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职业教育对我国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的启示
2015-12-18苗向阳
顾 准, 苗向阳
(苏州健雄职业技术学院, 江苏 太仓 215411)
德国职业教育对我国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的启示
顾 准, 苗向阳
(苏州健雄职业技术学院, 江苏 太仓 215411)
本文从专业设置、教育层次、教育形式、法规体系、教育结构体系等四个方面分析了德国职业教育体系的内涵,提出了我国建设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迫切要求,借鉴德国职业教育办学经验,从专业设置与产业升级互动、人才层次与社会需求匹配、企业成为职业教育主体、法规体系保障教育质量、普教职教贯通衔接方面入手促进我国现代教育体系建设。
德国;我国;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启示
众所周知,德国是职业教育高度发达的国家,其职业教育发展历史也有上百年了,至今为止,它始终保持着全球的领先地位,并且成为德国工业与经济腾飞的动力源泉,德国职业教育成功的主要秘籍在于其具备完善的教育体系。我国正处于工业化阶段,需要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德国职业教育的成功办学经验对我国建设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具有较好的启示作用。
一、德国职业教育体系的内涵
1.专业设置依托产业结构。德国职业教育的发展有一条规律,那就是专业设置紧紧围绕产业结构。当产业结构与经济发展水平发生变化时,职业教育的专业结构也随之变化。德国传统的支柱产业为第二产业,其中起重机制造、电子电气、汽车和化工为标志性产业。随着现代经济技术的进步,德国产业结构也逐步发生着变化,电子信息、通讯、服务产业日趋扩大,第二产业比例开始下降,而第三产业比例明显增加,成为产业主导,这类产业的人才需求增长很快。近十几年,德国新开发设置了28个专业,包括电子信息处理商务员、信息与通讯系统电工等IT职业所对应的专业,体现了时代性和新产业特点。[1]
2.教育层次依据社会需求。德国的职业教育是在其工业化进程中发展起来的,起步是初级职业教育和中级职业教育,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高级职业教育应运而生。初级职业教育培养初级技术人才,即掌握一门技术或手艺的合格工人或职员。中级职业教育以培养中级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师傅为目标。高级职业教育主要培养工程设计、技术创新与转化等高级技术人才。[1]
3.教育形式主要为双元制。“双元制”教学模式的办学主体分别为学校与企业,“双元制”教育要求企业与职业学校密切配合,学生以“学徒”的身份在企业实际生产岗位和培训中心接受职业技能及相关工艺知识的培训,又以“学生”的身份在学校接受文化基础知识和专业理论教育,考核分为书面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通过考核的学徒工可以获得国家承认的岗位资格证书,考核的组织、成绩的认定及证书的发放由各行业协会负责。[2]
4.法规体系保障教育质量。2005年联邦政府重新制定了《职业教育法》,规定了受教育者和提供教育者的义务,规定了符合培训条件的企业每年必须为社会提供一定的学习位置和给予学徒报酬等。另外联邦政府还配套制定了《企业基本法》、《企业章程》、《职业培训条例》、《工商企业实训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进条例》、《手工业条例》、《青年劳动保护法》等职业教育法律法规,构成了德国职业教育的法规体系。[3]
5.教育结构体系相互贯通。德国教育体系在纵向上完整,分为基础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三个阶段,而且在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之间也是相互贯通的。与普通教育相比,职业教育在德国占有更为重要的位置,它作为一种教育类型受到社会普遍尊重和认可。德国学生经过基础教育阶段后,即使进入职业教育,毕业后仍可升入综合大学深造,同样在普通学校毕业的学生也可选择进入专科大学和职业学院。[4]
二、德国职业教育对我国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的启示
(一)职业教育的专业设置应与产业升级互动。
目前我国的职业教育主要由中等专业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承担,而学校对行业企业及产业运行状况不甚了解。因处于两个系统,企业以生产经营为业务、以经济效益为目的,认为专业设置是职业学校的事情;而职业学校设置专业也通常站在自身角度考虑问题,比如从现有的师资结构、专业基础、实践条件等,学校根据产业结构调整动态调整专业设置,从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都是巨大挑战。
德国经验告诉我们:我国处在经济发展的快车道上,产业结构日新月异,职业教育必须打破学校、行业企业各自为政的局面,政府引导,行业协会主导,每年分析所在区域产业结构状况及发展趋势,研究企业所需人才的职业能力要求,并指导职业学校设置适宜的专业,建立专业标准;学校需突破已建有的传统专业及方向,积极顺应区域产业结构的变化,在行业协会指导下,积极调整专业布局、专业方向,设立科学的专业人才培养目标。
(二)职业教育的人才层次应与社会需求匹配。
当前我国的职业教育仍以中等职业教育和高等职业教育(专科层次)为主,随着产业的转型升级,产业的技术含量提升迅速,技术密集型企业数量增长很快,因此高端技术技能型人才非常紧缺。虽然我国高等教育的大众化程度已相当高,但人才结构却无法满足社会对人才的需要,一方面高等职业教育培养的人才供不应求,离社会需求的数量差距较大,另一方面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却出现就业难的问题,人才结构与社会需求的矛盾非常突出。
