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劳动就业制度的基础理论探究
2015-12-20宋玉军
陈 勇 宋玉军
(1.阜阳师范学院人事处 安徽阜阳 236037;2.合肥学院经济系 安徽阜阳 230601)
就业是民生之本、安国之策。就业问题对于我国这样一个人口大国而言,其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为每个有劳动能力的劳动者提供就业机会,是现代市场经济国家政府宏观调控的主要目标之一。但是如何让劳动者实现就业,则关系到劳动力资源的配置和利用,这又构成了劳动就业制度的内容规定。从我国劳动就业制度的发展历程看,经历了计划就业向市场就业的演变。两种就业制度在内容上存在着显著的差异。
一、劳动就业制度的概念及其主要内容
界定劳动就业制度,还需要了解“制度”一词的内涵。根据《辞海》,在中国古代,“制度”指的是政治上的规模、法度。在《汉书·元帝纪》中有“汉家有制度,本以霸、王道杂之”。现代意义主要有两个:(1)要求成员共同遵守的、按一定程序办事的规程,如工作制度、学习制度等。(2)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体系,如社会主义制度等[1](P210)。在英文中,“制度”一词对应的单词是“institution”,在《牛津英语大词典》中的一种定义是“the established order by which anything is regulated”,可以把它翻译成“一种被规定而建立的秩序”。这和中文《辞海》中现代意义的第一种含义基本相同。在西方学界,把制度引入到经济学中是制度学派。尽管不同学者对“制度”(institution)定义存在一定的差异性①。但总体上新制度经济学的定义可以被概括为“一组行事规则的集合”,是社会群体对业已形成并存在的习俗和惯例加以肯定并为其中的所有或绝大部分成员所接受的规则系统。制度经济学就是研究这些规则体系与人们的社会、政治和经济等活动的关系与影响。
在马克思看来,社会基本制度是建立在一定生产关系之上包括上层建筑在内的社会经济关系总和。在阶级社会中,一定的制度反映了各阶级之间的利益关系。也就是说,马克思对制度的研究着重于制度本质的研究,着眼于人们在经济活动中必然发生的各种关系,通过分析不同的制度安排对人们经济活动及其关系产生的影响,从而揭示经济制度与经济活动效率之间的内在联系,以此来考察制度的更替及其过程。所以,“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以其历史唯物主义方法论,建立了对制度研究的独特体系和方法,深刻地揭示了经济制度产生、发展的客观规律”[2](P44)。马克思非常清晰地阐述了制度变革的终极原因,这就是一定的社会经济制度是由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决定的,反过来,制度又会对生产力的发展产生重要的影响。
劳动就业制度,作为制度体系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规范与反映了人们在劳动就业活动中发生的各种关系,关乎着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按照马克思主义观点,劳动者是生产力中诸要素中最活跃、最具能动性的因素,劳动者与生产资料“在彼此分离的情况下只在可能性上是生产因素”。“二者凡要进行生产,就必须使它们结合起来”[3]。但实现二者的“结合”需要依据一定的规则按照一定的方式、程序来实现。这实质上就是劳动制度所规定的内容。由于社会的本质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总和”。所以,劳动者的劳动都是在一定社会关系下所进行的劳动。如何获得劳动就业岗位、劳动过程中劳动者的地位如何、以及所获收入的多少等构成了劳动就业制度中最基本的内容。因此,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的结合实现方式就是就业制度。
以马克思主义制度理论为指导,借鉴西方制度经济学的理论观点,我们对劳动就业制度进行界定。劳动就业制度是指一定社会历史条件下规范人们就业活动的行为规则及其关系的总称。“一定社会历史条件”是以生产力发展所决定的。“规范就业行为规则及其关系”则一方面反映了生产关系的发展及其内容;另一方面又带有国家意志的“烙印”,在这个层面则表现为国家关于劳动就业的指导方针(或者总指导思想)、政策措施、法律法规等各个具体方面。由于能否就业、如何就业、以及就业中的各种关系如何、就业的结果等方面,直接关系到劳动者自身在社会中的生存与发展。国外发展的经验也表明,失业率的高低与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与稳定存在一定的关联,因此,就业是一个经济社会必须解决的重大而又现实的社会问题。因而,劳动就业制度在经济社会中具有基础性地位。
