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婚姻法》中关于禁止近亲结婚的规定
2015-12-19史素红解雅虹王虹
史素红?解雅虹?王虹
摘 要:婚姻自由即婚姻当事人自主地决定自己的婚姻免受国家非法干预与侵犯的权利。婚姻自由是宪法的基本权利之一,而禁止近亲结婚的法律规定在我国也由来已久,我国《婚姻法》明文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那么《婚姻法》作为宪法关于婚姻方面规定的细化,这样的规定是否违宪呢?本文旨在从法律规定本身的合理性来探讨其与宪法婚姻自由基本权利的冲突,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法。
关键词:近亲结婚;伦理道德;婚姻自由
1 禁止近亲结婚法律规定的伦理道德基础
在一般人的观念里,近亲结婚属于乱伦,是违背伦理道德的。在这里我们首先要搞清楚什么是乱伦?什么是伦理道德?只有明确了“乱伦”、“伦理道德”的内涵,我们才能判断关于近亲结婚的法律规定是否具有强大的伦理道德基础。
“乱伦”通常是指不正当的性行为、性禁忌,后来特指近亲属间的通奸行为,亲属关系越近,产生的危害就越大,其中最严重的是直系亲属间发生的乱伦。而“伦理”一词经过演化,泛指人与人之间的道德关系。“道德”不仅指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行为准则,还蕴含着在实际行为中遵守道德规范而体现出的高尚道德品质。由此可见,伦理与道德具有密切的联系,且二者均属于历史的范畴,随着时代的变迁,其具有的不同的含义。毋庸置疑,直系亲属间的婚姻是违背伦理道德的,属于乱伦,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是否具有伦理正当性,则值得怀疑。
虽然自西周开始就有限制同姓结婚的规定,但是这项规定仅仅是基于家族和政治的考量,一方面是为了国家、家族间的和平,另一方面则是为了后代的健康,而并不涉及伦理道德问题。关于同姓不婚的限制一直持续到唐朝,直到明清时期才对表兄妹结婚作出限制性规定,但却因不被大众所接受、践行而成为一纸空文,最终难逃被废除的厄运,反而是我国自古就有的中表婚,亲上加亲的传统,被百姓广为接受,所谓伦理道德,其实更多的是一种环境。由此看来,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的法律规定是缺乏伦理道德支撑的,人们之所以对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缔结婚姻持否定态度,很大程度上是受制于对法律的惯性思维,认为法律是极其神圣的,是最基本的道德,违反法律即是对道德的践踏,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出法律对道德的影响。
2 禁止近亲结婚法律规定的正当与否
1980年,对1950年《婚姻法》进行修改时,草案解释为:“许多部门、地方都提出,旁系血亲间结婚生的孩子,常有某些先天性缺陷,现在实行计划生育,孩子少了,更该讲究人口的质量,要求在婚姻法中明确规定禁止近亲通婚,据此,草案改为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即包括同一祖父母的姑表、姨表间都禁止结婚。[1]”从草案解释,我们可以看出禁止三代以内旁系血亲间缔结婚姻的法律规定的目的在于提高人口质量。那么三代以内旁系血亲通婚生育的后代是否正如许多部门、地方提出的那样具有先天性缺陷,影响人口质量呢?这种说法是否具有科学性?进一步来讲,即使是由于生育问题,法律有权利对生育权和婚姻自由作出限制吗?这都是值得我们思考的。
根据科学研究成果表明,与非表兄妹结婚相比,表兄妹结婚的基因缺陷的可能性仅高出1%,而与有吸烟、酗酒等不良习惯的人相比,表兄妹间生育的后代患有先天性疾病的概率要小得多。吸烟不仅会降低男女双方的生育能力,也极大地增加了胎儿死亡、畸形、患癌的几率。而与尼古丁相比,酒精对于生育来讲,也具有同样大的杀伤力,李白的三个傻儿子就很好地说明了这一点。药物作用、长时间面对电子设备也加大了后代患有先天性疾病的风险。此外,美国一位遗传学家罗宾.贝内特认为堂表兄妹结婚造成后代先天缺陷的风险约与一名普通妇女在41岁时所生育的风险相当,如此种种……而这些人在我国所占的比例更大,那么按照草案的解释,是否应该把这些人也纳入到禁止结婚的范围之内呢?
