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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法律顾问制度运用案例分析

2015-12-19陈鹏

卷宗 2015年11期
关键词:自卫权战俘法律顾问

陈鹏

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以来,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强国导演了几场局部战争,在这些战争中,美军充分展示了其军事法律顾问依法处理军事领域和战争方法的法律事务,为军事行动提供强有力法律支持的强大能力,美军的军事法律顾问制度有效地提升了美军在战场上的形象,并客观上为各国军队建立自己的军事法律顾问制度提供了借鉴和参考。

1.1 军事法律顾问战前战争正义性审查

阿富汗战争: 2001年阿富汗战争,是美国针对“9·11”事件的一次报复行动,实际上是美国联军对基地组织的作战行动。在战争开始前,美军军事法律顾问首先根据本国军事目的的需要,为了给打击基地组织披上合法外衣,首先把“9·11”恐怖袭击定义为“战争行为”,国内颁布了107—40号公法,为美国出兵阿富汗的合法性奠定了基础。其次推动安理会通过决议,建立了以美国为首的“反恐”联盟,得到了世界的广泛支持和认可。

这个案例是美军为实现本国的利益,为了打击基地,成功运用国际法为出兵阿富汗寻找合法性理由的成功运用。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第51条有关国家自卫权的规定,一国受到武力攻击时才可以合法行使自卫权。恐怖袭击是否属于行使自卫权的原因呢?显然,《联合国宪章》没有具体说明,但为了让美军出兵阿富汗符合国际法要求,美军军事法律顾问根据本国利益的需要。首先把恐怖袭击定义为战争行为,将恐怖主义归于“武力攻击”的范围,所以可以使用军事手段。其次,根据《联合国宪章》中有关自卫和集体自卫的相关规定,促使安理会通过1368号和1373号决议,为美国正式出兵提供了国际法依据。可见在该案例中,美军军事法律顾问为了实现本国出兵的正义性,根据《联合国宪章》中关于自卫权的条文内容作出了有利于本国利益的解释,是一种积极作为,体现了美军军事法律顾问的巨大作用。

1.2 军事法律顾问战中作战方式方法管理

科索沃战争:从1999年4月6日开始,为迫使南联盟接受以美国为首的北约集团提出的要求,北约由单纯的空袭军事目标,如作战指挥部、军营等到空袭少数军民两用目标。4月12日,美军一名飞行员驾驶战机摧毁了克里苏拉的一座铁路桥,恰巧有火车经过,造成55名乘客死亡。5月1日,北约攻击一座桥梁时,不慎击中在桥上行驶的公共汽车,造成47名平民死亡和10多人受伤。结果,俄罗斯强烈谴责了北约的军事行为,指出没有遵循战争法中有关区分的原则,伤及了无辜。但美军军事法律顾问则提出了辩解理由,主要理由有:这是攻击军事目标所造成的附带毁伤。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美军军事法律顾问根据本国军事利益的的需要,按照国际法内容,作出了有利于自己的解释。主要有1977年的《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52条第二款有关军事目标的范围规定。把对桥梁的攻击造成的人员伤亡解释为攻击军事目标所照成的附带毁伤,军事法律顾问首先把桥梁这种军民两用的设施定义为军事目标。按照52条规定,在战时,交通设施桥梁确实可能或者已经“对军事行动有实际贡献”,从这个意义上分析,美军把攻击的桥梁定义为军事目标是有一定依据的。可以看出,美军的军事法律顾问就是根据战争法中对军事目标规定的模糊性和不精准性,作出了对本国军事行动有力的解释,保障了轰炸桥梁的行动的合法性。

针对此次战争,美军军事法律顾问总结了战场经验,在2002年提议制定了相关国内法,美军颁发了《目标选择与打击联合条例》附录A—《国际法和目标选择与打击中的法律考虑》对攻击军民两用目标做出了规定,对军事目标作出了有利于本国军事行动的解释:“能够有效增强对手军事能力的经济目标,也属于合法的军事目标。”这就为美军下次攻击类似的目标作出了法律支持。