如何实现劳动者劳动就业权利,是劳动就业制度内容的核心。从广义上看,劳动就业制度泛指与劳动者就业相关的一系列制度安排体系,不仅包括就业实现机制,还包括劳动用工制度、就业培训制度、就业服务制度、聘用解雇制度、辞职退休制度,以及劳动保障制度等方面[4](P309)。其中实现机制是劳动者如何实现就业,受什么样的机制调节;用工制度则是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需要建立什么样的关系;就业培训制度是关于如何提升劳动者胜任能力的规定。从狭义上,劳动就业制度主要是指劳动者如何实现就业的机制体制,仅仅指的是劳动力资源的配置和利用问题。如果从宏观理论层次看,就业的促进、良好就业环境的塑造、未能就业的救济以及劳动关系的调整等四个方面共同构成了狭义劳动就业制度的内容框架。就业促进就是关于劳动力资源的开发、配置、使用以及失业率的控制等方面的内容;就业环境的塑造是指国家通过劳动就业相关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以保证劳动者能够同等地获得就业机会、合理的劳动收入等方面,以实现效率就业、平等就业;未能就业的救济就是国家社会保障制度体系的建设,以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体现了社会的公正性;劳动关系的调整主要是协调劳方与雇主之间关系,以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
二、劳动就业制度的分类与比较
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劳动就业是劳动者通过参加劳动,取得一定报酬以维持生活的重要条件和手段。“实现结合的特殊方式方法,使社会结构区分为不同的经济时期”[2](P44)。就业方式的改变是由于生产力发展推动的结果,不同的就业制度下劳动者实现就业的方式就会存在很大的差异。而劳动就业制度的形成会因为不同国家、地区的社会制度、民族文化和历史传统的不同而不同。
依据不同的区分标准可以把劳动就业制度进行一定的分类。根据劳动就业制度所依赖的经济制度不同,可以把劳动就业制度分为社会主义劳动就业制度和资本主义劳动就业制度。一方面,两者“具有决定意义的差别”在于生产资料所有制不同,社会主义所有制是以公有制为主体,而资本主义制度则是以资本主义私有制为主体;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决定了我国劳动就业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性质。另一方面,在马克思看来,从劳动就业实现的价值上,社会主义主要的是为了增值、贡献,实现人的价值,为劳动者最终成为自由而全面的人奠定基础;而资本主义主要是服从剥削的需要。
对于劳动者如何才能获得就业岗位的关键问题上,依据对这一问题的不同解答,劳动就业制度可以区分为两种基本类型,即根据劳动就业实现机制的不同,劳动就业制度可以分为以计划机制为主的劳动就业制度和以市场机制为主劳动就业制度。计划就业制度就是依靠计划行政手段实现就业的制度。市场化就业制度,则主要以劳动力市场为依托来调节劳动力资源的流动和配置,以实现劳动力利用的就业方式。新中国成立以来,从我国劳动就业制度的演变与发展历程看,两种不同的制度在我国不同时期均出现过,经历了由计划就业向市场就业的转变。由于市场用工的主体是企业,所以,两者的比较与分析可以分别用以下两个图示来表现出来。
(一)计划体制下劳动就业模式。
1.计划成为实现就业的唯一手段。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一切经济资源的使用、调动都是由政府通过用计划行政手段加以控制,劳动力资源也不例外。劳动者的就业完全由政府决定,没有自主的择业权。在这种体制下,劳动者就业被称为“分配”,劳动者转换工作岗位则被称作是“调动”,均是由政府部门所决定。同时,作为劳动力需求方的企业(或用人单位),同样由政府主导,岗位的指标完全听从政府的计划安排,无用人自主权。劳动者与企业之间劳动就业关系的建立,完全是一种“拉郎配”模式,而主宰者则是政府。这显然是一种垂直的上下等级关系。
2.终身固定的劳动就业关系。劳动者一旦按政府部门规定的计划指标,获得了就业岗位,就会与企业(或用人单位)建立一种终身固定的劳动关系;由于企业(或用人单位)没有辞退职工的权利,企业与职工之间只存在“进”,而不存在“退”的关系,而且职工的生、老、病、死以及子女的教育等问题均由单位负责到底,形成了计划就业下的固定工制度。由于政府各个部门间的“条块分割”,劳动者的工作调动协调难度加大,自然很难实现劳动就业的流动性。可谓是“一次分配定终身”。这一劳动就业关系可以用下图表示出来。“政企不分”的经营特征使得企业在社会中承担着政府的职能,造成了企业自身“职能的泛化”,弱化了其生产经营的主体功能。同时,由于企业因所有制性质不同,造成与政府关系的亲疏程度存在不同,已经实现就业的劳动者,作为职工的身份具有等级层次,地位最高的是国营企业,其次是集体企业,最后是农村的集体经济。
计划条件下劳动就业模式图
