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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同性结合合法化问题的思考

2015-12-19王虹史素红

卷宗 2015年11期
关键词:性伴侣同性恋者合法化

王虹?史素红

摘 要:21世纪以来,越来越多的国家出台法律肯定同性结合。但我国在这一领域立法一直空白,同性恋者的合法权益普遍受到侵害。在这一背景下,本文从人类对同性恋认识的变化出发,分析我国同性恋现状以及同性结合合法化的必要性,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建议和对策,以期对解决问题有所帮助。

关键字:同性结合;合法化;同性伴侣

2015年6月26日美国最高法院裁定同性恋合宪。社会各界就这一决定展开激烈讨论,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同性恋这一问题。同性结合合法化有必要吗?这一问题该如何解决?

1 同性恋概述

同性恋(homosexuality)一词最早由德国医生Benkert于1869年提出,意指对异性不能作出性反应,却被与自己性别相同的人所吸引。

同性恋早在人类出现之初就已产生,而不同时代对其看法各不相同。在古代,人们对同性恋的态度普遍较为宽容。公元4世纪,欧洲的一些国家开始制定法律惩处同性恋。此后,人们对同性恋行为的态度先后经历了从罪恶到性变态、再到非病态、同性婚姻合法化等多次转变。

21世纪以来,人权思想深入人心,随着同性恋解放运动的发展,同性结合合法化已成为不可阻挡的潮流。早在2001年与2003年,荷兰、比利时就分别赋予了同性恋者婚姻权。2015年6月26日美国最高法院裁定同性恋合宪,并由此成为全球第21个在全境内承认同性婚姻的国家。

2 我国同性恋现状分析

据统计,我国15-60岁的同性恋者约有3000 万,其中男同性恋和双性恋2000万,女同性恋1000万。男同性恋者因家庭压力与超过1600万名女性结婚。研究表明,无论社会对同性恋宽容与否,其数量都会保持在一个相似而固定的比例,3%-4%。

关于同性恋最大的压力来源,35.5%的人认为是家庭传宗接代的责任;14.2%的人认为是将来孤独终老的可能性;26%的人觉得是他人异样的目光;12%的人觉得来是对艾滋病等传染病的恐惧;只有12.3%的人觉得同性恋没什么压力。

上述数据表明,同性恋者人口所占比重并不低。虽然同性恋在我国已完全非罪化,但我国婚姻法却未认可同性结合的合法地位。目前我国社会的开放程度有限,同性恋者普遍受到歧视欺压,身心健康受到严重伤害,引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所以应尽快出台相关法律确认同性结合合法,以保障其权益、维护社会安定有序。

3 同性结合合法化的必要性

(一)尊重、保障同性恋者人权的需要

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将人类的需求分为五类,从低到高依次为:生理需求、安全需求、社交需求、尊重需求和自我实现需求。

首先,同性性行为于同性恋者来说是一种生理需求,它处于人类需求金字塔最底端,是人类生存所必须的基本需求之一。古人言“食、色,性也”。同性恋者在综合因素作用下,倾向于与自己性别相同的人发生性行为,并不同程度地排斥异性。然而尽管如此,同性恋者通过与同性伴侣相互吸引并导致身体接触而产生的性快感与异性之间在本质上无异,都是人类最本能的需求,都是人作为人而享有或应该享有的权利。

其次,受我国传统文化的影响,国人羞于谈色,耻于谈性,更不用说同性性爱了,大部分人都将其视为异类。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下,同性恋者遭到歧视和侮辱是毫无疑问的,其人格权和身份权都难以得到保障,更不用说最起码的尊重了。而尊严是人存活于世的重要条件之一,也是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所提之一。因此理应尊重保护同性恋者的人格尊严。

人权是人作为人而享有或应该享有的权利,包括婚姻自由和性自主权,然而我国法律至今未将同性恋纳入其调整范围,更不用说承认同性结合的合法地位了,这显然有违平等原则。同性恋者除性取向外与常人无异,而性取向不同并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公共利益,因此不应遭到谴责禁止。相反,正是因为法律上关于同性结合完全空白,才导致同性恋者的平等权和人权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社会大众对他/她们的歧视侮辱才会毫无顾忌。因此,尽快制定相关法律以维护同性恋者合法权益是宪法保护公民平等权和尊重保障人权的具体体现,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趋势。