工业化进程改变着劳动力结构和人才结构,大力发展高等职业教育是必然的趋势。我国本科阶段高等教育的学术型比例偏大,一批本科院校,特别是地方性大学必须重新定位,要从学术型转向应用型,将技术应用型如工程技术、技术创新、技术管理等人才培养作为教育目标,课程设置也应结合地方产业特点,设计应用性理论知识教学体系,探索校企合作、工学结合模式在高等教育中的运用,强调学生运用理论知识解决生产实际问题的能力培养。[5]
(三)职业教育的人才培养主体应拓展至企业。
我国职业教育提倡采用校企合作模式已有相当一段时间了,但是学校与企业在人才培养方面的合作仍处于浅表层次。近几年中高职在课程体系及衔接方面做了一些改革与尝试,如按照工作过程系统化设置课程体系与内容,但受各种因素的制约,改革的步履比较艰难,主要原因还在于行业企业参与度低。目前职业学校作为专业人才培养的主体,要培养满足社会需求、即学即用的实用型、适用性人才存在较大困难。
人才培养的主体应当包括具备办学资格的企业,它应当承担学生技术技能训练及专业知识传授等任务,而职业学校则是配合企业生产实践的需要开展文化基础、专业理论知识的教学,行业制定专业标准,监督人才培养的过程,评价人才培养质量,颁发职业证书,因此职业教育必须从学校主体拓展至企业主体,赋予企业以教育机构地位。
(四)职业教育法规体系应成为教育质量的保障。
目前,规范我国职业教育相关法律主要包括《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及《职业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是1996年制定的,一些立法理念、依据、条文等已难以适应现代职业教育发展的需要,特别是企业举办或参与职业教育、行业协会监督管理教育过程、职业教育经费保障、职业资格标准及职业技能鉴定、教师的任职资格等方面还有许多需要补充与修改的地方。
职业教育要办出质量,必须要有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在制度层面把人才为企业服务、企业承担培养人才义务有机结合起来,同时将政府、行业、企业和学校等主体的责任与义务界定得非常清晰。将行业企业举办职业教育纳入到国民教育体系中;设立国家职业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教育部门、劳动人事部门和专业部委、行业协会及企业资源,改变用人的劳动制度与育人的教育制度分离、行业和企业缺位等问题。
(五)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应相互贯通与衔接。
近几年,我国在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贯通与衔接方面做了大量试点的工作,但至今为止,两者之间的立体通道还未完全畅通,原因包括未形成相对完善的体制机制;社会对职业教育的认可度不高,职业教育生源质量普遍较低;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毕业生就业前景相差较大;高职教育与本科、本科与硕士的高等教育体系未贯通等。
职业教育体系建设,一方面职教系统内部要建立中职、高职、应用本科、专业硕士相互衔接的人才培养体系,在人才培养目标、培养标准、课程体系、教学过程等方面进行有效衔接。[6]另一方面,畅通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转换通道,通过搭建理论补习平台,开设基础课程,使职教学生能够进入学术型高校深造;普教学生也可以通过企业技能培训经历认定,转入职业院校学习,成为一名技术转化、技术创新人才。
三、结语
借鉴德国职业教育的先进理念及成功经验,对促进我国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有着重要意义和积极作用。国家层面需修订职业教育法,对职业教育进行科学的顶层设计;行业协会在专业设置、专业标准制定等发挥管理作用;企业履行人才培养的社会职责;职业学校要不断提高办学能力与水平。
[1]占小梅,王 辉.浅议德国职业教育体系结构与经济社会的适应性[J].职教通讯,2013,(25).
[2]高育奇.德国职业教育的特色及其对我国职业教育的启示[J].教育与职业,2007,(21).
[3]钱吉奎.德国职业教育体系运行机制和发展态势的分析与借鉴[J].教育与职业,2014,(27).
[4]胡 革.德国职业教育成功的体系性因素分析[J].南通纺织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0,(1).
[5]付卫东.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经验与启示——以工业化后期西方发达国家为例[J].西南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6).
[6]伍 鹏.高职、应用型本科、专业硕士一体化人才培养模式探讨[J].继续教育研究,2015,(6).
(责任编辑:王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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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1-802X(2015)06-0093-03
2015-09-05
顾 准(1967-),女,江苏太仓人,苏州健雄职业技术学院,教授,研究方向:职业教育研究,E-mail:guzhuntx@126.com.
本论文是2014年院级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研究课题《德国“双元制”视野下中高职教育课程衔接的比较研究》(项目编号:6)、《中高职衔接的化工专业课程教学的改革与实践——以<化学品合成与试验>为例》(项目编号:3)阶段性成果。