4.劳动就业的稳定性高,但活力不足。计划就业形成的固定终身劳动关系,又不允许随意辞退,具有很强的稳定性,突出表现在劳动者个人“无失业之虞”。同时,这种对社会劳动者实行统包统分的安置方式,实现的目标在于确保每一个达到劳动年龄的劳动者都能获得就业岗位;“一切尽在计划之中”,这又决定了劳动者个人也“无就业之忧”。由于劳动者不是在一个竞争条件下的就业,在现实条件诸如生产力水平不高、信息不完全、具体经济单位经营水平等存在差异的情况下,往往会产生劳动者与岗位的“不匹配”,自然造成“人不能尽其才、物不能尽其用”的局面。在经济社会发展不能完全满足劳动就业的需求情况下,实现全面就业目标的背后,则是全然不顾现实的经济条件和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人为地进行强制安置劳动力,势必造成企业劳动生产率下降,导致高就业率下隐性失业问题的产生。又加之,“大一统”利益格局,个人利益与劳动成果之间缺乏直接联系,都会产生劳动就业制度的活力不足问题。
(二)市场体制下劳动就业模式。
1.市场是配置劳动力资源的基础,是实现劳动就业的中心环节。在市场体制下就业,市场在配置劳动力资源中发挥基础性作用,表现在劳动就业中的各个主体之间主要是通过市场建立相互关系(如下图所示)。
市场条件下劳动就业模式图
3.企业职能的“泛化”与就业的“等级分割”。由于计划体制下,在所有制结构主要有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两种形式。
政府与企业之间没有“父子(母子)”裙带关系。政府的角色定位主要通过宏观调控,避免市场经济盲目发展造成的经济波动,力促形成有利于就业增长的经济发展机制;另一方面,在就业问题上承担起促进就业和保护未能就业者的责任,构建有利于社会稳定的“托底”机制,而不是对劳动者承担无限责任。由于政府拥有制定规则的权力,尽管它处于社会权力结构体系的顶端(在图上处于三角形的顶点),但政府对经济干预不再是直接计划控制,更多地通过制定政策措施进行宏观间接干预。构成劳动力需求方的主体的企业,尤其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国有企业,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拥有完全的用人自主权,自己负责人员的招用。作为劳动力供给方的劳动者,对自己将要从事何种工作具有自主的选择权利,实现就业则由个人自己负责。企业与劳动者通过劳动力市场进行双向选择,才能建立劳动就业关系。
2.一定期限的劳动契约关系。市场化就业制度下,劳动就业关系往往采取合同契约的形式加以规范。合同契约的缔结遵循自愿平等协商的原则,体现双方真实意图。合同中明确规定的雇用期限、劳动者与雇主各自的权利与义务等内容,对双方的行为具有同等的约束力,受法律保护,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的规定都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在整个劳动关系建立过程中政府的干预也是有限的,不再是“运动员+裁判员”的双重角色,而单纯充当“裁判员”的角色,协调和平衡两者之间的关系。
3.就业的灵活性与稳定性。在市场化就业条件下,实现就业的过程也是受市场竞争机制作用的过程。从劳动力需求方来看,企业间存在着招用人之间的竞争。虽然各企业之间会因规模、实力的不同,导致对市场影响力不同,但它们之间的关系却是平等的竞争关系,都是以企业自身特点、优势来招用优秀的劳动者。在劳动力供给方面,劳动者之间也会因为争取就业岗位展开竞争。竞争意味着优胜劣汰,劳动者存在着不能就业的风险和压力,这就会促使劳动者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以获得更大的竞争优势。一定期限的契约关系,使得劳动就业具有一定的稳定性,也体现了灵活性。
总之,根据我国宪法规定,每个劳动者都有劳动的权利。促进就业是一个经济社会必须解决的重大而又现实的社会问题。在我国劳动就业制度转型过程中,职工已由单位人变成了社会人,求职就业的劳动者之间是平等的竞争关系,企业与就业者是平等的契约关系。
注释:
①如诺斯将制度定义为“是一个社会的游戏规则”(“institutionsarerulesofgame”);舒尔茨(1991)认为制度是管束人们行为的一系列规则;青木昌彦对制度的定义是博弈参与者建立在共同信念基础上使得博弈可以继续下去的一个系统;哈耶克把它看做是“行动的秩序”。
[1]舒新城.辞海(缩影本)[M].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89.
[2]顾钰民.经济学研究方法创新与经济理论发展[J].同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6).
[3][德]马克思.资本论(第二卷)[M].北京: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2011.
[4]刘艾玉.劳动社会学教程(第二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