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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视阈下侦查人员岗位核心能力构成研究

2015-12-19张全涛

中国刑警学院学报 2015年2期
关键词:侦查人员警务岗位

张全涛 闫 峰

(重庆警察学院 重庆 401331)

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视阈下侦查人员岗位核心能力构成研究

张全涛 闫 峰

(重庆警察学院 重庆 401331)

侦查岗位核心能力是指从事刑警职业和胜任刑事侦查工作岗位职责过程中所应具备的一系列技能素质的综合,其内容主要包括通用核心能力、警务核心能力、业务核心能力三项内容。加强对侦查人员岗位核心能力的构成研究,能够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提升侦查队伍整体战斗力;优化岗位目标考评管理;促进侦查职业化、专业化发展;完善侦查人员选拔任用制度;创新在职教育培训、公安政法院校卓越人才培养模式等方面提供重要方法路径和理论参考。

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 基层侦查人员 核心能力模型 人岗匹配

1 侦查人员岗位核心能力提出的时代背景

1.1 刑事犯罪的新特点对侦查人员提出了新挑战

从2014年总体形势上看,刑事犯罪发案数仍居高不下,且犯罪手段向多元化发展,跨国、跨区域、流窜、系列性犯罪特征明显增强。新型毒品犯罪开始不断涌现,并且具有犯罪成本低、非法收入高、流动速度快、毒品接收人群广、社会危害性极大等特点,其交易渠道也逐步与电子商务、物流速递等接轨。同时,计算机信息网络犯罪也逐渐增多,表现为病毒传播、黑客攻击、信息窃取、无卡信息盗取、交易转存等特征,对公民的日常生产生活带来巨大威胁,也给侦查人员的侦查工作任务提出了新的挑战。

1.2 刑诉法的颁布实施对侦查人员提出了高标准

刑诉法的实施,提升了侦查阶段律师的地位,强化了律师的辩护权利,对侦查工作的监督、侦查行为的规范提出了更高标准。同时,刑诉法对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制度的规定、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对警察出庭作证制度的规范和要求,迫使侦查人员从“侦查中心主义”的传统侦查观念向“庭审中心主义”新的诉讼价值理念转变,对侦查工作的规范、程序、方式等都提出了更高标准、更严要求。

面临日益严重的犯罪形势挑战,以及刑诉法对侦查人员的提出的更高办案要求,提升侦查人员岗位核心能力素质、提升侦查队伍整体战斗水平是摆在公安机关面前的一项重要课题。

2 侦查人员岗位核心能力的内涵研究

2.1 岗位核心能力的内涵

关于核心能力(Core Competence) 的研究,通过相关文献资料研究,最早起源于商业领域,其代表人物是英国著名经济学家阿尔弗雷德·马歇尔(Alfred Marshall)于1925年在企业知识基础论中首次阐述了“核心能力”概念。随后,密歇根大学商学院工商管理教授普拉哈德(C.K.Prahalad)和伦敦商学院战略及国际管理教授哈默(Gary Hamel)于1990年在《哈佛商业评论》 上发表 《The Core Competence of the Corporation》 一文,并对核心能力的定义进行了论述。1993年,美国学者斯潘塞 (Spencer) 通过“素质冰山模型”也对核心能力的相关问题进行了阐述。综上考察我们可以发现,个人的核心能力不是单一的能力,而是由表现不同状态的能力素质的组合,并且随着社会的发展动态变化,并需要不断地学习和发展,补充和完善。[1]

关于岗位核心能力,又可以称为“岗位关键能力”、“岗位核心竞争能力”,是指个人在某种组织中从事某种职业或具体工作岗位中胜任该工作,能完成该项工作目标任务并在岗位持续发展过程中能够占据核心竞争优势所应具备的知识、能力、特质、智慧、个性、品质、内驱力、自我形象、社会角色、价值观和行为等一系列技能要素的综合。[2]不同的岗位对个人核心能力的要求也有所不同。