近亲结婚会导致后代智力低下的言论曾一度甚嚣尘上。而事实上,从遗传学的角度来讲,近亲结婚的后代低智商和高智商的可能性是相当的,也就是说,近亲结婚的后代在多大几率上成为低智商,就有多大几率成为高智商。达尔文和他的表妹艾玛就是很好的例证。他们的孩子,其中四人成为著名的科学家、皇家会员,而其他三人患有不同程度的精神病且不育。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进化也不例外,我们不仅要正视近亲结婚对后代智力的负面影响,同时也要看到近亲结婚对优良的智力基因的传递。我们不能因为这种潜在的弊端来彻底剥夺这部分特殊群体追求幸福的权利,法律对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的规定无疑于因噎废食。因此,从科学的角度来讲,用后代智力低下的可能性来限制近亲结婚、生育的理由是不成立的。
3 关于禁止近亲结婚的法律规定与婚姻自由的冲突
宪法第49条第1款,第4款明确规定,婚姻受国家的保护,禁止破坏婚姻自由。卢梭曾经说过“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2]。个人的自由是有条件的自由。因此,宪法第51条也对婚姻自由这一公民基本权利做出了限制,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能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那么近亲结婚是否损害了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和其他公民的利益了呢?
为了控制总体人口基数,我国于1983年开始实施计划生育政策,鼓励少生、优生。随着计划生育的普及、实施,优生的观念也逐渐深入人心。首先从国家的角度来讲,婴儿的健康状况的确与国家利益息息相关,“问题”婴儿由于需要更多的福利保障会消耗更过的社会资源,而从长远来看“问题”婴儿也不利于人才的培养,进而影响国家的发展。但上文我们已经论述过近亲结婚对后代健康的影响并不大,因此近亲结婚大大增加了“问题”婴儿的比例,给国家带来了负担,损害了国家利益的这一说法是错误的;其次对于社会、集体来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并没有违反伦理道德,损害公共利益,对此上文已做过说明,在此不再赘述;最后,由于缔结婚姻更多的是男女双方的事情,或者范围再大一点,可以说是两个家庭的事情,属于私生活领域,只要当事人、双方家庭达成合意,对其他公民的利益并不构成损害。因此,近亲结婚并没有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利益。
每个公民在不侵害国家、社会、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同时都有权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法律在限制自由的同时,也不应超过人权的界限。禁止近亲结婚的规定既剥夺了公民的生育权又剥夺了其婚姻自由权,违反了宪法。
4 关于禁止近亲结婚法律规定改进的思考
《婚姻法》第七条的规定带有明显的婚育同位色彩,本身又缺乏科学依据。此外,这种强制性规定还剥夺了人们与生俱来的生育权和婚姻自由。在有其他相对软性制度可以选择的情况下,这条法律规定的必要性明显是值得质疑的。
法律的不规范会产生一系列的负面影响,甚至会使人们付出沉重的代价,“法的本性应该是人性的、人道的、以人为本的[3]”,因此随着时代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我们应该与时俱进,本着以人为本、最大限度保障公民权利的目的,对禁婚亲的规定加以修正,使其原则性和灵活性兼备。对于《婚姻法》第七条,我们可以删除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将禁止结婚的范围缩小到直系血亲,并在此基础上,恢复强制婚检、孕检,以保障婴儿的健康权。
总之,法律只是手段,人才是目的,法律是为人服务的,只有科学规范的法律才能最大限度的保障公民的幸福生活,才能实现国家立法的目的。
参考文献
[1]http://www.npc.gov.cn/wxzl/gongbao/2000-12/25/content_5001174.htm
[2]卢梭.《社会契约论》,施新州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4页
[3]武布云.《人本法学的哲学探究》,法律出版社,第96页、第7页
作者简介
史素红(1991-),女,河北省石家庄,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政府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