(二)维护我国社会稳定的需要

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之一,是人类一切社会活动的必要前提。建立健全有关同性恋的法律法规有助于在此领域内实现法的秩序价值。

1.保障同性恋者生活秩序稳定

一直以来,同性恋者由于社会大众的敌意而对圈子外的世界充满恐惧戒备。长期处于这样的环境中,极易造成同性恋者心理的不健康状态,甚至会产生报复社会的极端行为。而这些负面结果反过来又强化了人们对同性恋者的偏见,加大对其的批判力度,致使其内心更加痛苦,由此形成恶性循环,最终破坏社会秩序。

古人云:将欲取之,必先与之。同样,若我们想要同性恋者有积极健康的心理状态,减少违法极端事件发生,就必须先给予其自由平等的社会环境。而我国历史悠久、人们思想相对保守,要让大众很快接受同性结合难于上青天。因此,有必要借助法律手段先把同性恋者这一特殊社会群体的权益明确下来,以此引导社会舆论评价逐渐理性化,从而使同性恋者的生活秩序得到较好保护。

2.确保家庭秩序正常

就我国当前法律框架下,同性恋者无法选择自己想要的婚姻模式。再加上社会舆论和传统道德的影响,他/她们大部分勉强与异性结婚,这会引发许多负面问题。首先,这对善意配偶极不公平。婚姻以性爱为基础和前提,而一些同性恋者在生理上排斥异性,无法对异性产生性反应,也就无法履行夫妻之间的同居义务,这势必会损害善意配偶的合法权益。再者,这样的家庭环境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

相反,若同性结合在我国能得到法律认可,那么首先同性恋者通过异性婚姻来掩饰自己性取向的概率就会大大降低,负面影响也会减少。其次,同性恋者间的结合会愈加稳固,降低了男同性恋者因泄欲而染上艾滋病的几率,进而又降低他们将疾病传染给善意配偶的几率。最后,由于同性之间不能生育,因此其结合有助于缓解人口压力。

4 关于同性结合合法化的建议

1.宪法

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同性恋者虽是特殊人群,但仍是中国公民,理应受到平等对待。因此,应当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同性恋者的基本权利,包括人格权、婚姻自主权等。只有把这些权利写进宪法,同性恋者在社会生活中才能真正得到公正平等的对待。

2.同性恋者权益保护法

同性结合合法化虽是大势所趋,但从我国目前的社会环境和开放程度来看,专门的同性婚姻立法尚缺乏立法基础,难以一步到位。因此建议可以借鉴国外的同性伴侣登记制度,在传统异性婚姻观念的基础上,对同性伴侣关系进行登记,给予其法律认可和保护。在具体实践方面,可以参照现行婚姻法的有关程序。

首先,确立专门的同性伴侣登记机关。登记前,该机关应对申请人双方的身份(是否是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否已有合法的同性伴侣、婚否等)、年龄、民事行为能力及自愿与否进行审查,合标准者方可登记。其次,经登记的双方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互享同居权并互负忠实义务。在同居期间获得的财产,若无特殊说明即视为双方共有。一方在同居期间死亡,另一方不能法定继承,但可通过遗赠取得相关财物所有权。最后,除非一方在同居期间死亡,否则要解除同性伴侣关系必须由双方本人亲自到登记机关申请,并进行共有财产分割。

就我国目前的现实状况来看,同性结合合法化还要经历一段漫长艰难的历程,但我们有理由相信制定相关的法律保护同性恋者合法权益必要而且可行。我坚信同性伴侣甚至同性婚姻在我国都会有成为现实的一天。

参考文献

[1]刘婧琪 . 我国同性婚姻立法浅探[J] . 今日南国,2010(04) .

[2]管乐 . 同性恋法律问题的思考[J] .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6(01).

作者简介

王虹(1993-),女,江苏省常州市,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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