2.2 侦查人员岗位核心能力的界定

通过对上述岗位核心能力的相关概念进行考察,我们可以将侦查人员岗位核心能力定义为:侦查人员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在从事刑警职业和胜任刑事侦查工作岗位过程中,所应具备的政治能力、警务技能和专业素质等一系列刑事侦查岗位所需要的综合能力。侦查人员岗位核心能力又称为侦查人员的“关键能力”、“共同能力”、“综合能力”,是侦查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实现岗位目标、达到人岗匹配的重要技能。

2.3 侦查人员岗位核心能力的特点

独特性。侦查人员的岗位核心能力与侦查指挥员、刑侦领导的岗位核心能力存在显著区别。前者侧重于能够胜任大量的一线侦查实战工作,尤其对身体素质、工作强度、心理抗压抗打击能力、群众工作能力等提出更高要求,而后者的核心能力则更加侧重于计划谋划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应急处置能力、指挥监督等领导能力。

层级性。主要表现在侦查人员首先是国家公务员,应具备国家公务员的基本能力和要求,其次是人民警察,又必须具备人民警察的各项素质能力要求,再次是刑事侦查人员,还需具备人民警察能力素质之外的刑事侦查人员应具备的侦查综合能力,最后根据岗位特点还必须具备胜任基层复杂繁琐工作特点的各项能力和素质要求。

综合性。侦查人员核心能力的综合性还体现在侦查工作的性质和特点上,其核心能力中除专业能力之外,还需要具备刑事法学、犯罪学、社会学、心理学、语言学、医学、生物学、物理学、化学、军事学等众多学科知识技能的综合,同时还表现在侦查员个人外在显性的技能特征与内在隐性的特质潜能等品质的综合。

3 侦查人员岗位核心能力模型的具体构建

通过对侦查人员岗位核心能力的概念界定、特征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侦查人员的岗位核心能力模型应具体包含以下几个维度。

3.1 侦查人员应当具备国家公务员的通用核心能力

关于国家公务员的通用能力,根据2003年国家人事部印发的《国家公务员通用能力标准框架(试行)》 及《公务员法》 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总结出基层侦查人员应当具备的国家公务员通用核心能力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3]如表1所示。

表1 侦查人员应当具备的国家公务员通用核心能力

3.2 侦查人员应当具备人民警察的警务核心能力

侦查人员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重要组成部分,警务核心能力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新时期、新形势下应对社会转型发展需要的重要能力,也是侦查人员打击刑事犯罪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技能。根据2003年第二十次全国公安会议[4]和《人民警察法》等相关要求,结合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岗位职责特点,我们可以概括出基层侦查人员应当具备人民警察警务核心能力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具体如表2所示。

表2 侦查人员应当具备的人民警察警务核心能力

3.3 侦查人员应当具备刑事警察的业务核心能力

刑事侦查工作是公安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职责包括调查、分析、研究刑事犯罪的活动情况、依法采取各种侦查措施和专门调查手段、进行案情分析、打击和预防犯罪工作[5]。因此,侦查人员应当具备刑事警察业务核心能力主要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具体如表3所示。

表3 侦查人员应当具备的刑事警察业务核心能力

综上所述,侦查人员的岗位核心能力构成模型应由岗位通用核心能力、警务核心能力和业务核心能力三部分构成。其中通用核心能力是基础,警务核心能力是前提,业务核心能力是关键,三者相互联系、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侦查人员能够适应岗位需要、胜任岗位工作、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岗位目标的综合能力要素。

4 侦查人员岗位核心能力构成的应用研究

4.1 为侦查人员的岗位能力评价提供参考依据

借鉴现代绩效管理方法和构建科学的考评制度体系,对公正客观地评价侦查人员的岗位匹配能力具有重要价值。侦查人员岗位核心能力模型能够按照岗位能力细化各类考核指数,优化各类评比考核,避免多头考评、重复考评和不切实际考核。为构建科学合理的能力竞争机制,侦查岗位交流机制和核心能力人才发展机制提供参考依据。

