的移动互联网时代,教育对象的所有信息几乎都被曝光在“第三只眼”下:他们去过哪、玩过什么、遇到过什么事、接触过什么人……这些看似琐碎冗杂的信息都被数据库永久储存起来,若通过云计算分析,就能比较准确地反映教育对象的本质需求,因此思想政治教育者在了解“为什么”之后,甚至连教育对象的“将会怎么样”也变得可以预测。但是,该问题的另一面是,思想政治教育者可以实时观测教育对象的所有思想、行为甚至个人隐私信息,根据大数据预测结果来引导、指导甚至干预教育对象的思想发展和行为倾向,假如以现行法律制度和伦理规范来审视,这无疑是对人们最基本的人格权利和自由价值的一种粗暴干涉。

2.具有即时的指导性与超前的干预性

若以大数据为载体,思想政治教育者不仅可以在以往数据的基础上更快捷、更全面、更科学地了解教育对象,进行有针对性的指导教育,还能在动态的数据洪流中,即时地分析教育对象的思想行为发展,预测教育对象的心理变化和行为异常,根据思想政治教育目标进行预先的心理疏导和关怀性教育,甚至可以进行强力干预,以“防患于未然”。譬如,2013年4月,发生在复旦大学的投毒事件,犯罪嫌疑人林沐(化名)在行凶之前就曾多次在自己的QQ空间和社交论坛上发表过过激言论,倘若当时教育者能重视这些信息数据,通过大数据的关联分析,有效预测该犯罪行为,提早介入干预,那么类似的悲剧也就有可能避免。但是,这个问题的另一面是,若仅仅根据大数据预测到的违纪、违法抑或是犯罪的苗头,就采取行政、执法和司法行动的话,无罪推定的法律原则和公平正义的社会价值又将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

3.具有持久的监测性与全面的追踪性

运用大数据载体,不仅可以对教育对象的一些思想问题和即将产生的违纪、违法、甚至是犯罪行为进行及时教育和干预,还能通过继续持久监测教育对象,追踪其未来思想和行为发展动态,深入了解到教育对象在接受思想政治教育后新的身心变化,以便对教育对象仍然存在的问题和随后出现的新的问题进行追踪教育和后续干预。如果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效性显著,譬如教育对象已“改过自新”,这种追踪性还可以强化思想政治教育的正面效应,进一步督促对象积极约束自己的行为,并持之以恒,最终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达到思想政治教育的根本目的。但是,令人感到可怕的是此问题的另外一方面,假若思想政治教育部门垄断受教育者的所有思想和行为数据,很有可能造成“数据独裁”,在无法律明文约束的情况下,有些个人数据万一被用于某种政治或法律的企图,就可能成为要挟、威胁甚或是掌控他人命运的“秘密武器”;此外,倘若有些敏感个人信息被非法二次利用,也可能对个人身心造成致命性的打击。

三、大数据载体给思想政治教育中带来伦理挑战的对策

为应对个人隐私暴露、公平正义亵渎以及“唯数据主义”等伦理挑战,思想政治教育部门应当坚持客观公正性和公众利益优先、“隐私保护”等伦理原则[9],建立责任与自由并举的新型信息管理规范,使数据采集者、存贮者、挖掘者和使用者等数据涉入者对大数据承担完全责任,使教育对象个人的自由权利得到有效保护[10],使大数据的监管、保密和安全防控工作有序进行,从而合情、合理、合法地运用大数据载体开展思想政治教育活动。