1.3 军事法律顾问战后对战俘的处理

海湾战争:1991年1月19日晚,伊拉克国家电视台播放了两名美军被俘士兵的画面,美军战俘被强制蒙上了双眼,在伊军的严密看守下,在巴格达游街示众。第二天该国家电视台又向公众展示了一段该电视台记者与七名来自多国部队的战俘采访录像,这七名战俘身穿原有军服,面对一面白墙坐着。美军则立即作出回应,称伊拉克这种强迫战俘游街示众并播放相关录像的行为,违反了《日内瓦公约》,并提出了强烈不满和谴责。

1991年2月8日,美国为首的的多国部队把俘获的伊拉克战俘,集体移交给了沙特阿拉伯,并由沙特按照阿拉伯文化和伊斯兰相关风俗进行管理。到2月22日为止,在沙特的伊拉克战俘人数已达2000人,这些人被集中管理,还获得了微薄的工资,伊拉克战俘通过工资可以在战俘营里买到香烟和其它日用品等等。美军通过当地媒体进行了宣传,1991年2月27日,在伊拉克巴士拉以西150公里外的贾里巴斯机场附近,大批全副武装的伊拉克军队向美军侦察兵缴械投降。

案例评析:以上一个是美军军事法律顾问如何应对伊拉克军队处理美军战俘的案例,一个是以美军为首的多国部队积极宣传己方如何优待伊拉克俘虏的案例。从美军取得的结果来看,美军军事法律顾问积极揭露伊拉克军队违反国际法,树立己方严格按照相关国际法优待敌军俘虏的做法,取得了巨大效果。

一是利用《日内瓦公约》相关内容指责敌方侵犯美军战俘的行为,公约第13条明确规定了:“战俘在任何时候须受人道之待遇。战俘亦应在任何时候受到保护,尤其免致遭受暴行或恫吓及侮辱与好奇心的烦扰。”美军军事法律顾问针对伊拉克军队强制美军战俘游街示众的行为,指出了美军战俘没有受到应有的战俘待遇,受到了公众的侮辱和好奇心的困扰,这是一种违反国际法的行为。同时该条约第14条规定:“战俘在一切情况下应享受人身及荣誉之尊重。”指出了蒙眼游街是一种对战俘尊严的严重侮辱,应立即停止。

二是宣扬美军为首的多国部队严格遵照《日内瓦公约》,优待俘虏。美军军事法律顾问按照相关国际法内容,公约第28条规定要在战俘营里设置贩卖部以及第62条规定拘留局要给战俘支付工资,并对数额进行了具体规定。提议在战俘营里建立了小卖部,为敌军战俘提供必要的日常用品,保证了战俘基本生活。同时对伊拉克战俘进行集中管理,按照相关伊斯兰习惯进行管理,给战俘提供了必要的尊重。

注释

[1]美国107—40号公法规定:“为了行使自卫权…保护美国国内和海外的公民”、“消除恐怖分子对美国的威胁”,“授权总统使用一切必要和适当的武力对付恐怖国家、恐怖组织和恐怖分子,或者窝藏这些恐怖组织和分子的国家”。

[2]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第51条的规定,联合国的成员国在受到武力攻击时,在安理会采取必要办法以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以前,可以行使单独或集体自卫的权利。

[3]具体内容为:“攻击应严格限于军事目标。就物体而言,军事目标只限于由于其性质、位置、目的或用途对军事行动有实际贡献,而且在当时情况下,其全部或部分毁坏、缴获或失去效用提供明确军事利益的物体。”

[4]荀恒栋.现代战争中的法律战[M].北京:解放军出版社,2005:179.

[5]具体内容为:“在各战俘营内应设贩卖部,战俘可以购买食品、肥皂、烟草及日常用品。其售价不得超过当地市价。”

[6]具体内容为:“拘留当局应直接付给战俘以公平工资,其工资数额应当由当局规定,但对于每一个全日之工作,其数额绝不得低于四分之一瑞士法郎。”

作者简介

陈 鹏,南京政治学院 在读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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