4.2 为侦查人员的选拔任用提供参照标准

在美国,侦查员的招募选拔侧重于对能力(Ability)、技能 (Skill)、性格 (Traits) 及候选人“过去工作成果”(Past Word) 的考察,使招募的侦查员必须是优秀的制服警察和能够胜任侦查岗位的优秀执法人员。目前,我国关于侦查人员的选拔,仍然通过公务员笔试、面试和公安业务知识考试、体能考核等相关程序选拔,导致选拔任用的侦查人员专业不精、能力素质不强、人岗不匹配、无法胜任工作甚至出现违法违规等严重情况。因此,侦查人员岗位核心能力模型的构成,能够为遴选优秀侦查员提供选用标准。公安机关组织人事管理部门或刑事侦查部门可以按照侦查人员应当具备的通用核心能力、警务核心能力和专业核心能力要求,编制相应岗位选用测试项目进行分类筛选,并经过专业试题考察和面谈,选拔优秀的侦查人员。

4.3 为侦查员的职业化发展和侦查队伍的专业化发展提供方向路径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刑事犯罪的高发和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打击犯罪能力的期待,使得公安侦查工作必须走专业化道路。侦查人员岗位核心能力素质模型的构建,为侦查人员的职业化发展提供了目标和方向路径。通过组织的考核评价和自身在岗位职责中的履职表现,可以通过SWOT的方式进行自我测试,在优点方面继续强化和完善,在缺点方面进行对照学习,不断完善自我、实现岗位目标、提升履职能力,公安机关根据侦查员的个人职业化发展规划,进行分类管理、定期考察、跟踪帮扶、激励引导,适时修正,推进侦查员的职业化发展,从而加快整个侦查队伍的专业化发展速度。

4.4 为侦查人员的在职教育培训提供目标参考

侦查人员的在职教育培训,是侦查队伍提高执法战斗力、提高犯罪打击能力和人民保障水平的根本途径,是实现在职教育训练工作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实战化建设的重要途径。侦查人员岗位核心能力的构建,为在职继续教育训练提供了目标参考。在职教育训练,应按照侦查员的通用核心能力、警务核心能力和专业核心能力要素细目,编制培训需求用表,进行项目测试,找出岗位核心能力缺陷,有针对性地编制在职教育培训大纲、教材选用、课程设置、训练方法、教官队伍、教学反馈、考试考核、教学评价、训练鉴定等科目,实现教为需所备、学为岗所需、训为岗所要、练为战所求,从而为提高在职教育训练质量,侦查人员岗位素质提升注入新动力。

4.5 为公安政法院校侦查人才培养改革创新提供理论依据

郭声琨部长强调,“公安教育工作寄托着公安事业的希望,承载公安事业的未来”。公安政法院校的人才培养理念、培养模式事关专业人才的输送质量。目前,我国公安政法院校在人才培养方面存在着教学理念陈旧、教学模式落后、教学内容与实践脱节等问题。侦查人员岗位核心能力构成模型的构建,为公安政法院校在人才培养方面提供实践依据、参照标准。通过岗位核心能力需求分析,进行对照改革创新,及时发现培养模式存在的问题,创新教学观念、改革人才培养方式、优化课程教学内容,强化教学实践实战、加强校局深度合作共建,使公安政法院校卓越侦查人才培养改革创新工程取得重大突破。

[1]张剑锐.酒店中层管理人员核心能力培训体系研究——基于MOT理论[D].大连:辽宁师范大学,2005.

[2]刘烨.职业技术学院教师岗位能力素质模型的构建与应用研究[D].成都:电子科技大学,2010.

[3]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行政能力必读[M].重庆:重庆出版社,2009:101-151.

[4]公安部政治部.公安业务基础知识基础教程[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6:1-2.

[5]孟宪文.刑事侦查学[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15-18.

(责任编辑:郭 帅)

D918

A

2095-7939(2015)02-0003-04

2015-03-31

2014年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编号:14SKQ03);重庆警察学院教改项目(编号:jyjg201409)。

张全涛(1984-),男,陕西商洛人,重庆警察学院侦查系讲师,硕士,主要从事侦查学与刑事法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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