1.构建数据涉入者责任承担机制

大数据不同于一般的物理设施,只能局限性地用在某些领域,或者会随着人们的长期使用而折旧贬值,它可以通过复制和刻录而被永久性的存储,并且它可以被不同领域的人无数次挖掘而产生截然不同的效用。例如,个人网络浏览记录数据可以被商家用来了解人们的购物偏好,也可以被思想政治教育者用于考量人们的思想状态,甚至可以被警察用作侦破案件的线索。因此,传统的“告知与许可”制度便不能在大数据时代发挥有效作用。在这种情形下,要保护好人们的隐私不受侵害,就应当构建数据采集者、存贮者、挖掘者和使用者等数据涉入者责任承担机制,因为他们是大数据的使用者和受益者。在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教育者所使用的大数据往往来源于高等学校、专业测试机构、移动终端、卫生医疗、商业网站等部门采集到的教育对象的思想和行为信息,且教育者大多都是在教育对象“未知”的情况下对教育对象信息的二次运用。因此,不管思想政治教育的目的是多么的名正言顺,为了更好地保护教育对象的隐私和权利,教育者都应当承担数据安全使用的完全责任,建立数据使用规章制度,严格评估数据使用风险,尽量规避对教育对象的伤害;万一不慎损害到教育对象的权益,也应及时承担相应责任,并履行删除义务,尤其是及时删除一些涉及人身风险的数据、分析结果以及教育相关信息。

2.完善个人自由权利保护制度

在大数据时代,思想政治教育对象的行为变得可以预测,若教育者为了预防不良行为的发生,对教育对象进行预先干预,那么在干预的过程中难免会侵害教育对象的自由权利。因此,我们亟待建立完善的个人自由权利保护制度,将教育者的预先干预行为限制在一定范围之内,至少以不影响教育对象的人格权利和生活质量为底限。其次,我们应禁止对教育对象进行数据独裁,因为盲目地相信数据的力量而缺乏人文关怀,在某种程度上讲这本身就是对人性的泯灭。所以思想政治教育者在运用大数据时,应坚持公平、公正和可申诉的原则,站在平等的角度去看待教育对象,不能以主导者的身份去操纵一切;客观公正的去分析和运用教育对象的数据,不能因教育对象的敏感背景和不堪过往而产生主观偏见;此外,还应明确规定,教育对象可针对一些不符合事实的数据分析结果以及基于分析结果所进行的不公平的教育预判、不公正的教育行为和比较过分的干预手段等情况进行申诉,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尊严。

3.健全数据监管、保密和安全防控措施

当今时代,数据急剧膨胀,我们的数据收集能力远远大于数据分析和处理能力,因此完善数据监管、保密和安全防控措施迫在眉睫。思想政治教育部门应建立数据安全防控与应急平台,一方面负责监管数据收集部门、存储部门、分析处理部门和数据使用者的安防工作,监督教育者合法、合理、安全、有效地采集和使用教育对象的数据;另一方面,应设置数据防御屏障,抵御黑客袭击,防止数据泄露,一旦出现数据泄露情况,应迅速启动销毁性拦截系统,将所泄露的数据销毁在数据传播扩散途中,最大限度地减轻对教育对象的损害;此外,在与社会数据机构合作的过程中,思想政治教育部门应严格评估其信息安全防控能力和信息信用等级,签署完备的信息安全防控协议。要坚决反对个别机构因一己之私,而垄断独享信息,或者跨领域越权采集教育对象的个人信息,或者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泄露教育对象的任何个人信息,尤其要严禁将学生个人信息用于任何商业用途。若发现诸如此类情况,教育者应立即向国家有关部门举报,维护教育对象的个人信息安全。

参考文献

[1][3] 胡子祥,余姣. 大数据时代思想政治教育载体变革及对策研究[J]. 思想教育研究,2015(2):74-77.

[2] 胡树祥,谢玉进. 大数据时代的网络思想政治教育[J]. 思想教育研究,2013(6): 60-62.

[4] [美]特雷尔·拜纳姆,[英]西蒙·罗杰森. 计算机专业伦理与专业责任[M]. 李伦,金红,等 译.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248.

[5][7][8][10] [英]维克托·迈尔-舍恩伯格,肯尼斯·库克耶. 大数据时代——生活、工作和思维的大变革[M]. 盛杨艳,周涛 译. 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13:198-201,1-7,16,220-221.

[6] 姜峰. 当“大数据”来敲门[N]. 人民日报,2012-12-24(10).

[9] 胡纵宇,黄丽亚. 大数据时代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面临的问题及应对[J]. 学校党建与思想教育,2014(13):64-66.

[责任编辑:张俊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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